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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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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博士毕业学位论文如何选题

论文选题技巧之博士毕业学位论文如何选题-博士生入学后,即应开始考虑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搜集相关资料,对其可行性进行自我论证。在自己思考相对成熟后,再与导师讨论和论证。取得导师的同意后,初步确定选题,然后进一步搜集文献资料,做好开题准备。

博士生毕业之后也需要写毕业论文,今天文无忧论文格式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博士毕业论文的写作要点。博士生入学后,即应开始考虑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搜集相关资料,对其可行性进行自我论证。在自己思考相对成熟后,再与导师讨论和论证。取得导师的同意后,初步确定选题,然后进一步搜集文献资料,做好开题准备。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五点:

(1)“值”,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研究的前沿性或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值得研究;

(2)“新”,选题具有新颖性,要尽量选择别人没有研究或者虽有研究但没有突破的课题,避免重复研究;

(3)“能”,对于该选题,博士生本人已有相当的积累,自己能够写好;

(4)“小”,选题要小,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小题大做,指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只是解决一个基本问题,只有选题小,资料才能搜集全,挖掘才能深入,论文才能真正做好;

(5)“专”,选题应当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紧密相关,属于本专业博士点研究方向的范围。

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当年6月底)进行。各门课程考试以及综合考试合格者,方可开题。开题前,博士生撰写书面开题报告,并且至少应当提前三天将开题报告送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各位导师一人一份。开题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文献综述);(3)论文准备解决的基本问题;(4)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5)论文的初步框架;(6)论文的写作计划。

开题时,先由博士生进行报告,然后由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的各位导师对选题的可行性及论文的结构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否则不得进入论文的下一阶段。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生即应开始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生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12万字。

在写作中,应当注意:(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有一个命题(即博士学位论文所要论证的原创性观点)。整个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紧紧围绕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命题的论证而展开。命题不能过多,只能有一个。千万不能将博士学位论文写成面面俱到、缺乏论证的教科书。(2)在写作时间上必须抓紧,宜早不宜迟。到中期汇报时论文字数要过半,不低于6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中期汇报,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当年5月底6月初,一般安排在上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的第二天)进行。每位博士生都必须参加中期汇报,不参加中期汇报的博士生,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和正式答辩。

