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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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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研究论文

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分析:1、地下车位能独立登记的由依据登记确认权属。2、没有登记或无法登记的,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认收益权,应该考察两点:(1)地下停车场是否计入容积率,是否占用案涉小区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是否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则应认定是业主共有车位;(2)地下停车场开发成本是否相应分摊到各个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之中,如开发商能证明建筑面积没有作为公摊面积销售给业主,则应认定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开发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物权法》相关制度探微

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研究论文

一、小区停车位应该属于谁1、小区停车场的归属权分析如下:(1)业主。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2)开发商。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二、小区停车问题怎么投诉1、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我们可以第一时间通知物业部门,让相关人员过来处理;2、可以找小区内的居委会来投诉这件事情,让居委会管理人员来出面解决;3、可以找小区业主委员会投诉乱停车的现象;4、如果都没有及时解决的话,我们可以直接拨打交通管理部门的电话。

一、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1、小区的停车位归属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1)要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2)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属于市政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1、如果车主是在小区内发现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车主可以直接向小区的物业进行举报,物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解决问题;2、如果是在公司或者是学校的话, 找相关的责任人即可,比如门卫或保安;3、如果是在城市内部发现了非法占用停车位情况,车主可以找到城管的流动执法车,或者是拨打城管的电话,也可以拨打交管122的电话;4、车主也可以拨打110的报警电话,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警察会直接进行处理。

论文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

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

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要看是不是人防工程,如果不是就属于业主的,这个要看你的小区规划得

法学论文的选题,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

(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知识产权法方向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民法方向

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国际法方向

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

17. 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经济法方向

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

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

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

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

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

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

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

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

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

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

法理学方向

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

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

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

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

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

7、人治与法治辨析

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

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商法方向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12、试论一人公司

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

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24、试论公司债

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刑法方向

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1、论转化犯

12、期待可能性研究

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法制史方向

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

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

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4、唐代两税法研究

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

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

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

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

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

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

15、唐律共同犯罪论

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方向

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

7、论法官释明权

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

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

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

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

13、论强制反诉

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

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

刑法方向

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

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

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4、试论偶然防卫

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

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11、试论间接正犯

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

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

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

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21、试论危险驾驶罪

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

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26、诉讼行为的性质辨析

27、试论寻衅滋事罪

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

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

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方向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

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7、沉默权制度研究

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

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

10、论证据裁判原则

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

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

国际经济法方向

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

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

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

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

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

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

宪法、行政法方向

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

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

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

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

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

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

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

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

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

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

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

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

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

民法方向(总则部分)

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

4、论法人的分类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5、论民法的渊源 —从国家政策到习惯

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

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9、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1、合伙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

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

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

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一、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1、小区的停车位归属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1)要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2)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属于市政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1、如果车主是在小区内发现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车主可以直接向小区的物业进行举报,物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解决问题;2、如果是在公司或者是学校的话, 找相关的责任人即可,比如门卫或保安;3、如果是在城市内部发现了非法占用停车位情况,车主可以找到城管的流动执法车,或者是拨打城管的电话,也可以拨打交管122的电话;4、车主也可以拨打110的报警电话,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警察会直接进行处理。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停车位

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提纲范文(通用5篇)

一段忙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要即将结束,大学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提纲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绪论

研究选题

研究背景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理论价值

实用价值

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

研究的框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人性化购物中心设计总述

购物中心人性化动线定义

购物中心人性化动线设计的基本原则

基于消费者体验角度的设计原则

基于商户营业角度的设计原则

基于商业物业角度的设计原则

购物中心人性化动线的设计元素及构成

购物中心动线设计基本术语

购物中心动线的分类

购物中心人性化动线设计的关键元素

购物中心动线设计的布局特点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人性化购物中心外部接驳动线设计

