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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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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论文正文

不属于正文。文献综述的写作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文献综述指大学生在毕业论文开题前,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专题的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的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所谓“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该能够以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毕业生写作文献综述的意义文献综述的写作是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中一次重要的研究实践活动。要求毕业生撰写文献综述具有以下意义:1. 了解前人关于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而不是重复别人走过的路。熟悉前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可以避免重复研究的无效劳动,可以站在前人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研究。2. 掌握与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没有理论基础的研究很难深入下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3. 提高毕业生的归纳、分析、综合能力,也有利于其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二、文献综述的基本特征文献综述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综合性。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时期同一课题的所有主要研究成果的综合概括。因此,要尽可能把所有重要研究成果搜集到手,并作认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使各种流派的观点清楚明晰,不要遗漏重要的流派和观点。第二,描述性。文献综述在对各种流派的观点作介绍时,应该保持这些观点的“原味”,这就要求对被介绍的观点作客观性的描述。因此,撰写文献综述,首先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转述各派的重要观点;同时,在归纳各种观点时要抓住要点,表述时应简明扼要。第三,评价性。文献综述不能局限于介绍研究成果,传递学术信息,还要对各种成果进行恰当而中肯的评价,并表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文献综述重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由于评价的倾向性,通过文献综述,就会引导出对课题今后发展动向或趋势的说明。文献综述的写作应体现文献综述“综合性”、“描述性”和“评价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做到尽可能把与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搜集齐全,尽可能对各类观点作出准确的分析与归纳,尽可能在客观描述各派观点的基础上作出评述,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阐述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

文献综述不应是对已有文献的重复、罗列和一般性介绍,而应是对以往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因此,文献综述应包括综合提炼和分析评论双重含义。写文献综述时,要有研究依据,不能凭空想象,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最后,你知道怎么写文献综述吗??文献综述的写作这些技巧你掌握了没?写作文献综述之前查找文献是尤其重要的环节,首先文献一定要是最新的研究进展,并且研究结果具有代表性!要相关性高的文章,要权威性高的文章,要一手文献。文献综述的文献数量不需要太多,10篇左右的文献即可。要把握住每一篇文献的要点进行阐述! 文献综述格式一般包括:①引言部分:包括对研究背景、意义方面进行展开写作。依据研究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凸显研究的综述目的的意义、问题背景、文献研究的范围等重要信息。②正文部分:是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对研究的现状、内容、方法、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重点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表述,可以更加明确研究方向,方便方便导师对研究内容的快速了解,并且需要阐述研究的创新点。③结论部分:对研究进行总结归纳,表述对本课题的研究意见,可以具体描述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具备创新性,不是照搬,要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自己的观点。其次要具有评述性,通过述归纳总结,引导出对课题今后发展动向或者趋势的说明。总结目前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提出新的研究设想和研究内容。④文献部分:列出参考文献,使研究内容更加具有说服力,增加依据,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要注意格式正确,保证格式不出错! 在写作文献综述的过程中要保持头脑清醒,逻辑清晰,要了解自己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前人是采用什么方法解决问题的?必须做到具有逻辑性!要记住,广泛阅读是基础,逻辑分析与归纳是关键,表达是最后的完美呈现。

论文文献综述写法如下:

内容要求:文献综述是在研究选题确定后并在大量搜集、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相关课题或相关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的综合性介绍,目的是理清本课题已有的研究基础及尚存的研究空间,它既可以给研究者在充分借鉴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深化本课题的研究指明方向,还可以帮助读者(或论文审阅者)明确本研究的新意所在。

文献综述的结构一般由下列成份构成:1、标题。文献综述的标题一般多是在论文选题的标题后加“研究综述”或“文献综述”字样。

2、提要或前言。此部分一般不用专设标题,而是直接作为整个文献综述的开篇部分。内容是简要介绍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果本课题涉及到较前沿的理论,还应对该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最后要介绍研究者搜集的资料范围及资料来源,其中要讲清查阅了哪些主要着作、在网络中查询了哪些资料库(如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并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搜索(如通过输入“关键词”或“作者名”或“文章名”进行搜索,一般用精确匹配),共搜索到的相关论文的篇目数量多少,对自己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多少等信息。

3、正文。这是文献综述的核心部分。应在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对自己搜集到的有用资料进行系统介绍。撰写此部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对已有成果要分类介绍,各类之间用小标题区分。以下是常见的分类线索:按时空分类(如:本课题的研究历史与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与国内研究现状)按本课题所涉及的不同子课题分类;按已有成果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类,等等。

