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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研究现状及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胜任力模型指标内容指标权重
论文摘要:组织研究并构建知识员工胜任力模型,旨在为组织甄选到正确的知识员工,以增进知识员工与组织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测评工具的科学性与适用性是决定胜任力模型能否充分起到其预定作用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为便于系统地了解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进展情况,本文主要从指标内容及指标权重配置两方面回顾了知识员工胜任力指标体系研究的成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胜任力模型作为组织甄选优秀知识员工的最有效工具之一,最早由哈佛大学心理学家McCleIland于上世纪70年代初提出,距今仅有30多年的历史。本世纪初期国内学者才逐渐把更多目光关注在知识员工胜任力理论与实证研究中,研究起步较晚。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胜任力模型维度层的研究较多,而对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测评工具的研究较少,导致组织在知识员工胜任力测评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胜任力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关系着胜任力量化测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度将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胜任力模型应用的效度。为便于深入了解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进展,文中首先介绍了该领域评价指标内容研究的现状,并总结了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的特征,最后,针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胜任力评价指标内容的研究 指标研究现状 对知识员工胜任力影响因素的研究渐趋深入。有部分学者提出,组织文化是影响知识员工胜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有学者对知识员工忠诚度、敬业度等胜任品质进行了探索研究,以期通过最佳的心理契约来增进知识员工与组织间更长久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例如有些组织在甄选知识员工时,要求候选人对组织文化、战略愿景等有高度的认同感,并在管理中构建了与之相应的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由于知识员工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创新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吴强等已提出知识员工价值=稀缺性×忠诚度。 心理学、统计学、品德测评量化等相关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对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由于胜任道德特质测评的量化是所有品德测评形式中重要而有效的一种形式,国内学者及管理者已开始重视通过模糊数学等量化方法构建胜任力(特别是胜任品德)测评指标体系,多元统计分析(如SAS、SPSS)等现代数理统计分析技术的广泛运用也极大提高了胜任力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效率。 存在的问题 胜任能力导向型评价指标体系仍是指标内容研究当中的主流。已有文献表明,目前国内更趋向于领导和职能型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这部分的与我国面临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企业对员工胜任能力特质的关注更多,为企业快速发展赢得人才优势,对员工特别是知识员工提出了诸多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如国内学者将管理人员胜任力指标体系设置为战略管理能力、团队管理能力、自我意识、分析式思考、自我管理能力、关注细节和秩序等9项指标。从中发现有8项指标属于胜任能力型指标,涉及胜任道德的测评指标为1项,即自我意识。 胜任能力评价指标与胜任品德评价指标内容混合设置,属于能力维度的指标中有胜任品德指标,胜任品德维度的指标中有胜任能力指标。例如某公司将管理人员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个人内在能力指标(一级指标)设置成3个二级指标:个性品质、逻辑思维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其中将个性品质细分成5项三级指标:诚信正直、自信心、成就动机、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诚信正直实属胜任品德指标,被列在个人内在能力指标的三级指标中。如此设置指标结构体系,会增加胜任力测评的难度,并影响考评者对考评结果的分析,如考评者往往难以区分判断某知识员工的不胜任,是因胜任能力欠缺还是因其不具备组织所要求的胜任品质。 2胜任力评价指标权重研究的现状 权重研究现状 胜任力评价指标权重设置的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效度,科学的权重结构,是确保指标体系科学适用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合理化的设计权重尤为关键。总结发现,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可的确定权重的方法主要包括德尔菲法、多元统计分析法,同时由于在研究与实践中广泛运用了现代数理统计、模糊数学等量化方法,为科学设计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权重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们对知识员工胜任品质等问题研究的深度还不够,权重分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在上述某集团副总经理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中,个人品质二级指标占总杈重的10%,其三级指标中涉及品质道德的指标(即诚信正直指标)权重占总权重的2%,即有助于规避知识员工败德行为的指标权重仅为2%。 关于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胜任品德评价指标权重占总权重的'比重偏小。如上所述,三级指标中与胜任道德品质相关的指标只有1项即诚信正直,权重为2%,胜任能力及其它指标的权重占到98%。也有学者在对项目经理胜任力评价指标地研究中,将职业道德指标权重设置为。占总权重的10%,能力素质指标权重占总权重的80%。许多案例表明,这样设置杈重结构使得知识员工即使达到了组织所要求的胜任道德标准,其所谓的胜任道德也难以有效支撑这些更符合能力要求的知识员工潜能地发挥,这种比例结构,也部分地解释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员工特别是CEO机会主义行为泛滥的原因。 胜任品德评价指标权重与胜任能力评价指标权重在结构及加权计算等方面缺乏独立性。胜任品德指标的权重占总权重的很少比例且失去必要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若进行综合加权或模糊主客观综合计算后,品德特质指标杈重对测评结果的影响会更小,并模糊了胜任力的测评结果,干扰对实质性问题的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为高能低德的知识员工敞开了入围之门。 3改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内容及权重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四点对策建议,以期为有效解决指标体系设置中的不足带来启示。 针对知识员工高度自主性、稀缺性等特征,应基于企业文化、战略愿景等视角评价知识员工胜任力,重视胜任品德指标(如知识员工价值观、企业文化认同度、忠诚度、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与测评,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知识员工胜任力模型来提高企业在人才管理(特别是人才甄选)中的前馈控制能力,最终为企业甄选正确的知识员工提供必要保障。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编辑导读本书可供管理学领域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涉足学术研究的本科生参考。此外,刚刚进入学术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以及尚未接受规范学术研究训练的管理学研究人员也会受益匪浅。当然,从事社会学、心理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的研究人员也将从中得到启示和帮助。内容简介文献综述是学术论文中关键的内容之一,如何撰写条理清晰和规范的文献综述是研究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本书通过对近二十篇文献综述案例的分析,指出了在文献综述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如对文献的简单罗列、不恰当的综述线索、逻辑混乱和不严密,以及没有基于文献提出研究问题和假设等。此外,本书对如何在文章的引言、文献回顾、研究方法和结果讨论等部分结合文献进行综述做了详细的阐述。作者简介本书目录前言第一章学术论文的结构和文献综述第一节学术论文的结构第二节文献综述的目的、文献来源以及对文献的有机整合第二章文献综述案例评述:纯文献综述类型的文章第一节案例一:中国旅游节庆活动研究综述第二节案例二:国内外主题公园研究综述第三节 案例三: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财政危机问题的研究综述第四节案例四: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第五节 案例五: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动态分析和趋势预测第六节案例六:产业集群研究综述第七节案例七:商店价格形象第八节本章总结第三章文献综述案例评述:实证研究类文章第一节案例八:快速消费品代言人内在特质对于代言效果的影响第二节案例九:改革中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层统计特征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第三节案例十:跨国公司知识传递机制及影响因素一一本土营销服务公司视角第四节如何提出假设第五节 案例十一:消费者国外品牌手机购买:Fishbein模型的适用性检验和扩展第六节 案例十二:影响经销商与供应商长期合作意愿的因素第七节 案例十三:价值观对趋优消费的影响及新奢侈品产品收益的研究第八节 案例十四:大学生选择中西快餐品牌的社会心理学因素分析第九节 案例十五:创业导向与企业绩效一环境、进入顺序和胜任力的影响第十节 案例十六:CEO人口统计学特征与企业多点竞争策略的关系探讨第四章研究方法部分的文献综述第一节研究方法部分应用文献综述案例一第二节研究方法部分应用文献综述案例二第五章在文章的讨论部分如何结合文献回顾第六章参考文献部分第一节参考文献格式第二节在参考文献部分常见的问题和错误 精彩书摘
摘要:本文主要就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作为评估行业的特定民事主体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律责任民事 刑事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21-03 资产评估行业历经发展已经近二十年,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壮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日趋重要。资产评估行业主要有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分别简称评估机构、评估师)组成,它们对于促成社会资本产权尤其是国有资本产权的合理流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发展,评估行业地位得到提升,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对社会发展作用明显加强。为了防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可能造成的侵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的行为,评估行业在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的同时,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加强了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责任的认识也日益强化,使得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大大增加。 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法人和自然人,他们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要遵守国家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及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本文中,笔者对于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不进行探讨,而就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作为评估行业的特定民事主体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笔者将深入浅出地进行分析,其中会对一些法律概念、术语进行解释,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有所裨益,对实践评估工作有所帮助,降低自己的从业风险。 一、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责任的构成一般具备这样三个条件:1、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某种损害结果或虽未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但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直接的危险之中;2、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某种法律义务;3、当事人的过错。过错指的是某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也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与刑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此外,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即被告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3、行政责任。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直接表现为行政处罚;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宪法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有必要提一下评估行业自律处罚,自律性处罚是指评估师或评估机构违反行业协会章程,不履行有关会员义务、不遵守评估执业规范,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协会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法律责任与自律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1、承担法律责任的决定由有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作出,而自律处罚由协会单独作出;2、自律处罚的依据为协会内部章程、规定,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为法律、法规。3、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形式为自律处罚所不具备,自律处罚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法律责任与自律处罚的关系是:违反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也会受到自律处罚;但受到自律处罚的,只有在构成违法时,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自律处罚可单独实施,也可同时实施,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答案补充 开题报告的格式(通用)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2 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3 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4 要求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答案补充 开 题 报 告 学 生: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 论文提纲 前言、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五、预期的结果六、进度安排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因此,研究合同责任制度,维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本论文通过比较当前国际和我国学术界多合同责任内容的研究,侧重探讨了合同责任形态等一些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构建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观点。