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白道理可以写
严存生主编的好,更详细一些。严存生 男,生于1940年,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6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论文著作多年来,严存生教授潜心治学,相继出版了 《法的价值研究》(个人专著)、 《法律的价值》(个人专著)、 等一批有影响的著(译)作, 《大学法律基础教程》、 、《法理学》等多种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社会科学》等20余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出版专著七本(《法律与自由》(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获1992陕西省法学会学术专著二等奖)、《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法的理念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出版)、《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版,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法的“一体”和 “多元”》(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西方法理学史》(与何勤华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译著1本(《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主编“十五”、“十一五”全国普通高校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获2007年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陕西省统编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2002年的陕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材,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罪
46、论 保险 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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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挑这么大的题目啊,你答辩惨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光了解这一原则的概念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刻内涵。一、浅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法律对罪、责、刑的确定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决定的,因此要运用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要明确统治阶级制定刑罚的目的和惩治的对象是什么。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惩罚的对象是犯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犯罪又指的是统治阶级所确认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要真正用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来着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刑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具体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就要把犯罪行为对人民的现实危害程度作为衡量犯罪分子责任大小和对其实施刑罚轻重的一个标准。从其对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大小的角度去定罪量刑,从而真正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运用,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其次,我认为罪、责、刑的适应性不是绝对的和一成不变的。刑法对罪、责、刑的确定,要保持它的稳定性,这是法律基本规律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一成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法律也是如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刑法对罪、责、刑的规定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都要进行适当的调整。韩非子曾说过:“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也就是说刑法的轻重要受形势的影响,立法和执法都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同样,我们的法律也要适应形势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进行废、立、改或在执行上有所轻重,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死抱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不放,不考虑情势变化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而应针对不同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的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处罚。综上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单单从犯罪本身去衡量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也应将其放在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综合的衡量,根据其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影响的不同,对其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再次,我认为罪责刑的适应性主要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该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不仅仅取决于该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也同样取决于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犯罪本身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确定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首先是从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上去加以评定。危害越大,处罚越重;危害越小,处罚越轻。所谓的重罪轻罪,就是指对社会的危害大小而言。但是光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入手是不够的。比如说,同样是盗窃一万元,一犯罪分子迫于无奈才犯下此罪行而且是初犯;而另一犯罪分子则是以盗窃为生,是个累犯。