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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法则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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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法则的论文范文

1、时光流转,云水千年。现存于寂静天地里的每一个存在,都是光阴的馈赠。物转星移,适者生存,每一个生命都是在刹那千年里的竞争与争斗中,存活下来。在万物踏遍山河万里的进程中,都进化出属于自己的本性与生存规律。自然规律,是在历史风沙的磨砺沉淀出来的,万不可随意变更。不顾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为所欲为的人,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2、正如我们所熟知的揠苗助长的故事:农夫不顾稻子自然生长的规律,而自作聪明地拔高幼苗以求其快速长高,结果却使所有稻子都蔫了。我们如果一味地因自己的喜好,胡乱喂食野生动物,为所不该为,则必定会使得动物失去觅食的主动性,失去在自然中生存的警惕性与攻击性,失去动物们原本的生活规律和有劳才有所获的生存法则。当野生动物渐渐丧失觅食的能力时,它们的生存便全成依赖性,在自然的激烈竞争中,必将被淘汰。 3、莱蒙特曾说:“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按一定的规矩秩序,各就各位。”强扭的瓜不甜,我们如若违背自然规律,为所不应为的,势必会适得其反。而顺应万物其本性,并借以利用该规律,为所应为,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4、禹之父鲧,历时九年未能够解决黄河洪涝之灾,他一直采取“水来土掩”的治水方针,以墙垣抵挡洪水的冲击,效果甚微。大禹却采取与其父亲“堵”相反的方针,叫做“疏”,即疏通河道,拓宽峡口,让洪水能自由地通过。“治水须顺水性,水性就下,导之入海。高处就凿通,低处就疏导”,大禹在总结了洪水规律的基础上,顺应其自然规律,因势就导,才使得黄河多年的水患得以控制。 5、每一个违背自然规律的事例,都演绎着无数的平仄悲欢。每一次为所不该为的事,都使人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罗布泊,消逝的仙湖,原本青山蔽日,碧云风清的仙湖,如今却俨然成为万里无人烟的荒漠;南极的臭氧空洞,是人们过度排放氟利昂所造成的,如今大量的紫外线照射着地球,皮肤癌发病率陡然升高;化工材料污染河流,工业废弃污染空气,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于是河水富营养化,鱼虾死亡了,冰川在消融,洪涝灾害日益严峻。人们的每一次“违背自然,为所不应为”的行为,最后都作用于其自身,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6、日月经天,江河行地;花谢花开,潮起潮落;春去秋来,寒来暑往。三千世界,掠影浮光,都有其本性,有着属于自身生存发展的自然规律,我们亦是苍茫自然中的一小粒,也应遵循自然,做我们应该做的事,在自然间行走,寻找自然的纯净与永恒。

