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轮岗分为在学区内和跨区两种方式。在学区内,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不低于原有职务及岗位等级聘用。近年来,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优质师资流动起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县管校聘政策以及优秀校长、教师轮岗制度。为了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在事关教育全局发展的师资流动工作中,我们必须切实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确立健康有序的流动机制。师资调配工作是一项严谨科学的工作,科学流动必须做到谋划在先,统筹考虑区域内各校对管理干部和各学科教师的实际需求。同时,在师资调配过程中,既要做到按章办事,体现工作的严肃性,又要根据基层学校的实际需求,体现工作的灵活性,从而使区域内师资结构更加优化。二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师资流动见成效,关键在于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作保障。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所有参与流动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对流动师资的考核,而且必须事先拟定考核监督制度,细化量化考核目标,对流动者实行严格的考核,而不是因人而异凭感觉打分数,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要通过考核,把认真工作的校长和老师甄别出来,给他们相应的荣誉称号,以此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三是注重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师资流动这项有利于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举措,如要长期坚持,关键在于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其实,无论是校长还是一般教师,如果他们在流动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了应有的奖励和荣誉,抑或通过考核获得了岗位和职务晋升。具体措施还有大幅度提升边远地区学校、农村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向优秀教师发放到边远地区的工作补贴和交通补助费;建设教师周转宿舍,解决教师居住问题,积极为教师交流创造利好的物质条件。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享有教育教学自主 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等。 教师享有正当的权益,是现代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所以政府与个人无权剥夺教师自由流动、争取该得利益的权利。著名劳动经济学家赵履宽教授曾经说过:“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劳动者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是劳动者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意味着对劳动者的超经济的强制,意味着违反人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有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应该把“教师自主流动是教师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写进《教师法》,确保其自主流动的合法性。
首先,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形式、 内容枯燥、方法单一、效率低下的低层次培训。注重从教师的教学实际出发,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其次,学校领导要充分重视对教师的培训,特别是着眼于教师整体的全员培训,而不能仅把教师培训的目标放在培养几位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上。相应地,政府也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良好的教师培训成本补偿机制和投入机制。只有大规模高质高效地培养培训教师、切实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才能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才能弥补教师流失形成的空白,才能保障教育教学的良性运行。
政府在中小学教育领域要全面贯彻“善”的伦理原则。在办学规划时,应致力于合格校、标准校建设而不是重点校、示范校的创建;在办学投资时,应按照实际的办学成本平均按照人头分配,而不能厚此薄彼显示等级差异;在奖惩措施上,各校按照实际的情况有所差异,力争所有的管理制度都能够帮助中小学整体 推进。同时应真正实现同一区域内同一级别(同一职 称)教师的同工同酬,只有尽快使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教师实际收入保持均衡状态,缩短城乡教师的实际收入差别,努力做到 “不管在哪一所学校工作的教师其收入水平、福利待遇等大体相当”。这样,才能让教育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的教师也能安心乐教。
建立个别化教师工资系统就是要打破单一的工资序列,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学科的基本工资。为了解决贫困落后地区的师资问题,或是吸引优秀教师到贫困落后地区任教,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增加基本工资(永久性的、 增加的金额也大);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奖励的办法,例如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如智利)同时采用两种办法;有的国家规定师资严重短缺地区的教师工资比其他地区教师的工资高,像瑞典。但不管哪种方法,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贫困落后地区教师的物质待遇和提供其它各种优惠条件。
因此,要保障在贫困地区从教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必须打破单一的工资序列,建立个别化教师工资系统,大幅度提高贫困地区教师的物质待遇和提供其他各种优惠条件。只有让教师自愿去农村、去贫困地区,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他任何带有强制性措施让教师不情愿地去那些条件差、环境劣的地方从教,都是有违教师权益的。
教师轮岗制度是老师将不再固定学校授课,实行跨学校及跨区域流动。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学校教师队伍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加强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薄弱学校学科建设,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教师交流,激活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机制,增强教师工作活力,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城区学校间交流:
(1)交流对象:在原学校连续任教满3年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原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
(2)交流方法: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参加教师校际交流双选会,达成交流意向后,报教育局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城区学校间交流条件的教师提出交流的,原则上应交流到农村学校(学科富余教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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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是人力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组织能否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激励成员提升工作绩效,与其薪酬制度紧密相关。教师作为高校发展的核心要素,承担着培养人才、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同时是拥有较高文化资本的社会群体,在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及国际化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其职业定位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台湾高等教育大众化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经济的起飞,台湾高等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与扩充的黄金时期,院校数量增长迅速,2012年,其高等院校数量达到162所。近年来,随着人才竞争的国际化,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也在逐步调整。
一、历史演变
高校教师的薪酬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与其学术水准、教学品质的提升息息相关[1]。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可追溯至民国时期,几十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其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发展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
(一)薪酬分级+研究补助阶段
1940年,为了保障大学教师的薪酬待遇,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该规程对教师的最高薪酬、最低薪酬、加薪年限与数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教师从助教到教授根据审查通过的职称与级别领取相应薪酬。教授的薪酬分为九级,讲师及助教分为七级,如第一级教授月薪为600元,副教授为360元,助教为80元,第八级教授为340元,第九级教授为320元。为鼓励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和著述,1942年11月,国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颁布《设置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并于次年发放学术研究补助费,教授每月为500元,副教授为380元,讲师为250元,助教为130元,并随物价上涨,逐年有所增加。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研究热情。1943年,“中央大学”教师撰写或翻译学术专著达50余部,出版学术专刊24种,仅理、工、农三院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就多达17项。在西南联大时期,国民政府继续推行这种薪酬制度,虽然科研条件简陋,但基础科学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果进入世界前列[2]。败退台湾后,国民党政府继续实施此项制度。
(二)本薪+年功薪阶段
为顺应经济的进步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台湾教育管理部门酝酿实施本薪加年功薪的制度。本薪指各等级教师可领取的基本薪资;年功薪指依据工作年限给予的薪酬,同时,年功薪的起薪受到学历的影响,同等条件下,教师学历越高,则年功薪越高。1981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修订《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该规程规定大学专任教师薪酬分为十级,教授为450~680元新台币,副教授为350~550元新台币,讲师为260~430元新台币,助教为220~330元新台币,大学及独立学院初任教师以最低级别起薪为原则,有任教经验或特殊情形者可酌情自较高级别起薪,任教有成绩者由学校酌情给予晋级。1985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施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明确大学教师的分级、任用资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及聘期;发布《公立学校教师职务等级表》,明确了大学教师的薪酬依据职务等级,其中,教授本薪为475~680 元新台币、年功薪为710~770元新台币,副教授本薪为350~550元新台币、年功薪为680元新台币,讲师本薪为245~450元新台币、年功薪为625 元新台币,助教本薪为200~330 元新台币、年功薪为450元新台币。此职务等级表与《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的差异在于:提高教授最低本薪,降低讲师本薪,且明确各等级教师的年功薪。在该阶段,各校可根据学科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本校经济状况酌量增减教师薪酬。
(三)多元化的薪酬模式阶段
随着台湾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传统的以管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已成为高校发展的阻碍。1998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出台《教育改革行动方案》,明确突出要追求高等教育卓越发展,试图通过调整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放松高等教育管制,建立评鉴制度,推动民间兴办大学及公立大学法人化等,提升台湾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国际高等教育追求卓越的发展态势,台湾当局发布《大学教育政策白皮书》,推动“研究型大学整合计划”,鼓励高校积极朝“迈向国际,学术输出”的方向发展。2005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颁布“五年500亿顶尖大学及研究中心计划”及“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开展系所评价、教师评价,试图通过竞争机制及奖助制度来分配教育经费,引导大学进行自主合理的定位。同时,实施“学术研究经费分级制”和设置“变动薪”,授权各校视教师个人的学术成就、研究成果、教学服务等实际表现自行制定学术研究经费给付的标准,调整幅度为现行教师薪酬标准的30%以下,期望通过多元化的薪酬模式,吸引优秀人才,也激励在校教师充分发挥潜能,提升高校的整体品质。实施“学术研究经费分级制”后,台湾公立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经费不再单纯以职称作为划分标准,有了较大的弹性(见表1)。