关键字合同 合同责任 合同义务第一章 合同责任概述(一) 合同责任的定义及体系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此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为:将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责任”成为大陆法系定义合同责任物构建合同体系的基点。而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救济”。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21条第34项对“补救”的解释,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系,当一方违约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从保护债权人(受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这是和大陆从违约方考虑如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救济的权利不会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从而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以“违约补救”为中心,违约形态只是对各种补救手段的行使起辅助性的设定条件和范围的条件。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责任体系的基点是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我国合同法采用“违约责任”这一概念,从上面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用“违约救济”来代替“合同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概念侧重于对违约方的不定评价,法律制裁也是从违约方如何被追究来设定的。而目前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则说明了我国合同体系已了英美“违约救济”中的思想,已从原来的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向对债权人提供充分救济转变。用“违约救济”更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责任类型和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上的合同责任类型,并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否则债权人得不到救济,这无形中限制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违约救济”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会出现因为现行法所确认的合同责任类型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适应了现代复杂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陆法系上某些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学术界对些颇有争议,若用“违约救济”来替代“合同责任”,则能减少争议的呼声,达到统一,促进交易游园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二 )合同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以一定程度的损害事实为显形特征,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并且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关联。根据报应学说,就必须找到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点,给予守约方权利救济,补偿其损失。同时,给予违约方惩罚,以实现社会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看,主要侧重于赋予债权人利益的权利救济,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中应该包括一些不能够精确计算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是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而可计算的部分属于补偿性质。再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双方订立合同时,都希望从合同中获得期待利益,并因此产生了依赖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双方自愿设定一些保证条款以促成合同实现,一旦发生违约行业,守约方将理所当然取得补偿损失的请求权利,而违约方则承担处罚。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设定都基于双方自愿,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公抶良俗,法律是应该支持的。最后,从合同责任的社会效果来看,应该支持其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面。如果将合同责任只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必须花很多时间去弄清一些细小问题,或者查清的确很难查清的隐形损失,这样将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对社会资源则无益是种浪费,而且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荷量。不如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时做出裁决,只有当违约金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变更,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 合同责任的范围合同责任的范围在学术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这在《民法通则》第6章中也有完整的体现。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只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难免对人们的思维形成一种误导。目前,这种分法已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证明有其不妥当之处。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界定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概念理解的不同。目前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只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属于合同范畴的,因此只产生从合同有效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段的责任范围,即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本人赞同最后一种看法,主要理由为:合同始终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诚恳的进行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则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等。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基于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第二章 合同责任责任种类(一) 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第四种观点认为,缔约责任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台湾王泽鉴先生基于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而提出的理论。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责任的内涵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责任,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责任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应该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有互相协助、通知情况、照顾对方、保护双方,诚实信用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其中之一,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来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这种意思表示瑕疵是发生在要约与承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不是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2、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种损害承受者可以是一方,也是双方。但损害只能是显形的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失一般不被支持。但也有些人认为“精神损害虽难认定,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3、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缔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因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而造成是合理的,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会造成的损失。这种考虑来自于公平受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不会因个别情况出现利益的不平衡。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对行为人承担缔约责任时主观状态的要求。有的国家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做严格要求。如英美法系运用允诺禁反制度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责任时,也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提出要求。但基于当事人应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流转,笔者认为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该条件严格限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时增强了当事人双方的谨慎注意义务,利于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因一方违背诚信义务所至对方依赖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财产或履行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费用的支出不能补偿,或者是因为依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利益。(二) 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违约制度为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所认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一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安全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合同合理性。预期违约的构建基础亦是诚信原则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中也显然包含着下列条件,即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发出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期待权,就被一方预期违约行为所侵害。虽然违约方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引发的危险是未来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颇大,如果在此阶段,法律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而有等到履行期满后再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将对债权人以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时,在此阶段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也是一种解脱。因为违约方之所以违约,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如合同按期履行,履约成本将也许比违约金还要高,甚至履约后无效益还有。因此,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当事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基于诚信原则,法律也应该支持这一理论的运用。各国对预期违约认定标准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救济措施上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明示违约,英国分为“违反担保”和“违反条件”。“违反担保”一般是违反次条款,造成的是一般损害;而“违反条件”是指违反主条款,造成的是重大损害,这种损害程度的认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美国法律将其区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轻策违约”是有履行瑕疵但获得了合同的主要利益,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重大违约”是指这种预期违约的瑕疵严重影响到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利益,使合同目的实现根本不能。因此,基于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反映在救济方式上也不一样。对于明示违约,法赋予非违约方以多种选择权。可以行使诉权请求违约救济;也可以不得使权利而等待违约方的合同履行,而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让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承担更大的损失赔偿;也可以中止履约合同,减少损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同时享有债权债务)。而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和第108条规定中分别规定明示违约标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其实这二条规定没有太大差异,另外,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没有采用明示违约。对于默示违约来说,它的认定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英美法系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在救济方式上主要是寻求提供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为救济措施。而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法条上列出了其适用的情况。与英美预期违约救济制度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其适用上的狭窄性。因为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它本身不是请求权。一旦对方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就应立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或不能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应否有合同解除权?或者说法律应该有合情理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救济。对此,英美法系创新了先期违约制度,而大陆法系创立了不安抗辩制度。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包括先期起诉权、解除权、拒绝权、中止履约权、自助救济权。“相比较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具有适用性,它既适用于明示先期违约,也适用于默示先期违约,而且它平等的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权利平等。因此,本人是赞同租用先期违约制度的。