论民法的自愿原则论文范文

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因为民法是私法,当事人有充分的处分权和自由选择权。比如我们出去购物,可以选择A家的物品,也可以选择B家的物品,可以选择A家X品牌的货物,也可以选择Y品牌的货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是意思,不能强卖。同时意思自治也体现在意思真实上面,比如当事人年纪太小,8岁,或者当事人精神方面有缺陷,这是所为的行为是否有效还要进一步研究,这就是意思自治,别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意思真实不受虚假信息或者暴力等干涉。假如趁人之危或者胁迫使别人做出承诺,这是就可以以意思不能自治,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申请行为可撤销。因为民法很大程度上赋予的主体自主的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就可能导致一些人滥用这些权利,从而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共存的,权利的行使也是有度的,超越了这个度就会变成滥用,给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不影响他人的。我遵循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原则,换位思考,为别人着想。很多情况下,人们进行了交易之后,又以意思自治发挥不完全为由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如果这种权利正常行使,那么一方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生产者的监督。但如果权力滥用,原来是自愿买的,只因为不喜欢了就以此为借口要求退换货物,这样无疑是一种扰乱交易的行为,给大家都造成很大的麻烦。因此要求行为人要恰当形式自己权利,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除了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同时,禁止权利滥用也在其他部门法中有出现,主要是用来规范国家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权利的,比如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就是公民向国家行政机关去申请,这时国家机关作为服务者,如果权利滥用,不秉公公正处理,则侵害的公民的权利。刑法中也有相关的论述。综上,意思自治主要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而禁止权利滥用,既可以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出现在非平等主体之间。总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使社会更好的发展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论文关键词: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 衡平性 行为规范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包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个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因此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有偏差和混乱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类案例型明确适用的基准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一,平等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为: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教材不同,归纳也不一样,理解就行。上面几位网友回答的只是民法中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目前并不是成文法典,因此所有的教材对于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定义都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共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机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论司法制度的原则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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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指南项目1:论文题目简要、明确、通畅,一般不超过20字;题目中英文翻译应该一致;项目2:论文摘要摘要一般不超过300字;关键词为3~8个,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词与词之间以“;”分隔;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应该一致;项目3:论文目录由论文的章节以及附录、参考文献等的序号、题名和页码组成;目录是否符合格式(可在模版中自动生成);项目4:参考文献1.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图、表及其说明)引用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标注的符号为“[ ]”,作为上标,在标点符号前使用;在参考文献外,若有注释的话,建议采用夹注,即紧接文句,用圆括号标明。或者以脚注的形式排在页面底端,按①,②,③编号,分页不连续编号。2.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为:①参考文献是连续出版物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②参考文献是专著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页码③参考文献是论文集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页码④参考文献是学位论文时,其格式为:[序号] 作者.题名:〔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论文〕.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⑤参考文献是专利时,其格式为:[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3.参考文献著录中需要注意:个人作者(包括译者、编者)著录时一律姓在前,名在后,由于各国(或民族)的姓名写法不同,著录时应特别注意,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但不加编写点(•)。另外,作者(主要责任者)不多于3人时要全部写出,并用“,”号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或相应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号。例:(注意格式中没有出现“《》”、“年”、“月”及“第”、“页”等字)参考文献[1] 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2]蒋有绪,郭泉水,马娟,等.中国森林群落分类及其群落学特征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179-193[3]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博士学位论文.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4 ]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5 ]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见: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6]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7]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黄卫伟,等译.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江向东.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处理与图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J/OL].情报学报,1999,18(2):4[2000-01-18] .. cn/periodical/gbxb/gbxb99/gbxb990203.项目5:文字及内容1、文章内容是否还有错误,重点审查摘要和结论内容审查,是否有错别字及不通顺;2、内容每段开头是否有空格项目6:文本格式1.统一使用A4纸,单面打印;2.字体全部用宋体;标题行要求用小二号字加黑,正文内容要求用四号字;行距为单倍;页边距左为3㎝、右为2㎝、上为㎝、下为㎝;3.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页码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页开始编排,封面封底不编入页码;4.结构层次序数的表示方法: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第三层为“”,第四层为“”,正文中序号用“①”表示,不分段;5.附表与插图:附表要有表号、表题;插图要有图号、图题; 项目7:装订格式1.封面栏目要求打印2.毕业设计(论文)一律左边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诚信声明(见附件)、论文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附录、参考文献、论文评定表。3.封面的写法: 论文题目: 中国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初探 学 院 法学院 学 系 法律学系 专 业 法学专业 姓 名 黄文 学 号 2005403053795 指导教师 程前进 2009年4月25日项目8:成绩评定1.学生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指导教师评分×20%+评阅人评分×40%+答辩评分×40%。在毕业论文评定表中,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系主任意见及签名一律要求手写。指导老师和评阅人的评分要公正、客观,论文评语应详细具体,要写出评分理由,指出论文优缺点,做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结论。2.系主任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该学生的答辩评分成绩(百分制),按照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出的最终成绩(百分制),评定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是否达到毕业的要求。3.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评定,分5个档次,分别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优秀者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本组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以内。

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 司法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合理。 司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 I、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II、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III、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的依据。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I、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II、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III、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是由于司法权的三个性质即专属性、行使职权独立性和合法性决定的。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并且司法原则并不排除当代中国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的原则及基本制度: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 审判委员会制度 检察机关除上的还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存货的管理方法研究论文范文

存货管理的好坏也密切关系到整个公司和公司利益的相关者,那存货管理论文怎么写呢?我整理了两篇存货管理论文,欢迎阅读!