购物中心出入口动线设计

购物中心出入口动线设计方法

购物中心出入口设置类型

购物中心外部接驳动线的构成方式

与外部道路的连接

停车场动线系统

行人动线系统

货车动线系统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人性化购物中心平面动线设计

人性化购物中心平面动线设计的主要内容

平面动线的基本模式

平面动线的基本骨架

人性化购物中心平面动线设计的基本类型

线形动线的布局

环形动线的布局

枝形动线的布局

人性化购物中心平面动线设计衡量标准

人性化购物中心平面动线的衡量指标

可达性和可见性的数学表达

回环度在动线构成中的存在价值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人性化购物中垂直动线设计

人性化购物中心垂直动线设计的主要内容

以业态分布为主导的设计原则

以楼层人流分布为主导的设计原则

以垂直交通工具选择为主导的设计原则

人性化购物中心垂直动线设计的重点要求

垂直交通工具的形式

垂直交通工具的数量

垂直交通工具的位置

人性化购物中心垂直动线设计的分析要点

中庭的组织

尽端的处理

出入口的设置

立体车库的对接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人性化购物中心后勤动线设计

人性化购物中心后勤动线的定义

后勤动线的设计要点和方法

后勤通道独立设计

后勤通道的防火安全疏散作用

人性化购物中心停车场设计

人性化购物中心停车场的设置方式

人性化购物中心停车场的设计原则

第七章 人性化购物中心重要节点设计

特色中庭空间

多样化的商业广场

功能化的下沉式广场

综合屋顶空间

本章小结

本文结论

在购物中心发展的历程中,购物中的人性化设计,一直和招商、运营、地域文化的特性紧密集合。因此,一个好的购物中心,并非完全依赖于人性化的设计。如何将设计和商铺租户的利益完美结合,是一个购物中心成功运营的关键。进一步说,不同品牌的需求不同,对面积、位置、技术对接的要求也千差万别。能够平衡各个品牌之间的利益,将它们完美的组合在购物中心的不同层级,并通过先进的流线设计让客群实现共享,这都需要设计团队的共同努力。

在购物中心的设计中,建筑师永远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或是仅仅为设计而设计。区别于传统的住宅设计,购物中心的商业设计需要考虑更多。建筑师不仅仅需要了解商业动线的基础知识,还需要了解各个业态之间对于具体建筑设计的参数要求,甚至需要熟悉各个品牌的特点以及其核心的聚客优势。这对建筑师全面的把控能力是极大的挑战。因此,做好购物中心的设计需要建筑师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1.需要真正熟悉和了解购物中心内部流线的规律,选择合适的流线模式。

2.需要了解不同业态的设计条件,在不同楼层放置合适的业态。

3.需要了解不同业态之间如何配置组合,实现人流的共享。

4.需要了解不同业态的租金模式,品牌风格,实现后期装修的统一。

5.需要仔细研究顾客心理,行走状态,从而通过设计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在目前国内商业地产大发展的前提下,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商业综合体设计的建筑师,机会很多,挑战更多。本文作为自己三年以来,从事购物中心专项设计的总结,深感要走的`路还很长,而购物中心的设计,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过程,永无止境。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趋势2

(一)欧盟东扩与欧洲的统一2

(二)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与美国的霸权地位3

(三)美欧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3

(四)日本、东亚与世界经济的第三极4

二、我国经济的现状分析5

(一)中国经济的支撑因素5

(二)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6

三、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动对我国经济的主要影响8

(一)对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道路的影响8

(二)对产业结构转换和升级的影响9

(三)对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影响9

(四)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11

(五)对我国完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11

四、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思考12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12

(二)产业结构战略性的调整12

(三)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12

(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3

(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积极作用13

五、结语14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摘要:当前北京会展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发展环境。来自国内其他会展城市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使北京会展业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变得愈发尖锐,北京会展业垦需认清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北京会展业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有怎样的影响、影响的程度等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北京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迅速开展的时期,这对于北京会展业的发展亦将产生重大影响。以上几个因素使北京会展业的发展现状充满了机遇与挑战,成为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题目。本文首先概述了会展业发展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引言

一、会展业发展的基本概念

(一)会展经济的界定

(二)会展经济的功能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北京会展业发展现状

(二)北京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促进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的对策

(一)与国际接轨,科学地组织、经营展览会

1.展览会的项目决策、展览实施和展览形式

2.展览主办机构的组织模式

3.展览主办机构与参展商和观众之间的关系

(二)合理规划建造现代化会展中心

1. 展览馆位置

2.展馆的实用原则

3.展馆建设的规模和速度

(三)改革管理体制、培育和完善展览业市场

1. 会展业管理机构的作用

2.会展业管理体制上的改革

(四)以人为本,加快展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1. 会展业的人才需求

2.展览人才的培育措施

结语

1、舞蹈的地面训练,是舞蹈训练的一种空间占有形式。

2、地面训练显现出在不承担自身体重的情况下,采取动力性和静力性训练。

3、地面训练从柔韧训练(又称软开度训练),力量训练(又称能力训练),技术技巧动作训练三方面为舞者身体柔韧性、力量、技术技巧动作的具备和掌握,给予基础的,全面而系统的训练。