对于前者来说,从轻量刑,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其很快重返社会,重新做人;而对于后者来说,如果也从轻量刑,那么就达不到“治病救人”的效果,反而会纵容犯罪。在此时,确定责任大小和刑法轻重就要考虑到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主观危险性大的,当然要依法从重处罚;主观危险性小甚至没有的,就理应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实人身主观危险性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客观危害性。如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携带国家机密叛逃敌方,此时该人的主观危险性就直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产生一种巨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就与客观危害性相结合,并体现为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这时对于确定犯罪人责任大小和刑罚轻重来说就必须对其主观的危险性加以综合的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判决。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来容易做来难相信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熟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如果想在真正的法律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实为不易。犯罪形态的多种多样,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主观心态的难以琢磨,都使法律工作者们很难在实际工作中真正的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罪责刑相适应。我认为完全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罪责刑相适应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不断的向这一方向靠拢。也就是说,如果把罪责刑相适应比作完美的“1”,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向…后面加一个9,不断在立法与司法的领域去完善,去尽量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办案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当中。那么该如何去做呢?我认为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去着手。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说,要不断完善刑罚裁量体系。犯罪的方式不断变化,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也不断变化,人们的主观心态也各有变化。因此如果为了所谓的“刑法的稳定性”,而死守一部法律百年、千年,那么刑法将失去其生命力,失去其对人们社会生活有效调控制约的职能,更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际贯彻。刑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稳定的是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精神,即大宗旨。而其中对于不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章节则应该“因时而易”。也就是说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刑罚体系。有的规定不适应新的形势,就要加以废除,消灭相应的刑罚;有的规定由于存在的条件消灭而自动失去效力,相应的刑罚就不再存在;有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就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补充和修改;新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就要在刑法中加入相应的新的规定。总之,就是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基本法律的废、立、改。其实我们的刑罚体系就好比一个不断成长的孩子,他的基因序列、血型等基本属性不会改变,但我们却要不断给他补充新的营养,教授他新的知识,这样他才能健康成长,才不会与时代脱节。其次,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灵活公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去定罪量刑。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的,因此作为把法律规定具体到个案中的办案人员就必须首先从法律入手,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分析案情,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但法律又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对于某些问题,法律也许只作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法律又也许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此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就要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机械的死守法律条文不放。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是由办案人员凭主观想象自由发挥,而是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犯罪人罪行的客观危害性及其主观的危险性,联系法律相应的表述去定罪量刑。只有这样,“罪责刑相适应”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真正贯彻到办案的过程中,体现在办案的结果中。三、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引发的思考在我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断深化认识的同时,我也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疑问,这些疑问又再一次引发了我的思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定罪量刑要以犯罪行为为依据。只有犯罪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那么不是犯罪行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而是罪前、罪后的表现及罪外的一些事实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呢?若能,那迄不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矛盾?若不能,那为何司法实践中却确有此案例?如果允许两个犯罪情节完全相同的犯罪分子,由于非犯罪中的行为和事实不同而使其中的一个得到比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大的刑事处罚,那迄不是破坏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这也将会带来司法上的混乱,乃至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法律上的温床。