浅析企业存货管理

[摘 要] 存货作为公司的一项占有很大比例的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以及资产运作效率。存货管理的好坏也密切关系到整个公司和公司利益的相关者,因此,必须重视对存货的管理。本文以安徽某公司为例,就其存货管理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利用存货、加强存货管理的措施,并对其未来发展阐述了一些相关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 企业存货;存货管理;周转速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77-03

[作者简介] 李 泊,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江西 南昌 330038)

存货是指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商品等[1]。企业置留存货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产或销售的经营需要;另一方面是出自价格的考虑,零购物资的价格往往较高,而整批购买在价格上有优惠。但是,过多地存货不仅会占用较多资金,也会增加包括仓储费、保险费、维护费、管理人员工资在内的各项开支。因此,进行存货管理的目的就是尽力在各种成本与存货效益之间作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只有通过实施正确的存货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的平均资金占用水平,提高存货的利用率,才能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存货管理的方法

(一)存货ABC分类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公司的存货划分为A、B、C三类,分别实行分品种重点管理、分类别一般控制和按总额灵活掌握的存货管理方法。

A类存货的特点是金额很大,但品种数量较少;B类存货金额一般,品种数量相对较多;C类存货品种数量繁多,但价值金额却很小。如在超市,高档皮货、珠宝首饰、名烟名酒、家用电器、家具、摩托车、大型健身器械等A类商品的品种数量并不很多,但价值额却相当大;大众化的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布匹、文具用具等B类商品品种数量比较多,但价值额相对A类商品要小得多;至于各种小百货,如针线、纽扣、化妆品、日常卫生用品及其他日杂用品等C类商品品种数量则非常多,单位价值却很小。一般而言,三类存货的金额比重大致为A:B:C=::,而品种数量比重大致为A:B:C=::。

(二)经济订货量模型(EOQ)。所谓EOQ,即经济订货批量(Economic Order Quantity),它利用数学的方法求得在一定时期内储存成本和订货成本之和最低时的订货批量[2]。典型的存货订货规模就是估算出适度的订货规模,使得成本实现最小化。从EOQ模型的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保持恰当的订货规模,才能使总成本降低。因此,EOQ不提倡小批量订货。

(三)保持适当的存货周转率。 一个公司若要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应当十分重视存货的管理。在流动资产中存货所占比重较大,存货的流动性对公司的流动比率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存货的流动性的分析很重要。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次数=销货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次数

存货周转率指标的好坏反映公司存货管理水平的高低,它影响到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是整个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因此,提高存货周转率可以提高公司的变现能力。

(四)准时生产制(JIT)。准时生产方式是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研究和开始实施的生产管理方式,是一种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降低成本的准则。其中心思想是寻求、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形成浪费的一切根源和任何不产生附加价值的活动,实现这一思想的控制方法和原则是:将必要的材料,以正确的数量和完美的质量,在必要的时间,送往必要的地点。生产系统如果真正运行在准时制生产方式的状态下,它的库存就被减至最小的程度,因此,JIT又被简而言之成“零库存”管理[3]。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知道JIT的核心是追求一种无库存的生产系统,或是使库存最小化的生产系统,即消除一切只增加成本,而不向产品中增加价值的过程。

二、存货管理方法的应用

本文从分析安徽某公司存货管理的现状出发,探讨导致存货管理出现问题的内外部原因,并提出优化存货管理的策略。

(一)公司存货管理的现状(见下表)

从这 3年的趋势平均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在2007年3月以前上升较快,之后略有下降,再呈缓慢上升趋势,这说明随着公司发展,存货的增长速度高于公司资产的增长速度。以主营业务收入与平均存货的比率表示的存货周转率,可以揭示存货变现的能力,该比率越大,意味着存货转换为收入的时间越短,变现能力越强。而以主营业务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表示的存货周转率,则可以反映公司的存货管理效率,该比率越大意味着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公司管理存货的能力越强。表中这两项数据均呈现较快上升趋势,说明公司越来越重视存货的控制和管理,并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但2007年前三个季度存货管理效果并不理想,各季度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第一季度的数值下滑太快,其存货的周转情况差强人意,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及其销售出现问题,唯独第四季度各项指标较好,说明企业存在操纵利润的迹象。