一、选题说明:地面训练在中国古典舞基本功训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低年级阶段,它为舞者解决身体柔韧度,培养良好的动作意识,奠定坚实的基本功基础,是一个不可忽视,不可小看的部分。

二、正文:

1、地面训练的概念。

(1)地面训练是舞蹈训练的一种空间占有形式。

(2)地面训练主要包括柔韧训练、力量训练和技术技巧训练。

(3)地面训练一般采取动力性和静力性训练。

2、地面训练的教材内容。

(1)基础训练

(2)能力训练

(3)技术技巧训练

3、地面训练在不同年级中的特点表现。

(1)低年级

(2)中年级

(3)高年级

4、地面训练的作用。

(1)对舞者的柔韧度的提高有着独到的作用。

(2)对中国古典舞技术动作、身法舞姿起到基础的规范练习作用,培养舞者正确而良好的动作意识。

(3)对扶把和中间动作练习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4)对舞者能力的增长起着良好而积极的作用。

(5)进入高年级后,使中国古典舞的空间层次处理更加丰富、富于变化起着明显的重要作用。

三、地面训练

作为相对独立存在的系统,在中国古典舞基本功训练中有着独到的训练价值,它主要集中在软开度训练和能力训练以及由此而综合的综合性训练,它在不承担自身体重的情况下,采取动力性和静力性训练,运用压、搬、踢、耗以及外力辅助等多种手段,有效的解决人的各部分关节的松弛度和柔韧度,有效的提高肌肉力量,培养正确而良好的动作意识和良好的舞蹈意识。为扶把动作和中间动作的开设与完成提供能力上的支撑,所以地面训练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中国古典舞基本功的基础,是每个舞者应该重视的!