博士生进行中期汇报,应撰写书面报告,并送交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各位老师一人一份。中期汇报的书面报告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1)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2)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3)在写作过程中调整后的论文提纲。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要求 发表时间:2007-7-27 0:59:00 阅读次数:169 为进一步提高本博士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并规范本博士点的学位论文工作,根据《xx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xx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格式》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博士点的实际情况,现就本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作出如下几点规定:一、论文选题与开题博士生入学后,即应开始考虑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搜集相关资料,对其可行性进行自我论证。在自己思考相对成熟后,再与导师讨论和论证。取得导师的同意后,初步确定选题,然后进一步搜集文献资料,做好开题准备。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五点:(1)“值”,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研究的前沿性或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值得研究;(2)“新”,选题具有新颖性,要尽量选择别人没有研究或者虽有研究但没有突破的课题,避免重复研究;(3)“能”,对于该选题,博士生本人已有相当的积累,自己能够写好;(4)“小”,选题要小,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小题大做,指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只是解决一个基本问题,只有选题小,资料才能搜集全,挖掘才能深入,论文才能真正做好;(5)“专”,选题应当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紧密相关,属于本专业博士点研究方向的范围。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当年6月底)进行。各门课程考试以及综合考试合格者,方可开题。开题前,博士生撰写书面开题报告,并且至少应当提前三天将开题报告送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各位导师一人一份。开题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文献综述);(3)论文准备解决的基本问题;(4)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5)论文的初步框架;(6)论文的写作计划。开题时,先由博士生进行报告,然后由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的各位导师对选题的可行性及论文的结构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否则不得进入论文的下一阶段。二、论文写作与中期汇报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生即应开始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生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12万字。在写作中,应当注意:(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有一个命题(即博士学位论文所要论证的原创性观点)。整个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紧紧围绕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命题的论证而展开。命题不能过多,只能有一个。千万不能将博士学位论文写成面面俱到、缺乏论证的教科书。(2)在写作时间上必须抓紧,宜早不宜迟。到中期汇报时论文字数要过半,不低于6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中期汇报,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当年5月底6月初,一般安排在上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的第二天)进行。每位博士生都必须参加中期汇报,不参加中期汇报的博士生,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和正式答辩。博士生进行中期汇报,应撰写书面报告,并送交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各位老师一人一份。中期汇报的书面报告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1)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2)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3)在写作过程中调整后的论文提纲。三、论文初稿与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应当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当年12月底)完成,并提交导师审阅。博士生应当根据导师的意见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而且于预答辩前完成修改稿并提交预答辩导师。预答辩在论文正式定稿一个月前(一般在答辩当年的3月1日左右)进行。未经预答辩者,不得进入正式答辩。预答辩参考答辩程序进行,博士生主要应陈述论文的研究意义、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以及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回答预答辩导师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四、论文定稿与正式答辩预答辩后,博士生应当根据预答辩时发现的问题及导师们的意见,对论文进行最后一次修改和完善。论文最后修改完毕,征得导师同意后,正式定稿。论文的正式稿,必须符合《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格式》的要求。论文定稿的时间,一般在答辩当年的4月1日左右。论文定稿后,即由导师签字并送学校指定的印刷厂排版印刷,确保在4月15日前将印刷好的学位论文一式20份、论文详细摘要一式10份送至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以便及时将论文送外校专家评阅。校学位办、图书馆和档案馆所要求提供的学位论文和论文详细摘要一式6份,由印刷厂统一交送。博士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一般安排在答辩当年的5月底进行。博士论文的评阅、答辩等程序,按照《xx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导师的论文指导工作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具体由博士生导师负责,实行导师个别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博士生导师应当精心指导并及时督促博士生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对博士生撰写论文的全过程加以监督和指导,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确保论文与本博士点专业及其研究方向的关联性,以保持和发展所在研究方向的特色和优势以及本博士点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六、其他事宜本要求所规定的论文写作各阶段的时间是初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在当年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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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词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2021论文答谢词,欢迎大家分享。

经过半年的忙碌和工作,本次毕业设计已经接近尾声,作为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设计,由于经验的匮乏,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如果没有xx导师的督促指导,以及一起工作的同学们的支持,想要完成这个设计是难以想象的。

在这里,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xx老师。xx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外出实习到查阅资料,设计草案的确定和修改,中期检查,后期详细设计,装配草图等整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我的设计较为复杂烦琐,但是xx老师仍然细心地纠正图纸中的错误。除了敬佩X老师的专业水平外,他的治学严谨和科学研究的 精神,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并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其次,我要感谢和我一起作毕业设计的玉树临风的xx同学,她在本次设计中勤奋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来完成此次毕业设计,并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量。如果没有她的努力工作,此次设计的完成将变得非常困难。

然后,我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们打下机械专业知识的基础;同时我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此次毕业设计才会得以顺利完成。

最后,我要感谢xx工学院和我的母校——xx大学四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

同许多即将毕业的同学一样,我迟迟没有完成这篇致谢,是因为似乎致谢不仅仅是给毕业论文画上了句点,更是为三年研究生生活画上了休止符。时间过的太快,初至南师的情景还那么明晰地映在我的脑海,现如今自己却已经成为了一名即将离校的毕业生。

