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蓝田股份、郑百文、银广厦、红光实业等)和美国资本市场一连串丑闻(安然事件、世界通信公司案等)惊曝之后,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研究已成为会计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杨雄胜,2002;李心合,2002;张维迎,2002;王善平,2002;等);政府部门也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朱总理在为三个国家会计学院提了“不做假帐”的校训后,在世界第十六次世界会计师大会上再次要求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必须作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已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布什在一系列会计舞弊案后也提出:“一切破坏公众信任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一个主体若长期诚实守信,就形成自己的信誉。诚实信誉是两个对等的概念(王善平,2002)。同样,会计诚信是指随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要求的不断提高,会计界对社会的一种承若。即以会计诚实守信的态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本文拟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之上,对会计诚信的原因及其治理作一探讨。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会计诚信问题的表层原因 美国一系列财务丑闻表明,各大会计公司可以为了咨询费而默认公司或助其造假,独立董事不独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默许经营者的造假行为而不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我国,郑百文公司前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 439亿元;琼民源、大庆联谊、银广厦等证券市场舞弊案无不牵涉到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这一系列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据调查,当会计人员同本单位负责人意见产生分歧时,只有16. 87%的会计人员认为应该做到坚持原则,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中会计人员应负的责任方面,有38%的会计人员主动出谋划策、配合作假行为。(韩传模、郝景昭,2002)因此,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偏低是会计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对会计人员的培养只重技术传授不重道德教育①又是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偏低的重要原因。 会计教育重技术轻道德,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只是会计诚信缺失的一个表层原因,但不能因此认为不重要,在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相同的背景下,不同的会计人员将会有不同的选择,正如前面所讲的调查中,毕竟还有部分会计人员能坚持原则、“不做假帐”。 (二)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光从表面找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找出其深层原因(制度原因),才能从制度安排层面上解决会计舞弊和审计失败导致会计失信危机,实际上会计舞弊和审计失败是由人的有限理性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所共同引起的。在此,我们不讨论人的有限理性问题,仅从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1、制度本身的缺陷。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将越讲信誉(张维迎,2002)。对于会计制度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会计制度制定机构的不合理性极其所制定的会计制度本身的有效性是会计诚信形成的基础。下面将从我国会计制度(以会计准则为例)的制定机构及制定程序和会计制度及相关层面寻找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实证研究表明,会计准则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手段,还具有经济后果,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是一个政治程序。因此,一项准则的出台是综合各方面力量的结果。一项准则制定如没有经过允当程度(dueprocess),则很难达到使各利益集团“均衡满意”的结果,从而使得不能从准则中获得好处的集团违背准则的可能性增大,会计诚信问题可能因此而生。这就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要求,即独立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独立性是指准则制定机构不应受到少数利益集团的控制,而是自主地根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会计准则;广泛的代表性则是指制定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能代表最广大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让各方都参与到这个规则的博弈过程中来。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制定的,它是一个典型的政府机构。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准则制定模式是与我国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会计职业界的不发达相适应的,但也应该看到其不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权多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以政府为主导的准则制定机构也应当吸收更多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的代表。另外,目前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多是刚从院校毕业的、对会计实践经验的感性认识不够丰富的“书生”(刘峰,1996),容易出现准则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我国会计准则形成过程的“隐蔽性”②和社会各界参与程度的不够,一方面,势必影响会计准则的普遍可接受性和合理性。各企业、利益集团当不能在准则制定阶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时③,就在事后(即执行当中)违背诚信原则,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的。另一方面,这种准则制定过程实际上是没有提供一个供社会多利益集团(包括政府)重复博弈的机制。而这是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张维迎,2002)。 要使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地发现,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是关键,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市场的完善程度,二是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市场机制越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越少,信息的传递也会越顺畅,但要想市场机制达到理想的完善的状态是不可能的,因而就要设置第二因素来克服第一个因素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它虽然无法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但可有效抑制这一现象的发生④。当前,我国由于制度弊端导致审计公司无法保持独立性。如在98年以前,中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经营,从而很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另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也存在极大的弊端。