四、致谢。

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设计陶永明(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系 辽宁 大连 116023)摘 要 本论文根据停车场的管理工作需要,设计了一个简洁、稳定、实用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相对一些现有的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来说,本系统在容错性、实用性、易操作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且本系统可扩展性较强。[信隆论文网:,更多免费论文,更多优质服务!]关键词 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实用性;可扩展性0 引言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汽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停车场作为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随着交通运输的繁忙和不断发展,人们对其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都希望管理能够达到方便、快捷以及安全的效果。停车场的规模各不相同,对其进行管理的模式也有不同之处,管理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应用经济、稳定的管理程序,以免选择了高成本的管理系统。本论文旨在设计一个简洁、稳定、实用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希望在容错性、实用性、易操作性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并且保持一定的可扩展性,以满足不同停车场的信息管理需求。1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一个典型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包括车辆进出管理及收费功能、停车场车位及车主信息查询功能和系统设置及管理功能。 停车场车位划分首先将停车场划分为固定车位和自由车位两部分。固定车位又可以称为专用车位或内部车位,它的特点是使用者固定,交费采用包月制或包年制,平时进出停车场时不再交费。对于固定车位的车辆,系统有着详细的信息记录,包括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自由车位又可以称为公用车位或公共车位,它的特点是使用者不固定,针对临时性散客服务,车辆每次出停车场时,根据停车时间和停车费率交纳停车费用。固定车位的车辆总是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而不停放在自由车位上。不同类型停车场的固定车位和自由车位数目比例是不同的,比如商场、车站、机场类停车场的自由车位数目相对较多,而住宅小区、单位自用类停车场的固定车位数目相对较多。停车场的固定车位和自由车位数目一般情况下是固定不变的,但有时根据停车场规划改变也需要调整,系统可以在系统管理功能里对这两类车位的数目进行设定和修改。 车辆进出管理及收费功能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系统记录车辆的车牌号码和进入时间。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根据车辆车牌号码判断是否为固定车位车辆,如果为固定车位车辆则不收费,只记录车辆离开停车场时间;如果为自由车位车辆则根据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计算出停车费用进行收取。所有进出停车场的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停车费用)都记入一个进出记录表以备查询和统计使用。 停车场信息查询功能系统的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包括自由车位空闲数目、自由车位停车情况、固定车位使用情况、固定车位车主信息、自由车位使用率等多种信息。将自由车位空闲数目或自由车位使用率显示在停车场入口处,可以提示即将进入停车场的车主;如果自由车位已满,更可以给出指示,并不允许继续进行车辆进入自由车位停车场的操作。 系统管理功能系统的管理功能可以查看一定时间内总收取费用情况,也可以查看一定时间内的详细收费情况,可以查看所有车辆进出停车场的记录,也可以查询指定车辆(包括固定车位车辆与自由车位车辆)所有进出停车场的记录,可以设定和修改固定车位和自由车位数目以及停车费用的费率,而且可以做系统初始化的工作。2 系统设计及实现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根据系统的需求分析,将系统设计的功能分为三大模块:车辆进出管理模块、信息查询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其中车辆进出管理模块包括进入停车场和离开停车场费用结算,信息查询模块包括自由车位空闲数目指示、固定车位停车情况查询、固定车位车主信息查询、自由车位停车情况查询,系统管理模块包括总收取费用显示、停车费率设定及修改、详细收费情况查询、指定车辆进出记录查询、系统初始化功能。系统模块结构图见图1。 系统开发工具选择系统的开发软件工具选择了Microsoft Visual FoxPro 。从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数据库开发、管理软件来看,对于比较简单的中小型数据库,XBase数据库家族的新成员,也就是FoxPro 与可视化程序设计相结合的产物Microsoft Visual FoxPro 不失为开发的好工具。