通过进一步分析,通过仔细阅读了一些案例,我发现非犯罪情节也并非一律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正如前述的,罪责刑的确定主要是由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来定的。因此对于那些主观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法律也不得不作出对其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因为犯罪人因为他们以前的这些行为已经引发了其特定的义务,即要求犯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法律就要对其进行更严厉的谴责。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我认为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当然我也在一些案例中发现,有些办案人员因为素质不高或其它种种原因,在定罪量刑时将一些不该考虑在内的非犯罪情节考虑在内,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造成了对当事人的极不公正,从而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使我想起在法律条文中有着“罪行极其严重,处以……”的规定,那么如何正确把握“罪行极其严重”就成了在某些严重刑事案件中量刑是否适当的关键,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被真正贯彻的关键。但由于“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把握住“罪行极其严重”所指的范围,这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量刑的不适当。通过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我了解到“罪行极其严重”是对旧刑法中“罪大恶极”一词的修订。在理论界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一词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对该词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将“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并不妥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俗语所说的“罪大恶极”,这只是文字上的修正,而实际意义并未改变。我个人比较同意前者的观点。因为首先这一观点是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一致的,即对罪行严重程度的认定,要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方面去综合考虑。其次,我认为这一观点也是比较科学的。对于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能以同一种标准来衡量。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也要考虑其主观的恶性和其人身的危险性,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两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相同的,但两者主观的恶意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却不一定相同。如果此时只考虑客观危害结果,显然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还会造成人们对刑罚公正的一种怀疑,甚至产生对司法审判体制的信任危机。然而“罪大恶极”一词尽管也有此意,但显然用语不够严谨,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基本要求。可喜的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一些罪行的严重程度作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划分。我认为这有助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据这一标准来衡量罪行的严重程度,但这种划分只是物质上的划分,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的确定还是要由办案人员通过仔细分析加以认定。在阅读一些材料时,我发现一些学者对“严打”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严打”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很可能会由于不同情况下量刑的不同造成司法上的混乱,甚至是有损司法的公正性。我也曾对其产生过疑惑,但现在正如我在前面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对于罪责刑的确定是要与犯罪行为所处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不同情况下的同一罪行其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可以不同的。因此我认为“严打”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我认为“严打”是基于对社会治安形势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作了具体、科学的分析而确定的,所以对一种犯罪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和调整的。举个例子来说吧,当一个国家非常富足的时候,也许一个人偷一吨钢材,不会被判很重;但如果一个国家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而此时此人去偷一吨钢材,而且如果正巧因为这一吨钢材的被盗窃导致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被拖延,那么此时这一吨钢材所带来的刑罚肯定相对于前者来说很重,而且我认为必须要重,必须要“严打”。一定行为在不同情况下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严打”不仅没有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反我认为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实行“严打”的基本精神还是“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应该是这吧
将这些新的法理学进行人为的分类是有风险的,因为分类就是一种理论的强暴。但是,为了分析就必须分类,这是亚里士多德的道理。在我看来,中国新近的法理学其实大体上延续了两种传统。第一种是纯粹的法哲学,他们研讨法学的基本范畴、探讨法哲学的方法论。这样的法理学与其说是法学的,不如说是哲学的。这样的法理学远离了法律的经验世界,法理学家沉醉在自己设定的理论框架内沾沾自喜,惟有让人看不懂的法学论文才是有理论价值的成果,让人看懂了,就不是法哲学了。第二种是经验的法理学,法理学家们研究法律的现实问题。他们否定法律的概念与定义,反对法律的抽象思维,他们欣赏传统的虚无主义和道德的怀疑主义。由于这批法理学先天的不足,他们对法律现实问题的看法不纯粹是法律学的,而是法律的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学和法律的政治学。当“法律与……”成为一种时尚的时候,“法律不是自治的学科”,“法学不需要人文社会科学背景”,“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吸引了那些对主流法理学不满而又缺乏足够学术耐心年轻学人的眼球。 第一种法哲学不应该是由法学院的人研究的,我们应该把它归还给哲学家,应该法学院的人并没有接受系统的哲学训练;第二种法理学也不应该由法学院的人研究的,我们应该把他们归还给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两种法理学是失败的,因为这样的法理学是在法学院大门口徘徊,类似于小饭店门口招揽生意的门童,当法律预备科的人们在法学院门口张望、举棋不定是否应该跨入法律殿堂的时候,他们说“请进入法律的世界,我们给你们准备了法律理论的大餐”,虽然在那个法律世界里并没有多少让人激动与兴奋的理论储备。