其二、既要有概括的介绍,又要有重点介绍。根据自己的分类,对各类研究先做概括介绍,然后对此类研究中具有代表。

论文综述不属于论文正文,综述论文(包括元分析) 通过对已发表材料的组织、综合和评价,以及对当前研究进展的考察来澄清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综述论文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包括以下内容: 对问题进行定义; 总结以前的研究,使读者了解研究的现状; 辨明文献中各种关系、矛盾、差距及不一致之处; 建议解决问题的后续步骤。 综述论文的组织形式是按逻辑关系而不是按研究进程来组织的。

类型

1、归纳性综述:归纳性综述是作者将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并按一定顺序进行分类排列,使它们互相关联,前后连贯,而撰写的具有条理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学术论文。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某一专题、某一领域的当前研究进展,但很少有作者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2、普通性综述:普通性综述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作者,在收集较多资料的基础上撰写的系统性和逻辑性都较强的学术论文,文中能表达出作者的观点或倾向性。因而论文对从事该专题、该领域工作的读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3、评论性综述:评述性综述系有较高学术水平、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作者。在搜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原始素材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撰写的反映当前该领域研究进展,和发展前景的评论性学术论文。

因论文的逻辑性强,有较多作者的见解和评论。故对读者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对读者的研究工作具有导向意义。

论文正文有文献综述吗

研究综述属于论文正文的一部分,在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是需要你对你所读的文献进行综述的,并且正文中引用论文也来自你的综述。

论文正文怎么写

论文的核心部分,应当多占些篇幅。必须做到论点准确、论据有力、论证充分。论点的表述要准确、简洁。这方面除了与作者的表达能力有关外,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论点要准确,应当体现在文字的严谨上,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丢掉“唯一”两字就失去科学意义。如果发现自己的论点别人早已陈述过,可有两种做法。

综合别人的意见用不同的材料佐证,更换材料,变化论述角度,形成新观点。论据要典型、有力。无论理论或是事实论据都要做到两点:要典型,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足以使人信服。

二要准确,引用的事例、名言、数据、文献等等必须出处明确,引用完整,避免产生歧义。论证可分为直接论证和问接论证。直接论证主要从正面进行论述。

如果用演绎法,可从一般往特殊进行推导由公认的原理为依据推出它与论点的内在联系,从普遍性上证明论点的成立。如果用归纳法,可从特殊往一般进行推导, 由具体的事实为依据归纳出它们论点的共同点,从而证明一般性的结论成立。

间接论证主要从论点的反面或侧面人手,运用反证法、类比法。反证法是通过证明相反的论点不能成立从而证明自己的观点成立。类比法是从侧面论述,通过比较相同或相类似事物某些属性后得出结论。其形式有:通过同类事物来比较,由已知的相同属性推导出另一届性相同。

通过设喻来类比,以喻体来形象地证明本体(即自己)的观点正确。论证中要根据具体的论点、论据灵活地使用论证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达到论点论据的高度统一。论文篇幅主要还要依内容而定。不少专家认为,我国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论文1万字左右为宜,硕士论文约3万字,博士论文约6万字。

不属于正文。文献综述的写作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文献综述指大学生在毕业论文开题前,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专题的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的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所谓“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该能够以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毕业生写作文献综述的意义文献综述的写作是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中一次重要的研究实践活动。要求毕业生撰写文献综述具有以下意义:1. 了解前人关于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而不是重复别人走过的路。熟悉前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可以避免重复研究的无效劳动,可以站在前人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研究。2. 掌握与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没有理论基础的研究很难深入下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3. 提高毕业生的归纳、分析、综合能力,也有利于其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二、文献综述的基本特征文献综述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综合性。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时期同一课题的所有主要研究成果的综合概括。因此,要尽可能把所有重要研究成果搜集到手,并作认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使各种流派的观点清楚明晰,不要遗漏重要的流派和观点。第二,描述性。文献综述在对各种流派的观点作介绍时,应该保持这些观点的“原味”,这就要求对被介绍的观点作客观性的描述。因此,撰写文献综述,首先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转述各派的重要观点;同时,在归纳各种观点时要抓住要点,表述时应简明扼要。第三,评价性。文献综述不能局限于介绍研究成果,传递学术信息,还要对各种成果进行恰当而中肯的评价,并表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文献综述重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由于评价的倾向性,通过文献综述,就会引导出对课题今后发展动向或趋势的说明。文献综述的写作应体现文献综述“综合性”、“描述性”和“评价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做到尽可能把与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搜集齐全,尽可能对各类观点作出准确的分析与归纳,尽可能在客观描述各派观点的基础上作出评述,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阐述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