Microsoft Visual FoxPro 有如下的主要特点:⑴ 大的查询与管理功能⑵ 入了数据表的新概念⑶ 扩大了对SQL语言的支持⑷ 大量使用可视化的界面操作工具⑸ 支持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⑹ 通过OLE实现应用集成⑺ 支持网络应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应用需求可以设计出符合实际需求、易于理解、易于操作、易于维护的数据库和操作系统。对于Microsoft Visual FoxPro 而言,管理这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数据库是游刃有余的,且对数量较少的表和期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简单的操作正是其擅长的功能,无论是查询还是统计都能顺利完成。当然系统可以采用的开发工具还有VB、Delphi、SQL Server等。图1 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模块结构图 数据库设计系统建立三个基本数据库(表):固定车位表、自由车位表和进出记录表,分别存放固定车位车辆及车主信息、自由车位停车信息和所有车辆进出记录信息。下面列出了各表的结构。表1 固定车位表结构字段名 类型 宽度(字节)车位编号 数值型 3车牌号码 字符型 12车辆颜色 字符型 6车主姓名 字符型 10联系电话 字符型 12联系地址 字符型 20车辆照片 通用型 4是否在位 逻辑型 1进入时间 日期时间型 8离开时间 日期时间型 8表2 自由车位表结构字段名 类型 宽度(字节)车牌号码 字符型 12进入时间 日期时间型 8表3 进出记录表结构字段名 类型 宽度(字节)车牌号码 字符型 12进入时间 日期时间型 8离开时间 日期时间型 8停车费用 数值型 6免费车辆 逻辑型 1在固定车位表中包含了车位编号、车牌号码和有关车主信息的字段,其中的逻辑字段“是否在位”用来记录该车辆现在是否停放在自己车位的信息,而“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则记录了该车辆最近一次进入和离开停车场的时间。自由车位表中只记录当前情况下自由车位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信息,当车辆离开停车场时则删除相应记录。进出记录表中记录了包括固定车位车辆和自由车位车辆的所有进出信息和收费情况,每车每次离开停车场时增加一条记录,非常方便日后查询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其中设定的“免费车辆”字段用来记录免费停车的特殊车辆的进出信息,使该车停车费用记零,不影响总停车费用的统计。 系统表单设计根据功能需求编写了系统主界面表单、车辆进出管理表单、信息查询表单、系统管理表单以及子功能中的多个表单。车辆进出管理表单车辆进入和离开停车场使用同一个表单界面,在车牌号码框内输入车牌号码然后可以根据需要分别点击“进入停车场”或“离开费用结算”按钮。这样设计表单的目的是统一进、出操作的界面,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统一出入口的小型、简单停车场十分方便。对于出入口分离或多个出入口的停车场,本系统也可以方便的扩充其功能,在本论文第3部分中将做说明。进行车辆进入停车场操作时,根据输入的车牌号码在固定车位表中查找以判断是否为固定车位车辆,固定车位车辆信息和自由车位车辆信息将分别记入不同表中。固定车位车辆记入固定车位表时,只需要记录车辆的进入时间和修改车辆是否在位字段值为“真”;自由车位车辆记入自由车位表,记录车牌号码和进入时间,同时统计空闲车位数目。进行“离开费用结算”操作时,再次根据车牌号码进行判断,如果为固定车位车辆,记录车辆的离开时间和修改车辆是否在位字段值为“假”,并且将该车辆此次进出信息记入进出记录表中,停车费用字段值记为0。如果为自由车位车辆,根据此时时间即离开时间和该车进入时间计算出该车停车时间,并根据停车费率计算出停车费用,收取费用后将该车信息记入进出记录表中,并且将该车记录从自由车位表中删除,同时统计空闲车位数目。如果该车辆为特殊车辆(免费车辆,如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等),在离开停车场费用结算表单中选中“免费车辆”复选框然后确认,则停车费用自动记录为0,并记入出入记录表中。系统采用这样的设计使自由车位表中只记录了当前情况下的停车情况,该表中记录的个数即为自由车位停车数目。每进行完一次进出操作时,系统可以很方便的统计出当前自由车位停车场空闲车位数目,也很容易计算出自由车位停车场当前使用率。将空闲车位数目及使用率随时显示在进出管理表单上以做提示,空闲车位数目为0时禁止继续进行进入停车场操作。空闲车位数目和使用率也可输出到停车场入口处提示牌上,以提示即将进入停车场的汽车驾驶员。车辆进出记录表中则记录了所有车辆的进出记录及收费情况,在不进行系统初始化或清空车辆进出记录的操作以前,这些信息将得到长期保存。因为进出记录表的结构很简单,每条记录所占用的数据量极小,不会因为该表记录的增多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数据量。信息查询表单系统设计的信息查询表单中随时显示自由车位停车场总车位数目和空闲车位数目以及自由车位停车场当前使用率。需要查询固定车位停车情况时只需要使用浏览命令显示出此时固定车位表中车位编号、车牌号码、是否在位等信息即可,选中某条记录时点击“详细信息”按钮可以查询该车辆的详细信息。在该界面中既可以浏览固定车位车辆及车主详细信息,也可以对固定车位表中的记录进行增加、删除以及修改的工作。通过浏览自由车位表的命令可以实现自由车位停车场当前停车情况的信息查询功能。系统管理表单系统管理表单中显示自由车位停车场车位数目、空闲车位数目、固定车位数目、停车费率等信息,对于其中的自由车位停车场总车位数目、固定车位数目、停车费率可以进行修改。点击“收费情况”按钮,系统将显示最近一段时间内(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总收费,点击“详细收费情况”则可以进一步查看该时间段内的详细出入记录及收费情况。在“指定车辆进出记录查询”中输入车牌号码并点击“查询”,系统将显示指定车辆的详细进出记录以及交费情况。