我想即便是许多年后回望起来,南师留给我的美好记忆也仍将是鲜活明艳的,仙林的幽山鸟鸣,随园的古朴典雅,都让南师如同一位从民国走来的温柔少女,令人见之难忘。论文完成之际,我首先想感谢的就是我最敬爱的导师汤善鹏老师。汤老师为人温和,平易近人,与学生相处时不仅仅是一位老师、一位长者,更是一位亲切的朋友。所谓良师益友,莫过于此。三年来,汤老师教会了我阅读学术著作和撰写读书笔记,我想这将是令我受益一生的好习惯。此次毕业论文的完成更是离不开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论文开题时,老师正在美国西北大学做访问学者,为了保证我的论文选题质量,老师在百忙之中还多次与我通电话、发邮件,细致指导我的论文开题。论文写作过程中,老师不仅为我提供了关键的一手英文资料,初稿完成后更是细心阅读修改,甚至细微到标点符号的运用错误亦帮我指出。实际上,论文开题后我曾一度怀疑自己能否做好这个论题,而汤老师期间多次给予我鼓励和宽慰,在精神上为我缓解了很大压力。我的硕士论文能够顺利完成离不开老师的悉心帮助。但是,我知道由于自己的学术水平和英文阅读能力有限,论文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对此我也深感惭愧;以后若有机会,我想我还会就这一论题再深入思考,精雕细琢。研究生三年时间,能够跟着汤老师学习真的是一件十分幸运的事,学术上、生活上老师都处处为学生着想考虑,我对老师的感激和崇敬之情无以言表,在此只想道一句:老师您辛苦了,谢谢您!

我还想感谢此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杨春福老师、夏锦文老师、庞正老师、孙文恺老师和方乐老师,感谢各位老师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学生的拙作,并给学生提出宝贵的意见,此次答辩能与各位老师交流令学生受益匪浅。同时,我想特别感谢庞正老师和孙文恺老师,此次答辩,两位老师对我的论文所给予的肯定实在令我不胜欣喜,因为一直以来,两位老师都是我学术上和生活上的精神偶像,能够得到两位老师的认可对我来说真的是无比幸运的事情,两位的老师的肯定就是对我最大的鼓励和嘉奖。我还要感谢法学理论教研室的各位老师。老师们的人格魅力深深的感染着学生:龚廷泰老师的睿智渊博,庞正老师的犀利透彻,孙文恺老师的豪迈不羁,夏锦文老师的温文尔雅,张镭老师的风趣幽默,方乐老师的敏锐独到。老师们虽性格各异,却都有着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令我辈心折。感谢各位老师的教导,让我得以一窥法理学博大精深的魅力。学无止境,以师为范。我还要感谢11级法学理论的所有同窗。三年的南师生活,我们相互砥砺,共同学习。也曾共游金陵,登高望远。

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因为你们而变得更加叫人留恋珍惜。在此,我想把许巍的《旅行》中的歌词送给你们: 谁画出这天地又画下我和你,让我们的世界绚丽多彩。谁让我们哭泣又给我们惊喜,让我们就这样相爱相遇。总是要说再见相聚又分离,总是走在漫长的路上。 愿你们在以后漫长的人生路上走得一帆风顺。而研究生三年我最亲密的伙伴和朋友:李凤、陆赞和王浩,我想特别地向你们表达我的感谢。感谢你们的陪伴,几年的相处让我们有了不言而喻的默契。与你们在一起,我能真切地感受我们在杭州法喜寺拜佛吃斋时所见的那一首佛偈所传达出的禅意: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 时间让我们各奔天涯,但我想,我们的这一份初心将不会被岁月磨蚀。另外,我也想感谢同在汤老师门下学习的各位师兄妹,谢谢你们在例会上给我论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刘秀、盛迁和曹琼琼同学,在论文定稿的过程中你们仔细的替我指出其中细微的格式及用词错误,为我的论文校对工作提供了极大帮助。与各位同门的相处令我十分愉快且受益良多,尤其是与刘秀、吴春霞同学的三年同门情谊更是我十分珍视的。最后,我还要感谢我十多年来最好的朋友展岑岑和我的父母。20xx年到20xx年,十多年的陪伴让你成为我生命中最重要最亲密的朋友。你总能在意想不到的时候给我惊喜和支持。在南京共同生活的这三年,我们实衣服、尝美食、吹牛吐槽,南京的大街小巷都曾留下我们的足迹。十多年的情谊已无需多言,但是,还是想对你说,谢谢你出现在我的生命中。