其结果是审计公司缺乏诚信舞弊的积极性,企业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牺牲“会计诚信”,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生成“内幕”信息,从而无法形成社会与企业之间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当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经理层的不诚信行为由于信息传递机制的问题不能被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所及时发现,其违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时,经理人员必然会违背会计诚信而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会计诚信”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承诺———诚实、信用,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现行会计制度的安排(正式或非正式)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将决定会计诚信,这就涉及到会计制度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因为合理、有效的会计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会计诚信程度的高低。既定制度安排下,只有诚信对谋取利益有助的情况下,诚信才能真正为本(陈新权,2002)。这对会计制度安排的要求就是以利益导向为基础,即当遵守会计法规时,不但诚信可以提高,从而提高其自身的无形资产价值,使得不遵守法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遵守法规带来的收益。 2、会计制度执行方面。(1)我国发展股市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国有企业融资,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程度是本地区政府所高度关注的,而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经济的总体情况。因此,各级政府将会极力为本地区企业的上市融资出谋划策,这是因为资金的融入一方面可能帮助贫困企业脱困;另一方面,大量资金的注入将增强本地经济的活力指数,而在当前情况下,每年上市的公司数额有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结果将是实行上市配额制,这又进一步促进当地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干预度,甚至不惜往要上市的企业注血,如在“猴王”的上市过程中,宜昌市就曾拨划500万元给其做“效益 ”。政府干预的表现就是对企业管理层,大股东作假帐、造效益行为的纵容和对注册会计舞弊的默许甚至指使其作弊。地方政府由一个市场公平秩序的维护者、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沦为”一个会计造假的幕后指使者。我国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另一个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它其实也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它不希望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因为由涉假会计信息所引发的资本市场危机是其工作失误的表现;另一方面,它又要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刘峰,2002)。证监会的这种两难处境使其无法很好地履行监督的义务,在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贯彻中央政策方面出现“一边倒”的倾向。这种政府监管的形同虚设连同和社会监管的乏力,企业内部监管的薄弱使得理性经济人更加“理性”,更加懂得如何运用“诚信成本”换取经济利益。 (2)对违规上市公司惩罚机制的不合理和力度不够也是良好的会计诚信难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⑤一方面,未给予当事人严厉的惩罚。在郑百文造假的处理中,只对董事长、总经理等12人和参加作弊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政处罚。据《财经》杂志报道,1981年以来,只有大约10名会计师因作弊行为而被剥夺了再从事这一职业的资格。另一方面,惩罚的范围不够,大量的上市公司舞弊案都与当地政府的默许、幕后指使有关,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几个参与造假的政府官员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3、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会计信誉度低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公司制度缺陷。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 二、会计诚信问题的根源 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不确性越大,用正式契约(制度)对社会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的成本也就越大,非正式契约作为替代品发挥作用也应该越大。但非正式契约履行的基础是诚信。因此,市场经济越发展,对诚信的要求也就越高。从这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诚信经济。要使社会诚信的发展跟上市场经济的需要,就需要使社会思想意识形态、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同步。换言之,当经济、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完全同步,平衡发展,诚信将不再是一个问题。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诚信(会计诚信)产生的根源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要使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完全均衡发展是不可能的,故严格意义上的诚信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们日常所讲的诚信社会中的“诚信”是有一个度的。即以能够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限。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人们头脑中还大量残存着计划经济和封建残余思想,而市场经济却在坚定不移地往前推进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尤为突出,其引发的结果就是诚信的缺失(会计诚信只是其中的一个较突出的方面)。因此,对会计诚信的治理绝不能就会计诚信论会计诚信,必须把它放到整个社会、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之中去加以考虑和治理。 三、治理对策 与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相对应,对其治理也应该从五个不同的层次着手。 首先,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⑥会计诚信教育要从课堂开始抓起,注重对即将走向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的教育,注重对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诚信品质的培养,从而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培养会计诚信精神,塑造企业诚信形象,打造会计诚信品牌。在进行诚信教育的同时,注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必要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由“良心主导”型转向“基于规范型”的会计职业道德模式(田昆儒,苏亮,2002)。另一方面,推行信息档案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舆论氛围,建立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对信誉严重不良者,各单位严禁聘用,从而促使单位个人珍惜自己的信誉。不仅如此,还要使我国逐步形成良好的诚信舆论氛围,人人蔑视造假者,让造假者成为“过街老鼠”,无地自容,这样的舆论氛围的监督是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 其次,加强会计制度方面的建设。会计制度建设包括会计制度本身和会计制度执行两个方面。前面我们分析了会计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对会计诚信有着基础性的影响,但在我国,相比较而言,会计制度的执行方面显得更为突出。加快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一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是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1)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二是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以规范。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第一是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包括临时报告披露的随意性和定期报告披露的滞后性。