(二)公司存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导致存货管理低效的公司内部因素

(1)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对存货本质的认识缺陷,使得公司的存货大量积压。大量的存货必然会消耗大量的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讲,存货也是公司的一项“负债”,公司应尽可能地以较低的存货来满足生产和销售的需要。

(2)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公司的库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公司供、产、销各部门往往片面追求各自部门的利益,彼此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要么公司的存货储备量低于市场需求使之失去市场机会,要么造成库存积压,增加其储存成本。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存货的监管效率低下。公司内部没有制定关于存货管理的规章制度,即使制定了也因为缺乏严格的考核和监督,使之不能有效地运行。造成内部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存货流转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可能性。

(4)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缺乏使得公司难以确定科学的库存量。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致使其在对库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习惯于单纯凭借主观经验,而不是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存货进行定性与定量控制。

(5)存货管理的技术手段落后,造成存货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上、下游公司。公司内部仅仅建立了以统计核算为目的的小型数据库系统,严重时甚至会误导公司的采购与生产活动,造成存货的脱销或者积压。

(6)没有将存货管理与物流管理相结合,导致公司存货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公司往往以库存静态管理为中心,忽略了存货管理实质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仅仅只局限于库存满足生产或销售需要的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2.导致存货管理低效的公司外部因素

(1)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人民银行总行扩大了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致使各银行的执行利率随之上升,加之各方对物价上涨的预期,一些公司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和资金利率风险,便大量囤积原材料,形成了较多的存货。

(2)物价水平持续上涨。近年来,我国的生产性价格指数(PPI)居高不下,物价上升的压力持续存在,原材料供应日趋紧张,能源、运输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公司为了降低缺货风险,不得不增加存货的安全库存量,并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避免物价变动产生的风险。

(3)市场需求变化加快。市场需求变化加剧,也会增加公司存货管理的难度,公司常因销售预测不准,造成已被淘汰的产品以及相关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大量积压。

(三)优化公司存货管理的策略

1.提高销售预测的准确度。应做好销售预测,尽可能提高预测的准确度。公司在进行销售预测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滚动预测的方式,不断地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销售预测进行修正,并让经销商参与整个预测流程,发挥经销商更接近市场、更了解市场的优势,以提高预测的准确程度。

2.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公司存货品种繁多,不可能对所有存货不分巨细地严加管理。因此,公司在存货的日常管理中,可以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 A、B、C三类。其中,A类存货数量占全部存货的 10%~15%,金额占存货总额的 80%左右;B类存货数量占全部存货的 20%~30%,金额占全部存货总额的 15%左右;C类存货数量占全部存货的60%~65%,金额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在此基础上,公司应重点抓好 A类存货的管理,制定有效的存货管理战略,严格控制该类存货的数量,提高其周转的速度。

3.优化和改良公司的生产运作流程。在优化和改良的过程中,公司需要分析生产的各个流程中哪些是无效的作业流程,哪些是能够提高产品附加价值的作业流程,进而消除无效的流程。在简化生产流程的同时,公司还应对生产流程进行改进,使生产线上各个作业流程的时间趋于一致,实现生产线的同步生产。

4.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首先,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通过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存货业务的各个环节,确保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分明,并保证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其次,建立并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度。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供应商档案,根据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资质等级、信誉及价格等情况,建立完整的供应商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良存货的发生。第三,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存货盘点制度,实施盘点控制。公司应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清查,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为公司的存货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5.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协作的战略伙伴关系。公司可以让供应商参与公司的存货管理,通过建立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向供应商公布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由供应商根据公司的存货消耗需求情况来组织安排发货。这样,既可以降低存货的采购成本,又减少了存货的资金占用[4]。

6.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公司应该结合自身业务流程特点,使用合适的库存管理软件,建立公司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使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实现存货信息的共享,从而提高公司的存货管理效率。

7.全员参与存货管理。优化存货管理除了需要公司管理层改变经营理念、重视存货的控制和管理外,还应该让公司的采购、仓库、财务、生产和销售等各个部门均参与到存货的管理中,共享存货管理的相关信息,通过内部资源的整合来提高存货管理的效率。在整合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存货管理的理念灌输给每一个员工,强调公司全员参与存货管理,为存货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公司存货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虽然现阶段公司存货管理水平不高,现代化物流技术还未得到广泛应用,但随着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公司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物流技术的逐步发展与应用,JIT这一现代存货管理理念一定会成为精达股份公司存货管理的发展趋势,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服务。