论文的结论部分的要素不包括文献综述。

论文正文部分需要包括前言、文献综述、研究设计、结果与分析、结论等几部分内容。

1、前言

前言是论文的起始部分,主要是用来简要说明研究问题的内容,目的,方法和意义,阐明全文的主要观点(文章论点)。

2、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论文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文献综述可以放在前言后面作为独立的一个章节,有时也可以放在前言中,作为前言的一部分。

3、研究设计

研究设计也是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是理工科论文,研究设计部分需要说明本论文的设计思路、主要方法和过程。如果是文科论文,则需要说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总之,研究设计就是要说明你用了什么方法和步骤来解决你的研究问题。

4、结果与分析

结果与分析是对研究的数据和结果进行讨论和分析。这部分是论文的精华部分,在呈现研究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时要注意逻辑性。

5、结论

结论部分需要简要说明从该项研究结果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推广前景。

文献综述写作要求:

1、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2、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不应过多叙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书中的常识性内容,确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时,只需以参考引文的形式标出即可。在引言中提示本文的工作和观点时,意思应明确,语言应简练。

3、回顾历史要有重点,内容要紧扣文章标题,围绕标题介绍背景,用几句话概括即可;在提示所用的方法时,不要求写出方法、结果,不要展开讨论。

虽可适当引用过去的文献内容,但不要长篇罗列,不能把前言写成该研究的历史发展;不要把前言写成文献小综述,更不要去重复说明那些教科书上已有或本领域研究人员所共知的常识性内容。

间接正犯论文文献综述

一、关于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此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 存在争论。 (一)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对此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1.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2.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100000000%不会!放一亿个心吧!

一,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二,论片面共犯三,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四,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对补充问题的回答:任何一个老师都不会弱智到不知道自己学生的能力范围,一个法本的学生是绝对不太可能只靠自己的那点可怜到极点的法理写出一篇滔滔不绝的大论的。但是,抄归抄,必须抄的有才气,就是不能完全用相同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去窜连。。。不幸的是,我的篡改能力之强已经可以把5个人的论文合为一体,各有取舍,加上自己的一些法理认识(当然不是非常成熟,否则老师改什么),于是,我的毕业论文居然拿了一个优秀。。。。不过建议你不要这么优秀,因为论文答辩的时候,优秀和良、及格的要求是不同的,我估计你没有像我这样的答辩能力。所以,混过去就好,不要太认真。最好的方式是:你找5篇以上的相似论文,先搞懂其逻辑思路,然后整理出一个自己比较合适的逻辑套路(这样才能答辩),打乱引用的顺序即可。下面是一些相关的论文:你上网用搜索引擎(如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这些论文名字即可找到。论片面共犯 On the Unilateral Complicity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田鹏辉 , 荆轶论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王祎敏 , 贾小龙论片面共犯 On Unilateral Accomplice [青海社会科学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盛茵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意义 One -sided Co -committed Crime: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ern Liao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王娟 , WANG Juan片面共犯理论问题研究 Theoretical study of unilateral joint offender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何畔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与处罚依据 Punishing Reliance and Its Workable Scope of Half Conspiracy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江伟试论片面共犯 A Discussion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徐莹 , XU Ying关于片面共犯探究 Study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Institute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黄继坤 , HUANG Ji-kun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 Theoretical Defect of the Matter of Unilateral Accomplice &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左坚卫 , 周加海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in Joint Offense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黄斌大陆法系共犯分类之比较 Comparison of Accomplice Classification in Civil Law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佴澎 , 贾凌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On One-sided Accomplice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田鹏辉 , 吕晓辉片面共犯问题的思考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 许立颖试析片面共犯的性质 On the Nature of the Unilateral Accomplice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路屹 , LU Yi论片面帮助犯 On Partial Accessory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田鹏辉 , 宋东明 , 郭玥 , Tian Peng-hui , Song Dong-ming , Guo Yue

天下文章一大抄,没事。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1.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2.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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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司法局依法撤销一例社区矫正缓刑案件

近日,白水县司法局邀请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大会期间当场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潘某,男,白水县人,因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潘某来白水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在监管期间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上交的思想汇报及活动情况存在重复,内容出自网络以及凑数行为,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该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启动对潘某撤销缓刑程序。2018年2月26日收到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7刑初8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罪犯潘某宣告缓刑两年的缓刑部分,二、对罪犯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这起撤销缓刑案例是白水司法局2018年的第一例,向正接受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所有服刑人员能够针对此事反省自身,敬畏法律,明确身份,增强服刑意识。今后该局将继续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服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端正学风论文文献综述