二、制度框架
制度是政治控制的基本中介,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序参量[3],规定了社会行动的合理性和空间。政府出台的相关教育立法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规范高校运行和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经历了从军公教体制到“《大学法》”的制度规约。 (一)《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
长期以来,台湾的公立高校教师被纳入 “军公教体制”中,受公务人员人事制度影响极大。在高校教师待遇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约前,均依照“行政院”订颁的《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及相关令函等行政规定办理。依规定,教师薪酬包括薪俸部分(本薪、年功薪)、加给部分(主管职务加给、专业加给、学术研究费、地域加给)及其他给与部分(婚、丧、生育、子女教育补助),“各机关学校有关员工待遇、福利、奖金或者其他给与事项,应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预算通案核定实施,非经专案申报核准,绝对不得自行规定先行支给”。依照《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各等级俸点折算俸额分段计算,160点以下部分每俸点为元,161~220点部分每俸点为元新台币,221点以上部分每俸点为元新台币。
(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1985 年颁布施行的《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是教育开始和军公教体制脱离的标志,也是台湾公立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重要框架。该条例对教育人员的任用资格、聘任程序、教师职级进行了明确规定。1997年,台湾当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公立学校教师暨助教职务等级表》中,因增列助理教授一级,副教授的本薪、年功薪均有调高,而教授、讲师的薪酬则不变(见表2)。
(三)“《大学法》”
“《大学法》”是台湾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顺应时代变化和高等教育发展进行了多次修改。1994年,新的“《大学法》”颁布后,台湾高校教师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助教成为教学辅助人员,通常由学生担任,不再列为大学教师的职级。为兼顾教师分级与专业发展需要,各级学校教师薪酬等级采取按年资晋级的模式,共分为39 级。薪酬额度的规划采用公务员的薪额制,最低90元,最高770 元新台币。《教师待遇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学校教师的薪级增加参照公务人员,最低260俸点,最高800俸点,共计36 级;通常高校教师自讲师起聘为21 级的385 俸点,至教授年功薪3 级的800俸点,共计24 级。2005年,修订后的《大学法》明确要求各高校要建立教师评价制度,并以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解聘、晋升的依据。
三、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薪酬是衡量高校教师社会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长久以来,台湾地区政府对于高校教师并没有专门立法,公立大专校院教师及公务人员薪酬机制由政府主导,以固定性报酬的概念设计,“行政院”、考试院、“立法院”共同订立,学校或行政机关仅能依据法定薪级架构支俸,自主性较低。近二十年来,教师薪酬管理权由政府日益转向高校。在法规方面,台湾地区的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虽然不断顺应时代的变迁而被修订,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过于注重公平,效率不彰
重视公平是台湾公立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重要特征,即高校教师的薪酬待遇几乎没有区域和学科差距,不同科系、相同职级的教师薪酬没有实质的差别。通常,教授的月薪在10万元新台币左右,副教授为7~8万元新台币,助理教授为6~7万元新台币。根据《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高校教师每年有相当于1个半月薪酬的年终奖金,如果教师的考核结果为“甲等”,则会得到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考绩奖金。但是,教师在考评上不像公务员有甲等的比例限制,即只要不犯明显的错误,单位内的教师考绩皆可达到甲等,目前90%以上的教师都享有考绩奖金和年终奖金。这种齐头式的平等薪酬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教师的收入维持在社会中上收入水平,但缺乏激励机制。加上台湾高校教师市场的饱和,新的职位有限,致使教师流动性过低,而就业市场良好的学科则难以吸引到优秀的师资,阻碍了高校竞争力的提高。近年来,台湾地区高校的世界排名甚至有退步的表现。另外,各级学校的教师薪酬皆由教育管理部门颁布的《公立学校教师暨助教职务等级表》统一规定,除了学术研究经费有差别外,高校教师的薪酬水平与中小学教师差异不大,但高校教师花费了较长时间攻读博士学位,入职年资较短,因而退休给付少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管理部门统筹主管,公立大中小学一元化的制度下,薪酬待遇不能反映教育成本,以致出现人才反流现象。[4]
(二)缺乏弹性,难以回应市场竞争需求
台湾公立高校教师依年资自动晋级,教师晋升一级职位至少需要三年,缺少破格晋升的制度,致使在教学或研究方面表现优异教师得不到应有的激励,无法真正发挥教师薪酬制度促进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提振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亦无法真正提升教师个人与学校的整体绩效。台湾高校师资的国际化程度较高,教师大多拥有欧美国家高校的博士学位。在过去,高级职位几乎没有数量的限制,教师只要达到晋升的门槛即可。但随着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实施“迈向顶尖大学计划”和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推动大学分流成为发展趋势,高校开始限制高级职位的数量。为了争取经费,各高校都争取研究项目、学术发表,对于绩效的要求日益重视,公立高校都将“学术研究表现”列为首位,教师续聘、晋升、“国科会”计划申请、系所研究成果评比、院校补助款的分配,莫不是以研究绩效作为基础[5]。助理教授以下每三年评价1次,教授和副教授每五年评价1次。期刊和专著的发表成了衡量教师学术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给予高额奖励,有的高校甚至明确规定,教师如果发表一篇SCI论文,奖励3万元新台币。近十年来,台湾的经济总体状况不佳,直接影响着教师薪酬的增速。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政府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举措相比,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在生源、经费等方面面临巨大的危机。高校教师的薪酬与香港地区、新加坡等相比偏低,加上学术资源和科研空间较小,导致台湾的教授流失情况日益严重。
四、制度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和区域竞争进一步加剧。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及台湾缺乏竞争力的高校教师薪酬成为弹性薪酬制度实施的推动力。
(一)教师弹性薪酬制度的实施背景 3.加大学术奖励力度
各校对于教学、研究及服务的绩优教师,大多有奖励规定。例如,台湾大学制定了《学术研究绩效奖励办法》,规定 “发表期刊论文、学术专著、专章、论文被高度引用者及承接研究计划的教师,可获得相应的学术绩效点数奖励,如发表于《自然》《科学》等顶尖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30点,发表于SCI前15%期刊的论文奖励5点等,并根据累计点数给予相应的奖励。台湾师范大学则设立了“学术卓越教师”和“特殊优秀人才”两项计划。学术卓越教师占本校编制内专任教师人数25%以内,期程为2~3年,弹性薪酬或奖励为每年12~72万元新台币,薪酬最低差距比例为1:6。特殊优秀人才占本校编制内专任教师人数15%以内,期程为1~3年,弹性薪酬或奖励为每年10~90万元新台币,薪酬最低差距比例约为1∶9。“中山大学”制订了《合聘杰出学者经费支援及权利义务准则》,规定合聘资深教授(获“国科会杰出奖”2次者、国际重要奖项者)每年奖励15万元新台币。合聘绩优教授(获“国科会杰出奖”1次者、国科会吴大猷先生纪念奖)每年奖励10万元新台币。
(四)对台湾高校公立教师弹性薪酬制度改革的评价
弹性薪酬制度以绩效为导向,要求薪酬制度必须以公正、公平的绩效衡量为前提,目前的教师评价制度大多以量化指标评量,表面上虽具客观性,但教学、研究及服务成绩是否均能以量化方式衡量,值得深思。由于资源的限制,除去入选“迈向顶尖大学计划”的高校外,台湾大多数的公立高校对于弹性薪酬制度仍持观望态度。同时,由于引才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各校在推动弹性薪酬制度的过程中偏重于留住原有人才,新聘人才所占比率偏低,2011年共有7465人获得弹性薪酬奖励,但只有64人(不到1%)属于新聘人才,其中青年人才所占比率也偏低,只占。此外,有6125人(占82%)每月平均加薪额度只有1~5万元新台币。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延揽人才的困难。台湾教育管理部门每年编列26亿元新台币推动弹性薪酬制度的实施,但第1年只花费了约11亿元新台币,执行率较低。随着台湾地区私立大学教师退休保障制度的改革,私立大学在教师薪酬上更具竞争力,加上台湾长久以来军公教员工薪酬一体化的制度直接制约着公立高校教师薪酬改革的进程。如何确立军公教分离的制度架构,适当放宽教育人员的薪酬机制,完善弹性薪酬制度,籍以吸引或留住海内外顶尖人才,成为台湾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五、借鉴与启示
薪酬制度是高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高校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着高校运行的效率。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起步较早,但受经济发展、资源投入、制度改革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其先发优势已逐步消失,尤其是教师薪酬水平的增幅缓慢及分配机制的僵化,直接影响着台湾公立高校延揽人才的效果。部分高校虽已开始实施弹性薪酬制度,但仍须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大陆对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在不同时期发挥出了激励作用,但在高校教师整体收入的竞争力、结构比例、高层次人才薪酬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要“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
(一)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高校教师薪酬增长的常态化机制
薪酬待遇水平直接影响着高校教师的职业吸引力,高校教师在获得学位和资历的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财力和时间,也决定了教师期望获得与之匹配的薪酬。待遇过低影响着教师教学与科研的投入,对于市场化较高的学科来说,也容易导致高层次人才及教学科研骨干流失的现象或教师过多参与校外创收工作,而忽视本职教学,加剧了教师行为的功利化倾向,这必然直接影响高校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和高等教育的总体质量。因此,保证高校教师薪酬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应在加强工资总额调控的基础上保障投入足够的经费用于提高高校教师工资;进一步扩大高校分配自主权;高校应充分利用科研优势,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综合计量投入与产出的因素,确保学校发展带来的成果切实体现在教师身上。同时,要建立高校教师薪酬增长的常态化机制,使其总体收入处于国民收入的中上水平,提高教师的薪酬满意度。
(二)完善绩效薪酬制度,构建合理差异化的高校教师薪酬体系
自2010年起,大陆高校逐步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以业绩和贡献为基础的收入分配体制。但学科市场化需求的差异直接影响着教师“绩效”的高低。一些对科研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学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直接效益较难体现、竞争力弱,不仅直接创收的效果差,而且选课就读的人数少,因此教师要挣“绩效”很难,导致收入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兼顾公平和效率,将不同学科教师之间的薪酬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抑或是实行薪酬基数有保障、绩优部分有奖励的制度,同时发挥薪酬的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无疑是有益的探索。
注释: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立医院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强度不断增强,作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服务主体,公立医院所面对的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压力不断攀升。但是,由于我国公立医院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健全性,导致医院内部各种舞弊丑闻不断出现。审计署曾经对北京的一些大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指出这些医院中存在着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各种经济管理问题更是层出不穷。面对这些问题,很多专家和学者都逐渐认识到内部控制在提升医院经营管理效率上的重要性,并将内部控制引入到医院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立医院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内部控制现状不容乐观,严重制约着公立医院的发展,严重阻碍着公立医院社会公益性效益的发挥。因此,我国公立医院不能一味地模仿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现状,而是应该密切结合实际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为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将以K公立医院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努力探讨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旨在为促进我国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问题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医院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要求公立医院必须投身其中。随着不断激增的医患矛盾、医疗纠纷,要求我国公立医院必须尽快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大幅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近两年来,我国医保政策不断变化,取消了药品加成,医保支付方式由原来的后付制转变为总额预付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公立医院要想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拨款来实行自我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不可能的话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立医院为了尽快提高综合竞争力,大规模引进各种新型医疗设备和新技术,再加之不合理用材和用药,最终导致我国公立医院自身成本不断增加,成本结构更是发生了不良变化。