系统的初始化功能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清空进出记录的功能,可以清空进出记录表,包括其中的详细出入记录和详细收费情况,此操作可以在一定时间段(例如一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后进行,最近一段时间的总收费也清零。另一个是初始化整个系统,此功能可以清空所有表中的记录,将系统恢复为初装系统时状态,相当于重新安装了本系统。3 系统特色及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本系统做了较为细致的工作,使本系统在容错性、实用性、易操作性等方面有一定的特色,并且使本系统可扩展性较强。⑴ 设计的车辆进出管理表单使车辆进入和驶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使用同一个界面表单,适用于统一出入口的小型停车场,提高了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其中对于进入停车场的操作,管理者输入车牌号码后只需要点击“进入停车场”即可,系统会自动根据车牌号码判断是固定车位车辆还是自由车位车辆然后进行分别记录。⑵ 在设计车辆进出管理表单时,并没有直接加入数据环境,而是只有在点击相应按钮时瞬间执行“打开表--操作--关闭表”的步骤,这样的设计方便了系统的扩充。当停车场扩充为出入口分离或多个出入口时,多个管理员可以通过局域网同时进行进出管理工作,这种设计基本避免了进行进入停车场操作和离开停车场费用结算操作时可能同时打开同一个表的冲突问题。⑶ 为提高系统的容错性,防止管理员输入车牌号码有误或者人为故意行为造成的问题,特别设计了检测程序。当进行进出操作时,系统会先根据车牌号码检测停车场表内是否已有该车辆相应信息,如果已经存在相应信息(例如进入停车场操作时发现停车场内已经存在该车进入记录,或离开停车场操作时发现停车场内无该车进入记录),则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并重新进行记录(重新进入停车场操作或重新设定固定车位是否在位标志或人工收取停车费用),这时也需要进行实际情况的核实调查。这种检测对于一些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采用了IC卡进行车辆管理时,管理员手工输入号码错误的问题可以避免,但仍可以检测到人为故意行为(如故意将IC卡带出停车场并重新带车进入停车场等)造成的错误问题。在系统扩展功能设计时考虑再建立一个错误信息记录表,将错误信息记录下来,以便于进行统计问题和处理解决。⑷ 系统将停车费率的设定分为两种不同的可选方案,以适应不同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需要。一种是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前一段规定时间与之后的延长时间分别设定不同单位时间停车费用(如前2小时内5元/小时,之后3元/小时),这样设计可以使停车场管理者根据实际停车场的使用效率来设定和更改停车费率,达到鼓励长时间停车或鼓励短时间停车的目的(延长时间费率相对低则鼓励长时间停车,反之则鼓励短时间停车)。另一种是根据停车的时间段分别设定停车费率,如白天(8:00-18:00)为5元/小时,夜间(18:00-次日8:00)为2元/小时,系统根据车辆的进入时间和离开时间计算出停车费用,跨时间段的停车费用也能准确计算得出。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通过设定及修改停车规定时间和费率来达到停车场的最佳使用效率和最高经济效益。⑸ 本系统适用于小型的停车场管理使用,即使只有一个管理人员也可以很方便的使用计算机来进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本系统结合利用传感器技术、IC卡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高度自动化的机电和微机设备对停车场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的应用,可以建设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收费、保安、监控、防盗等功能。比如车牌号码的记录采用智能IC卡技术,即省去了手工输入车牌号码的工作以及可能出现的手工输入错误,并增加进出停车场操作的管理工作效率。⑹ 系统的管理功能里不仅包括查询所有车辆进出记录及详细收费情况查询的功能,还包括了按指定车牌号码进行查询的功能,输入车牌号码即可查询该车辆近一段时间内的详细出入记录。本功能虽然只需要使用非常简单的查询语句即可实现,却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例如警方可以对嫌疑车辆的出入该停车场记录进行查询等。⑺ 本系统可扩展性较强,通过一定的改进工作可以获得更多的停车管理信息和增强系统的功能。可以考虑的系统修改有以下几点:① 表增加管理员编号的字段,设定不同的管理员用户名及口令,可以记录不同管理员的工作,也可以使系统方便的扩展到多出入口停车场系统的管理需要。② 定两种不同权限级别的管理员用户,普通管理员只能进行进出管理和一些信息查询的操作,而高级管理员可以进行包括停车费率修改、详细收费情况查询、固定车位信息修改和系统初始化等的全部操作。③ 固定车位表增加停车费有效日期字段,在每次进出停车场时系统可以根据当前日期及时给出提示,提醒驾驶员及时交费。如果到期没有交纳停车费用的车辆将按照自由车位收费标准进行收费。④ 增加停车费用结算报表的打印功能,可以给每次停车打印收费单据。4 结束语相对一些正在使用的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来说,本论文所设计的系统在简洁、稳定、实用的基础上强调了容错性、实用性、易操作性等方面的特色。并且本系统可扩展性较强,可以针对不同的用户需求进行相应改进,以满足不同停车场的信息管理需求。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