JIT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甚至消除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的全过程中的存货,建立起平滑而更有效的生产流程。在准时生产制下,产品完工正好是要运输给顾客的时候,同样原材料到达生产工序时正好是该工序开始准备生产之时。没有任何不需要的材料被采购入库,没有任何不需要的产品被生产出来,所有的存货都在生产线上,因此,将存货降到最低,实现零存货是准时制的目标之一。

JIT的运用给公司带来前所未有的收益,它不仅提高了存货管理效率――节省存货资金的占用和仓储空间的占用,以及与之相关的保管人员的减少等等,还减少了由于存货资金的占用而减少的资本成本支出。最关键的是它是消除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无价值增值的活动和耗费,即消除一切浪费,最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更好更快地满足顾客需求[5]。

因此,JIT这一现代存货管理理念一定会成为精达股份公司存货管理的发展趋势。但精达股份公司实施JIT存货库存管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全社会科技水平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基础。

(2)企业之间的真诚密切协作是有利环境。

(3)强调全面性预防维护,实施ITT必须鼓励全员参与。

参考文献:

[1]王廷丽.JIT与零库存[J].兰州学刊,2004,(6).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王利平.管理学原理(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熊胜绪.丰田生产方式的特点及其科学性评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2,(11).

[5]韦波,祥建.基于JIT的存货管理策略探讨[J].企业活力,2004,(8).

[责任编辑:李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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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或销售而储备的物资。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存货管理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浅淡中小企业存货管理

[摘 要] 在中小企业中,管理者认为按时交货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延期有可能要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因此要如何才能保证能按时交货又能够提高存货周转速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阐述了存货管理对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企业加强存货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存货管理 问题 途径分析

一、 存货管理的重要性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或销售而储备的物资。为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持续稳定,企业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购入、使用和销售存货。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存货的种类和数量都十分繁多,并且在流动资产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存货管理就是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存货的信息管理和在此基础上的决策分析,最后进行有效控制,达到存货管理的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科学、高效、完善的存货管理,可以提高存货的周转速度和总资产周转率,有效降低企业的平均资金占用率,进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我国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企业存货控制和管理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而缺乏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尤其在中小企业, 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环节往往由同一个人来完成采购销售、付款收款、入库出库等全过程,使采购销售工作无章可依,增加了营私舞弊的可能性。由此造成的存货的实物管理混乱、信息不准也导致无法为资金管理提供合理依据。

2. 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缺乏准确记录

在我国企业的存货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存货价值核算、计量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相关人员素质较低,无法采用合理、科学的 方法 进行核算、计量,影响存货核算的质量,造成账面数据与实际库存不符,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第二,大许多企业还没有实现存货的电算化管理。现代企业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仅靠人工操作已远远无法满足存货管理的需要,无法保证存货核算、计量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三,部分企业经营者有意粉饰自身业绩,因此不真实准确体现存货的跌价损失。

所以,存货的主要构成项目,材料领用记录、生产成本及费用的归集、结转的记录、库存商品的出入库记录等,由于人为因素较多,在核算上更显现其弊端。

3. 缺乏科学的采购计划,流动资金占用额高

在企业存货采购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往往没有按照实际生产运营的需求来提出采购申请,更谈不上制度合理、科学的采购计划。导致企业的存货采购靠的是主观 经验 和感觉的判断,采购入库价格仅以采购员口说为凭,而非基于发挥存货功能的同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角度考虑制定的科学采购计划。在这样的情况下,常常出现采购频繁,不按物资需求量来提出采购申请等情况,导致企业的采购计划混乱,缺乏科学的分析,无法明确适合企业的最佳订货批量、周期。如此一来,不但采购员营私舞弊的可能性极大,采购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导致流动资金占用额高,有的企业存货储备要占到流动资金总额的60%以上,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也容易导致原材料的挤压或暂时性短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