1相关概念辨析
内部控制
虽然不同的专家和学者对内部控制基本概念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但是这些界定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界定差别不大。笔者认为,内部控制主要就是通过运用自我调整、自我规划自我评级、自我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的方法作保证,保证组织战略目标的有效、合理的实现,在减少组织经营成本的同时,完善组织的经营活动流程,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提升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
我国公立医院中,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医院各项业务活动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保证医院的资产安全完整,保证医院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有效防范医院各种舞弊和贪腐行为的发生,提高医院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方法、制度、程序。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是一个比较完善、严密、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体系,内部控制的整个过程是循环往复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最终保证公立医院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的实现。
2医院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K医院作为当地医疗改革的试点单位,过去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其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医疗改革制度的需要,这就要求K公立医院必须进行改革和发展。就目前K公立医院的基本状况来看,还是比较重视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如,自身制度的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等都比较重视。但是在内部控制方面该医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将影响该医院的全面发展,从而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
医院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内部控制环境薄弱
自我国相关部门做出“三重一大”政策规定后,K公立医院严格遵守这项规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全部经过集体讨论再做出决策。在该医院中已经设置了由各科室医护人员、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层共同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但是最终的决策权由掌握在院长手中。应该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意识匮乏,无论是院长还是普通医护人员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并不到位。作为医院的院长和管理层,将管理的目光集中在如何提高医疗技术、如何获取科研经费方面。这种严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内控意识对该医院内部控制的实施带来了阻碍。
缺乏风险评估机制
K医院风险管理意识匮乏,并未构建完善的、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如,K医院对于风险的评估、度量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也就无法正确衡量医院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在对风险的识别上,K医院只是凭借院长的主观判断和对风险管理的一种模糊认识来完成的,并未通过科学的方式来识别医院潜在的风险。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K医院在风险的识别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这对于医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极为不利。再如,在对风险的评估方面K医院也缺乏全面性,仅仅是对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简单地评估,并未制定出风险目标的具体容忍度。在风险的合理规避方面,该医院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
内部控制活动缺乏力度
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高效执行能够为企业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但是,该公司在内部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也极为明显。如,在采购环节中,由于该公司已经与两家合作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合作时间较长,对其产品的质量与价格比较信任和满意,但是,正是由于这种思想和认识为企业的采购埋下了隐患。在工资薪酬方面,该公司建立了相应的奖惩管理机制,并根据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劳动用工进行管理。虽然该公司对各项控制活动、职责划分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该企业一直处于集权管理的模式下,导致这些内部控制活动执行效果不佳。另外,该公司财务总监还兼任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针对这种情况出现虚假行为、舞弊行为有效掩饰的可能性较大。在预算控制方面该公司缺乏完善性、全面性,作为医院的管理层更加关注的是对费用的控制。
信息沟通缺乏完善性
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沟通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尽快提升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就目前K医院信息沟通现状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医护人员对相互之间的交流形成了喊口号、应付了事的状态,而且该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的交流并未将医院利益放在第一位。
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
只有拥有了严格的内部监督体系才能保证公立医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一旦医院的发展偏离轨道并进入歧途,完善的、良好的内部监督体系能够及时予以鉴别,并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而为医院的发展指明方向。但是目前K医院并未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督审计机构,也并未配置专门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人员,这并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会使医院陷入危险境地。
部门预算缺乏科学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新的医院管理理念不断激发而生,为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发展动力,我国公立医院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科学而高效的运用全面预算管理,有助于公立医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医院实现战略目标,从而为广大患者更好地提供专业而高标准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是目前该医院对财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对于医院内部预算问题也不重视。目前K医院并未设立独立的财务预算部门,也没有设立科学的预算方法,在预算的编制上仍是根据上一年的数据结果作为参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这种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随意性,并且存在较大的偏差,这对于K医院的管理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参考价值也就可想而知。K医院并未将未来的整体规划、战略发展规划等融入到医院的预算管理中,还有市场上的需求、就诊人数的变化等,从而造成K医院近两年来的预算缺乏执行率。
3优化医院内部控制,提升医院经营管理效率的有效措施
完善内部控制环境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是保证内部控制环境的基本前提。因此,K医院的领导者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全范围内进行内部控制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普及。例如,可以在医院内部成立由医院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在医院内部制定内部控制学习计划,将学习内容进行层层分解后增强医护人员的学习兴趣,尽快提升广大医护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同感。
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有效而完善的风险评估是保证医院内部控制体系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公立医院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如,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治疗风险、手术抢救风险、各种医疗活动的检查风险、护理风险等。在经营的不同环节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如果不能及时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很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恶果。这就要求K公立医院必须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但是,长期以来,该公立医院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缺乏风险意识,不能及时识别风险的发生,应对风险的态度缺乏积极性,长此下去该医院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波及到医院的社会声誉。因此,该医院必须尽快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目标,并将每一个目标细化到不同的岗位,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消灭那些潜藏的风险。另外,建立风险应对政策。这就要求K医院在对本医院的风险进行分之后,根据分析的结果来确定应对风险的策略,并将风险带来的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笔者建议,K医院尽快完善专门的医疗纠纷、医疗赔偿第三方调解机制,对医患纠纷进行独立调解,有效承担风险的发生。
加大内部控制活动力度
首先,加强对医院的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是将医院的战略发展目标、年度工作量等进行量化后才形成的预算管理指标,是医院对资源进行配置、管理、控制、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全面预算管理涉及到医院内部的各个科室和每一名员工,需要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其次,构建完善的医院会计核算体系。在公立医院的内部控制体系中,会计核算体系的控制是其核心内容,构建科学的、严密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为K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提供安全而有效的保障。第三,构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是保证公立医院正常运转的基础,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K医院的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型号不同,如果不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必然会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从而影响公立医院对固定资产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人事部门要制定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印发规范的岗位轮换实施办法并有效执行。财务部门和关键业务岗位要按照职责分离、授权有限、相互牵制的原则设置岗位权限。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K医院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医院特殊的业务特点、内部控制实施的范围、内部控制的目标、经营现状等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制度的可行性、全面性、细致性。这些制度一定要涉及到医院内部各个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同业务流程的设计应该是科学的、完整的,制度的重点应该涵盖了资产、采购、基建、预算、财务、合同管理等不同的环节,并为医院内部控制的实施提供指导性作用。