学习重点 一 了解综述的写法 二 学写综述 写作指导 综述是综合叙述的意思,即把经过分析的对象或材料的各个部分、各个属性综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然后叙述出来。它需要有较强的抽象、概括和分类整理能力。从写作角度看,综述也是对众多材料进行综合整理的一种常见的写作形式,常用于人物介绍、会议记录整理、情况反映和活动汇报等。 写综述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收集和辨析材料。要通过观察、实验、访谈、调查、阅读等方法,把有关资料收集在一起。收集时,注意资料的广度、深度和准确度。然后将可利用的材料排列辨析,分清轻重主次。 第二,安排好结构。要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材料,注意材料分类的科学性和编排材料的条理性。 第三,语言表达要恰当。综述的目的是把事实和情况说清楚,因此,语言应简明、概括、平实,大段的描绘性的语言是不必要的。 从新闻文体的角度看,综述是述评性新闻的一种,是就若干新闻事实加以综合评述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有综合消息(也称新闻综述)、动态消息、时事综述、读者来信综述等。这里以综合消息和读者来信综述为例加以说明。 综合消息是反映一个时期或某一活动、某一事件全面情况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有两种综合方式:对诸多报道对象某一共同方面情况的横向综合;对某一报道对象某方面情况的发展过程的纵向综合。也有横向和纵向结合来写的。写作时,立足点要高,要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归纳、综合,提炼出观点,注意突出特点,防止面面俱到。下面这篇综合消息,作者注意到了面的概括与典型事例相结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时期电影事业发展的丰硕成果。 阐述了文献综述的目的与作用,给读者提供了一个如何撰写好文献综述的概念,框架以及步骤.指出了写作文献综述一般常犯的错误,并推荐介绍了文献综述的四个基本步骤:概述(归类),摘要,批判,建议. 文献综述在硕士,博士论文写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论文中的一个重要章节.文献综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其目的并不是将可能找到的文章列出,而是要在辨别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论文来综合与评估这些资料.一个成功的文献综述,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论证. 一,文献综述的作用与目的 文献综述要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就目前学术界的成果加以探究.文献综述旨在整合此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权威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在决定论文研究题目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对这个问题已经知道多少;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简而言之,文献综述是一切合理研究的基础. 大多数研究生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就直接进行文献探讨,将在短时间内找到的现有文献做简略引述或归类,也不作批判.甚至与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也无关. 其实回顾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什么是探索性研究,所以必须主动积极地扩大研究文献的来源.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加研究的假设与变量,以改进研究的设计. 文献综述至少可达到的基本目的有:让读者熟悉现有研究主题领域中有关研究的进展与困境;提供后续研究者的思考:未来研究是否可以找出更有意义与更显著的结果;对各种理论的立场说明,可以提出不同的概念架构;作为新假设提出与研究理念的基础,对某现象和行为进行可能的解释;识别概念间的前提假设,理解并学习他人如何界定与衡量关键概念;改进与批判现有研究的不足,推出另类研究,发掘新的研究方法与途径,验证其他相关研究. 总之,研究文献不仅可帮助确认研究主题,也可找出对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发表过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就是重要的问题来源,对论文的回顾会提供宝贵的资料以及研究可行性的范例. 二,文献综述中常见的问题 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 1. 大量罗列堆砌文章 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 2. 轻易放弃研究批判的权利 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 3. 回避和放弃研究冲突另辟蹊径 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 4. 选择性地探讨文献 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鼗毓讼钟械难芯课南?找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 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基础,使论文的研究结果对后续研究有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三,综述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文献综述不仅仅是对一系列无联系内容的概括,而且是对以前的相关研究的思路的综合.文献综述的基本步骤为: 1. 文献综述的第一步:概括归纳 收集文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各种检索工具,如文献索引,文摘杂志检索,也可利用光盘或网络进行检索;二是从综述性文章,专著,教科书等的参考文献中,摘录出有关的文献目录. 选择文献时,应由近及远,因为最新研究常常包括以前研究的参考资料,并且可以使人更快地了解知识和认识的现状.首先要阅读文献资料的摘要和总结,以确定它与要做的研究有没有关系,决定是否需要将它包括在文献综述中.其次要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和研究的需要,对已经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做进一步的筛选,详细,系统地记下所评论的各个文献中研究的问题,目标,方法,结果和结论,及其存在的问题,观点的不足与尚未提出的问题.将相关的,类似的内容,分别归类;对结论不一致的文献,要对比分析,按一定的评价原则,做出是非的判断.同时,对每一项资料的来源要注明完整的出处,不要忽略记录参考文献的次要信息,如出版时间,页码和出版单位所在城市等. 对要评论的文献先进行概括(不是重复),然后进行分析,比较和对照,目的不是为了对以前的研究进行详细解释,而是确保读者能够领会与本研究相关的以前研究的主要方面.个别地和集中地对以前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进行分析和评论,这在文献综述中是非常重要的. 2. 文献综述的第二步:摘要 不同的学科对引用摘要的要求与期望不同[1].虽然文献综述并不仅仅是摘要,但研究结果的概念化与有组织的整合是必要的.其做法包括:将资料组织起来,并连到论文或研究的问题上;整合回顾的结果,摘出已知与未知的部分;理清文献中的正反争论;提出进一步要研究的问题. 3. 文献综述的第三步:批判 文献综述是否有价值,不仅要看其中的新信息与知识的多少,还要看自己对文献作者及编辑者的观点与看法如何. 阅读文献时,要避免外界的影响甚至干扰,客观地叙述和比较国内外各相关学术流派的观点,方法,特点和取得的成效,评价其优点与不足.要根据研究的需求来做批判,注意不要给人以吹毛求疵之感. 一个具有批判性的评论,必须要有精确性,自我解释性和告知性.批判的程度,主要在测试研究生评鉴技巧:是否能分析出文章的中心概念与所提出的论据,做出摘要,并提出简要评估. 文献综述的第三步是在形式上批判其是否符合一些基本写作的标准,即判定其是否为一篇好文章还要看文献中引用的文章与评论的标准.有的台湾学者将其归纳为:代表性,显著性,相关性,适时性和简捷性.