4.储存不合理和存货积压,致使非正常存货储备量挤占了正常的存货储备量

在存货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往往由于对市场需求的把握不准导致销售预测的不准确,进而为避免因缺货而错过交货期,就会盲目采购大量存货备用,造成存货库存的大量积压;或者为控制流动资金占用额,在日常存货管理中尽量降低库存占用量,减少进货量,从而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合理存货储备量,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可能因为存货的长期积压导致贬值、毁损、失窃等情况的发生,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 提高中小企业存货管理水平的途径分析

1. 制定详细的存货管理岗位分工以及岗位权限规章

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都不够重视,采购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都不够明确。因此首先要做好岗位分工控制,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如采购、验收与付款;保管与清查;销售与收款;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等。再次,制定存货业务流程,明确存货的取得、验收与入库、仓储与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与凭证保管。存货管理人员最好将各个职责区分开,领用单的填制和盘库人员分开授权,这样才能做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也避免了同一个人可以做假账的行为。

2. 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利用现代科技确保存货核算、计量的准确性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保存货核算、计量的准确性。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很多种,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存货表达的正确性及评估赋税等问题,力求准确判断材料价格走势,以保证公司获得最大赋税利益为原则,选择合理的方法,并尽可能地使存货的账面计价结果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从而使销货成本的确定更为准确。此外,人工核算、计量已远远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存货管理的需求,因此,企业还应尽量实现存货电算化管理,通过相应的财务软件和信息系统,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保证存货核算、计量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并根据自身组织构架和行业特点,建立适用的存货管理系统,以便实时、动态了解企业的存货信息,提高存货运营效率

3. 加强存货的采购管理,合理运作采购资金,控制采购成本

(1)采购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对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运行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掌握设备维修、备件消耗情况及生产耗用材料情况,进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存货采购计划。

(2)要规范采购行为,增加采购的透明度。本着节约的原则,采购员要对供货单位的品质、价格、财务信誉动态监控;收集各种信息,同类产品货比多家,以求价格最低、质量最优。

(3)对大宗原材料、大型备品备件实行招标采购,杜绝采购黑洞。这样,既确保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又有效地控制了采购成本,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4. 采用ABC控制法,降低存货库存量,加速资金周转

对存货的日常管理,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种类型。A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10% ~1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80%左右,实行重点管理。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20%~30%,资金占全部存货总额的 15%左右,适当控制,实行日常管理。C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60%~6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进行一般管理。通过ABC分类后,抓住重点存货,控制一般存货,制定出较为合理的存货采购计划,从而有效地控制存货库存,减少储备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四、结论

要做好存货管理首先要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存货管理制度,其次是制定周密的采购计划,将库存量降低到最小,减少资金占用,有效地,推动企业存货结构的优化,提高资金的运转率,从而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企业的存货管理做好才能让企业不断运营。

参考文献:

[1]曾洁.浅谈企业加强存货管理有效途径[J].时代经贸,2007,(9).