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
首先,提高本医院财务人员的沟通意识。这就要求该医院财务人员必须认清财务部门是医院内部的服务部门,使财务人员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并尽快提升财务人员沟通意识;聘请专门的沟通专家对财务人员的沟通进行培训。其次,改善财务部门与其他医疗科室之间的沟通。医院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构建公开化的网络平台,加快医院内部信息流通的速度,从而实现K医院内部无障碍快速有效信息沟通;K医院内部各科室应定期举办科室间的会议,并专门针对前一段时间各科室沟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最终提出改善的措施。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加大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医院内部可以成立独立的审计部门,一定要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切忌不能使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其次,尽快提升公立医院审计人员的综合素养。医院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方式,尽快提升本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思想道德素养。第三,加强对医院管理层的监管,做好离任审计等工作。必须严格要求医院内部员工认真执行和遵守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细化考核方案,力争在医院内部形成奖罚分明的状态。针对该医院绩效管理基础环节较为薄弱的问题,建议在该医院中应采取较为简单的绩效考评方式。医院可以结合岗位责任和业务,并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出可供衡量的客观目标,一定要将考核目标的完成程度进行量化、细化。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在公立医院管理与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从细节入手,从基本环节着眼,实现医院内部各资源的协调统一,尽快在医院内部形成一股合力,促进我国公立医院的健康、稳定、快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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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疗改革 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几个国家把公共医疗卫生系统当做商品投入市场竞争,把饱受疾病折磨的病人当作榨取暴利的对象!中国又开了先河!每年因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现在医疗已经成了一些富人的特权。因为经济原因,社会上多数的医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穷人甚至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医改应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让大多数人能够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健康;让群众真正的能看得起并能治好病!所以医改应从 “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两大方面着手。并根据国家规定,和专家的研究应继续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两会以来医疗问题一直是媒介探讨的热点,因为医疗涉及民生,是老百姓所最为关心的切实问题。对于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健全和有些畸形的医保制度更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人们都在抱怨中国的医疗体系,“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本人先来介绍一下中国医疗体系的现状! “医院只认钱,不认人。”——仅仅因为深更半夜未带足现金,渝州大学陶国林老师在押光身上所有钱物后,仍眼睁睁看着自己患急性阑尾炎的学生得不到救治,其中一头发花白的医生竟作答:“我们只认钱,不认人。”(中新网重庆) 又如医院在收治急诊病人之前先收一笔押金的情形并不少见。官方媒体对一起惨剧表示了震惊。四家医院拒绝收治三岁幼童烫伤惨死——因乌鲁木齐市4家医院拒绝收治,不慎被开水烫伤的3岁幼儿刘光祥,在父母抱着他奔波4个多小时后休克死亡。(《人民日报》) 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几个国家把公共医疗卫生系统当做商品投入市场竞争,把饱受疾病折磨的病人当作榨取暴利的对象!中国又开了先河!每年因此致残甚至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可怕呀!英国《泰晤士报》8月4日 发表一篇文章 指出中国的医疗体制“露骨的贪婪取代了赤脚医生!”现在医疗已经成了一些富人的特权。因为经济原因,社会上多数的医疗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穷人甚至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据统计,我国20%的人拥有80%以上的银行存款,由此可以看出,贫穷或者说不太富有的人占了绝大多数,政府应该保证这些人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目前,我国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是%—%。在这部分财政支出中,医疗费用的70%用在城市,30%用在农村;而我国70%的人口在农村,也就是说30%的人口占用了70%的卫生资源,包括政府的支出。2003年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是2622元,根据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2003年农民住院例均费用是2236元。这样,如果一个农民家庭有一个人住院,可能这一年的收入就全部用到医疗费用上。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卫生部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布会上曾经承认,在农村有40%—60%的人,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病、住不起医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80%。什么是国耻,这就是国耻,30%的人占据了70%卫生资源,在这30%中极少部分人却又占据了绝大多数的资源和金费,当外面的工人、农民因交不了住院费死 可以看出,中国的医疗是相当不健全,不公平的!我们的医改究竟要失败几次才能真正接受教训呢?我们还能经得起几次失败呢?本人对今年的医改也同样持怀疑的态度!原因很简单,北京市能不能放鞭炮都要在全体市民中征求意见,圆明园的湖底要不要铺塑料布都要听证,还得现场直播什么的,医改这样比天还大的事,怎么就这么放心地让“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暗箱操作,一手包办了呢? 本人认为医改应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让大多数人能够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健康;让群众真正的能看得起并能治好病!所以医改应从 “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两大方面着手。并根据国家规定,和专家的研究应继续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不能变,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二是坚持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不能变,医疗卫生机构不能变成追求经济利益的场所;三是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的责任不能变,增加卫生投入、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医疗卫生监管依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预防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卫生行业监管,维护群众就医安全;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改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群众的卫生观念和卫生意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 第二,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第三,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控制艾滋病、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到农村,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努力解决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一是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正式启动农村卫生基础建设规划,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用几年的时间,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二是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适应农民承受能力的农村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和农村医疗管理规范,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四是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每年新增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为农民提供廉价服务的保障措施。五是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组织城市医生对口支援农村。 第五,深化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近年来,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整体上看,成效不够明显,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公益性质淡化;社会资源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不畅,发展不快;医疗服务监管薄弱,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缓慢,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很突出。 第六,切实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狠刹不正之风。
吸收分析法国际收支吸收分析法(absorption approach)指从支出(或吸收)与收入的角度来分析一国的国际收支差额是如何出现的、汇率水平是如何决定的。认为如果一国的实际收入超过了它对商品和劳务的吸收量,该国就会出现贸易顺差。1952年有詹姆士·爱得华·米德和S·亚历山大提出,从国民收入和总需求的角度,系统研究货币贬值政策效应的宏观均衡分析。核心观点该理论建立的基础是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分析,他把经济活动视为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最重要的分析指标是总供给、总需求、国民收入和就业总量。吸收分析法的表现形式:贸易差额B=国民收入Y-总吸收A 即一国的国际收支差额就是国民收入与国内吸收的差额。国际收支平衡就是总收入等于总吸收。国际收支顺差意味着总收入大于总吸收。调节国际收支逆差就是要增加收入,即通常说的支出转移政策;或减少支出,即通常说的支出减少政策,简称吸收政策。转换政策和吸收政策的相互配合运用,是一国经济实现内外部平衡的主要条件。现金余额效应 是最重要的一种吸收效应。假定货币供应一定,货币持有者总想将自己的实际资产的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占有,这样,随着国内物价的上升,他们名义上持有的现金量就变得更多,结果一方面可减少他们的实际支出,另一方面又可通过出售他们的其他资产持有更多的现金,从而使其他资产价格下跌。其他资产下跌意味着利率上涨,这反过来又影响人们的消费与投资。故现金余额效应可直接影响收入──支出,也可通过利率影响收入──支出。货币错觉使货币贬值人们重在注视物价而忽视货币收入,尽管货币收入也可能按比例上升,但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人们总是减少需求和消费。这亦有利于改善贸易差额。收入再分配效应这种效应一般有以下四个表现:第一,物价上涨先于工资的提高,使物价转变为企业家的利润;第二,物价上涨使收入从某些集团转移到其他集团手中;第三,物价上涨使实际收入的一个更大部分转变为政府的税收;第四,在收入从高边际吸收倾向朝低边际吸收倾向移动的状况下。其他效应这些效应很多,对国际收支的改善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如对物价上升的预期,在短期内会导致吸收的增加,不利于外贸差额的改善。评价吸收分析法是建立在宏观的、一般均衡的基础上的,比微观的、局部的弹性分析法有所进步,并强调了政策配合的意义,不过,它仍有不足之处,表现在:第一,两点假设(贬值是出口增加的唯一因素、生产要素转移机制平滑)不切实际。第二,倾斜地以国际收支中的贸易项目为研究对象,而忽视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资本项目,从而使其理论无法完。