150家上市公司中,就有87家上市公司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第二是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1)虚增利润;(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必须加强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为减少会计欺诈事件的发生,审计师、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专业人员之间必须建立合作关系,营造无虚假财务申报的环境,提高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计反假意识,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披露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提供虚增利润而导致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要实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要保证会计信息传递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解决会计制度和中介服务方面的问题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1)将地方政府和有关监管机构(如证监会)纳入责任主体,使它们对自己造假责任和监管失职负责。(2)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从中国证监会对违规公司的处理来看,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以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为辅,这是不尽合理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最为胆颤的不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处罚,而是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汤立斌,2002)。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使得管理当局、中介机构违规的成本增大到其违规的收益,从而减少他们违规的动力。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这包括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其次是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三是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是要把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四是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五是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六是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第五,从诚信产生的根源着手,营造一个诚信的社会氛围。前面论述了诚信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对会计诚信的治理还应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角度进行,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培养,这必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来源:
毕业 设计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也向在坐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毕业设计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上大学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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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答辩演讲稿 ★
★ 毕业论文答辩发言稿 ★
★ 毕业论文答辩致谢词 ★
★ 毕业论文致谢结束语 ★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1
各位老师好:
我叫---,是----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和---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论文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综述)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料搬运系统的选题背景及其选题意义、物料搬运系统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并确立了此次论文课题研究的意义与研究思路。
第二部分是物料搬运系统理论基础部分,首先从概念出发,引申出物料搬运的 方法 及原则,进一步的阐述了论文即将用到的物料搬运系统设计的相关工具及步骤流程,为第三章做好理论准备。
第三部分是物料搬运系统分析设计部分,此部分主要是以三力公司的实际调研情况,结合理论基础知识分析设计出最佳的物料搬运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运用到了工厂物流分析的技术工具,如:物流从-至表、F-D图,同时针对改善前的F-D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车间布局改善,接着对照改善后的布局图进行移动分析和物流分析,编制物料搬运一览表和搬运系统方案汇总表,并对提出的几种方案进行评价,得到最优物料搬运系统。
第四部分是 总结 部分,对这学期做毕业论文做一个总结,归纳出论文达到的预期目标,改善了工厂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此次做毕业设计让我们将本专业的专业知识熟练运用到实践中,做到了学以致用。
然后再加上所用到的参考文献及致谢。
现在我主要讲讲关于主体部分,也就是第三部分的物料搬运系统分析与设计。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和系统存在的不足。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和系统开发,但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系统功能并不完备,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
谢谢!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2
各位老师好:
我叫---,来自---,我的论文题目是“行政系统中的非正式组织评估”。在这里,请允许我向--老师的悉心指导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劳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从论文的思想内容、结构框架、遣词 造句 三个方面向各位老师作一大概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在思想内容上,本文以行政管理学的一个遗漏点,即行政系统中的非正式组织为切入点进行探索。通过对图书馆近百本著作进行调查,我发现其中仅有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学原理、公共行政学涉及到了行政系统中的非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作为官场中的“第二种友谊”,对公共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 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论题本身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任何行政组织内都会产生一定的非正式组织结构。行政组织或多或少受到非正式组织的影响,纵观非正式组织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它可能成为正式组织发展的助力,也可能成为正式组织发展的阻力。因此,组织管理者应对其加以正确认识并积极引导,把握其概念、和特点和作用,正确运用其正向功能,克服其负向功能,从而使非正式组织朝着更有利于组织发展和目标实现的方向迈进。
其次,在结构框架上,本文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概述,包括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概念、特点及其沟通。
第二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作用进行剖析。
第三部分介绍了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管理对策。
最后,在遣词造句上,虽然我对全文做了细致修改,但个别语句语序凌乱、语句僵硬、口语化的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另外,全文仅是对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一次初探,对管理心理学、组织行为学、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涉及较少,期盼今后加以完善。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知道了毕业论文怎么写。通过此次毕业论文写作,我愈发感觉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视野的狭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小小拙作,敬请各位老师雅正。