我最亲爱的父母,你们一直是我最坚强的后盾,二十多年来,你们把你们最好的最完整的爱都给了我,女儿无以为表,唯有独立的承担起自己应有的那份责任,不再让你们担心牵挂,尽自己之所能去回报你们。即将走上社会,离开生活了近二十年的学校,心情不可谓不复杂。但我相信光阴的磨砺会给我力量和勇气,如今的脆弱终会蜕变为坚强。惟愿奋进不息,不忘初心,踏歌长行,梦想永在!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______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

这三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忙。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感谢xxx老师对我论文的悉心指导,从论文选题到论文的写作过程给予我真诚的鼓励、中肯的建议和指导。他严谨的治学作风给予我深深地影响,促使我在论文写作中精益求精。对xx老师的辛勤指导,呈上我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父母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鼓励和支持,他们的经历促使我满怀热情投入到这篇论文的写作之中。

感谢在我大学四年学习生活中,给予我淳淳教诲的所有的老师们,谢谢您们曾经给予我的一切。

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

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

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感谢XXX等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福建农林大学谢拥群教授、陈礼辉教授、黄六莲高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三年的学习期间,得到XXXX等师兄和师弟妹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没有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是没有办法完成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同窗之间的友谊永远长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对两年半来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人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陈引教授。在陈老师的悉心栽培和指导下,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自己的.学习和科研能力。陈老师高尚的人格、宽广的胸怀、乐观的态度使我受益终生。陈老师教授我的不仅是专业知识和科研技能,更是人生的学问和生活的道理,这些都深深地影响着我并将继续指引我今后的工作、生活。

同时,感谢裘益政老师对我的指导和帮助。裘老师严谨的作风、宽广的思路、渊博的学识使我受益匪浅。裘老师的尽心指导给了我在学术上莫大的帮助。

感谢杨思瑜硕士、张悦硕士,汝晓琴硕士,黄翔硕士在我论文期间给我的指导和帮助。

感谢我的室友喻凌云,邵瑞,张瑞雪等同学,有了她们,硕士期间我不但收获了知识,也拥有了友谊和快乐。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老公叶靖,他们的支持、信任、鼓励是我不断向前的动力。感谢他们为我营造的良好的成长和生活环境。

寒来暑往,岁月如梭,眨眼间,美好的大学生活又将告一段落。光阴荏苒,在“浙理”求学的岁月,难以忘怀的是恩师何邦武教授的传道受业、诲人不倦,弥足珍贵的是同窗小伙伴们的深切友谊,感激不尽的是父母双亲毅然对我的支持鼓励……曾几何时,在负笈从师的道路上,有过彷徨、迷惑,有过欣喜、悲伤,但好在师长谆谆教导、伯乐不弃驽马,有父母的默默扶持支持,有同学少年间的勉励,更有‘浙理’大家庭的温暖,终使我积极前行,不忘初心。

首先,请允许我再次感谢我亲爱的恩师——我的导师何邦武教授,承蒙恩师不弃、悉心教导,让我感受到如沐春风般的亲切,何老师不仅指明了我学术研究的方向与进路,在学业上悉心指导,在生活上多方关照,更是教给我很多做人做学问的道理,他的和蔼可亲、严谨细致、着述等身,让我深感高山仰止,被师尊的人格魅力与学术成就所折服。故人生能逢何教授这一良师,实属三生有幸。

其次,感谢父母对我求学的理解支持。‘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感谢父母在物质与精神上对我的全力支持。作为家中独子,未能早日担起全家的责任,实属惭愧,但是父母双亲仍然毫不动摇地鼓励、资助我求学,在我苦闷、寂寞时给予精神上的鼓励与归属感,实让我这个为人子者感激亲恩。

本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____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设计遇到问题时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设计顺利的进行。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郭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职责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

还要感谢和我同一设计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设计中和我一齐探讨问题,并指出我设计上的误区,使我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把设计顺利的进行下去,没有你们的帮忙我不可能这样顺利地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感谢xxxx老师对我论文的悉心指导,从论文选题到论文的 写作过程给予我真诚的鼓励、中肯的建议和指导。他严谨的治学作风给予我深深地影响,促使我在论文 写作中精益求精。对xx老师的辛勤指导,呈上我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父母在我论文 写作过程中给予的鼓励和支持,他们的经历促使我满怀热情投入到这 篇论文的 写作之中。

