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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门学位论文课题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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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门学位论文课题组抄袭

非常简单。1、向你的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举报,一般找研究生院和教学办就行。2、向你同门发表论文的期刊举报,邮件联系主编,把证据传过去。主编邮箱在期刊主页就有。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因为研究的是同一课题,论文内容难免会存在一些相似之处,所以在写论文的时候最好是互相交流一下,别写到一块去了,在方向上最好有点差异,这样不至于有太多重复的内容。

同一课题组论文抄袭

有,因为研究的是同一课题,论文内容难免会存在一些相似之处,所以在写论文的时候最好是互相交流一下,别写到一块去了,在方向上最好有点差异,这样不至于有太多重复的内容。

同一组的论文有相同的地方怎么,在不修改论文大方向的前提的下对相同的地方进行修改。你的毕业论文最终会上传到知网你们学校校库里面去。学校的校库在知网是不公开的,你的论文最开始查重的时候是和知网全网对比查重的,等到最后一次查重,是和你们校库对比查重的,而且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你的论文不会和你一起毕业的这一届同学横向对比查重(包括和你同一个课题组的)这些都不在查重范围内,所以看到这里应该懂我意思了吧!不过,如果你的论文和知网之前收录的内容重复的地方比较多,那么,即使校内同专业之间不比对,你的论文重复率还是会很高的。