再一次谢谢各位老师。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3
各位老师好:
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部分,图书销售管理系统对图书销售进行管理,具有着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极大地提高图书销售管理效率及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因此,图书销售管理系统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和实际的应用价值。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综述。这部分主要论述本系统开发的目的和意义,与业务相关的管理原理,以及与系统相关MIS系统开发原理与方法。
第二部分是系统分析。这部分分析用户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目的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资源条件,以现状为基础,确定新系统的逻辑模型,即从抽象的信息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用户满意,系统应对哪些信息做怎样一些存储、变换与传递,具备哪些功能,从而明确系统应该做些什么。
第三部分是系统设计。通过系统总体设计及详细设计对系统分析的结果进行整合,目的是要得到一个令用户满意的良好的实现方案。
第四部分是系统实现。根据系统设计的内容,讨论了该系统对人员与平台的要求,以及数据库表结构的建立与数据输入,并进行应用程序设计与测试。
第五部分是系统运行。这部分描述了系统操作使用的方法,进行一些系统测试,并评价了该系统。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和系统存在的不足。
这篇论文的写作以及系统开发的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 经验 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和系统开发,但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系统功能并不完备,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
谢谢!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4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逢淑伟,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沈阳机器人产业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是在沈平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最先感谢的要属指导老师沈平副教授,其次感谢在沈大就读研期间曾经教过我的每一位老师和关心帮助我的每一位同学们,我要向他们的支持深深的鞠上一躬。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背景、研究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背景及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制造业发展趋势正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柔性化、服务化等特点。以此为契机,作为智能制造业的核心代表,机器人产业正在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引领世界新一轮制造业革命的重要力量,受到发达国家和国内各地区的高度重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将大力发展以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制造产业作为振兴制造业、复苏经济的战略途径,从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机器人销售的大幅增长,图 为 20__ 年和 20__ 年部分国家和地区工业机器人安装数量统计。我国紧跟世界各国步伐,大力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战略,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了《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__五”发展规划》等系列政策 措施 。2013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__ 年培养 3-5 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 8-10 个配套产业集群。在此背景下,以机器人为代表的中国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迅速,2012 年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销售额已突破 5000 亿元以上,预计到 20__ 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机器人市场,我国以机器人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产业正步入黄金发展期。
当前,沈阳市正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攻坚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确保沈阳“三大目标”实现的一条主线。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战略性、导向性十分突出的产业,大力发展机器人产业,对于加快沈阳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都具有重大深远的战略意义。本研究拟对沈阳机器人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剖析,积极探索机器人产业整合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模式,形成沈阳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新思路,进而为沈阳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探索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国际化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地提供现实依据和措施选择。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5
各位老师,上午好!
我叫赵晓琦,是土 木工 程0801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为西安市八十八中学办公楼的`设计。设计是在姚力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也向在坐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上大学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本设计。
本工程为__中学办公楼采用多层框架结构,主体结构为6层,内外装修均为一般装修,为永久性建筑。该楼总建筑面积为3981㎡,拟建位置另行给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6
尊敬的答辩组的各位老师和同学: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级___的学生__,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___老师。我的论文题目是《贵州酒 文化 旅游开发探析》。
首先,我想谈谈我写这篇毕业论文的目的及意义。
其实关于酒文化的旅游开发和设计虽然已经有很多人做了研究,其中关于贵州酒文化的旅游开发也有涉及,但是我依然选择了这个作为自己的论文题目,首先是基于自己的 兴趣 爱好 ;同时,也是基于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现在随着国内旅游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旅游模式逐步升级,开始由观光游时代向体验游时代转变,旅游类型也开始由大众旅游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专题旅游已经成为一种旅游发展的趋势。本文的酒文化旅游正是一种专题旅游。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就是在专题化旅游开发的大背景下,为我省的旅游规划和发展提供一种声音,一个思路。
2、我们知道,旅游的生命在于特色,有了特色旅游业的发展才能长远,酒文化旅游就是贵州旅游的一大特色。贵州作为茅台的故乡,不仅有悠久的酒文化历史,更有丰富的酒文化旅游资源。探讨贵州的酒文化旅游开发,不仅对贵州有着特别的意义,对国内酒文化的旅游开发也是一种典范带动。
3、我选择这个题目,老实说,我一开始是觉得这方面的文献资料比较充分,应该易于开展论文的撰写,所以选择了它。呵呵……