在国际间普遍实行金本位制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可通过物价的涨落和现金(即黄金)的输出输入自动恢复平衡。这一自动调节规律称为“物价–现金流动机制(Price Specie-Flow Mechanism)。”它是在1752年由英国经济学家休谟·大卫(Hume David)提出的,所以又称“休谟机制”。 物价–现金流动机制自动调节过程“物价–现金流动机制”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具体过程如下: 一国的国际收支如果出现逆差,则外汇供不应求,外汇汇率上升,若外汇汇率上升超过了黄金输送点,则本国商人不再用本币购买外汇付给商人,而是直接用黄金支付给外国出口商,这样黄金就大量流出。黄金外流导致本国银行存款准备金降低,从而使流通中货币量减少,物价下跌,而物价下跌使得出口成本降低,本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增强,出口增加,进口减少,直至国际收支改善。这样,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完全能够自发调节,用不着任何人为的干预。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其自动调节过程完全一样,只是各经济变量的变动方向相反而已。 物价–现金流动机制(Price Specie-Flow Mechanism)物价–现金流动机制的局限性休谟的“物价–现金流动机制”在理论上分析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第一,他是以货币数量论为依据的,因而得出物价仅因货币数量变化而变化; 第二,在金币流通的情形下,黄金流动不一定会引起物价变动,因为金属货币可以自发调节到必要的数量; 第三,他强调相对价格的变动,而忽视了产量和就业的变动; 第四,黄金流动同恢复国际收支平衡自动联系起来,金融当局没有进行干预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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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社会工作者素质状况调查及对策
摘 要: 在对郑州市二七区社会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基本情况、基本岗位等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社区工作者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加强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建立合理的社区工作人才进出口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 职业社会工作;人员素质
为了更好的了解郑州市二七区职业社会工作者素质状况,为本次调查提供有力依据,我们团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了郑州市二七区职业社会工作者素质调查。调查进行的地点为康桥社会、大学路区、黄淮社会。为保证本次调查能尽可能得出科学的结果,在正式调查进行之前,我们首先在我康桥社会进行了试调研,并针对试调研中反映出的问题对问卷做了修改。在此之后我团队成员开始有组织、有计划的对选定地点进行市场调查,历时3天,共完成了10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通过分析统计,结果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社会工作者现状分析
(一)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
发放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问卷100份,回收问卷10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100%。一、具体情况如下:1.性别。男性25人,占25%;女性75人,占75%,性别比为1∶4和3:4。这一数据说明在社会工作者中女性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2.年龄。各年龄段降序依次为:40~50岁为41%,30~40岁为32%,20~30岁为23 %,50岁以上为2%。表明社会工作者以工作能力、人生阅历经验丰富的30~50岁之间的中青年为主体,占73%;同时社会工作者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20~30岁的年轻人也开始将社会工作岗位作就业选择,其中不乏应届大学毕业生3.文化程度。按学历层次升序排列依次为:小学1%,初中4%,本科及以上13%,高中32%,
大专50%。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者队伍中具有绝对优势,占63%。这表明社会工作者的学历层次较高,并呈现出向本科以上学历层次的发展趋势。4.上岗途径。有40%的社会工作者是通过“社会居民选举”,“居民推荐上级任命”的占10%,上级“指定”的占3%,“毕业分配”到社会的1%,“其他途径”上岗的46%。这说明社会工作者的上岗途径是多样的。
(二)社会工作者岗位工作的情况
1.工作喜好及就业原因。
“对于目前的工作”, 5%的感到“厌烦”,有80%的社会工作者选择“喜欢”。对于“您走上社会工作岗位的主要原因”,39%的社会工作者是因为“自己喜欢”,28%的人认为“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22%和11%的人分别是迫于“就业压力”和“经济压力”才选择社会工作。
2.工作内容与知识。
在“您日常的主要工作内容”的11个选项上,各选项被选的比重降序排序为:“社会文化宣传”为13.%,“社会管理”为12%,“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为11%,“社会服务”为13%,“社会环境卫生”为9%,“社会就业”为10%,“社会保障”为8%,“社会教育”为8%“社会经济发展”为7%,“其他”为5%,“路政管理”为4%。社会工作的内容涉及面宽,因此为工作开展带来一定难度。在“您常使用到的学科知识的回答中”,排在前三位的是“社会工作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分别占20%、18%、14%;排在第四位的“心理学知识”,占12%;另外“管理学知识”、“社会保障知识”、“统计调查知识”分别占10%、9%、6%;“经济学知识”、“医学知识”也是开展社会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知识,其比重分别为5%和6%。社会工作者需要有广博的知识,能较好地解决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3.工作困难。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从宏观层面的问题调查,如“您觉得目前工作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降序排列依次是:“缺乏经济投入”占36%,“缺乏民众理解”占22%,“缺乏政策支持”占20%,“缺乏专业手段”占14%,“其他”因素为“8.%”。在这几个因素中,政府的经济投入、政策支持等是开展社会工作的重要制约因素。从个人角度看社会工作者存在的问题,如“在您目前的工作中,您觉得您最缺乏的是什么?”按照选项所占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专业知识技能”37%,“社会经验”36%,“工作魄力”14%,“吃苦耐劳”8%,“工作热情”5%。调查显示缺乏专业知识是社会工作者的最大缺陷。
4.素质条件和角色认知。
在“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上,排在前三位的是“工作热情”、“吃苦耐劳”、“社会经验”,分别占23%、22%、21%,而“专业知识技能”、“工作魄力”排在了第四和第五位,占17%和17%。对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认同,大部分社会工作者认为社会工作者首先是政府政策的具体宣传者和执行者;其次是社会的建设者、居民的服务者、民情民意的反映者;最后才是社会的领导者。
5.学习经历与学习方式。
对“社会工作专业学习经历”,51%的人选择“有”,49%的人明确回答“没有”。目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学习主要是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等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您希望参加专业的社会工作学习吗?”表示“希望”的占91%,“不希望”为1%,还有8%的选择了“无所谓”。在“您学习常用的方式是什么”问题上,采用“阅读书报”的占30%,“参加培训班和讲座”的占24%,通过“电视网络46%。
(三) 对社会工作者工作认可度的影响
对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在“您知道专业社会工作吗”问题上,20%的人认为“很熟悉”,73%的表示“了解一点”,7%的表示“不知道”。相关部门还需加大工作力度,使现有社会工作者进一步深入了解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您认为社会现有社会工作者是否足够”的调查,23%的人认为“足够”,44%认为“较少”,33%认为“太少,忙不过来”。认为社会工作者存在人才缺口的达到76%。对于“您觉得您所在社会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吗”的问题,91%的社会工作者认为“需要”,仅有9%的表示“不需要”。而在“如果有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来应聘社会工作职位,您是否愿意接纳”问题上,表示“非常愿意”的占33%,“愿意”的为48%,“无所谓”、“完全没必要”的分别占15%和4%。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就业压力”之下选择社会工作者岗位的缘由。对于“您从事社会工作前是否属于本社会居民”问题,有46%的工作者“是”,有54%的“不是”,超过半数的工作者并不是在为自己所在社会的居民服务。在“您是否认为社会居委会工作只能由所在社会的居民来做”的问题上,仅有2%的人表示“是”,有71%的认为“不一定,但最好是本社会的居民”,另外26%的选择了“这个因素不必考虑”。这表明在实际工作中能干好社会工作的工作者并不一定就是来自于本社会的居民,户籍问题不是社会工作者就业的障碍因素 二、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对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定位,工资待遇,质量规格,引进与“出口”条件等问题,已经成为建设一支稳定的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的根源性问题。
(二) 男性社会工作者缺乏
缺少具有开创性工作精神的男性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是一项极具开创性的工作,从对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来看,进一步吸收适当数量的男性社会工作者是很有必要的,这对改善目前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性别构成失衡状况也是有利的。
(三)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个人修养
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大局意识、爱岗敬业的乐业精神、奉献精神是社会工作者搞好自身工作应首先具备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经过高校社会工作或社会管理专业系统培养的社会工作者比例非常少,制约了社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进程。的表示“有”专业学习经历的社会工作者,其主要是参加过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等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干部短期培训班。培训班学习时间短,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不系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缺乏成为了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主要障碍。
(四)强化社会工作者的流动途径
社会工作缺乏合理的专业人才进出口机制首先是职业化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承认社会工作是一种职业,并颁布了职业标准,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大规模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化资格认证。其次是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一方面多数社会工作者是在原来的工作单位进行结构性调整中转岗就任的,他们工作能力强,但不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缺乏运用专业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众多高校培养的社会工作、社会管理专业人才因为就业途径不够通畅、待遇低等原因而从事非专业对口的工作,专业人才严重流失。第三是社会工作人员就业的户籍等制约问题。目前在实际工作中,选拔社会工作人才主要是通过区、县人事局牵头、由街道执行的“公招”方式。合格者在进入社会后产生了一个明显的问题:为解决本地的就业压力而在招考条件上严格要求本地户籍等,将具有专业背景的`社会专业人才排挤在外。第四是社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问题。
三、加强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 提高社会工作者物质待遇
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是加强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可以将社会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起作为三大储备人才,由组织部门组织考核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技能和资格,人事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省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年收入的平均水平,并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个人素养
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要用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伦理守则,如“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助人为乐”等来约束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实践;要加强社会工作者对其工作态度和行为、对自身工作岗位、对所服务的社会居民特别是有困难的弱势居民、对社会各方面工作的职业操守的规范和培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
(三)解决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重视培养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相关政府部门首先应为社会工作者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再教育机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其次要丰富培养的方式、方法。如轮岗培训、参观学习、情景模拟、实例操作等。第三,坚持广博与精深相结合,丰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内容。
(四)提升社会工作者的流动机制