(三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务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务,当合同之债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亦叫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既指主合同义务,也指从合同义务。实际违约责任始终围绕着“合同约定义务”展开,可以说“合同约定义务”的是否适当履行则关系着实际违约责任的是否发生。当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债权,二是合同债务。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当债务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救济。合同债权作为权利的同时亦是种约定义务。而合同债务一般是包括法定和约定二种,是按照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义务。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的还包括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是合同固有的、必要的,必须被履行。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等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而从合同义务若构成违约责任,即应缺少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根本不能,债权人利益也不能获得最大满足。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大法系历来存在分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主张构成要件为四个方面,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有过错。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只考虑违约行为一个要件。我国目前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中,确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合同法中确立无过错原则,即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的责任感,也更符合公平原则要求。当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确立合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完全都是自己选择的,符合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当违反时,就应该让违约方承担责任和给予守约方以救济来惩罚,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调试谨慎注意以避免因此带给自身的不利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等,主要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而失去的期待利益。当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害时,人就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使债务人承担不利。在此,须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可直观判断。对于间接损害又要增加一个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间的合理预见因果关系这个要件。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预见到期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范围,超出此范围,则不应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合理预见理论第一次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后在1854年哈德勒诉巴克森德尔一案正式即普通法系确立,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理论精神。合理预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人救济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此外,对于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学术界对此见解不一,但大多数人持慎重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而且也有恐非财产之利益(如人格权,名誉权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至于无法予以规范控制。而我国在有的判例中应该说承认了债务不履行时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或者说至少可以此客观立场作这样的解释。笔者认为只有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才可以给予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救济,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四) 后契约责任当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是否还有合同义务?理论界以前很少论及这一问题,但现实中的确存在。比如说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是否就可以擅自使用和扩散,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后契约责任问题。因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义务,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违反了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从本质上讲,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上的运用。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一定的关系。有学者称其为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它的主要内容是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这些内容被我国合同法所吸收,具体体现在第92条之中。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只要不违反根本上性规定,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比如买鞋后一定时期内的保修义务,这就是一种约定的后契约义务。在后契约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当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此须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观过错是推定的,应由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后,免除其赔偿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推定成立,将构成后契约责任。承担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等。此外,后契约义务与实际合同义务有必要予以明确。首先,两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实际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后契约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再者,两者产生的责任形态也不同。实际合同义务产生实际违约责任;而后契约义务产生后契约责任。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一样。实际合同义务处于主要地位,而后契约义务也许和合同实现无关,只是附随性的。 第三章 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一) 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现状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在目前我国合同法上可以看到其影子,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粗略的规范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可以看出责任形态的不完整,而且在规定中显得过于粗糙,对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明确的解决途径。(二) 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鉴于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不完整性,本人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举措使其更完备。其次,结合英美法系的“违约救济”的优点,应该用“违约救济”代替“合同责任”这一概念。再次将合同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列入到“违约救济”一章,不要与合同变更、终止规定在一起。虽然合同解除和合同变更、终止有一定联系,但从本质上讲,合同解除主要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从守约方看是守约方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对于违约方来看,合同解除将给违约方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目前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规定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对于法定解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从本质上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将其归入“违约救济”一章,一则可以使受人的救济更趋于完善,二则也利于提高违约方的注意义务。最后,用“根本违约”来作为违约标准。目前我国把违约标准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这种分法局限性过大,而根本违约在形式上是限制合同解除权,但实质上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而且根本违约适用于四种合同责任形态,内容范围更广、更详尽,应该被我国法律所吸收,这样也可防止债权人救济权的滥用,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总之,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应重新构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考文献1、《合同责任研究》,崔建远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2、《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社,1987年。3、《合同法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中国合同责任研究》,杨立新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5、《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蓝蓝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6、《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与经济分析》,史凤强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7、《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及比较研究》,齐恩平著,天津师大学学报,2000年。8、《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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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研究现状及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胜任力模型指标内容指标权重
论文摘要:组织研究并构建知识员工胜任力模型,旨在为组织甄选到正确的知识员工,以增进知识员工与组织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而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测评工具的科学性与适用性是决定胜任力模型能否充分起到其预定作用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为便于系统地了解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进展情况,本文主要从指标内容及指标权重配置两方面回顾了知识员工胜任力指标体系研究的成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胜任力模型作为组织甄选优秀知识员工的最有效工具之一,最早由哈佛大学心理学家McCleIland于上世纪70年代初提出,距今仅有30多年的历史。本世纪初期国内学者才逐渐把更多目光关注在知识员工胜任力理论与实证研究中,研究起步较晚。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胜任力模型维度层的研究较多,而对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测评工具的研究较少,导致组织在知识员工胜任力测评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胜任力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关系着胜任力量化测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度将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胜任力模型应用的效度。为便于深入了解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进展,文中首先介绍了该领域评价指标内容研究的现状,并总结了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的特征,最后,针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胜任力评价指标内容的研究 指标研究现状 对知识员工胜任力影响因素的研究渐趋深入。有部分学者提出,组织文化是影响知识员工胜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有学者对知识员工忠诚度、敬业度等胜任品质进行了探索研究,以期通过最佳的心理契约来增进知识员工与组织间更长久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例如有些组织在甄选知识员工时,要求候选人对组织文化、战略愿景等有高度的认同感,并在管理中构建了与之相应的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由于知识员工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创新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吴强等已提出知识员工价值=稀缺性×忠诚度。 心理学、统计学、品德测评量化等相关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对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由于胜任道德特质测评的量化是所有品德测评形式中重要而有效的一种形式,国内学者及管理者已开始重视通过模糊数学等量化方法构建胜任力(特别是胜任品德)测评指标体系,多元统计分析(如SAS、SPSS)等现代数理统计分析技术的广泛运用也极大提高了胜任力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效率。 存在的问题 胜任能力导向型评价指标体系仍是指标内容研究当中的主流。已有文献表明,目前国内更趋向于领导和职能型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这部分的与我国面临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企业对员工胜任能力特质的关注更多,为企业快速发展赢得人才优势,对员工特别是知识员工提出了诸多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如国内学者将管理人员胜任力指标体系设置为战略管理能力、团队管理能力、自我意识、分析式思考、自我管理能力、关注细节和秩序等9项指标。从中发现有8项指标属于胜任能力型指标,涉及胜任道德的测评指标为1项,即自我意识。 胜任能力评价指标与胜任品德评价指标内容混合设置,属于能力维度的指标中有胜任品德指标,胜任品德维度的指标中有胜任能力指标。例如某公司将管理人员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个人内在能力指标(一级指标)设置成3个二级指标:个性品质、逻辑思维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其中将个性品质细分成5项三级指标:诚信正直、自信心、成就动机、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诚信正直实属胜任品德指标,被列在个人内在能力指标的三级指标中。