[2]万茹.对存货管理的几点认识[J].辽宁经济,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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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存货管理论文篇二 浅谈大润发超市仓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现如今,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仓储已成为现代社会物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功能已不是单纯的货物存储,而是兼有包装、分拣、整理、简单装配等多种辅助性功能,现代仓储管理更加强调仓储的动态性。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原因,使得中国仓储管理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超市仓储管理方面。本文主要是以大润发超市为例,阐述大润发超市的现状、分析大润发超市的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大润发;超市;仓储管理 随着仓储业的发展,仓储管理的地位也日益显得重要,仓储已成为物流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它的功能已不是单纯的货物存储,而是兼有包装、分拣、整理、简单装配等多种辅助性功能,使仓储管理成为动态的管理。 一、大润发超市仓储管理的现状 大润发超市成立与1996年,2010年年营业额为404亿元取代家乐福成为中国大陆零售百货业冠军。它拥有4万种商品,充足的货源,货物种类齐全,引用“新鲜、便宜、舒适、便利”的经营理念,实现让每一位顾客的生活中不能缺少大润发;提供丰富的商品,呈现多元化的卖场形态满足更多的顾客;兼具休闲与便利的消费需求,长期低价,专业服务,领导商圈,留住更多的顾客。可以看出大润发超市具有一流的服务。然而,大润发超市的后勤部队却并不完善。它在仓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大润发超市的设施落后,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国外都是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作业,但是国内一般都是人工作业,大润发超市也是采用人工作业的方式未能充分利用高科技。大润发超市的管理落后,配送中心只停留在商品的单纯管理上,实现作业程序的规范化,但缺少信息处理。并且信息系统落后,对于物流信息技术的认识不够。员工素质不够高,经常出现监守自盗的现象,而且屡禁不止。 二、超市仓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大润发超市中,每一个楼层都有专门用来储存货物的仓库,本文主要就酒水仓库和零食仓库的状况进行举例分析。 (一)人员问题 1.仓管员责任不明确。在大润发超市中,酒水仓库分为大小仓库两个部分,大仓库是价格相对低廉的酒类,小仓库则是价格较为昂贵的酒类。小仓库的钥匙由负责酒水的收银员保管,大仓库却没有专门设立管理员,所以如果出现丢货等现象,大家都是互相推诿,无法明确责任,给企业和超市带来损失。 2.专业技术人员缺失。首先,由于没有专业的仓储管理员,仓库中经常出现货物堆放不合理的现象,不仅没有人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长期的听之任之,而且也没有人向高层管理人员反映,导致仓库中货物堆放杂乱的现状越来越严重;其次,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引进了先进的设备却没有人会使用,出现问题也没有专业人员进行 修理 ,影响工作效率,例如:零食仓库中用于记录进出库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的POS机,方便快捷,员工学起来也很容易,但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修理人员,每当出现问题都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费时费事,给员工的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3.员工素质不够高,监守自盗现象严重。首先,由于超市仓库中电子设备落后,因此,会有一些老员工利用超市中的这种漏洞顺手牵羊;其次,超市中虽然有设立安检人员对导购员进行监督,但却没有专门设立人员对安检人员进行监督,因此,会有一些安检人员会在下班后的员工购物时间里偷拿一些贵重的商品;最后,超市中经常会有些赠品活动,这些商品上没有条码和磁条,因此会有些导购员会留下大部分的赠品让家人或朋友在超市中直接带走。 (二)设备问题 1.电子设备落后,漏洞较多。仓库中摄像头太少,存在很多死角,容易让某些工作人员钻空子;仓库中缺少用于记录进出库货物的POS机,多数采用人工计数,由于效率低,容易出现错误,不利于货物的统计,导致不能及时与供货商进行联系,从而造成缺货断货的现象。 2.仓储设备落后,不利于货物的存放。首先,超市仓库中没有专业的托盘和货架,只有木质货架,并且货物堆放的高度过高,并且现在超市仓库中的货物都是人工搬运,这种对方货物的方式不利于员工取货放货;其次,由于酒水中多数商品都是用玻璃瓶或瓷瓶作为包装(尤其是高档酒),取货放货时不仅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货损,还容易造成人员伤害。 3.搬运设备落后,野蛮搬卸。目前,在大润发超市仓库中都是采用人工搬运,在货物进库时,搬运人员为了省时省力野蛮搬卸,由于酒水多数以玻璃瓶和瓷瓶包装,这种搬卸方式,容易造成严重的货损,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货物进库后,作业人员在上货和码货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力气不够或手滑,导致货物衰落,而造成损失。 (三)管理问题 1.仓库空间不够,货物摆放不合理。仓库中由于空间有限,货物堆放很不合理,经常出现的有以下几种现象:(1)不同品牌的货物堆放在同一货架上,货物混乱,给员工取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直接将货物堆放在地上;从而造成堵塞道路,不利于他人取货;(3)货物堆放在其他品牌的货物前方,影响他人取货;(4)先进的货物对方在下面,后进的货物堆放在上面,不利于取货,并且容易导致堆放时间过长,造成商品过期,从而造成损失;(5)上面的商品重量大,下面的商品重量轻,货物堆放不稳定,容易造成货损和人员伤害。 2.仓库卫生、消防系统不完善。在酒水仓库中,随处可见纸箱的碎屑或胶布等直接仍在地上,使得仓库内显得更加杂乱,并且酒水仓库中经常可以闻到刺鼻的酒香味,这是通常是由于员工手滑或搬运不稳,而导致酒水打碎,酒类商品不仅具有刺激性气味,并且都是易燃品,但是员工的清洁方式往往是只收走破碎的酒瓶,酒水则是扫开后自然晾干,由于管理力度不够强,很多员工都会在仓库中吸烟,这就很容易引起火灾,而超市仓库中对这方面的重视显然不够,酒水仓库中只放置了 2~3个小型泡沫灭火器,准备不够充分。 (四)信息技术问题 1.库存控制不合理。由于没有专业的进出货扫描设备,所以库存数量只能人工进行估算,因此,会造成很大的误差,而像中央商城超市的仓库中虽然没有RFID扫描仪,却有专门用于记录进出库货物的POS机。并且,在超市中在货物进库后,搬卸人员通常会为了省事直接将新到的货物堆放在先到的货物上面,不仅不利于员工的取货,而且容易造成旧货堆放时间过长,导致货物过期,从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信息沟通能力差。首先,由于对库存数据的掌握不良,导致与配送中心沟通不及时,从而造成进货不及时;其次,与配送中心的衔接和沟通能力不良,不能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经常会出现货物还在路上的现象,造成缺货断货。再次,超市的配送信息要经过多次的信息传递,这就容易造成信息失真,一旦配送中心和超市的信息不统一,就要双方多次斡旋这一问题,增加了成本,影响了配送服务。 三、大润发超市仓储管理策略 (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1)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加强员工对产品的了解,这样能够减少取货用时,节省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2)对员工进行职业素质培训,招聘道德素质较高的员工,从而避免监守自盗的现象。(3)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如:对信息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并且节约成本。 (二)增加固定设备投入 (1)引进先进电子设备。现代化仓储设施的建设、先进装备的购置和各工作环节信息系统的构建。例如:在仓库中多安装几个摄像头,避免出现死角,从而对员工进行监督,减少监守自盗的现象;使用专业的货架和托盘可以使货物码放的更整齐,也有利于放货和取货,减少货损量;购进RFID扫描仪(无线射频识别设备)和POS机(条码扫描设备),便于数据的记录,从而避免缺货断货的现象。(2)引进专业的仓储设备。引进专业的仓储管理设施,能够有效的对商品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并节约成本。例如:叉车和分拣设备的使用,能够减少货损和作业人员的数量,有效的提高效率,从而节约成本。 (三)科学进行仓库管理 (1)合理规划并利用空间。在让每一种商品都有足够的存放空间的同时,我们也要让所有的空间得到更合理的利用,避免出现空间浪费。例如:合理利用纵向空间,减少因进出库货相撞而产生时间上的浪费。(2)加强仓库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持仓库商品、设备、地面清洁;进行仓库消毒工作,确保仓库无四害;仓库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要求不得随意移动;应该严格禁止烟火,如有特殊的需求应在防损部消防安全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加大惩罚力度,通过经济处罚,使员工认真执行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 (1)超市内部的信息沟通。超市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管理层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要经常沟通,以便于掌握和传播信息、交流思想。通过沟通使得管理人员能够获取更多、更全面的信息,以便于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提高决策的正确率。(2)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减少配送中出现信息不对等现象,加速配送;及时与配送中心联系,了解最新、最全面的商品信息和消费市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四、 总结 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仓储管理变得愈来愈重要,而不论是超市还是企业,都应该对此提高重视,不能只从表面来看,虽然引进先进的仓储设备、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都会有很大的经济消耗,但却可以在未来给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希望本篇论文能够使各大超市意识到自身仓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及时改进,希望中国的仓储业能因为这样逐步的改进更上一层楼。 参 考 文 献 [1]施国洪.钱芝网.仓储管理务实[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49~80 [2]李慧兰.企业物流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111~138 [3]施晓军.物流信息技术与信息系统[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16~43 [4]李葆文.现代设备资产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331~354 [5]真虹,张捷姝.物流企业仓储管理与务实[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273~284 [6]李庆九.仓储管理经营模式和信息化建设[J].时代金融.2011,26 看了“大润发存货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家乐福存货管理论文(2) 2. 超市仓库管理论文 3. 超市存货成本管理论文(2) 4. 超市仓库管理论文赏析(2) 5. 有关财务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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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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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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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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