法律分析:由于车位与其他建筑物共享了小区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要明确其权利归属,应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即在小区的范围内,若为专有部分,则开发商可将车位(库)单独出售,也应单独为其进行物权登记;若为共用部分,则开发商无权将车位(库)单独出售,车位(库)应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无须单独登记以公示。而具体哪些车位属于专有部分,哪些属于共有部分,对于物理状态及所处位置不同的车位而言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在的每个小区物权法都有硬性规定必须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业主共有车位吗?

关于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研究 张桂英 1998年11月28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全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业,使其尽快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通知特别指出:“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实行成本价售房和部分产权住房过渡为全部产权后,要逐步成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房屋维修”。随着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已刻不容缓。本文就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问题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一、物业管理及其发展的条件 物业管理是指专业的物业公司运用先进和科学管理方法,依靠有关专业技术,依据法律契约,以建筑物、不动产管理为中心,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为目的的经营性综合服务。这种服务通过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参与,使管理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目前在一些引进这一管理模式较早的城市,物业管理的内容已不仅仅是房屋主体的维护,还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清洁保安、家政服务、小区文明建设等方面。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业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从社会需要来看,它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新的产权结构、新的产品标准、人们对生活居住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的新要求,以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承受能力的增强等一系列原因而产生的;从房地产业自身发展看,它是对存量房地产资源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手段进行管理、维护和经营,是对过去那种“重建轻管”、“建管脱节”,低水平行政性房屋管理体制改革。深圳、上海、青岛等地改革的实践证明,推进物业管理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住宅小区以业养业、形成造血功能、解决管理经费,有利于各类房屋的保值和增值,提高物业的有效价值。 从物业管理的要求来看,首先必须解决其行业内部和社会环境之间的一系列问题,即其存在和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内部条件。 外部条件可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人们观念的转变;人大、政府立法,确定规范;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房地产业内部的协调;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重视居住质量和房屋的保值、增值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已经从有房住,住得下,升格到住得好,而住得好的概念即是良好的管理服务,优美宜人的周围环境,强而有力的治安措施,正常的水电气供应,配套的各类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等。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成了新的投资热点,买房不失为一种保值、增值且获利很大的投资渠道,住房制度改革为居民不动产创造了潜在的升值空间。 2、人大、政府立法,确立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是通过签订契约来行使管理的,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共契约,确立法律地位,明确管理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以及各方面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性,物业管理公司的主管理部门应确定一个公共契约的标准范本,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之成为公司和业主(或住户)的行为准则。 3、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房屋管理体制改革是要建立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化管理模式——物业管理机制,把房屋管理工作推向市场,由物业 管理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管理合同。 4、搞好房地产行业内部协调。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各种相关企业,如:设计、勘察、施工、销售、中介、咨询和 物业管理等行业,必须改变重开发建设,轻售后服务的现象,保持均衡关系,才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开发商要与物业公司合作,推行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服务一条龙模式。 5、处理好物业公司与其他方面的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管理公司实施的,而物业公司对物业点的管理必须符合当地的政策规定,并接受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在管理中要积极与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物价、税务等单位取得联系,辅助行政机关工作,共创文明小区。 内部条件包括处理好行业内部的平衡,成立行业协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重视员工素质保证基本队伍的技术力量,提供多种服务和多层次服务,以及合理收取和使用管理经费等五个方面。 二、市区牧业管理现状及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进行大规模住宅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了住宅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加之旧的管理体制的束缚,致使一些新建小区交付使用不久就出现房屋失修失养、私搭乱建、垃圾乱抛,道路受损、绿化破坏、设备残缺的现象。1994年,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广大居民对居住环境整洁、美化、安全、方便的迫切要求,开始进行物业管理方面的调查 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目前市区挂牌的物业公司有5家,管理各类房屋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约占住房总面积的。 从目前看,全市物业管理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房屋产权单位自己管理。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住宅楼负责供暖、维修、维护及水、暖费收缴等工作;二是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与开发公司共同成立管委会负责小区的管理,设施维修和水、暖费的收取等;三是由开发建设单位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建商品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维护、负责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并收取有关费用。 总体上讲,市区物业管理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距市场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物业管理的模式没有大的变化。在我市现有三类主要住房管理类型中,行政——福利型的管理模式还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宅楼基本沿用着多年一贯制的行政福利式的管理办示,自己为自己服务;市属公房仍由市房管局进行管理;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除金陵新村小区、高新开发区小区等少数几个由开发商自己委托物业公司代管, 管理比较规范外,其它均为开发型松散型管理。二是市场机制未形成。目前,我市登记注册的几家物业公司中,市房管局下属房管所几乎没有;市区新建的住宅小区中,大部分是开发商自己进行管理,没有聘请物业管理 公司,更没有竞争机制。据有关部门介绍,目前我市物业管理公司基本靠开发商和政府补贴生存。三是管理服务水平低,居住环境差。小区生活质量不高,群众反映强烈。因修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等问题,物业公司与住户经常出现矛盾,管理部门、物业部门、住户相互抱怨,都不满意。 当前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1、管理体制不顺,组织协调不力。一是管理力度小。目前市区物业管理的日常性工作主要集中在市房管局有关科室两三个人身上,忙于统计、汇报及接待上访等,难以发挥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作用。二是管理体制不顺。规划局管规划、建设、开发商负责开发,房管局负责 管理,建设、开发、管理之间不协调,致使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 管理往往出现违规、违法现象,给物业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三是缺少有效的宏观政策引导。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地位的基础性法规《宝鸡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至今尚未出台,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更无法制定,使得管理机构、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2、宣传引导不够,居民观念陈旧。