建立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进出口机制必须建立合理的社会人才进出口机制。第一,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社会工作职业化,更多的人才将其为一种事业追求。第二,实现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将社会工作者作为单列的人才或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考核管理。第三,解决社会工作人才的入行门槛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公招”条件时取消户籍限制,给有社会工作或社会管理专业背景的非本地高校毕业生提供对口就业的机会,这也是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第四,绩效考核,优胜劣汰。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管理办法对社会工作者实施管理,建立一套长效的激励奖惩考核机制,对社会工作者实行全面考核,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不仅与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紧密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形成一个互动的体系。在西方国家,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进程历经了百年,而且至今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建设在职业环境、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方面都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的职业社会工作者与他们的国外同行相比可能要面对更多的困难与不理解。笔者认为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应该以加强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核心,而改进队伍建设和管理则应该以社会工作者的需要为核心。只有突出’“以人为本”,将社会需要与社会工作者的个人需要相结合才能解决目前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使社会工作能吸引到高素质的人才,对其的管理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政府与社会对社会工作者有了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但这与社会工作者的付出相比还远远不够。在对这一职业进行规范的同时,应给予他们支持与理解,促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使这些为他人和社会带来“阳光”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生涯也充满了阳光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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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内地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社会工作行政既是一种社会工作 方法 ,也是一种社会工作实践领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工作行政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控制
摘要:控制行政成本,是目前中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社会工作机构,因其独有的助人宗旨和服务活动而加倍需要对于行政成本进行控制和降低,以便更大的发挥其社会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问题进行分析,为社会工作机构有效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提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 行政成本 有效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日益提升,关于我国行政成本的讨论也正成升温趋势,越来越多的讨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高居不下的行政成本正在严重影响着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效率和收益,作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弱势群体生态的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是其实现社会使命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控制现状分析
(一)重要概念解释
1.社会工作机构
根据2009民政部发《关于促进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的界定,社会工作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非企业单位。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工作机构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专业化和职业化,社会工作机构也日益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和作用。社会工作机构有民办和公办之分,本研究中不特别加以区分,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是所有社会工作机构所必须采取的手段。
2.行政成本
本文选取行政管理学中对于行政成本的解释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自身内部政治、经济、 文化 、 教育 、卫生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与消耗的总和。具体可分为费用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财力成本和其他成本。
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无论规模大或小,都作为一个单独的行政体独立的行使其行政职能和行政计划,因此,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在其运行过程中,都必须严格制定标准,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支出。
(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支出现状
根据中国民政部下属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管理中心在2010年10月的一份 报告 中显示,在对中国目前已注册的99家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后,结果显示75%左右的社会工作机构“完全不披露或仅仅少量披露财政信息”。另据统计,目前有的社会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网站和财政情况透露 渠道 ,拥有网站的机构中,有的机构不再更新数据,由此不完全估计,目前中国所有的社会工作机构中,约有65%左右没有明确的财政统计数据。
财政统计数据的难以获得,直接造成了对于行政成本的难以估计,在进过多番查找后,始终没有找到关于目前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统计数据。在对于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所进行的探访和整理中发现,目前民政部对于各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的“年检制度”中,要求民办非企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年度财政报表中,显示行政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并规定如行政支出所占比例高于整体支出的20%,则该机构不能通过年检。由此,我们现在可见的大多数民办非企业社会工作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的行政成本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在20%上下,然而,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却随着财政数据的“不透明性”,而被大大的打上了一个问号。
《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中称,的民众对于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不放心”,这必将极大的导致社会资源的异向流转,对于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长期发展,将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审核机制,革除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切实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我国社会工作机构所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社会工作机构在行政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方面受科层化体制影响
中国社会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政策的影响,现在仍存在于我国各级行政体机构设置中。科层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方式,带来的结果是机构臃肿、职能重叠、政出多门、人浮于事,这种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我国的社会工作机构中,庞大的工作人员工薪、福利、 保险 等支出,使得社会工作机构原本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
(二)行政成本控制意识淡漠
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大多属于民办非盈利机构,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运行模式,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极少考虑到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问题。这也侧面牵涉到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估的问题,即产出产品价值难以评估。由此造成的对于投入的控制意识的淡漠,是对于行政成本控制不灵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人员流动性大,工作规范化程度低
在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工作机构中,很难找到明确的职位描述和工作分析,这是职权不明、工作缺乏规范性的典型表现。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工作组织薪酬待遇等一系列存在的问题,使得社会工作机构人员流动性大,每一次工作人员的流失都代表着“人在政在,人走政息”,每一个新雇员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熟悉业务,这不但造成了之前资本投入的荒废,更加重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运营成本。
(四)受形式主义影响,行政成本浪费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另一大特点是形式主义作风严重,为了扩大宣传效果,不惜以重金打造规模宏大的“面子工程”,在宣传方面大量投入成本,横幅、彩喷、宣传图册、纪念礼品等等一次性宣传媒体,极大的加剧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行政成本投入,从而压榨了原本应直接投入于服务对象的资金,这种浪费,极大的增加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财政负担。
三、对于控制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建议
(一)广泛树立行政成本意识,大力推进效率观念落实
行政成本意识的淡漠,直接影响着社会工作机构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机构内部通过集体学习、培训等方式进行的对于行政成本意识的树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尽机构最大的努力,以在机构内部树立效率为先的意识,将一切成本投入与产出相关联,特别是将行政成本控制的概念深入培植,作为职业素质中的重要内容,将“讲实效、重质量”的思想内容作为培训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行政成本责任制度,定期进行行政支出自查
必须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培训、学习、观念灌输这样的“软手段”对行政成本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更加重要的是在社会工作机构建立详细的行政成本责任制度,以规章的形式切实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成本开支。与此同时,务必定期要求工作人员对自己业务过程中的行政支出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以实现对于行政成本的自我监督与机构控管相结合,以实现控制行政成本的目的。
(三)规范行政开支审批过程,严格遵守机构财务预算
在控制行政成本的过程中,“节流”是重要的工作手段之一,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过程中,务必详细制定预算,从预算中严格控制行政支出的数额和范围,以便在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财务报销制度务必做到规范化,做到专人、专章、专管,通过自上而下的财务审批过程,严格规范行政费用支出,从而杜绝过度使用行政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精简机构部门职能设置,切实规范工作人员职权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说,小而精简的社会工作机构可能更加适合于对服务对象的帮助和改善。机构庞大的社会工作机构往往是造成人浮于事的重要诱因,这又从一个侧面增大了行政开支的幅度。因此,精兵简政对于当下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和巨大价值。
此外,为杜绝因工作人员流动而造成的行政费用增加,社会工作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计划,包括撰写详细的招聘计划、部门职能设置、职位描述、工作分析,以规避新雇员进入机构后需要长时间的适应期和学习期和由此引发的行政开支。
(五)积极推行财务公开政策,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检查