63岁的祝国光博士至今还记得,当初在海外顶级医学期刊上看到有关中药和西药对治疗心肌梗塞疾病具有同等疗效的学术论文时,那种难以言状的兴奋之情。时隔数月,他却惊讶地发现,那些看起来水平非同寻常的学术论文大都是编造的,而且论文的作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浙大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和课题组主要成员。 大约在去年10月底,旅居荷兰的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副主席祝国光教授在网络上看到有人揭露浙江大学中医学院博士后贺海波论文造假的消息,立即上网搜集了与贺海波相关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发现这些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具有明显的造假痕迹。我们先来看这一组文章的“奥秘”——2008年5月,德国《NSA药理学》杂志刊登以Haibo He(贺海波)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其他作者包括Limao Wu(吴理茂)、Lianda Li(李连达),其中,吴理茂是李连达主持的浙江大学药学院的药理实验室主任。根据文章所揭示的实验过程,课题组人员对小鼠进行开胸,人为地造成小鼠的心肌梗塞。然后,将这些小鼠分成若干组,分别服用中药丹酚酸B(Salvianolic acidB )和西药贝尔普力(Benazepril)数周时间,采集药理实验数据和病理切片。实验结果显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治疗心肌梗塞的药理作用是相同的。对于中医学界而言,这篇文章所揭示的药学理论令人振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它使得饱受非议的中医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没想到,这篇文章却因为另一篇文章的发表而出现了“穿帮”的镜头——波兰《药理学通报》杂志2008年第60卷刊登题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大面积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作者依次为: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6人。其实验过程和目的与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后者针对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验,实验数据竟然高度一致。“两个不同的实验,对小鼠用药的剂量不同,时间不同,获得的数据却相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祝国光向本报分析说,“要么是只做了一个实验,一篇论文原封不动地拷贝了另一篇论文的数据;要么两个都是假的。至少其中一个是假的。”《NSA药理学》杂志主编米歇尔(Martin C. Michel)教授和《药理学通报》杂志主编拉森(Wladyslaw Lason)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剽窃和一稿多投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应该严肃处理,因此,我们对贺海波等人发表在我刊的剽窃文章,给予撤销。”进一步的调查,祝国光还发现,2008年3月,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发表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联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对于大鼠大面积心肌梗塞的心脏保护作用》,单独论证丹酚酸B治疗心肌梗塞的药理作用。但这篇论文也是假的,其数据完全是从上述以贺海波为第一作者、发表在《NSA药理学》和《药理学通报》上的两篇论文中克隆的。荷兰莱顿大学生物学系主任、《人种药理学》杂志主编Rob Verpoorte教授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复函说,该篇论文已被撤销,并且就此与浙江大学进行了交涉。此外,2008年3月,由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共同署名的发表于英国《本草疗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数据也几乎原封不动地移植于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数据。《本草疗法研究》发现这篇论文的造假事实后将其撤销。主编伊丽莎白教授告诉本报记者:“作者使用了其他科学家的数据,我们采取的措施是撤销这篇文章。我们对这起事件非常认真,因为它是科学的欺诈行为。” 上述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被揭开,最初源于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戴德哉的一封揭发信。2008年10月,戴教授致函《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指该刊2008年第22卷发表的由贺海波、吴理茂、李连达等人署名的有关小鼠心肌梗塞药理实验的文章,是对他的课题组此前已经发表在《国际心血管》杂志上的相关论文的抄袭。而戴德哉就是贺海波的博士生导师。随后,《本草疗法研究》和《国际心血管》两家杂志主编发表联合声明,认定贺海波等人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属于“科学上的欺诈行为” (Scientific Deception),决定将该论文撤销。戴德哉的揭发信仿佛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使得与李连达课题组有关的一连串学术不端行为浮出水面。2008年5月,《制药学与药理学》杂志和《白血病和淋巴瘤》杂志发表了两篇文章的标题相近的文章。这两篇文章一个针对的是白血病细胞HL-60,另一个是白血病细胞K562。针对不同细胞进行药理实验的两篇文章的数据,竟然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是相同的,显然,两篇文章至少有一篇是假的。据调查,这两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均系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连达所带的在读博士生、课题组成员牛泱平,另两名作者为吴理茂和李连达。除了公开编造实验数据外,李连达课题组还有多次一稿多投的记录,包括将国外发表的论文“出口转内销”,再次发表于中国学术媒体。根据学术界的通行规则,剽窃、造假、一稿多投等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不知出于何种动机,主要以贺海波为第一作者的这批涉嫌学术不端的论文,署名形式不断变换。以李连达为例,他的名字出现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就有下列多种拼写法:Lianda Li、Lian-Da Li、Lian 、LIAN-DA LI、Li LD等,包括他的课题组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博士在内的研究人员,署名形式也都与此相似。一位熟知内情的学者认为,如果来自同一课题组的学术论文存在编造实验数据或者将一次实验复制到多个论文中,那么,只有将这些论文全部检索出来进行比对才能发现问题。而使用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署名,可以躲避在Pubmed(世界最大的美国国立图书馆科学论文数据库)上的检索。据祝国光统计,迄今为止,李连达课题组相关的造假和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的论文已经发现了14篇。 对于发生在自己母校(祝国光本科毕业于浙大)的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祝国光受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委派回国打假,并先后向卫生部、科技部、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中医科学院、浙江大学等机构发出具名举报信,但祝表示,迄今为止,只有中国工程院表示收到举报,正在立案调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两次打电话给祝国光,称“造假行为系贺海波个人所为,与李连达院士无关”。那么,这种大规模的学术论文造假出于何种动机?是贺海波个人所为还是李连达课题组集体造假?记者调查发现,上述十几篇问题性论文均注明了研究经费的来源和编号,包括国家级的国家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博士后基金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科技厅、中医药局等地方性项目经费。既然大部分论文的内容是编造的,就意味着李连达课题组根本没有从事与之相关的实验,那些堂而皇之列出来的项目经费到底是如何使用的?至于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所获取的名声,也是不争的事实。最近的一则报道说,浙江大学获得2008年SCI(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各高校等研究性机构学术成果的标中国清华成美国头号博士预备校志)第一名,众多的假论文的积分是否已经被剔除?面对质疑,去年12月2日,浙大校长杨卫致函《NSA药理学》和《本草疗法研究》主编,承认贺海波不仅存在一稿两投的行为,而且“我们也发现了他过去发表的其它论文中存在欺”。但这位校长称,这只是贺的个人所为,他自己已经承认,其他作者并不知道。据此,浙大于去年11月13日将贺海波解聘。1月13日,浙江大学向本报记者发来一份《情况说明》:“贺海波在浙大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其论文存在剽窃、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擅署基金支持、捏造知名专家帮助修改英文的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说明》称:“论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国外的这些期刊并没有刊登,只是录用。”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初步结论,校方目前还在继续调查。祝国光教授对浙江大学的调查结论提出了六点疑问。第一,这么多的论文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为何至今没有任何课题组成员对署名提出异议;第二,论文所反映的科研设计、思路、实验方法及项目,实验选择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决非出自博士后学生一人之手;第三,在欧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欧元版面费,粗略计算,十几篇论文需要3万至5万元人民币,非贺海波力所能及;第四,论文从寄出到正式发表,一般都会经过多次修改,从论文的通讯联系人都是实验室主任吴理茂这一事实看,认为是贺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说服力;第五,英国雷丁大学华人学者马玉玲在事发后向《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玛丽亚教授书面证实,2007年初,她的老师李连达将吴理茂等人介绍给她,希望给他们提供帮助;第六,论文都已经正式发表,有具体的出版日期、序号、页码,怎么能说没有刊登呢?祝国光教授现已经回到芬兰。祝告诉记者,除上述14篇论文外,他和其他学者最近又陆续发现了与李连达课题组相关的其他有造假嫌疑的论文,并将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位学者转述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的呼吁:到底是贺海波的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造假,应当成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彻底查清事实真相。

合作课题学位论文抄袭

毕业论文抄袭的后果如下:

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

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不会,不过最好要得到第一作者的书面认可,以防万一。而且要在学位论文最后注明。

你是本科还是研究生。我感觉你是本科生,模仿其它论文的结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但只要研究对象不一样,所用的语言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不算抄袭。论文本来就允许借鉴,应该没有问题,估计没什么大问题。你等着拿奖就好。真希望你能请客。呵呵要是研究生,那就有点问题啦,呵呵

同门抄袭我的研究生毕业论文

在这里问比较渺茫,你还是先问问导师。

非常简单。1、向你的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举报,一般找研究生院和教学办就行。2、向你同门发表论文的期刊举报,邮件联系主编,把证据传过去。主编邮箱在期刊主页就有。

这种情况你就要告诉老师,让老师责成其她同学将你被抄袭的部分删除,这样就可以了

学位论文抄袭

认定标准

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处理方法

1,对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并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

3,对于己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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