如此设置指标结构体系,会增加胜任力测评的难度,并影响考评者对考评结果的分析,如考评者往往难以区分判断某知识员工的不胜任,是因胜任能力欠缺还是因其不具备组织所要求的胜任品质。 2胜任力评价指标权重研究的现状 权重研究现状 胜任力评价指标权重设置的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效度,科学的权重结构,是确保指标体系科学适用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合理化的设计权重尤为关键。总结发现,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可的确定权重的方法主要包括德尔菲法、多元统计分析法,同时由于在研究与实践中广泛运用了现代数理统计、模糊数学等量化方法,为科学设计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权重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们对知识员工胜任品质等问题研究的深度还不够,权重分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在上述某集团副总经理胜任力评价指标体系中,个人品质二级指标占总杈重的10%,其三级指标中涉及品质道德的指标(即诚信正直指标)权重占总权重的2%,即有助于规避知识员工败德行为的指标权重仅为2%。 关于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胜任品德评价指标权重占总权重的'比重偏小。如上所述,三级指标中与胜任道德品质相关的指标只有1项即诚信正直,权重为2%,胜任能力及其它指标的权重占到98%。也有学者在对项目经理胜任力评价指标地研究中,将职业道德指标权重设置为。占总权重的10%,能力素质指标权重占总权重的80%。许多案例表明,这样设置杈重结构使得知识员工即使达到了组织所要求的胜任道德标准,其所谓的胜任道德也难以有效支撑这些更符合能力要求的知识员工潜能地发挥,这种比例结构,也部分地解释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员工特别是CEO机会主义行为泛滥的原因。 胜任品德评价指标权重与胜任能力评价指标权重在结构及加权计算等方面缺乏独立性。胜任品德指标的权重占总权重的很少比例且失去必要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若进行综合加权或模糊主客观综合计算后,品德特质指标杈重对测评结果的影响会更小,并模糊了胜任力的测评结果,干扰对实质性问题的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为高能低德的知识员工敞开了入围之门。 3改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知识员工胜任力评价指标内容及权重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四点对策建议,以期为有效解决指标体系设置中的不足带来启示。 针对知识员工高度自主性、稀缺性等特征,应基于企业文化、战略愿景等视角评价知识员工胜任力,重视胜任品德指标(如知识员工价值观、企业文化认同度、忠诚度、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与测评,通过构建科学高效的知识员工胜任力模型来提高企业在人才管理(特别是人才甄选)中的前馈控制能力,最终为企业甄选正确的知识员工提供必要保障。
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是内容的雏型,方便读者一看就知道论文的大概内容。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提纲,希望能提供帮助。
篇一: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提纲
题目:《适合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方法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 绪论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国内研究现状及水平
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研究的方法
第2章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理论
预算管理理论
传统预算及管理
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理论
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
全面预算管理的特点
全面预算管理的模式
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架构
控制论
第3章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的一般分析
湖南投资概况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现状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组织机构体系不健全
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职能认识不足
预算的编制方法单一
预算考评存在缺陷、激励程度不够
预算调整功能不及时
预算重编制轻执行
预算缺乏精确度、经不起市场验证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全面预算管理的理念落后
缺乏预算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
预算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
缺乏ERP信息系统有效支持
第4章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构建分析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的.三个层面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的两个支撑点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的前提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的目标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控制体系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工具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功能定位
战略管理
风险管理
价值管理
第5章 湖南投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实施的保障措施
采用一种适合本单位特点的预算管理模式
健全预算管理机构
细化费用预算流程,强化费用预算
采用较为灵活的预算编制方法
滚动预算
零基预算
弹性预算
加大预算的执行力度
加强预算分析制度
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完善考评指标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提纲
中文摘要 6-8
ABSTRACT 8-10
1 引言 13-17
研究背景与意义 13-16
国外关于胜任素质模型的研究与应用状况概述 13-15
我国关于胜任素质模型的研究与应用状况概述 15
胜任力素质模型的战略意义 15-16
我国人力资源经理界定 16
研究思路 16-17
2 胜任力素质模型理论概述 17-46
胜任力素质理论概述 17-20
胜任力的提出 17
胜任力素质内涵 17-20
胜任力素质模型概述 20-22
胜任素质模型的内涵 20
胜任素质模型的类型 20-22
素质模型在人力资源管理各模块中的作用 22-33
基于胜任力素质模型的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 23-24
基于素质模型的职务分析 24-26
基于素质模型的选拔与测试 26-28
基于素质模型的绩效管理 28-29
基于素质模型的员工培训与发展 29-31
基于素质模型的薪资方案与福利计划 31-33
构建胜任力素质模型的步骤与方法 33-39
按胜任力因子获得的技术分类 33-35
按胜任力因子获得的逻辑关系分类 35
按胜任力模型的开发程序分类 35-39
国内外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素质模型理论研究成果 39-42
国外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素质模型理论研究成果 39-41
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素质模型理论成果 41-42
我国人力资源经理胜任力模型研究趋势和展望 42-46
胜任力素质模型验证方法的深化 42-43
各建模方法的进程效用分析 43
胜任力模型研究对象的扩大及转变 43-46
3 建立素质模型的流程与方法 46-59
能力素质模型举例 46-47
职类职种的含义与划分方法 47-48
建立素质模型的流程 48-59
素质研究与开发的步骤 49-51
关键事件访谈法的操作要点与方法 51-55
主题分析素质模型的完成 55-57
素质模型评估与确认 57-59
4 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素质模型和量表设计 59-67
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的鉴定分析 59-61
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的工作分析 61-63
世界500强企业HR中层管理人员的胜任力因子分析 63-67
5 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力模型和量表分析 67-74
被调查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的描述性统计 67-69
人力资源经理核心胜任力的重要性分析 69-74
影响和鼓舞能力对人力资源经理的重要性 69-71
应变能力对人力资源经理的重要性 71
控制情绪能力对人力资源经理的重要性 71-72
建立信任能力对人力资源经理的重要性 72
沟通能力对人力资源经理的重要性 72
持续学习能力对人力资源经理的重要性 72-74
6 结论 74-75
研究结论 74
研究不足 74
研究建议 74-75
致谢 76-78
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 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格式与写法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你的文献综述有什么要求?不懂可以问我,希望能帮到你。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 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格式与写法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一、文献综述概述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综述的目的是反映某一课题的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从其历史到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都要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评论。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预测技术的发展趋势,为选题和开题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文献综述的格式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三、文献综述规定1. 为了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2. 在文献综述时,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通常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3. 在文献综述中,研究生应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4. 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5. 资料运用恰当、合理。文献引用用方括号"[ ]"括起来置于引用词的右上角。6. 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鼓励研究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
企业盈利能力的评价是为了实现 企业战略 目标,运用特定的指标和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 方法 ,对企业盈利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潜力做出的一种判断。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从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从经营盈利能力、资产盈利能力、资本盈利能力和收益质量四个方面分析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现状,同时借助于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其进行了综合盈利能力分析,这样可以使我国钢铁类上市企业对其盈利能力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为钢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钢铁企业;盈利能力;主成分分析
一、引言
钢铁工业作为重要基础产业,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的钢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钢铁生产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都有了极大提高。然而,当前我国钢铁生产从总量上看,供求基本平衡,但从钢铁产品结构上来看,矛盾十分突出,传统产品过剩,高附加值产品供不应求。因此,钢铁产品的竞争力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从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从经营盈利能力、资产盈利能力、资本盈利能力和收益质量四个方面分析了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现状,使我国钢铁类上市企业对其盈利能力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为我国钢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数据来源与指标选取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至2010年的公司财务报表。
(二)指标选取
鉴于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的现状,本文选择了经营盈利能力、资产盈利能力、资本盈利能力和收益质量等四个方面来分析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根据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计算出上述四个指标,具体数值见表1。
表1:安阳钢铁盈利能力指标数据
(一)经营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营业净利率的平均值为,其中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7年的营业净利率比较高; 其它 年份都比较低,尤其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远远低于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安阳钢铁的营业净利率还是比较低,分布比较分散,最高者与最低者相差甚远,自有资金积累能力不足。总之安阳钢铁以后应该着重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盈利能力,加速自有资金的积累。
(二)资产盈利能力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总资产净利率的平均值为,其中大部分年份比较高,2002年、2003年、2004年的总资产净利率比较高;少数年份比较低,尤其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远远低于。总之安阳钢铁的大部分年份总资产净利率还是比较高的,以后应该注意不要一味的追求资产规模而忽视资产的盈利能力。
(三)资本盈利能力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为,其中大部分年份比较高,2002年、200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比较高;少数年份比较低,尤其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远远低于。总之安阳钢铁的净资产收益率还是不错的,以后多注意资本结构的调整,权衡好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断提高股东价值。
(四)收益质量分析
一般来说,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大于或者等于1时,说明企业的利润具有现金流量保障。从上表可以看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九年中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的平均值为,其中大部分年份大于1,2009年的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高;少数年份比较低,尤其是2010年为负值。总之安阳钢铁整体的盈利结构是合理的,但是不太稳定,最高和最低相差甚远。公司应该在提高盈利能力和实现现金均衡收付的同时,注意盈利结构的适当调整,保证企业盈利的稳定性。
四、盈利能力综合分析