除了社会工作机构内部必须进行的自我监管之外,各机构还应不遗余力的加强对于财务收支状况的公开和透明化,英国的每一个社会慈善机构任何时间都准备接受每一个国民对其财务的检查,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差距的存在。因此通过网站、开放日等形式向整个社会而不单单是民政部门开展财务公开,不仅可以极大的提高群众对于社会工作机构的信任和认可度,更能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支出高居不下的情况。
(六)杜绝形式主义工作作风,引入多种手段节约成本
无论是做公益服务,还是社会救助,每一个在社会工作机构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都应抱有节省、勤俭注重实效的工作思维,当我们看到为了一个捐款活动而举行的盛大典礼,那些为捐款专门制作的红地毯、展板甚至热气球,我们不禁怀疑这种捐款的目的性,公益者,应以润物细无声之精神,筚路蓝缕而弦歌不绝,在我们的专业工作中,不应存在的浮夸作风和形式主义要远远的退出视线之外,更多的资源绝不应该被这样无效的浪费在行政支出中,而是更多的洒向那些真正需要的受助者。
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而言,多种工作方式与手段的引入,也不失为节省行政支出的重要方法。将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模式引入工作中,不仅仅规避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更将环保和谐的氛围引入社会工作机构的环境中,对于社会工作机构主题的契合和职能的发挥,具有建设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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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社会工作机构运作中的行政化现象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作为分担和接力政府社会福利和责任的社会工作机构随之发展起来。然而,社会工作机构出现的行政化现象直接影响到社会服务的提供。本文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行政化问题的途径,维持和提升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政府购买服务
一、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产生的背景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失范、社会越轨行为屡屡发生,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形势迫在眉睫。在政府回应这些问题和需要显得捉襟见肘时,作为分担和接力政府社会福利和责任的社会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社工机构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其自主性、专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服务提供的质量。而在社工机构发展的初期,社工机构所需的资源和机会主要由政府供给,无论是在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人员配置还是在资金提供方面都受到政府制约,这就导致社会工作的发展往往受制于政府的政策倾向和偏好,产生行政化现象。通过此次研究,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在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进一步推动社工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及其成因
本文中所提到的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现象是指在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过程中,由政府介入带来的影响到专业政策制定,服务实施和反馈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现象。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出现不仅是政府管理越位的表现,而且在无形中影响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的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型、管理型政府的延续
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背景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工机构成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助力。同时,转型期政府执政观念也在发生转变,由“全能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由于角色转变的滞后性,在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依然扮演着主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社工机构的成立、人员资格认定、服务考核评估的政策和程序等都由政府制定。社工机构的发展需要经由政府同意和支持,并非社工机构按照自身和社会需求独立发展。
(二)机构自身资源的缺乏
从组织层面讲,资源可以界定为:组织拥有的,或可以直接控制和运用的各种要素,这些要素既是组织运行和发展所必须的,又是通过管理活动的配置整合,能够起到增值作用,为组织及其成员带来利益的资源。[1]这里我们将社工机构的组织资源主要划分为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关系资源。物质资源的社工机构存在的基础,社工机构在发展初期,实力弱,资源少,其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大部分受制于政府。人力资源的缺乏主要表现在社工专业人员流动性大和安排政府工作人员进入社工机构工作,后者加剧了社工机构的行政化。同时,社工机构缺乏良好的关系资源限制了社工获得专业化学习机会,机构发展也会因此错失良好契机。
(三)非公民社会对社工机构的弱支持
现代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据此,鉴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笔者将其称之为“非公民社会”。正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公共领域并不成熟,公民对社会的参与度、关注度有待提升,社会组织仍然不能脱离政治因素独立发展,营利组织对社会发展的投入和贡献有待增加,社会组织的发展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发育初期的社工机构即只能获得来自“非公民社会”的弱支持。
(四)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政治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虽然社工机构在我国出现较晚,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尽管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轻法治,重权威的传统“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还是根深蒂固的。[2]这种狭隘的传统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工作专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社工机构中表现为对政府政策的全盘认可和接受,对机构本身的发展缺乏自主性、创新性认识,在政府的管理下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化色彩。
三、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解决对策
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环境有关。针对以上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几点成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和角色
政府是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主体,也是机构的监督者和资源提供者。政府应尽快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变与社会组织的角色关系,尊重社工机构运作的独立性,给社工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提高一些项目指标的灵活性,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减少对社工机构的嵌入和干扰,给其独立发展的自由空间。[3]
(二)创新社工机构发展模式
社工机构之所以出现行政化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与政府间的社会权利、责任划分界限模糊。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理论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有四种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和合作模式。后三种模式中,社工机构的自主权、灵活性和社会地位大大提升,有利于根据机构自身和社会需要自主发展。而我国目前处于政府支配模式,因此,社工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未来的发展中,社工机构应找准自身定位,拓宽资源来源渠道,逐步探索向其他发展模式转变。
(三)促进公民社会发展
公民社会理论准确把握住了市场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内部能力使得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显得不必要。[4]公民社会的发展会促使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育和发展,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和受到的干扰,同时公民社会所提倡的自由独立的价值信仰和行为模式也为社工机构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撑。
(四)树立现代文化观念
现代先进文化反对专制、提倡民主,是支持当代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精神文化之一。传统政治文化下,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权威、规则、制度表现为顺从型认同,而现代先进政治文化是破除了传统的宗法观念、官本位思想,人们正视当代社会发展和需要所提出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文化。现代文化不仅促使人们思想开放和自由,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拓宽了空间,为整个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维度。
四、结语
社工机构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分担政府社会责任、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社工机构的发展初期,由于资源依赖、自主性较弱等原因社工机构出现了行政化现象,通过社工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政府购买方式的转变、公民社会支持力度的加强以及树立现代先进文化观念等途径,社工机构的未来发展会创新发展模式,改变行政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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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01).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融资技术的革新和资本理性投资功能的增强,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逐步减弱,并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因此,各国的资本制度逐渐走向宽松和灵活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一步,并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重大作用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公司法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82-03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以“安全”作为首要目标,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现实中大量皮包公司存在,对市场交易安全构成的极大威胁;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投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然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标,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资本被掏空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股东利益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1.过高的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却是世界上最高的,这无疑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公司的设立2.严格的资本确定制设立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股款,公司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始得成立这造成了资本的闲置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在出资形式上,将股权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当排除在外,并对实物出资实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尤其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规定过低,无法适应高科技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3.