一、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综述的目的是反映某一课题的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从其历史到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都要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评论。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预测技术的发展趋势,为选题和开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文献综述的格式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 参考文献,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也为评审者审查提供查找线索。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学习重点 一 了解综述的写法 二 学写综述 写作指导 综述是综合叙述的意思,即把经过分析的对象或材料的各个部分、各个属性综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然后叙述出来。它需要有较强的抽象、概括和分类整理能力。从写作角度看,综述也是对众多材料进行综合整理的一种常见的写作形式,常用于人物介绍、会议记录整理、情况反映和活动汇报等。 写综述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收集和辨析材料。要通过观察、实验、访谈、调查、阅读等方法,把有关资料收集在一起。收集时,注意资料的广度、深度和准确度。然后将可利用的材料排列辨析,分清轻重主次。 第二,安排好结构。要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材料,注意材料分类的科学性和编排材料的条理性。 第三,语言表达要恰当。综述的目的是把事实和情况说清楚,因此,语言应简明、概括、平实,大段的描绘性的语言是不必要的。 从新闻文体的角度看,综述是述评性新闻的一种,是就若干新闻事实加以综合评述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有综合消息(也称新闻综述)、动态消息、时事综述、读者来信综述等。这里以综合消息和读者来信综述为例加以说明。 综合消息是反映一个时期或某一活动、某一事件全面情况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有两种综合方式:对诸多报道对象某一共同方面情况的横向综合;对某一报道对象某方面情况的发展过程的纵向综合。也有横向和纵向结合来写的。写作时,立足点要高,要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归纳、综合,提炼出观点,注意突出特点,防止面面俱到。下面这篇综合消息,作者注意到了面的概括与典型事例相结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时期电影事业发展的丰硕成果。 阐述了文献综述的目的与作用,给读者提供了一个如何撰写好文献综述的概念,框架以及步骤.指出了写作文献综述一般常犯的错误,并推荐介绍了文献综述的四个基本步骤:概述(归类),摘要,批判,建议.文献综述在硕士,博士论文写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论文中的一个重要章节.文献综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其目的并不是将可能找到的文章列出,而是要在辨别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论文来综合与评估这些资料.一个成功的文献综述,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论证.一,文献综述的作用与目的文献综述要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就目前学术界的成果加以探究.文献综述旨在整合此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权威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在决定论文研究题目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对这个问题已经知道多少;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简而言之,文献综述是一切合理研究的基础.大多数研究生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就直接进行文献探讨,将在短时间内找到的现有文献做简略引述或归类,也不作批判.甚至与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也无关.其实回顾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什么是探索性研究,所以必须主动积极地扩大研究文献的来源.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加研究的假设与变量,以改进研究的设计.文献综述至少可达到的基本目的有:让读者熟悉现有研究主题领域中有关研究的进展与困境;提供后续研究者的思考:未来研究是否可以找出更有意义与更显著的结果;对各种理论的立场说明,可以提出不同的概念架构;作为新假设提出与研究理念的基础,对某现象和行为进行可能的解释;识别概念间的前提假设,理解并学习他人如何界定与衡量关键概念;改进与批判现有研究的不足,推出另类研究,发掘新的研究方法与途径,验证其他相关研究.总之,研究文献不仅可帮助确认研究主题,也可找出对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发表过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就是重要的问题来源,对论文的回顾会提供宝贵的资料以及研究可行性的范例.二,文献综述中常见的问题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1. 大量罗列堆砌文章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2. 轻易放弃研究批判的权利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3. 回避和放弃研究冲突另辟蹊径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4. 