感谢在我大学四年学习生活中,给予我淳淳教诲的所有的老师们,谢谢您们曾经给予我的一切。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三年的研究生生涯转瞬即逝。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向在我读研期间始终支持我,不断鼓励我的老师们表达最真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的是我的硕士生导师——李桂林教授。在这三年的时光里,李老师就像海洋中的灯塔,始终指引着我前进。在生活中,李老师十分关注我的就业情况,时常给我分析各职业的前景,在我的就业指导方面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在学业上,辅导我认真完成课程作业,让我具备了初步写论文的能力;在毕业论文方面,始终如一地督促我尽快、尽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李老师深远的学术见地及亲切的鼓励话语,不断激励着我走出写作时遇到的一次又一次的困境。李老师数年如一日的悉心教导,令我感触颇深。千斤师恩,没齿难忘!

其次,我要感谢苏晓宏老师。苏老师是我来到华政后最早认识的老师之一,既是我本科阶段法理学的授课老师,又在研究生带我学习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在我这些年上学期间给我的学习、生活给予了各方面的帮助。对于苏老师这些年的照顾,我十分感激。此外,我还要感谢所有曾给我授过课的老师,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感谢他们给我思想上的启迪。他们是:张玉堂老师、许斌龙老师、王申老师、潘小军老师,马长山老师,张卓明老师,马金芳老师。

对于即将走上社会,面对新的困难与挑战,我并不会感到恐惧,因为我相信老师们的鼓励与支持将是我前进的一大动力。等再次回校时,希望能再敬老师一杯酒,再与老师叙叙旧。

感谢我的导师XX教授,她/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她/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同学们,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们的细心指导。而你们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进入状态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现在都要各奔前程,大家珍重吧。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当我终于完成这篇论文的写作时,我不禁长长地嘘了一口气。这一次的结束,或许是我整个学生生涯的结束,又或许会成为另外一个开始。

感谢我的导师刘贤汉副教授,本论文是在刘贤汉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刘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颇多。

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刘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刘老师大量的心血。四年来,刘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上、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刘老师致以我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不同的地方来到这个共同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温暖和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对我支持和鼓励,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回首往事,历历在目。在即将离别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一路走来,这里教会了我怎样学习,怎样生活,怎样怎思考,怎样爱与被爱,懂得了许多,也长大了许多。感谢所有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一路对我的关系和支持,永远无法忘怀在树大学习和生活的四年,这里见证着我们永远无法散场的青春。

无以报答这么多善良的人对我的帮助和支持,只能深深说一句:“谢谢”,以此来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由于水平有限,论文难免有许多不足,恳请老师同学们指正。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x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xxxx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杨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杨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经济xxxx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如火的六月,我即将毕业,缤纷的四年大学生活,真有些依依不舍。

回顾四年的大学生活,我是多么庆幸自己能碰上这么多好教员、好队干。他们对我成长的关心和帮助,使我终生受益。在他们身上,我看到的是为人师表的高尚情操,学到的是丰富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在此,对他们表示我最真诚的感谢!

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教员学识渊博,教学有方,特有亲和力,打心底里庆幸自己能碰上她这样的好老师。xx老师自己的工作十分繁忙,但她一直耐心地指导我,从论文选题到最终定稿,每一步都充满了老师对学生的深深关心和她无穷的智慧。借此机会,向她表示我衷心的感谢,谢谢您——xx老师!

祝福曾经关心过我的所有教员、队干和同学健康,快乐,工作顺利。

我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并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是与许多人的关心和帮助分不开的。在此,我要对那些曾经或正在关心和支持我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刘树林教授,感谢他得悉心指导和关怀。导师正直的为人、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进取的精神以及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作风,使我受益非浅,并将激励我终身奋发向上。

其次,我要感谢机械系机房的吕亚萍老师,是她在我最困难的时候援助了我。给了我奋发向上的勇气和信心。

然后,我要感谢实验室的王金东老师和张冬艳、朱保国、薛春芳、夏法峰、杨胡昆等同学,他们在我做论文期间给了我很多无私的帮助。

最后,我还要感谢默默关心和支持我的家人。

我要衷心的对你们说:谢谢你们!