我们借助于SPSS16软件,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安阳钢铁的盈利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主成分分析是设法将原来众多具有一定相关性(比如P个指标),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相无关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原来的指标。我们将表1中的数据导入到SPSS16软件中,就可以得到Total Variance Explained(总方差解释)、Component Matrix(主成分矩阵)和主成分得分排名表。
我们提取的1个主成分对总方差的解释程度为,也就是说,此次分析具有的可信度。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主成分是这4个指标的综合反映,并且可以得出主成分的表达式,即y=。最后我们将表1中的数据代入主成分表达式,就得到了主成分得分排名表。通过表4我们可以看出,安阳钢铁盈利能力最好的年份是2003年,其次是2002年和2004年,其它年份比较差。实际上,安阳钢铁被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中联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联合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课题组评选为2002年度上市公司业绩百强第9名、2003年度上市公司业绩百强第1名。自从2008年以来世界经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供需矛盾和成本上升等因素的的影响,钢铁行业的利润不断下跌。因此,我们分析的结果与事实基本上相符。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安阳钢铁盈利能力分析,可以为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我国钢铁行业集中度低,生产专业化程度低,尚不能达到规模经济展望;钢铁企业平均技术装备水平低,结构不合理,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任务十分艰巨;钢铁企业的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以及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等原因,导致我国钢铁产品生产成本高;钢铁产品质量偏低。上述种种因素造成了我国钢铁行业盈利能力呈下滑趋势。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我国钢铁行业应该不断开拓市场空间,通过联合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行业规范等一系列 措施 和手段,促进钢铁行业平稳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学义,李文美.财务分析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郭显光.如何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1998.
内容摘要:平衡计分卡(BSC)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绩效分析思路,提供了绩效分析的新方法,但BSC方法在理论和现实上还有不完善和值得商榷之处。本文在分析BSC方法隐含问题的同时介绍马歇尔•W•迈耶先生提出的一种基于活动的盈利能力分析方法。
关键词:平衡计分卡 活动 ABC ABPA
平衡计分卡的局陷性
罗伯特•卡普兰和大卫•诺顿于1992年提出了平衡计分卡(BSC)理论。该理论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企业愿景、使命和发展战略与企业的业绩评价系统联系起来,把企业的使命和战略转变为具体的目标和评测指标,以实现战略和绩效的有机结合。BSC以企业战略为基础,包含财务指标、顾客角度、内部流程、学习和成长四个维度,使组织能够一方面追踪财务结果,一方面密切关注能使企业提高能力并获得未来增长潜力的无形资产,这样企业既具有反映“硬件”的财务指标,又具备能在竞争中取胜的“软件”指标。
现代企业努力构建一套平衡指标体系:它所包含的非财务指标内涵能够补充财务指标所不能反应的企业绩效内容。然而企业竞争环境是如此多变,能时刻找到真正“向前看”的非财务指标吗?确定BSC指标体系的过程(尤其是非财务指标)必然具有先天的主观性, 企业管理 层必须能控制和驾驭这种先天的主观性所引发的不确定性。主观性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必然是员工对自己在BSC体系下所得到的绩效信息,薪酬奖励和晋升发展的合理性、公正性产生怀疑。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组合:一方面企业希望BSC体系中的非财务指标能尽可能补充财务指标的缺憾;另一方面BSC指标确定中的主观性又容易引起企业内部考核、奖罚合理性的争议。
从ABC成本核算法到基于活动的盈利能力分析
ABPA的产生
ABPA源于基于活动的成本核算(ABC),ABC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形式:它可以确定交付产品、服务于客户以及维持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ABPA扩展了ABC,ABPA的焦点是客户,客户被当作是成本和营业收入的交汇点。ABPA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应该怎么去为那些产生超过成本的营业收入的客户提供服务。如银行,有的客户在银行中有基金代理、 保险 委托、支票业务等多项业务。而另一些客户,只是把工资存在银行,并不能带来多大收益。
ABPA的组成要素
ABPA四个核心要素:企业活动、活动关联成本、客户、营业收入。
企业活动是以客户为导向的,这些活动引起活动成本,而客户则提供企业的收益。在客户层面上,而不是在经营单位或企业整体的层面上,活动、成本以及营业收入之间的联系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理解。客户是企业最大的利润中心。
ABPA指出企业若想获利,要么使用成本领先战略,要么找出那些无利可图的客户,然后或给他们重新定价,或鼓励他们去别处交易。ABPA鼓励企业寻找可以给企业带来长远收益的客户,把他们的利益放置在企业关切的核心位置上。企业要推广和细化对有利可图的客户关系有贡献的交易和产品,摒弃那些对核心业务无助的鸡肋业务。建构一种以面向客户,基于客户活动成本和客户盈利能力的综合系统可以提供给企业以对手难以超越的组织优势。
因此找出对有利可图的客户关系有贡献的交易和产品至关重要。其简化的流程体系为:
第一步是把当前的客户盈利能力——客户净营业收入减去当前的交易和产品的成本——为先前的交易和产品利用的函数。第二步是重新配置交易和产品,以使客户关系的盈利能力最大化。这可以通过特定交易和产品的利用、抑制或重新定价其它的交易和产品来实现。ABPA的精要就在于:使用ABC来估计逐个客户的盈利能力,然后把那些对客户有吸引力,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回报的产品和服务与那些引起成本激增的相区别。
如何通过ABPA找到企业营业收入的驱动要素
ABPA模式能够找到可盈利的产品和服务,它要求系统有能力追踪客户与业主的所有交易以及其所产生的成本。简化流程来看:首先把客户交易分解为客户发起的交易(前台交易)和支持交易(后台交易)。然后,找出这些交易的直接活动(操作活动)和间接活动(监督、配置活动)接着按照实际动产和不动产的成本投入来逐一确定成本额。最后将成本分为:对客户交易敏感的短期可变成本(前台员工);对交易有些敏感的长期可变成本(监督);当交易放大时引起固定资产增加所引发的生产能力成本。据此企业要依照成本基数,鼓励和引导那些有利可图的客户进一步的为企业带来收益;分流那些无利可图但占据成本份额较大的客户部分,对他们的服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节约资源。
ABPA的优势和缺陷
ABPA与平衡计分卡的优劣比较
从测量标准和单位来看:BSC针对的是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财务结果和非财务标准;ABPA则分析客户盈利能力和针对细分客户的客户交易盈利能力。绩效驱动因素:财务标准是可测量的,BSC的财务结果驱动因素一般是已知的;ABPA则必须重新分析找出那些企业营业收入的驱动因素。薪酬管理时:BSC基于财务和非财务一揽子综合评价要素;ABPA则基于员工个人和对团队、组织整体创造客户盈利能力和客户交易盈利能力贡献的奖励。学习和成长维度上:BSC通过财务和非财务标准的综合利用,将企业战略和核心竞争力落地,企业方向变得明确;ABPA则对客户盈利能力的驱动随着 经验 的积累而愈加深刻。技术实施方面:BSC中的财务标准显然比非财务标准更有确定性,更易测量。ABPA则必须贴近客户,追踪客户营业收入和交易,这样成本有时也是高昂的。
ABPA所能带来的战略优势
ABPA通过向集中化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单位提供细化的成本和营业收入数据,使它们可以依靠这些数据进行战略选择,ABPA为分散化的决策开辟了道路。其次ABPA使得前端单位和后端单位有可能追求不同但互补的战略。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想仅依靠低成本或差异化战略吸引客户注意越来越难,现在更多的企业选择走差异化和低成本结合的中间道路。
ABPA的局限性
ABPA本身并不排斥非财务测量标准,但只有当非财务的测量标准对于单个客户可用时,ABPA才是有效的。ABPA需要能够时时关注客户交易的系统,其所带来的成本是一般小企业难以承受的。企业如果没有职业分析人员对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而且ABPA本身有其不适应的情景:当通过绩效测量标准来显示承诺和价值观,而不是要度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先导指标时,ABPA和类似于ABPA的框架也是难以适用的。
ABPA本身并不完美,更多的是一种思想理论体系。马歇尔•W•迈耶先生也承认该体系尚不到足以充分运用的地步,需要更多的人参与研究和深入到企业更深层次上。但这种思想的引述,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新的看待绩效测量的角度。
参考文献:
1.马歇尔•W•迈耶(美).绩效测量 反思 ,超越平衡计分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彭剑锋主编. 人力资源管理 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摘 要:企业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而财务分析既是财务预测的前提,也是过去经营活动和企业盈利能力的 总结 ,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将公司财务报表与宏观经济一起进行综合判断,与公司历史进行纵向深度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横向宽度比较,得出与决策相关的实质性的信息,以保证投资战略决策的正确性,从而在项目财务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分析。因此, 文章 主要从战略和财务角度分析了康芝药业的盈利能力。
关键词:竞争战略;整体战略;盈利能力
一、背景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以儿童药为主业的上市企业,主要从事儿童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制造与经营业务。康芝药业现拥有海南、北京、河北、沈阳四个生产基地,经过多年的精心打造和加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康芝”为主品牌推动的儿童药产品集群,2013年,康芝药业完成利润总额比去年同期上升,成功入选亚洲品牌五百强企业。现有医药产品100多种,目前,康芝药业在儿童用药领域的研发能力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哈佛分析框架从战略的高度分析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外部环境存在的机会和威胁,分析企业内部条件的优势和不足,在科学的预测上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指出方向。哈佛分析框架是由哈佛三位学者提出的财务分析框架,主要包括战略分析、会计分析、财务分析和等,分析框架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结合,能够有效把握财务分析方向。
二、战略分析
1.竞争战略分析
一般性的竞争战略主要有两种:一是成本领先战略,二是差异化战略。康芝药业采用的主要是差异化战略,专业从事儿童药研发生产和销售。康芝药业之所以采取差异化战略原因及优势如下:首先,药品能够充分实现差异化。其次,差异化产品,即儿童药品的需求巨大。再次,康芝药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最后,康芝药业有较强的 市场营销 和销售能力。。
总之,康芝药业通过增加儿童用药种类、改善儿童药品的内外包装以及不断向研究开发、品牌形象及商誉等进行投资,以取得并保持其竞争优势。
(1)产品差别竞争
药业的竞争方式与药品的分类有很大关系。专利名药具有市场独占性, 可以通过高价格和扩大市场销售来保证收回投入,获取一定甚至高额利润;康芝药业市场构成是以儿童药为主的市场和 渠道 ,公司主要从事儿童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涵盖当前儿童用药中销量最大的解热镇痛类、感冒类、抗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消食定惊类和营养类等六大类的西药和中成药,此外还拥有17个成人药品种。
(2)相对垄断竞争
专利新药是药业竞争的制高点,世界药业市场表现为新药的局部性、暂时性垄断。由于疾病的
复杂性,不同的疾病需要不同的药物治疗,即使针对同一疾病的各个药物的作用范围也有差异,这使药品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一个企业可以垄断某个专利新药市场,但不可能垄断整个药品市场,也不可能垄断某一类药品市场。同时,由于专利新药具有时效性,专利期满后将面临仿制品的竞争。康芝药业目前生产经营5种剂型11个儿童药品种,涵盖了我国当前儿童用药中销量最大的解热镇痛类、感冒类、抗生素类、呼吸系统类、消食定惊类和营养类等六大类的西药和中成药。目前很多药物在全国同类产品与儿童解热镇痛类产品中销量第一。可以看出,康芝药业制药的一定领域实现了垄断。
(3)规模优势竞争
药业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融合了各个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手段。新药研究开发过程耗资大、耗时长、难度高,并且成功率很低,所以企业需要相当的规模和实力才有能力从事新药开发,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普药特别是原料药,需要靠规模经营才能获得成本优势。由此可见,药业资本表现为一种集中化趋势。康芝药业主要从事儿童药为主的产品生产,从医药市场的大格局来讲,儿童药份额仅占整体药品市场的25%左右,因此,拓展剩下的75%市场份额,拥有完整的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是很有必要的。2011年6月,公司以超募资金约8000万元并连续追加投资天合制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是合理市场结构调整的必要,同时逐渐实现规模竞争。
2.企业整体战略分析
由公司财务年报可见,康芝药业虽然专业从事儿童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但其有约四成的收入比例及五分之一的利润比例来自于成人药,此外还涉及食品行业。在药业中属于多元化经营。
康芝药业采用多元化经营原因及优势,一方面,康芝药业有一些资源,例如品牌、专有技术、稀有分销渠道等,其在组织内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康芝药业的专有资源与其经营的业务组合能够较好地匹配。例如,2011年7月,康芝药业使用超募资金亿元收购并后续增资延风制药(100%),延风制药拥有多个儿童用药,同时延风制药还拥有小儿硫酸亚铁糖浆等儿童药品制剂,在儿童补铁及儿童咳嗽的治疗领域对康芝药业现有的儿童系列品种进行补充,弥补其在该剂型上的空白。
三、财务分析
1.衡量整体盈利能力
根据康芝药业发布的2012年报显示,康芝药业2012年比上一年的盈利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公司 报告 期内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同比上升;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60万元,同比增加。
2.盈利能力分解:替代方法
分解净资产收益率时,对经营要素和融资要素的分解如下(数据采取比率形式):2012年度中,经营净利润率为,净经营资产周转率为,同时,经营资产收益率=经营净利润率×净经营资产周转率,得出经营资产收益率为;息差为,净财务杠杆为,财务杠杆利得=息差×净财务杠杆,得财务杠杆利得为;而净资产收益率=经营资产收益率+财务杠杆利得,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同时得出2011年度数据,经营净利润率为,净经营资产周转率为,经营资产收益率为,息差为,净财务杠杆为,财务杠杆利得为,净资产收益率为。
从数据分析来看,康芝药业2012年与2011年相比经营资产收益率出现了大幅上升,从而整体上净资产收益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而经营资产收益率上升主要由于销售收入上升。2011年初,儿童退烧药尼美舒利可能导致儿童死亡的说法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波澜,不少药店和医院撤架停用。直接导致了其在2011年净利润同比下降9成以上。2011年收购包括河北康芝在内的三家药企被认为是康芝药业弥补“尼美舒利事件”造成影响,挽救主导产品“失势”的重要举措。因此,在2012年度经营资产收益率较2011年度有了大幅上升。
从2011年报可以看出,康芝药业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同比减少,而利润总额仅有万元,同比减少。对于这种营业收入没有大幅下降,利润却直线下降的现象,康芝药业在年报里的解释是“主导销售产品大幅度减少、新产品 广告 费的投入大幅增加、员工薪酬福利增加、研发费用增长等原因”。 康芝药业2012年第一季度延续了这种高营收、低利润的模式。第一季度康芝药业实现营业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同比下降。7月6日公告的2012年半年报业绩预告也显示,康芝药业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下降75%。
参考文献:
[1]黄妍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
[2]李艳艳.基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企业竞争战略探析[D].山西 财经 大学,2012.