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福利分房影响,人们多年形成一种住房交租,房产单位负责维护、维修的旧观念。加上我们的各种宣传和办法跟不上,部分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低等原因,使得全面启动物业管理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绝大部分职工对个人买房表示支持,但认为买房后再交各种物业管理费是一个负担,尤其对公共设施的维护抵触情绪较大。 3、小区界限不清,启动资金费缺位。改革开放以来,市区旧城区改造力度较大,涉及29个地段,总面积近百万平方米。但房子建起来了,却没有明确地划分小区,更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使得物业管理缺乏必要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共设施公用部位的维修基金。而有些开发商只顾开发,不管理售后管理 和服务,不能及时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因此,物业公司一进驻小区就必须大量投入,该收的钱却收不上来,因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企事业单位住宅区也只好由本单位拿出钱来补充职工的住房维修等费用,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没钱就维持现状。启动资金不到位是目前制约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之一。 三、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兄弟城市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经验,加速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工作步伐,以适应住房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建议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规划局、房产局、房改办、城建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金、渭两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按照建设部《办法》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的规定,建议明确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 管理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物业公司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 2、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水平。物业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服务,最受益者是广大居民,同时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还能解决部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可以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水平,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3、加快立法,为开展和推行物业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的法规和配套政策,是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前提条件,也是物业管理工作由无序向依法管理过度,逐步实现良性循环的途径。为此,市政策应尽快出台《宝鸡市物业管理小区办法》、同时,根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制定符合市情,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如《宝鸡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考评暂行办法》、《宝鸡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宝鸡市住宅 小区管理招标程序》、《宝鸡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则》、《宝鸡市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等。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法规,明确物业物管理公司、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政府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协调配合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权责利关系,使物业管理工作实现依法管理。 4、搞好小区综合治理改造,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创造条件。改善住宅 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是塑造宝鸡市城市管理新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城市管理的综合反映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具体体现。根据一些先进城市的经验,各地在实施物业管理之前,都要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园林绿化、治安状况,服务功能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综合治理改造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住宅小区开展综合治理改造。住宅小区绿化治理改造工程千头万绪,任务大、部门多,为保证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气、热、电等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保证治理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市物业管理部门要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我市住宅小区现状,对住宅的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和达到的标准以及改造资金的使用,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动员宣传,使得所有住宅小区住(用)户人人明白,形成共识,取得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住(用)户的支持。 第二阶段:搞好试点、树立典型,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积累经验。在全面推行物业管理之前,首先要搞好试点,树立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培养物业管理的典型,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小区内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景点布局等都要达到高水准,确实能为住户提供一个整洁、优雅、安全的居住环境。在治理改造中,市政府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宏观指导,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扶持,以保障 物业管理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阶段。经过第一阶段的综合治理和第二阶段的试点示范之后,进入推广阶段。市上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逐步把物业管理工作全面铺开。 5、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整体素质。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要尽职尽责,搞好宏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 一是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的审查工作。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在对物业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审批时,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批,物业公司经主管部门经营资质审查合格,领取《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是对已审批经营物业管理的公司实行年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验审,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撤销该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抓好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的发包工作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业主和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投标公司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从事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招标内容应包括委托 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等条款,中标委托合同形成后报市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备案。通过招标投标工作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四是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搞好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逐步实行 “上岗证”和“物业管理资格证”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 管理模式和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 五是要积极为物业管理公司排忧解难,尤其是要帮助协调好物业公司与供水、供电、供暖,以及与管理有关的部门的关系,为物业管理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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