在职博士论文答辩流程主要分为论文写作,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并且要求学员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论文答辩。参加在职博士论文答辩的学员,需要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后,才能参加在职博士论文答辩,除此之外,在职博士对学员个人水平也是有一定要求的。例如学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标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职博士论文写作关于在职博士学员论文写作的要求有三点。1、学员论文中涉及著作、发明、发现等,其中本人独立完成部分,可以有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非本人部分需要参与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2、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3、学员的论文需要在指定的博士导师指导下完成,需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在职博士论文评阅学员完成论文写作之后,需要进行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评论评阅人。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送,论文评阅通过之后,可以进行论文答辩。在职博士论文答辩在职博士论文答辩自然离不开院校论文答辩委员会,学员参加院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的公开论文答辩,通过之后,方可申请获得博士学位证书。院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院校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教育部论文抽检流程如下:毕业后论文抽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逻辑、研究方法、写作安排、格式规范等。不同程度的主要检查内容不同。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样检查主要考察学生的学术素养,而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抽样检查主要考察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论文抽查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步评估由三名专家进行。如果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学生的论文没有问题,初评就会顺利通过。否则,该论文将继续参与重新评估,并由另外两名专家进行审查。如果重新评估仍然失败,将被视为有问题的论文。一旦有问题的文章被查实有抄袭、代写、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作者的学位将被取消,学位证书也将被取消。所以,为了顺利毕业,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写,保证原创性,否则,即使有幸通过了学校的检查,没能通过毕业后论文抽检也是白搭。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如下: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合格性考察。区别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重点考察研究生创新性和科研能力,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考察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

论文抽检结果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教育部论文抽检被抽中不是因为答辩成绩低。根据官方查询,论文抽检是随机的。2014年1月,教育部官网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全国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全国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5%左右。2021年12月,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下称《计划》),《计划》要求加大北京地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抽检范围实现专业学位、非全日制、同等学力、留学生等学生群体全覆盖。同时,提高市属高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加大人文社科类、艺术类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力度。

不一样。

抽查指的是从一个数据样本中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是选择性检查。而盲审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与样本数据没有直接关系。

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

对于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有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如下:

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进行质量约谈;

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减少所在学院(系)当期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如同一学院(系)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减扣该学院(系)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名额,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

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第七条 校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盲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博士学位论文

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博士论文的字数,不同学校所规定的博士生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不同,以河南大学2019年上半年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为例:

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不包括参考文献)的字数:

自然科学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万字。

扩展资料:

博士论文类型的分类:

1、专题型

这是在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

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参考资料:

河南大学研究生院-2019研究生论文学位授予通知

百度百科-博士论文

博士毕业论文是有字数限制的、理工科和社科类的要求不同,不同大学的要求也不同。以河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为例:

根据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的规定:

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不包括参考文献)的字数:自然科学博士(理工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博士(社科类)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扩展资料:

博士论文字体要求:

1、尾数"0”多的5位以上数字,可以改写为以万和亿为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等作单位(百、千、兆等词头除外)。

2、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用以定位的"0”。数值有效位数末尾的"0”也不能省略,应全部写出。

3、数值的修约按照GB 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其简明口诀为“4舍6入5看右,5后有数进上去,尾数为0向左看,左数奇进偶舍弃”。

4、附带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每个数值后单位不能省略。例如:5 cm×8 cm×10 cm,不能写成5×8×10 cm或5×8×10 cm3。

5、一系列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可以仅在最末1个数字后写出单位符号。例如:60、80、100 mol/L,不必写作60 mol/L、80 mol/L、100 mol/L。

6、分数在1行中排列时,分号用斜线。

参考资料: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论文要求

百度百科-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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