[3]杨兆平.基于哈佛框架下中石油财务报表分析[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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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和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随着幼儿园课改的不断深化,受我国教育大环境的影响,教师已有的观念和行为受到了巨大冲击,要求教师的“角色及其作用得到拓展,从单一角色到多元角色,从跟随课程到参与课程,从适应教学到提升专业.” 一、促进和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理论 很长时期以来,我国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育主要采取师范教育和进修培训两种方式.可见,传统的教育模式已导致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的理论修养欠缺,无法适应新时代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 (一)学习《新纲要》 随着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简称《新纲要》)得以颁布,成为幼儿教育的主要理论与实践的主体,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给予热切关注与积极支持,《新纲要》呼唤幼儿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呼唤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教师对《新纲要》精神实质的理解较为深刻,一方面转换为教师富有灵活性、创造性与开放性的教育实践活动,一方面使教师与幼儿共同的教育实践活动转换成儿童全面和谐的富有个性化的发展,转换的过程既为幼儿带来快乐而富有创造性的幸福童年,也是教师不断实现专业成长的过程. (二)全方位不断充实自己 幼儿教师要全方位充实自己,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在政治方面,要延续一贯认真学习的作风,积极学习园里下达的学习内容,研读文件,对照自己,改正不足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二是在业务方面,不断吸取新知识,还要通过外出学习和参观的机会吸取别人之长,结合自己加以改进和创新,并能真正做到了理论结合实践. 二、影响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因素 教师专业成长主要是指教师在严格的专业训练和自身不断地主动学习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人员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的实现,不仅需要教师的主观努力来促进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也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成就动机是影响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内部因素 “教师教学专长的发展可以划分为新手教师、熟练新手教师、胜任型教师、业务精干型教师和专家型教师五个阶段”,所有教师都是从新手阶段起步的.一个教师能否实现从最初的新手型教师到专家型教师的飞跃,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的成就动机.幼儿教师也不例外,研究人员发现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是优秀幼儿教师献身教育事业的根本动力,即对幼儿的关爱、对工作的热爱.(二)低起点必然使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偏低 现在的社会虽然在提倡素质教育,但对幼儿教师职业的专业属性认识仍是肤浅,“幼儿教育无非是教幼儿认几个字、唱几首儿歌而已”,幼儿教师的从业资格和技能不高,有的只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即使这样也相当一部分幼儿教师未能达标,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不利于今后幼儿教师的学习进修、学历提高,这种低起点必然使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 三、促进和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策略 “以实现自我专业发展和更新为目的的成长路径”是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幼儿教师和幼儿园都应充分发挥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努力运用专业智慧为一线教师打通这条路径,引导他们自我发现问题,产生解决问题的愿望. (一)激发成就动机的根本动力,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成长 由于各方面的差异,每一个人成就动机的水平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可为幼儿教师提供一面适时的“镜子”,引导幼儿教师及时、准确发现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为幼儿教师提供一个适当的“靶子”,帮助合理确立研究目标,及时进行自我的发展规划;为幼儿教师提供一双明亮的“慧眼”,指导学会观察幼儿,与幼儿有效互动;提供给教师一架可攀“梯子”,帮助幼儿教师寻找有效的教学策略,并能更深入地开展教学反思. (二)开拓幼儿教师的专业视野 目前,大部分幼儿教师毕业于幼儿师范学校和其他师源,文化基础相对薄弱,理论视野相对狭隘,在多元教育思想面前,难以把握,更不能自主应对.我国学者叶澜教授提出未来理想教师的素养为:“对人类的热爱和博大的胸怀,对学生成长的关怀和敬业奉献的崇高精神,良好的文化素养,复合知识结构,有富有时代精神和科学性的教育理念指导下的教育能力和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凝聚生成的教育智慧.”扩大幼儿教师的理论视野,是促进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策略之一.在幼儿园在管理上,应建议将扩大教师论视野列入议事日程,提供教师学习的时间、资料和经费,让教师不断获取丰富的专业营养. (三)用情感手段激励幼儿教师热爱教育事业 女性教师居多是我们国家所有学校的共性,幼儿园这个特殊的教育场所,女教师肩负家庭和事业的双重重任,加之本性上大多又感情细腻、自尊心强和争强好胜等特点.因此,幼儿园的管理变为一件不易的事情.用情感艺术,走近每个教师的内心,探查心理需要,力求以情动人,以爱换心,尊重、体贴、关心幼儿教师;要急之之所急,想之所想,用诚挚的语言给予教育上的指导,用商量的口吻安排工作,达到增强集体的凝聚力;要注意团结与自己意见相左的教师,要有容人之短的雅量,更要避免因亲你疏他而人为造成矛盾,削弱了集体的战斗力. 综上所述,幼儿园要想求生存、求发展,离不开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将促进和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落到实处,积极寻找切人口,确立体现教师专业水平的基本素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个动态的过程,是—个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实践的过程.
对于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教师要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与方式 方法 进行评价,注重教师成长与评价的过程,慎重运用教师评价的结果。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评价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评价的研究论文篇1 《浅论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评价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幼儿教师;专业成长原则;专业成长内容;专业成长问题 论文摘要: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发展息息相关,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方向、专业化的水平都取决于幼儿教师评价的科学有效,而评价的内容与方法同时也受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同的专业发展水平其评价的内容与方法也应该有所不同。 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是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提高的过程和结果,是教师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面。目前幼儿教师的专业化评价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较多的误区,主要体现在评价注重结果忽略过程;没有将评价与教师的专业化成长结合起来;评价的方式更多地以管理者或行政人员的评价为主,教师处于被动评价的地位;评价的内容标准过于统一,没有考虑到不同教师专业发展层次的需求,缺乏针对性。如何改变以往教师处于被动评价、评价为选拔和管理服务、评价脱离教师的 教育 实践等问题,让教师通过评价更快乐地工作、在自信中成长、在最佳的位置上实现自我价值,从而使评价成为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平台,是当前幼儿教育改革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成长的原则 在调查、个案追踪等行动研究的基础上,确立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需求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助力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科学发展原则。 1.需求性原则 需求性原则是指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评价的出发点是要了解并满足教师的评价与成长需求,根据教师不同的成长需求给予教师不同的指导。幼儿教师评价的目的是有效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而教师的成长具有极强的专业自主性。在问卷调查和座谈中我们发现:不论是骨干教师还是非骨干教师,都有着同样的积极成长需求,其中,52的教师想成为专家型教师、28的教师想成为管理型人才。因此,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成长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教师的需求出发,给予不同发展层次及不同成长追求的教师以同样的成长动力。 2.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是指教师通过科学评价的方式达到理念上的认识,然后再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自己的教育行为,达到理念和实践行为统一的过程。教师在其专业发展的道路上经常会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教育的理念在观念中非常清楚,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出错,也就是教师的教育行为与教育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无法超越这个差距,那么就直接影响到教师专业化的可持续性发展,尤其是在教师的评价过程中,评价的结果与教师的教育能力之间总是有一段成长距离,通过评价会发现一些问题,会明确成长的方向。通过学习与实践解决教育理念或实践中的问题,获得专业上的真正发展。 3.助力性原则 助力性原则是指在教师专业化成长与评价过程中要注重给予教师以成长动力,不论是成绩还是问题的提出都必须是教师能够理解和接受、并能给教师实实在在的成长帮助的。就教师的专业成长而言,仅仅凭借教师自身内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在教师成长调查中,个人努力的因素在专业成长中仅占19%,园长的支持(占34%)、教研氛围(占26%)、专家指导(占18%)等在成长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因素都是教师成长过程中的助力因素。作为指导者,应十分强调教师成长与评价过程中助力性原则的体现,坚持正面积极的引导性评价,通过访谈、问题研讨、帮助性 反思 等方式引导教师发现并解决理念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激励教师尽快成长,帮助教师建立良好的职业感觉。