其次,我想重点说一下本文的主要内容及探讨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阐述了酒文化以及酒文化旅游的内涵,同时重点对贵州发展酒文化旅游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贵州酒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1、 酒文化旅游概述,在这一部分我首先介绍了酒文化、酒文化旅游的定义,并重点阐明了贵州酒文化旅游资源的类型。
2、 对贵州开展酒文化旅游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地理气候、资源条件、社会文化、政府政策等方面做了阐述,从而充分论证了贵州酒文化旅游开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是本文的一个难点。
3、 对贵州酒文化旅游开发中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如酒旅分家严重,产品单一,开发创新力度低,缺乏专业化的策划、推广和营销等。我认为这是本文的亮点。
4、 针对贵州现存的问题,我尝试给出了贵州酒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建议,通过挖掘、整合、再塑造贵州酒文化,进一步开展酒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彻底激活酒旅游的活力,从而塑造民族酒品牌、创造出品牌效应,进而开展酒乡旅游,打造出成熟的酒文化旅游线路,最终结合其他行业推进贵州酒旅游的综合开发,真正实现贵州旅游业的再发展,再辉煌。我认为这正是本文为数不多的一个创新之处。
5、 最后总结全文,给出方向。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7
我叫___,20__级专业学生。我的题目是《对醉驾应否一律入罪的法律思考》。我的指导老师是___,论文是在史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
在老师细心指导下,我学到了做学问的方法,并且顺利的完成了完成了论文的写作。在这里我向我的指导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四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不管今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目的等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大概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一、选题的动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汽车的时代,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所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就成为了正确处理饮酒与开车之间关系的准则。
但是,仍然有许多人目无法纪,对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置之不理,依旧特立独行,导致醉驾事件频繁出现,由此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醉酒驾驶、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比重越来越大,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为有效地促进醉驾入刑的具体实施,促进我国法律的公平平等施行,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20__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施行顺应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论文通过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入刑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通过收集文献资料,凭借学校图书馆查阅并收集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文献,通过互联网收集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通过比较研究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综合归纳出结论,提出解决办法。
三、论文的结构
本文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醉驾入罪及其判断标准概念的界定。首先明确提出了醉驾的概念,理清了本文研究的对象,不会对研究对象产生歧义;其次明确了醉驾入罪的判断标准是依赖于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的认定为醉酒驾车。
第二部分是关于醉驾入罪现况问题。论文首先从醉驾入罪的相关立法规定出发,表明了醉驾入罪的的法律依据,强调了醉驾的法律后果;接着论文又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从而提出了笔者自己赞成的观点,醉驾不应该一律入罪,不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是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的原因的的分析。 文章 大体分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进行了阐述。首先文章从刑法理论上的四个方向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进行了分析,得出醉驾不应该一律入罪这个观点在刑法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证实的。文章认为那些认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则违反了法律权威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二,文章从入罪标准、执法难度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从实践上分析了醉驾不应一律入罪的原因,进而强调了醉驾一律入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隐患。
第四部分写的是笔者对醉驾入罪的几点建议。文章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对醉驾到底该如何入罪加以说明:
1、是明确醉驾入罪的定罪标准;
2、完善立法;
3、是把握醉驾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4、是公检法加强沟通;五是加强司法解释。
文章通过对上述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意在突出办案机关必须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坚持法定主义的立场,同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酌情裁量,由此才能保障醉驾入刑的规范和平等,醉驾应该有条件的入刑。在对醉驾执法过程中只有理性执法才能长久,才能在长久之中提高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心。
最终得出文章的主题思想:醉驾行为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全面平衡,罚当其罪,既准确地打击犯罪,又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决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本文在论文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四次认真修改,论文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基本符合答辩要求。本文可以算是我大学四年专业学习的集中体现,文章结构较为完整,观点明确,介绍了我国醉驾入罪的现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而根据本人对醉驾入罪的实际认识,从立法、司法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醉驾入罪问题的几点建议措施。文章写作颇费了我一些时日才顺利完成,这也算是对自己四年法学学习和对老师无私的专业教导的一个交代。
只可惜限于种种条件的制约,特别是本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与理论水平所限,文章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使得本论文对醉驾入刑的研究探讨仅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面,尤其是理论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和探索。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通过此次毕业论文写作,我愈发感觉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视野的狭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打印上也可能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
恳请各位老师、同学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8
尊敬的各位教授:
早上好!