选择性地探讨文献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鼗毓讼钟械难芯课南?找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基础,使论文的研究结果对后续研究有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三,综述的基本方法与步骤文献综述不仅仅是对一系列无联系内容的概括,而且是对以前的相关研究的思路的综合.文献综述的基本步骤为:1. 文献综述的第一步:概括归纳收集文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各种检索工具,如文献索引,文摘杂志检索,也可利用光盘或网络进行检索;二是从综述性文章,专著,教科书等的参考文献中,摘录出有关的文献目录.选择文献时,应由近及远,因为最新研究常常包括以前研究的参考资料,并且可以使人更快地了解知识和认识的现状.首先要阅读文献资料的摘要和总结,以确定它与要做的研究有没有关系,决定是否需要将它包括在文献综述中.其次要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和研究的需要,对已经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做进一步的筛选,详细,系统地记下所评论的各个文献中研究的问题,目标,方法,结果和结论,及其存在的问题,观点的不足与尚未提出的问题.将相关的,类似的内容,分别归类;对结论不一致的文献,要对比分析,按一定的评价原则,做出是非的判断.同时,对每一项资料的来源要注明完整的出处,不要忽略记录参考文献的次要信息,如出版时间,页码和出版单位所在城市等.对要评论的文献先进行概括(不是重复),然后进行分析,比较和对照,目的不是为了对以前的研究进行详细解释,而是确保读者能够领会与本研究相关的以前研究的主要方面.个别地和集中地对以前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进行分析和评论,这在文献综述中是非常重要的.2. 文献综述的第二步:摘要不同的学科对引用摘要的要求与期望不同[1].虽然文献综述并不仅仅是摘要,但研究结果的概念化与有组织的整合是必要的.其做法包括:将资料组织起来,并连到论文或研究的问题上;整合回顾的结果,摘出已知与未知的部分;理清文献中的正反争论;提出进一步要研究的问题.3. 文献综述的第三步:批判文献综述是否有价值,不仅要看其中的新信息与知识的多少,还要看自己对文献作者及编辑者的观点与看法如何.阅读文献时,要避免外界的影响甚至干扰,客观地叙述和比较国内外各相关学术流派的观点,方法,特点和取得的成效,评价其优点与不足.要根据研究的需求来做批判,注意不要给人以吹毛求疵之感.一个具有批判性的评论,必须要有精确性,自我解释性和告知性.批判的程度,主要在测试研究生评鉴技巧:是否能分析出文章的中心概念与所提出的论据,做出摘要,并提出简要评估.文献综述的第三步是在形式上批判其是否符合一些基本写作的标准,即判定其是否为一篇好文章还要看文献中引用的文章与评论的标准.有的台湾学者将其归纳为:代表性,显著性,相关性,适时性和简捷性.表1 香港大学建议的论文撰写模式导论开头段落◇简介主题;◇主题的重要性;◇理清首要问题;◇简介各篇(例如.)文章与作者,及其不同或互补之处.主文部分(3个示范)分析A与B的理论/观点分析B的理论/观点比较A与B的理论/观点找出A与B的共同性找出A与B的差异性探讨出一个中心议题议题1:探讨A&B议题2:探讨A&B议题3:探讨A&B结论提出一个比其他更好的理论与立场提出一个优于每一个理论与立场的部分的摘要4. 文献综述的第四步:建议通常一个文献综述是以比较性评论的方式为主,分析两个以上不同的思想学派,议题或者不同人所持的不同立场.香港大学建议的模式[2]如表1所示[3].可以看出,这个模式有三个选项:导论,主文与结论.文献综述的最后步骤是在回顾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建议.根据发展历史和国内外的现状,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可能给予本专业,领域的影响,根据在纵横对比中发现的主流和规律,指出几种发展的可能性,以及对其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趋势进行预测,从而提出新的研究方案等,并说明成果的可能性等.还要指出的是,阅读和分析已有的其他专业研究人员的文献综述,可以高效率地获得有益的观点和建议.但是,这类集中介绍研究成果的综述性文章只能作为新的研究的基础或参考点,不能被用来替代自己的独立研究.总之,要做好硕士,博士论文的选题与研究,必须重视资料概览,认真写好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在硕士、博士论文写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论文中的一个重要章节。文献综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成功与否。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其目的并不是将可能找到的文章列出,而是要在辨别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论文来综合与评估这些资料。一个成功的文献综述,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论证。 一、文献综述的作用与目的 文献综述要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就目前学术界的成果加以探究。文献综述旨在整合此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权威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在决定论文研究题目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对这个间题已经知道多少;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简而言之,文献综述是一切合理研究的基础。 大多数研究生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就直接进行文献探讨,将在短时间内找到的现有文献做简略引述或归类,也不作批判。甚至与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也无关。 其实回顾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什么是探索性研究,所以必须主动积极地扩大研究文献的来源。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加研究的假设与变量,以改进研究的设计。 