对于新任教师及教育教学技能还不成熟的教师更需要注意助力性原则的运用。 4.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在幼儿教师评价与成长过程中要杜绝各种虚假成分和行为,问题的呈现及伴随解决问题的成长提升过程都应该是真实有效的。从发现教师成长过程中的真实问题出发,给予教师能力可及的成长高度及方式方法。在教师评价与专业化成长中经常会出现主观论断式的评价,也就是所谓的“权威式”的评价,这种评价的结果经常会导致被评价的教师更加困惑、不知所措。在教师的个案跟踪指导与访谈中,我们发现:如果一种评价不能从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出发,或者不符合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律,那么评价的效果是消极的。 5.科学发展原则 科学发展原则是指要充分研究和尊重教师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发展的视角看待教师专业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教师要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与方式方法进行评价,注重教师成长与评价的过程,慎重运用教师评价的结果。幼儿教师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和周期,教师成长过程有许多影响因素,这些因素有积极的也会有消极的,因此,在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科学把握教师成长的规律,充分重视教师成长的各种因素,树立科学发展的原则,不急于求成,克服主观倾向的评价,有效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二、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成长的内容 1.幼儿教师的 基本素养 与评价 幼儿教师的基本素养包括教师的专业精神、知识素养、能力素养三个方面。 专业精神。幼儿教师的专业精神主要是教师的职业意识与信念、对 儿童 和教育工作的热爱、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以及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和自我发展要求等,它是幼儿教师全面素质养成的根本保证,是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自身不断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知识素养。教师的专业知识是其从事教育工作的知识技能性的保障。幼儿教师的知识素养应主要包括一般的 文化 科学基础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两大类。一般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指基础的科学人文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则指所教学科的专门知识、教育理论知识和有关儿童学习发展的心理学知识等。 能力素养。教师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即教育能力。幼儿教师的能力素养包括教育活动设计能力、教育活动组织实施能力、教育环境创设能力、养护能力、观察评价能力、研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教师教育能力的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支撑和渗透的。当今社会的发展对教师的要求和期望比以往更高,教师要胜任工作、承担好教师角色,特别要强调综合素养与能力的提高。在教师需要的培训项目凋查中,由于幼儿教育全领域教育的特点,55%的教师选择了综合素养与能力的提高,并远远高于单纯的知识或者某种技能的培训。由此可见,综合性素养的提高是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的突出特点。 2.不同成长阶段教师的素养与评价 在成长阶段调查中,不论是骨干教师还是非骨干教师,在其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成长高原期及专业发展的停滞状态(见表1)。通过评价可以引导教师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成长障碍,并帮助教师在不断的教育实践中真实地跨越这些障碍,获得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发展。 三、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与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幼儿教师专业化成长与评价在遵循教师成长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在评价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发展的方向 方向决定了方法和策略的选择,没有明确的评价与专业化成长的方向,就会出现思想的混乱和实践过程的盲目。经常可见的是在教研活动或教师的教育笔记中无问题的发现与呈现,更没有问题解决的行动研究,虽然教研活动搞了很多,教育笔记也写了很多,但是对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促进不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的幼儿教师评价与专业化成长的方向。 2.以教师自评为主,培养教师自我反思与评价能力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但是,在幼儿园教育评价的实践中,更多的是重视园长或专家的评议,很少有教师自己的声音,这种以他评为主的方式对于培养教师形成自我反思与评价的能力是极其不利的。由原来以他人评价为主到重视自评方法的运用,能够促进教师自己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同时促进评价双方的沟通与理解,使被评价者更容易接受评价者的意见和建议,不致产生与评价者的对立情绪。 3.重视定性与定量评价方法的结合 幼儿教师的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并采取现场评议、案例纪实评价、教育 经验 评价等多种方法,将日常教育评价与学期的教师成果评价相结合,这样才能保证幼儿教师的评价与专业化成长的全面性与经常性。 4.注重全面评价和分层次评价 根据多元智能理论,应充分挖掘教师的专业发展潜能,树立以评价促成长的观念,从教育信念、教育知识与能力等多方面了解教师的发展状况,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客观的评价。明确教师的成长阶段,了解教师的发展潜能,确立教师的发展方向,给予教师成长以适宜的评价方式,才能有效地促进教师在不同成长阶段中获得成长的快乐。 幼儿教师专业论文篇2 《玩教具在幼儿教育教学中的有效实用性》 目前,玩教具在幼儿教学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涉及的教学内容较为丰富,同时也能积极的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使幼儿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大大提高。很多幼儿园在对幼儿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采用了玩教具,将玩教具融入具有科学性、教育性、适用性的教学内容,从而引导幼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幼儿在玩教具中能够集中学习的注意力使教学课堂的氛围更加有活力,提高了教学质量,同时使每个幼儿能够有效的利用玩教具培养创新能力[1]。 一、进行玩教具教学,可以提高幼儿的主观能动性 玩教具教学中,通常会使用在实践中常用的实物进行教学,不仅教学方式新颖,且教学成本低,能够自行创作玩教具,使生活中的废物得到再利用,节约资源。同时提高了幼儿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使幼儿在学习中可以增强实践操作能力,提高了幼儿的理解能力。同时,幼儿教师可以根据每位幼儿的 兴趣 爱好 提供人性化的设计,使幼儿能够做到主动参与到学习中。 例如:在数学课中,很多教师通常会通过教幼儿学习各种数字,进行教学活动。但幼儿对这些数字有什么概念,也无法理解,教学内容比较枯燥,很多幼儿不愿意主动学习。教师就可以在教学中设计一个台阶,让学生进行爬台阶活动,使学生学习5以内的数字。在每个台阶分别贴上1、2、3、4、5的数字,每一个幼儿爬上高一层的台阶就意味着完成了对这一数字的学习任务,谁爬的最高,就说明谁对这几个数字学习的最快,同时,爬的最高的学生也获胜,给予一定的奖励[2]。在幼儿教学中使用玩教具的 教学方法 ,有效的提高了幼儿对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课堂学习的效率,加深了幼儿对所学内容的印象。 二、进行玩教具教学,可以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 1.在教学中采用多媒体教学 幼儿的心理和年龄决定了幼儿的理解和解释能力,通过玩教具可以使幼儿进一步增强对社会和世界的认识,使幼儿在学习过程中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能够塑造良好的品质。因为幼儿对所有新鲜事物都存在好奇心,所以在教学中也同样对新鲜教学任务存在着好奇感。采用多媒体教学,迎合了幼儿对动画和卡通的喜爱,能够快速的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使幼儿深入的展开学习。 例如,在《我爱我的家》这篇课文内容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提前通知家长将每个家庭日常生活中的照片传递过来,在课堂上教师将每张照片进行整合后制作成PPT,并配上特有的音乐。每位幼儿在欣赏完PPT后,都发表各自的感受,有的幼儿会说:“我的家很温馨,爸爸妈妈是我最爱的人。”还有的幼儿会说:“我的家很快乐,爸爸妈妈这么爱我,我一定不让他们伤心”等。每位幼儿发表完各自的感言后,画面都非常感人,增进了幼儿与父母之间的感情,同时能够更好的诠释课文《我爱我的家》的内容和含义[3]。 通过多媒体的玩教具教学,提高了幼儿的学习兴趣,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敢说、敢笑、发自内心的想说,表达出自己对父母的爱,使课堂氛围更加活跃,同时也提高了幼儿的表达能力。 2.通过教学内容将玩教具融入其中 玩教具在教学中,主要是通过一些教具让幼儿在玩中学、学中玩,促进教学课堂的正常开展,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在数学课堂中,很多幼儿没有培养出良好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开发幼儿的智力,这就要求采用玩教具达到教学目的。 例如:在教幼儿学习10以内的数字时,教师可以在黑板上写出10个数字,先教幼儿读数字,然后给每个幼儿分发相同的橡皮泥,让幼儿捏出自己能够读出的数字,每个幼儿会根据个人对数字的理解捏出。有的幼儿在捏的过程中会问教师:“老师,我认识10,10就是一根筷子和一个鸡蛋,我捏一根筷子和一个鸡蛋是不是就可以了呀。”其他的幼儿也会争先恐后的说出自己对各种数字的理解和认识,并询问教师自己捏的是否正确,教师会指导幼儿捏出相应的数字,使每位幼儿尽快学习这些数字[4]。通过玩教具,使教学内容巧妙的融入课堂中,课堂不仅富有创意,同时提高了幼儿的学习兴趣,达到了教学的目的。 三、进行玩教具教学,可以陶冶幼儿的情操 在对幼儿的音乐课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制作一些简易的玩教具,能够发出不一样的音符,增强幼儿对音符和旋律的理解和感知能力,陶冶幼儿的情操。 例如:在学习不同的音律的时候,教师可以用玻璃水杯或啤酒瓶,将瓶内装不同量的水,形成不同的音律,让每个学生用铅笔轻敲瓶子,会发出不同的声音,使每个幼儿都能感知到不同的音律所带来的感受[5]。在教幼儿学习《一分钱》这首歌时,教师可以为幼儿提供钱币,并进行课堂现场情境表演,让幼儿扮演捡钱的小朋友,老师扮演警察,让幼儿在捡钱交给教师的过程中,了解到歌曲中的含义。幼儿在交钱时会说:“警察叔叔,我刚在马路边捡到了1分钱,我把他交给你。”教师会点头回应道:“小朋友真不错,你是个拾金不昧的好孩子。”最后两人互说再见,完成表演。 通过对幼儿实施玩教具教学,使学生从中学习了音乐知识,陶冶了情操,不仅学会了 唱歌 ,同时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从中明白做人的道理。 四、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幼儿教学模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对幼儿使用有效的玩教具教学方法,使教师与幼儿,幼儿与幼儿在玩乐互动中完成教学任务,也有效地提高了教学质量。使幼儿在玩的同时,可以利用玩教具,提高创造力和 想象力 ,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主观能动性,使每一个幼儿都能全面发展,各项能力得到提升。 