我叫__,论文题目是《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研究》,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第一点,我想先 说说 为什么要选这一课题。大家都知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热,二是新。热就是 热点 ,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短短两年时间,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政界、理论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新就是新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近两年来刚出现的新事物,老百姓对其了解不深,学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处于真空阶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对各行业、各领域来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这一个既热又新的课题引起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同时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了解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点,想说说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大概内容。为了把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我的论文采用了由浅入深、从面到点的结构方式。全文分为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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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公开作弊,请斑竹删除此贴。
你看看这个吧,希望对你有用。。。。。。。。。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行政听证程序是我国立法 引进的一项新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借鉴国外相关 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设想和建议。特别提出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论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分析了每项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对健全我国行政听证程序提出了建议和设想。关键词 行政听证程序 基本原则 公开,职能分离 事先告知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事实 上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序地采用了听证程序。在普通法国家,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它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①前一个程序规则就是听证规则。在美国,听证不仅是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②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在大陆法国家,依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德国行政听证程序虽然没有宪法的直接依据,但被认为是法治国家不成文法的重要原则。③1976年通过的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此外,奥地利1950年的《行政程序法》,西班牙1958年的《行政程序法》,韩国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规定了听证程序。我国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它是引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我国民主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们能够从中国宪法精神中找到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如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但听证程序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走群众路线"、"倾听人民意见"的工作原则,它具有自身特殊规则和适用范围,能够发挥十分独特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了解听证程序的本质特征,全面认识听证程序的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国内外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实践,对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期有助于健全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之所以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听取意见"、"兼听则明"等工作方式,就在于它是由众多特别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这些原则和制度既是听证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决定听证区别于其他程序的根本准则。尽管各国对听证原则的认识和表述不尽相同,但具有共性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个: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怎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意见被充分如实听取呢?最重要的是在听证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为自己辩解,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④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化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观,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正如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和公开调查的报告中所说的,为了做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和无偏私。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列为第一位。⑤当然,公开原则也不是听证程序的绝对要求。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不公开听证,这是很多国家的习惯做法,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了听证不公开举行。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一般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听证主持人认为公开听证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听证也可以公开进行。"⑥德国《行政程序法》也规定,"言词辩论采用不公开原则","在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听证主持人可以准许其他人员参加"。⑦当然,不公开听证毕竟是个别国家的做法,而且"少数不公开的听证是例外,那是为了保护有关的私人利益而存在"。例如,美国正式听证必须公开,对非正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采取公开方式。通常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公开听证的请求,是在考虑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平衡各方面利益后,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⑧二、取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职能分离原则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主张"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 案件的法官",它不仅适用于司法职务,也适用于行政职务。《英国行政法》一书对此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见的行政官员决定。一个行政决定不能由和该决定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就同一 事件同时作为追诉人和裁判官,因为这种情况也是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⑩当然,行政机关不同于司法机构,它不是专门的裁决机构,鉴于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增加财政开支,立法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内的追诉调查职能与听证裁决职能完全分开,由独立的机构行使。能够做到的只是内部职能分离,即在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执行调查追诉职能的人,不得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这也是很多国家听证程序的具体做法。各国立法之所以如此重视职能分离,是因为事先进行调查追诉的人如参与裁决,必然着重以他所调查的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而忽视当事人所提出证据 与反驳意见,甚至调查追诉人秘密调查没有经过当事人对质的证据,也可能作为裁决的基础,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事先调查和追诉的人,对于案件的处理很难处于一种超然的客观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是公正的听证和裁决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调查和追诉人员与主持听证的人员和裁决人员合一,即使主持听证和裁决的人没有偏见存在,也难以使当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裁决。(1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因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机关首长,还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行政处罚法》公布 后,很多行政机关 在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时,大多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尽管如此,仍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及受到影响。特别是在法制机构人员本身作案件调查人员时,更能以避免这种情况。