文献综述至少可达到的基本目的有:让读者熟悉现有研究主题领域中有关研究的进展与困境;提供后续研究者的思考:未来研究是否可以找出更有意义与更显著的结果;对各种理论的立场说明,可以提出不同的概念架构;作为新假设提出与研究理念的基础,对某现象和行为进行可能的解释;识别概念间的前提假设,理解并学习他人如何界定与衡量关键概念;改进与批判现有研究的不足,推出另类研究,发掘新的研究方法与途径,验证其他相关研究。 总之,研究文献不仅可帮助确认研究主题,也可找出对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发表过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就是重要的问题来源,对论文的回顾会提供宝贵的资料以及研究可行性的范例。 2 二、文献综述中常见的问题 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 1.大量罗列堆砌文章 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 2.轻易放弃研究批判的权利 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为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 3.回避和放弃研究冲突另辟蹊径 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的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 4.选择性地探讨文献 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出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 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 [page_break]基础,使论文的研究结果对后续研究有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三、文献综述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3 文献综述不仅仅是对一系列无联系内容的概括,而且是对以前的相关研究的思路的综合。文献综述的基本步骤为: 1.文献综述的第一步:概括归纳 收集文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各种检索工具,如文献索引、文摘杂志检索,也可利用光盘或网络进行检索;二是从综述性文章、专著、教科书等的参考文献中,摘录出有关的文献目录。 选择文献时,应由近及远,因为最新研究常常包括以前研究的参考资料,并且可以使人更快地了解知识和认识的现状。首先要阅读文献资料的摘要和总结,以确定它与要做的研究有没有联系,决定是否需要将它包括在文献综述中。其次要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和研究的需要,对已经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做进一步的筛选,详细、系统地记下所评论的各个文献中研究的问题、目标、方法、结果和结论,及其存在的问题、观点的不足与尚未提出的问题。将相关的、类似的内容,分别归类;对结论不一致的文献,要对比分析,按一定的评价原则,做出是非的判断。同时,对每一项资料的来源要注明完整的出处,不要忽略记录参考文献的次要信息,如出版时间、页码和出版单位所在城市等。 对要评论的文献先进行概括(不是重复),然后进行分析、比较和对照,目的不是为了对以前的研究进行详细解释,而是确保读者能够领会与本研究相关的以前研究的主要方面。个别地和集中地对以前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进行分析和评论,这在文献综述中是非常重要的。 2.文献综述的第二步:摘要 不同的学科对引用摘要的要求与期望不同虽然文献综述并不仅仅是摘要,但研究结果的概念化与有组织的整合是必要的。其做法包括:将资料组织起来,并连到论文或研究的问题上;整合回顾的结果,摘出已知与未知的部分;理清文献中的正反争论;提出进一步要研究的问题。 3.文献综述的第三步:批判 文献综述是否有价值,不仅要看其中的新信息与知识的多少,还要看自己对文献作者及编辑者的观点与看法如何。 阅读文献时,要避免外界的影响甚至干扰,客观地叙述和比较国内外各相关学术流派的观点、方法、特点和取得的成效,评价其优点与不足。要根据研究的需求来做批判,注意不要给人以吹毛求疵之感。 一个具有批判性的评论,必须要有精确性、自我解释性和告知性。批判的程度,主要在测试研究生的评鉴技巧:是否能分析出文章的中心概念与所提出的论据,做出摘要,并提出简要评估。 文献综述的第三步是在形式上批判其是否符合一些基本写作的标准,即判定其是否为一篇好文章还要看文献中引用的文章与评论的标准。有的台湾学者将其归纳为:代表性、显著性、相关性、适时性和简捷性。 4.文献综述的第四步:建议 4 通常一个文献综述是以比较性评论的方式为主,分析两个以上不同的思想学派、议题或者不同人所持的不同立场。香港大学建议的模式如表1 所示: 表1 香港大学建议的论文撰写模式 1.导论 开头段落:简介主题;主题的重要性;理清首要问题;简介各篇(例如A. B. ) 文章与作者,及其不同或互补之处; 2.主文部分(3个示范): 1. 1 分析A 的理论/观点; 1. 2 分析B 的理论/观点; 1. 3 比较A 与B 的理论/观点; 2. 1 找出A 与B 的共同性; 2. 2 找出A 与B 的差异性; 2. 3 探讨出一个中心议:议题1:探讨A&B ;议题2:探讨A&B ;议题3:探讨A&B 3.结论 : 提出一个比其他更好的理论与立场; 提出一个优于每一个理论与立场的部分的摘要 可以看出,这个模式有三个选项:导论、主文与结论。 文献综述的最后步骤是在回顾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建议。根据发展历史和国内外的现状,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可能给予本专业、领域的影响,根据在纵横对比中发现的主流和规律,指出几种发展的可能性,以及对其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趋势进行预测,从而提出新的研究设想、研究内容,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步骤和研究方案等,并说明成果的可能性等。 还要指出的是,阅读和分析已有的其他专业研究人员的文献综述,可以高效率地获得有益的观点和建议。但是,这类集中介绍研究成果的综述性文章只能作为新的研究的基础或参考点,不能被用来替代自己的独立研究。总之,要做好硕士、博士论文的选题与研究,必须重视资料概览,认真写好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中常见的问题