幼儿教师专业论文篇3 《幼儿生命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幼儿的生命教育是指通过教育幼儿,让幼儿慢慢对生命产生一定的认知,懂得生命的意义及生命的珍贵。换言之,就是要求幼儿教师从心理教育、生理教育、生活教育、品德教育等方面进行授课,感化幼儿心灵,让幼儿慢慢地了解自己、了解他人,懂得生命的重要性,进而让幼儿珍惜和爱惜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幼儿生命教育的发展是教育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教师既要尊重幼儿的生命权和发展权,又要给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也要关注每位幼儿自身所具备的特点,让幼儿在愉悦的环境中发展自己、提升自己。 一、开展幼儿生命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一门课程的开设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幼儿的生命教育也不例外。首先,开展幼儿生命教育,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幼儿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更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接班人。社会发展的快慢与是否重视幼儿生命教育有很大关系,要想不断发展和壮大一个国家,幼儿教育是重中之重。教师要从小培养幼儿健全的人格,让他们懂得感恩、尊重别人、尊重生命。幼儿的生命教育是符合我国幼儿教育理念的,也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开展生命教育对幼儿自身发展也很重要,幼儿刚刚来到这个世界,他们都是空白、单纯的,什么都不懂,对他们进行启蒙教育是必须且必要的,所以学前教育应运而生。 二、我国幼儿生命教育存在的不足 1.一味追求成绩 家长总是会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待,所以总会过分追求孩子的学前教育,害怕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因此,当孩子还处于幼儿时期,家长就把孩子送去各种学习班、兴趣班,孩子进入幼儿园时,家长也要求教师提前给孩子传授一些小学文化知识。幼儿教师迫于家长的压力,给幼儿过多地增加学习负担,从而忽略了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久而久之,幼儿的生命教育就被教师忽略,影响幼儿的全面发展。 2.幼儿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很多幼儿教师总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幼儿的需求,因为这个阶段的幼儿对任何事物都充满了好奇,而传统授课方式传授的课本知识会让幼儿感到枯燥、乏味,他们对所学的知识记忆不深,甚至有的幼儿开始厌恶学习,因为这些知识都是幼儿被动接受的,并不是他们喜欢的。 三、开展幼儿生命教育的 措施 1.明确教学目的 幼儿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让幼儿从小形成健全的人格,懂得珍爱生命。因此,教师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从智、德、体、美等方面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同时,教师不能一味地迎合家长的要求,过分地给幼儿传授文化知识而忽略了学前教育的根本。 2.改变教育方式 幼儿不喜欢被动地学习和接受身边的事物,所以教师要转变教学方法,运用愉快、轻松的教学方法引导幼儿学习知识和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调动幼儿的学习积极性。另外,教师可以带着幼儿去看看大自然、看看一切美好的事物,感受生命的美好,感受世界的美好,从而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让幼儿领悟生命的真谛。这样,不仅顺利开展了幼儿生命教育,让幼儿们慢慢地懂得了生命的重要意义,学会珍爱身边的一切生命,还开阔了幼儿的视野,让幼儿感受到生命之美,提高了幼儿的综合素养。 猜你喜欢: 1. 幼儿教师个人专业成长总结 2. 幼儿教师专业素养自我评价 3. 教师对幼儿的表扬评语 4. 幼儿教师个人成长总结 5. 家长对幼师的评语
学前教育专业是我国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探讨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现状,对保障我国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学前教育毕业论文2500字以上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幼儿学前教育方法初探》
摘 要:目前我国幼儿学前教育存在着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教育方法不当,进而影响了教育的发展。幼儿在这个特殊时期里独立思想能力较弱,分辨是非的能力也较弱。所以,良好的教育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幼儿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变的规范。
关键词:幼儿;学前教育;方法
幼儿的学前教育是教育的基本任务,也是影响孩子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阶段孩子没有自控的能力,所以只有靠教师来引导、教育幼儿,培养幼儿的认知和感知能力,所以幼儿学前教育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可以说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三年制幼儿园教育是我国现行学制的起点,属学校教育系统,虽有别于正规的学业教育,但同样是正规教育范畴,对3~6岁幼儿施行科学保教,绝不仅仅是幼儿家庭的责任,也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责任。脑科学、儿童心理学和儿童生理学的研究早已揭示了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因此国家应从民族和未来的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
二、从主观的幼儿本身为出发点进行探讨
1.把握好幼儿的心理特征
幼儿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的心理与成人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幼儿教师要认识到这个问题,清楚的知道幼儿的心理特点来进行教学工作的开展。幼儿的心理特征主要有活泼好动、好奇心较强、抽象性很差、模仿能力较强、行为随意性较强几个方面。针对孩子在心理上诸多的特点,要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在回答孩子提问的时候,一定要做到耐心而细致,随时关注孩子的理解程度。幼儿时期的孩子善于模仿,所以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发育和成长。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教学语言的应用,不要让孩子在大人口中学会一些不良的脏话、口头禅等。因此,加强对幼儿教育时的文明语言和优良行为的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2.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
幼儿时期非常容易模仿别人,好的不好的、善的与恶的孩子都会模仿,那么要想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教师和家庭的正确引导。孩子对于现代的家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父母长辈们都会给予了孩子无微不至的关怀。这也就造成孩子在生活中往往是以自我为中心,很少去关注其他人的感受,且对父母产生了过分的依赖。但是,这时候的幼儿身心发展都还处于可塑阶段,如果对其进行及时的纠正,还是够使其养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当孩子在接受幼儿教育的时候,教师会对其灌正确的行为思想,使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这还是需要与家长相互配合,要不然一切努力都将会徒劳无功。幼儿园应该对对家长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要求家长督促幼儿严格执行,积极鼓励幼儿。还要定期举行家长开放日活动,以便让家长亲眼目睹幼儿在学校的表现,了解自己孩子与其他幼儿之间的差距与不同,同时也可以增加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家庭也要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3.培养幼儿审美感知能力
良好的审美观能够帮助一个人对事物进行正确的判断与认知。审美的感知能力是审美心理构成的重要成分,所以对幼儿进行审美感知能力的培养有助于使其对接触的事物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1)帮助幼儿接触并感受艺术的美感。对幼儿进行美术教学工作,这并不意味着让他们能够成为伟大的艺术家。这是要让孩子在学习美术中感受到美好的事物,对他们进行艺术上的熏陶。为了实现这一教学目标,教师要设计出符合孩子身心特点的课程与活动,使孩子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其展现出对艺术的独特理解。不仅仅是美术课程的学习,与此同时音乐对于孩子的艺术审美观的培养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孩子在唱歌与跳舞的过程中能够提高自身的智力水平和身体的灵活性,同时也能够对美好的事物更多的接触和体验。
(2)爱玩是每个孩子的天性。孩子能够高品位的游戏中感受到美丽的存在。但是为了能够让孩子在多种多样的游戏当中,真正的做到对美的正确认识,教师就要下一番功夫了,只有好的游戏才能创造出美好的东西,才能真正的提高孩子的审美能力。
(3)让孩子在大自然中感受美的存在。为了使孩子的情感培养更加浓厚,让幼儿们充分的抒发自己的思想感情,教师要在教学的过程中让孩子了解更多的新鲜事物、去亲近自然,在自然中感受到他们的质朴和美,以此来激发他们更多地了解大自然。
三、从客观的生活环境进行探讨
1.大力开展“三化”教育工作
“三化”教育是指建立教育工作的民主化、环境化和个性化。
(1)民主化教育。对于幼儿时期的学前教育而言,进行民主化教育主要是给幼儿更多自由发言的机会,制定一些规定并且试图能够与孩子们商量进行,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幼儿自觉遵守规定,而且要能够使幼儿的学习能力提高。对于表现较好的幼儿奖励,激励更多的幼儿。
(2)环境化教育。幼儿在学校学习的环境主要有教室、卧室、图书室和洗手间等,学校可在教室中制作一个文化墙,将优秀的孩子的照片贴在上面;在卧室中画一些能够有助于好好休息的图画与宣传语;在图书室中张贴一些认真看书的画面与标语;在洗手间中粘贴一些节约用水以及常洗手的标语,通过这些实质性的熏陶,让孩子对此产生一定的反应。
(3)个性化教育。在幼儿学前教育中,幼儿年龄较小,其理解能力也很有限。将每个孩子的个性充分的展现出来,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这对于个性教育是非常关键的。在个性化教育时,教师要对孩子进行帮助帮孩子们制定符合他们的计划,并且根据不同幼儿的个性来采取不同的方案。
2.幼儿学前教育注重本土化
当代教育发展的一个趋势就是本土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本土化的加强。幼教界的教育改革,首先要以教育实验为主导,从教育目标、课程体系与师资培训三个方面出发,建立了适合中国幼儿学前教育的体系,然后才能进一步促进了幼教界的本土化的发展。我国近代学前教育经历了百年的历史发展,他经过了模仿性学习、适应性学习以及自主发展性学习三个阶段。需要引入国外成功教育理念,然后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不断调整,最后发展成完全适应我国的学前教育。
四、结语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本文对学前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但更大意义上是为了能够说明对于幼儿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让孩子能够在学前教育中培养出应该具备的能力与品质。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和锻炼,所以做好幼儿学前教育是功在当代,立在千秋的事情,我们应该高度的重视,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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