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欣赏这些新的法理学,因为他们毕竟还是在辛勤地工作。不过,如果我们转向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两类法理学其实是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渊源的。 从西方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起源来看。最先的成果,一是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二是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前者是欧洲大陆法哲学的起点,二是英美法理学的起点。就前者而言,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只是17-18世纪理论的法律总结,确立了近代法学的理论体系,而且,他们的法哲学不是专门要为法律或者法学作贡献,而是想充实他们的哲学体系。就后者而言,边沁开设法理学的课程,奥斯丁的贡献则是首先成为了英国“法理学”的第一任教授。我们可以进行词源上的分析。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法律的哲学,中心词是哲学,对法律的认识以哲学为起点,以哲学体系为终结。它是哲学的,而不是法学的。法律通过哲学的思考,法哲学脱离了法学,投入到了哲学的怀抱。法理学jurisprudence 法律的知识,中心词是法律,对法律的认识以法律为起点,以法律结论为终结。它是法学的,而不是哲学的。 我们找到了中国新法理学的理论渊源,当然也不能够忽视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我看来,冲突至少有二,其一,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的相似是一种形式上的相似,而非内容上的一致,我们学会了西方法理学的“武打招式”,而缺少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内功”。新法理学不过是西方法理学个别观点的方法的借鉴,然后凭着自己的爱好无限发挥。 中西法理学之间是无法面对面地PK的。其二,中国的法理学是不会承认自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徒孙的,因为在自己的世界里,他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其实,远大的抱负暗藏着一个忐忑不安的心,如同一个著作权法中侵权者,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财富当作了自己的财富。 在我看来,法理学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无非如此:真正的法理学应该进入西方法律思想史世界,该法理学家进入西方法律思想史名人录;当没有自己法理学的时候,法理学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根据我们法理学的理论功底和我们法律的实践,估计中国在未来的50年里,不会有自己的法理学和法理学家。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最厚道的方法是摘掉“中国法理学”的牌子,换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招牌。 六、中国的应用法学是法律规范及其文义解释的世界,在那里鲜见法律的理论。在应用法学眼里,法律理论是空谈和可有可无;在法律思想史眼中,部门法浅薄和媚俗。打通部门法与法律理论的界限,让部门法的法律人像个学者,那还得指望西方法律思想史。 如果我们把视角仅仅局限在法律史学和法理学,那么以西方法律思想史改造中国法学的口号是不完全的,我们由此还得分析应用法学。应用法学还可以区分为传统的和新兴的分支,我这里仅以刑法和侵权法为例予以说明。 中国的刑法思想史还是有一些文献的 。在刑法学界,有些已经成为了经典,而以思想史角度来看,这些著作写得是如此的草率,使人常常提出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因为作者在刑法学界的大名使这它们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学术评价? 抛开刑法学家所写的刑法思想史著作,我们探讨一下中国刑法的理论基础。如同中国法律史一样,中国刑法史和学说史一个方面源远流长,另外一个方面在近代出现了断裂。中国当下刑法应该从中国传统找到历史的基础?还是从西方法律中寻找历史基础?在刑法学界看来不是一个问题,肯定不是中国的传统。 从刑法的理念上看,现代刑法理论上溯到贝卡利亚—孟德斯鸠——黑格尔,下溯到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国传统因素在现代刑法中的体现,只是体现在刑法工作者的潜意识里,通过法律的实践淡淡地渗透在社会生活之中。其实,当今的刑法学的理念无非是两条:一个西方近代学者的主客观意志论,二是法律是政治的工具的刑法政治论。在后者,意大利的犯罪社会学派或者称之为刑法的实证学派包含在其中,最终以刑法的政治学派覆盖了刑法的社会学派。通常的情况下,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时候,前者让位于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刑法学是最不讲道理的学科。 尽管如此,社会还得需要刑法的理论,因为当出现新的犯罪和惩罚现象的时候,社会要求刑法界拿出刑法的理由来,换句话说,当刑法学界要证明某个刑法制度的正当理由的时候,现有的规范充斥的刑法学是勉为其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理由只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去寻找。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财产类的犯罪是否可以用罚金取代自由刑和生命刑?法律类推(拟制)如何与法律不溯及既往相互协调?是否应该保障罪犯的人权?这些问题仅仅从现实社会中去寻找答案,不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理论支持,因为当今中国的刑法制度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们只能够比较西方法律的理论基础与中国现实之间的可兼容性,由此决定是否采用这样或者那样的刑事政策和刑罚措施。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我明白道理可以写
走三步而退两步。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要具体要求的,不然怎么确定呀,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面临各方面的挑战,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下面学术堂收集整理了20个法学专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5、职场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10、法律解释的理性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法学类的社科论文可以在知网收录的《祖国》杂志参照借鉴。
欧洲建筑是分布在欧洲的古代建筑的统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欧洲西方建筑文化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西方建筑中的解构主义
摘要:解构主义是对正统原则和正统标准进行批判性地继承与发展,所谓的正统原则和正统标准就是现代主义、国际主义的原则与标准。解构主义形式的实质是对于结构主义的破坏、分解与重组,因此,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个人性的特征。作为后现代景观之一的“解构主义”思潮对文学、哲学、政治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解构主义;正统;创新