文献综述的目标不仅仅是报告信息,而是建立联系和综合想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献综述中常见的问题,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

1、大量罗列堆砌文章

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

2、轻易放弃研究批判的权利

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

3、回避和放弃研究冲突另辟蹊径

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

4、选择性地探讨文献

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

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基础,使论文的研究结果对后续研究有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扩展资料:其他问题

1.文献搜集不全,遗漏重要观点

有些研究生由于资料搜集范围或方法不当,未能将有代表性的资料完全纳入研究的范围,或仅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材料。其结果便是不能系统全面地把握研究现状,或片面理解他人研究结果,从而盲目地认为某问题或领域尚未被研究,使得自己的研究变成一种重复性的劳动。因此,在撰写综述前一定要全面搜集资料,学位论文研究更要“必能精通专门之学,读尽专门之书,真有所见出乎其外方可下笔”。

2.文献阅读不深入,简单罗列,“综”而不“述”

撰写综述必须充分理解已有的研究观点,并用合理的逻辑(或是时间顺序、或是观点的内存逻辑、相似程度等)将它们准确地表述出来。如果综述仅仅是将前人的观点罗列出来而未进行系统分类、归纳和提炼,那么内容就会十分杂乱,缺乏内在的逻辑。这样不利于厘清已有研究结果之间的关系,难以认清某问题研究的发展脉络、深入研究、存在的问题等,更不必说走到问题研究的前沿了。

如果是“综”而不“述”,那么,即便是内容有一定的系统性,充其量也只是陈述了他人的观点,达不到通过分析、评说而发现和确立论文选题的目的。

3.个人观点在综述中占主体

有些研究生在综述中对研究现状的梳理和介绍只是一笔带过,用大量的篇幅进行评述,进而提出自己的研究设想,结果将文献综述写成了评论或研究计划。

文献综述主要是梳理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及动态,厘清研究现状进展与困境,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参考。因此,综述的重点在于“综”,即其主要部分应是对前人观点的客观阐释和分析;个人观点,即适当“述”,,可以起到点睛式的评论或启示的作用,但不应是主体。另外,综述提炼的观点必须以原始文献为依据,不能把观点强加给原作者;如果有不同的观点,可对原作者的观点进行评议,但论据必须充分,并能使读者分清哪些是原作者的观点,哪些是综述者本人的观点,不能混杂在一起。

4.避重就轻,故意突出自己研究的重要性

如前文所述,研究生写综述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学位论文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点。有些研究生在做完综述之后,还是难以发现问题,便认为该领域已经无问题可以研究,为了完成论文便故意在综述中漏掉或弱化某些研究成果,或者放大已有研究的不足,以便突出自己研究的价值和意义。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重复研究,其创新性是可想而知的。其实,未能发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自身的学术积累不够或思考不深入;可能是选题不当,过大或过小;也可能是学科发展处于“高原阶段”。但未能发现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更不能随便拿一个研究过的问题敷衍了事。如果是自身原因,研究生应该在导师的指导下努力提高自身的水平,静下来认真深入思考,完成选题;如果是学科发展的问题,则可以尝试通过开辟新领域、使用新方法、提供新材料等方式完成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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