为了保证职能分离原则的真正落实,必须确立听证主持人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美国这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1946年前主持听证的人员只能行使机关授予的职权,无特殊地位,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听证审查官制度,1972年后改为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具有独立性质,不受行政机关首长直接控制,除非有文官事务委员会所规定和确认的正当理由,行政法官不能被罢免。行政机关无权自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认合格的人员名单中选择任命人员。他们在编制上是所在机关职员,在任免、工资等方面,不受所在机关控制。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即在州行政部门内设立行政听证局,行政法官根据听证局的指派,可以在不同机关服务。与听证公开原则一样,职能分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特别在行政机关的高层,职能融合仍是被允许的。(12)而且在某些特殊领域,职能分工仍有若干例外。如在对申请原始许可证的决定程序,涉及价格的正当性与选用的程序,或涉及公用事业、公共运输的设施和经营活动的程序中,也不可能做到职能分离,应当允许相对融合。(13)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所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很多国家的法律原则和程序法包含这项听证原则。根据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对方意见的原则包含三个内容:(1)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2)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中前两项内容就是有关事先告知原则的体现。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处分时应在事先留出相当期限,书面通知该不利处分的相对人。书面通知应当包括:(1)作出的不利处分的内容以及有关法令条款的依据;(2)构成不利处分原因的事实;(3)听证的日期和场所;(4)管辖听证事务的组织名称和所在地。此外,美国、德国的行政程序法也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告知原则。该原则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告知的对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告知相对人。相对人的范围,即告知的对象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界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其界定为"当事人",即受处罚人,美国法律则界定为"利害关系之当事人",即"因听证的结果,而权利义务直接受影响之当事人"。德国《行政程序法》则将其界定为"相对人或关系人"。由于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不仅限于受处罚人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告知的对象应当比当事人更广,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相关人。(二)告知的时间。听证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相关人出席听证会或准备陈述意见和辩论,所以在告知听证权利和听证时间内,应当给利害相关人预先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即告知与听证之间的时间,不宜过短,否则会影响有关人员的准备,但也不宜太长,以避免耗费时间、精力。时间长短视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住所远近及案情复杂性而定。(14)各国立法规定须"适时"(timely)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或在听证之前"一定期间"内发出通知(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5条)。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7日,至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听证的告知时间目前尚无规定,须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明确。(三)告知的内容。听证前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大致内容及涉及的重要事项以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机关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未作详细规定,各地和各部门在有关听证的实施办法中对此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15)(四)告知的方式。听证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书面直接送达,二邮寄告知,三是公告送达。我国《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但各地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办法除规定上述三种送达方式外,还包括委托送达,口头告知(但要记入笔录)等。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但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甚至对该笔录在处罚决定的作用也只字示提。各地各部门的听证实施办法对此作了一定补充。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争议的问题是: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什么?一种观点主张应全面借鉴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则,特别是吸收其精髓,"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应是当事人所知悉并经其辩论的;如果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提供当事人知悉和辩论这些材料的机会"。(16) 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因为听证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依据,当事人也可以不提交有关证据,因而无法做到听有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过质证后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要求所有证据在听证会上质证,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中也做不到。从我国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现状看,一方面,听证笔录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视,行政机关作为程序的发动者和终结裁判者,在使用听证笔录方面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未经听证的证据和事实仍然对行政决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与听证程序本身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听证笔录是行政程序的阶段性产物,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为了达到听证程序本身所追求的目的, 我们同意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主要依据的观点。以上是听证程序的主要原则和制度,除此之外,还有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委托代理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述的四项原则,只是由于它们多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且为人们更加熟悉等原因,在此不作详细论述。①⑩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页,第153-154页。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罗斯著:《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的版,第102、108页。③参见(台)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查委员会编印:《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第168页。④Margaret Allars, lntroduction to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 1990,at 265.⑤⑨(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页,第437页,第438页。⑥⑦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⑧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12)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13)参见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14)(16)刘勉义、蒋勇:《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15)参见《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12条。
每个学校都会有些区别,学校的论文答辩通常需要2-3天。
毕业生的论文答辩学校是统一安排的,由于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所以基本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答辩,所以答辩时间会集中在2-3天,但是学生真正的答辩时间只有5—20分钟。
在答辩会上,答辩老师先让学员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学生答辩完成后,主答辩老师会进行提问,每个学生大概会问三个问题,学员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1、答辩前准备充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临时抱佛脚总是不好的,要充分熟悉自己的论文,别到时候自己陈述的时候说不清楚自己写的论点论据。
2、时间控制得当
通常本科生答辩都在15分钟之内,答辩人在陈述自己论文的时候,一定不能面面俱到,这就要注意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不要啰里啰嗦地阐述那些综述,要捡干货唠。
3、ppt设计合理
ppt最起码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材料选择,结论,创新与不足,致谢。
最后一条“致谢”是很多人容易疏忽的,感恩的心要常有,你谢谢老师总是应该的,即使老师不在意是否致谢,你“致谢”了总不会给你差评。
根据学术堂了解,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时,有5分钟的自述时间,老师提问5分钟,回答问题10分钟.总的来说整个过程需要20分钟.