严厉的资本维持原则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累计数量机械地限制在公司净资产50%之内,公司发行公司债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限制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对公司进行以建立员工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设置了障碍4.呆板的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形式增减资和实质增减资不加区分,一律须践行债权人通知和债权人异议程序,造成公司增减资本困难,使得公司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二、新公司法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面对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加快资本制度改革,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发挥功效,已成为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的紧迫问题故此次《公司法》的修正,在对我国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并深入了解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发展演化趋势及其本质的基础之上,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确立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确立,兼顾了企业筹资的快捷便利,解决了发起人筹资困难的问题;避免了公司资本的闲置,提高了资本使用效率,同时也考虑到公司资本信用对外彰显以保护债权人的功能2.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新的《公司法》第26条第2款,取消了对不同行业的公司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大幅降低,一方面拆除了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障碍,有利于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繁荣经济,同时也与我国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适度的最低限额规定,有效避免因滥设公司可能衍生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高成本,同时公司拥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可保障成立后的正常生产经营之需,避免了空壳公司的产生3.出资类型的多样化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条规定在明确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时,为其他财产出资留下了拓展的空间,实质上取消了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既保障了股东投资的自由,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投资行为扫清了障碍,又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其充分利用潜在的投资资源打开方便之门,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与繁荣此外,该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放宽了对实物尤其是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使人力资本物力资本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体现了资本效率目标,并将对我国高新技术的进步和高新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4.对公司取得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宽相对于原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无疑在该问题上迈出了重大一步依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中,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强化异议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有利于减少股东间“搭便车”的问题,促使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控制自己公司的资本市场价格和企业的资金使用量,该规定还为通过开展职工持股,调动公司管理层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开辟了一条便利的渠道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该项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的设立,使债权人在出现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直接向负有责任的股东追偿,既对具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股东予以有效的惩治与警戒,也填补了资本三原则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不足,以事后救济机制构筑起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网6.注册资本检验制度的健全在原有严格法定资本制下,资本确定原则未能起到杜绝资本虚增灌水,确保股东出资到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验资制度的不健全由于我国社会中间力量缺失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良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求得生存,以出卖虚假验资证明为业,使未达到资本限额要求的公司,可通过造假得以合法注册,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在折中资本制下,如果没有发育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由于管制的放松,有可能使公司的资信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如何对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规范公司登记注册的程序,保证公司在对外关系中具有最基本的资信,是确保实现我国折中资本制目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所在新《公司法》第208条,针对验资机构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证明行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特别作了规定,这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社会资信状况的提高,势必产生重要影响三、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评析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可以看出,我国公司资本制从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标,以事先形式安排为模式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着以实现公司及股东自由决策为主体,以提高公司效率为目标,强化过程监督和事后救济模式的折中资本制度转变这既是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对资本制之真实本质反思与回归的体现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到底是什么?是为了使公司更广泛地筹集到资本而便利地设立公司,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商机,实现对效率的追求,还是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市场交易的安全?法定资本制的实践已证明,试图通过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设置,资本确立维持不变三原则的严格执行,来实现债权担保功能的结果,只能是预期价值与现实功效的背离因此,将股东视为具备诚信的基础,给股东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间,在公司设立之时,赋予其以最为简便的筹资方式,便利地设立公司;在公司运营中,体现股东对公司风险决策享有自主决定权,以便公司有效地抓住瞬息万变的商机,实现资本制度本质价值的复位——筹集资本与高效运营,是我们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的那么,在资本制褪去了债权保障功能之后,如何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在股东权利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实现最优的平衡呢?这需要在资本制度之外建立一个有效的债权保障机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信息披露机制,使债权人根据披露的信息预期自己的利弊得失;公司设立后营运过程中有效控制公司资本不当流失的机制,使债权人及时掌握公司资本的重大变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公司设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将过度风险不当转嫁给债权人时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总之,《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一步相信随着公司治理机制社会信用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债务担保机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文献:[1] 李正华,彭春文.资本运营的商事法律保障[J].政法学刊,2003(6).[2]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政法论坛,2005(3).[3] 任雪,李皓.中外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比较与启示[J].韶关学院学报,2004(5).[4] 任尔昕,史玉成.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J].政法论坛,2003(2).Comment on the Meaning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Capital System Reform——A Concurrent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Items of the Company LawWANG Yu(College of Law, Central Finance and Econom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1, China)Abstract: The company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that the company relies for existence and undertakes a responsibility outward and independently, having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company creditor benefits. But with the growing function of rational capital investment, the pension function of the company capital is reducing gradually; the company is limited in financing and management. Therefore, the capital system of all countries heads for loosing and agility. As the original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ists many limitations, the emend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sets a solid step for the reform and consummation of the company system, and has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promoting company development, protecting the creditor benefits, and carrying out the whole movement with positive market words: company capital system;legal capital system;compromise capital system;company law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制约束。下面学术堂收集了部分公司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免费参考!1、论我国公司法与公司资本制度2、公司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基于新《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的修改3、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5、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6、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7、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以重庆实践为例8、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演进探析--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9、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10、浅析我国“一元公司”的发展前景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1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13、德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14、论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资本制三大罪名的影响15、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