不是很长,一般都是五分钟左右吧,老师会把要问的题目在你答辩前看3到5分钟,然后就开始,看你自己表述时间的长短了,当然期间老师可能会根据你的回答再问一些相关的问题的。
我这个月10号也要答辩,呵呵。我们老师要求是自己讲述5分钟,被提问5分钟。一个人就10min。就是不知道你们老师要求不要求要听完别人的答辩。我们就要,所有人都要听完,然后相互评分,二十多人,这样一天就过去了。祝你答辩成功哦。
自考成人专升本论文答辩是不能补考的,只能等下一次答辩的机会继续报考。自考成人专升本论文答辩缺席一次并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是要考学士学位的话影响就很大了。因为要想获得学士学位,不仅要成绩达到要求,还必须一次性通过论文答辩。所以如果自考成人专升本论文答辩缺席的考生很有可能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毕业答辩属于课程设计的一个项目。答辩通不过不能毕业。答辩者可以准备充分后向答辩委员会提出再次答辩申请,再进行一次答辩。直到答辩通过,才能拿到毕业证。
自考本科论文答辩没过怎么办? 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没过可以等下次机会再申请答辩。一般高校的本科毕业论文的通过率是在在95%左右,而优秀率是在5%左右,所以只要大家用心准备认真对待,论文质量达到基本要求,想要通过难度不大。但是大家要注意,想要拿学位证书的话,论文的成绩就不只是要通过了,可能需要达到良好及以上。 自考生参加论文答辩有哪些技巧 1、对论文要非常熟悉 有的自考生论文不是自己写的,有的是花钱找人写的,有的是别人的,当老师问论文里的相关内容时候,连自己都搞不清楚,这是个大忌讳。还有就是千万不要在论文里写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如果答辩的老师随便在论文里拿出几个名词来提问,而自己答不上来会比较尴尬。 2、把握好论文答辩时间 论文答辩的时间只有短短10分钟,因此,不能在答辩的时候“宣读”论文,而是需要进行整理,抽出最主要的假设、最重要的结果,并解释这些结果。有时,答辩委员会的老师更关心考生的具体研究方法,如: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怎样收集的资料?如何利用这10分钟是自考生应该琢磨的问题,原则是扬长避短,多讲一点自己有把握、较擅长的内容。 3、保持好的态度 老师在拿到你的论文时,肯定就是要找问题的,无论谁的论文答辩,老师都会点出问题。这个时候,要点头微笑,多谢老师提出的意见等等。 4、多注意细节 许多时候,由于自考生赶着写论文,所以忽略了许多重要的细节,例如,在论文的语法上,错别字上,引用符号上,引用内容上,都要得当,不允许有错误。所以,在提交或者是定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千万不要让导师去纠正这些小错误。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不能再考。毕业论文没有补考的说法,一般说毕业论文没过。首先,毕业论文不是考试,也就没有补考的说法。考试课程有教程,老师有讲解,学生做练习,然后参加考试。毕业论文则不同,没有教材,老师只指导写论文的方法,学生自己找资料,收集数据,或做实验获取实验数据,然后对数据分析写出研究报告。再者,毕业论文没过,要么检测不合格,重复率太高;要么没有认真写,指导老师不让参加论文答辩;要么论文答辩的时候答非所问,胡搅蛮缠,不听老师的建议。无论什么原因,都是自己重视程度不够。还有,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般有两次机会。第一次答辩时,老师会提出修改建议,学生一定要认真修改,修改合格后方可参加第二次论文答辩。若第二次还未过,那就只能等到下一年,参加到下一届毕业生的答辩中来。
一般而言,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只个一次机会。但是,如果考生在第一次论文答辩没有通过,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学校再次提交申请,如果学校批准了,考生还可以再考一次,如果学校没有批准,那么考生将不能继续答辩,只能视为答辩不合格。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可以。能补。大学生论文答辩与考试有补考机会一样,本科论文答辩失败,都有第二次答辩机会,也可以对论文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