一、解构主义的起源
解构主义哲学主要是以人文哲学为背景而产生的,其作为一种设计风格的探索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它的哲学渊源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而解构主义的直接来源是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不满于贯穿西方几千年来的哲学思想,基于对语言学中的结构主义的批判而提出了“解构主义”的理论,对于那种传统的亘古不变的哲学信念发起的挑战,1967年以《文字与差异》、《论文字学》、《语音与现象》这三部书的出版正式宣告解构主义的诞生。
雅克・德里达以人的永恒参与为由,认为书写语言使符号呈现出难以抹灭的物质铭刻,认为作品的意义是多样化的、无止尽的、模糊的。同时,他强调符号不能使概念有意义,认为语言是一种开放的、变异的、无中心含义的结构状态。他还认为建筑的目的是控制整个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因此,反对现代主义建筑的垄断地位,反对现代主义的权威地位,反对把现代建筑和传统建筑对立起来的二元对抗方式。总而言之,可以看出解构主义的特点就是反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
二、什么是解构主义
解构主义实质上是对于结构的破坏、分解与重组,是对正统原则和正统标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按照解构主义理论,可以运用科学的符号学原理来分析图像,并且分别说明其视觉的、文化的、以及语言的意义,这一分析过程称之为解码。解构主义的设计师们的共同点是赋予设计艺术作品各种各样的形态,运用相贯、偏心、反转、回转等手法,使其作品具有不安定且富有运动感形态的倾向。解构主义风格的设计作品大都具有无绝对权威、个人的、非中心的、恒变的、没有预定设计、多元化的、非同一化的、破碎的、凌乱模糊等特点。大多数的作品看似凌乱无章,而实质有内在的结构因素和总体考虑的高度理性化特点。
三、建筑上的解构主义浪潮
二十世纪是各种风格与各种主义百家争鸣的时期,这一时期产生比以往更多的设计风格和流派,集中地反应了各种流派设计思潮对建筑观念的挑战与探索,同时,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杰出天才建筑设计师。在解构哲学的发展影响波及到建筑后,越来越多的表现在建筑上,建筑理论家将解构主义理论引入建筑理论,这一理论解放了设计者被传统的结构主义完整性的约束,设计手法越来越让人耳目一新,其代表人物如弗兰克・盖里、伯纳德・屈米、彼得・埃森曼等。解构是文化的重构者,建筑元素的交叉、重叠和碰撞成为设计的整合过程和结果。虽然形态表面似乎呈现某种无序状态,但是其内部的逻辑及思辨过程却是清晰统一的。解构主义建筑实践过程追寻各种各样的手法,创造出同经典建筑模式完全相反的充满矛盾、冲突、变异乃至怪诞的建筑形态,但是建筑理论家们将这些建筑师统称为解构主义建筑师,而这支流派则被命名为“解构主义”流派。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位解构主义建筑设计家弗兰克・盖里在他的设计中就采用了解构主义方式,即把完整的现代主义、结构主义建筑整体破坏处理,然后重新组合,形成破碎的空间和形态。盖里的作品相当独特,极具个性,他通常使用多角平面、倾斜的结构、倒转的形式以及多种物质形式并将视觉效应与用到图样中去。他1978年设计的位于洛杉矶自己的寓所,使用了包括金属瓦楞板、铁丝网的色彩鲜艳的工业材料,是最早的解构主义作品之一。1998年弗兰克・盖里设计和建造完成的所罗门・古根海姆博物馆,集中了他后期解构主义的思想,整个建筑在河边,采用了弯曲、扭曲、变形、有机状、各种材料混合拼用等手法。
20世纪80年代,建筑理论家伯纳德・屈米、彼得・埃森曼与德里达开始有所接触并相互影响。屈米把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理论引入建筑理论,他认为应该把许多存在的现代和传统的建筑因素重新构建,利用更加宽容的、自由的、多元化的方式来建造新的建筑理论框架。伯纳德・屈米的作品重新定义建筑在实现个人和政治自由中的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起,屈米就声称建筑形式与发生在建筑中的事件没有固定的联系,他的作品强调建立层次模糊、不明确的空间。在屈米的理念中,建筑的角色不是表达现存的社会结构而是作为一个质疑和校订的工具存在。
还有我们所熟知的央视大楼是典型的解构主义建筑,同时也是最受争议的建筑之一。它是由荷兰著名建筑师雷姆・库哈斯设计的。库哈斯认为,在摩天大楼的设计中“大多数只是按照预先的方式进行布置,在其中进行的只是惯常的活动”他觉察到摩天大楼的创造模式已成为定式,应该有新的创作逻辑与思路,同时,在对于高层建筑的高度问题上,他认为不必“参与对终极高度的无谓竞争”,而是建造“具有象征意义的建筑群”。
四、解构主义建筑的发展及问题
总的来说,现在的解构主义具有无规则、残缺、突变、矛盾、独特的特点,打破传统颠倒传统元素,然后重组一种新的风格,这种模式顺应了现代人们不断追求创新,追求标新立异,追求释放自我的时代。虽然其在声势上很大,在建筑设计探索之路上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解构主义本身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解构主义建筑理论试图从建筑语言上重组建筑,实现建筑意义的真实表达,虽然实现了反正规传统和正规标准的建筑模式,但是同时造就了光怪陆离的建筑景观和对解构主义的错误认识。从为数不多的优秀作品中可以看出解构主义建筑是现代主义风格之外的一种理性风格,从某种层面上来说,解构主义建筑作品对现代主义建筑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但是由于解构主义本身的一些问题以及人们的错误理解,比如:结构过于复杂、工程造价昂贵增加工程技术的难度以及形式的破碎与城市现有的形态显得格格不入,无法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解构主义”这个词,在国内很是时髦,被看成是后现代的核心思想,人们将其理解为“破坏”,意思是要拆除一切既定的原有的结构或者模式,实则不然,解构主义不仅仅是在破坏同时也在建造着。或许荷兰建筑师雷姆・库哈斯为我国设计的央视大楼引起广大人们的关注并将成为解构主义建筑在新世纪的一个里程碑性的建筑。打破了传统摩天大楼的呆板布局,给大家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这次设计造价也相当惊人,像这样的建筑是否真的具有现实意义?当然从建筑学角度分析,它的确是建筑形式上的大突破,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解构主义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但是,解构主义是在现代主义面临危机,而后现代主义又被人们所厌恶之时,作为一个后现代时期的设计探索形式之一而产生的。在建筑理论方面,它敢于打破正规传统和正规标准,使建筑设计师门从传统的建筑模式中释放出来,对新世纪的建筑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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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辰琦,张伶领.“杂乱”中的“动态有序”――解构主义建筑的动态秩序|J|.建筑师,2004
[3]C詹克斯 什么是后现代主义|M|.李大夏,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4]徐津 建筑的解构与解构的建筑――思想及作品解析|D|天津大学博士论文,2002
浅谈西方建筑文化对中国建筑的影响
【摘 要】 随着历史不断地向前推移,在中西文化不断地摩擦和冲击过程中,中国的建筑文化受西方建筑的影响比较严重。现阶段,中国建筑在处理本土和外来建筑文化问题上出现很多缺陷,不但使许多地区的本土特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历程,讲述了中国建筑如何受到西方建筑文化的影响,最后针对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在如今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的时代,处理好继承传统文化、借鉴外来文化与创新时代文化三者的关系意义重大。
【关键词】 中西结合、建筑、传承与融合
一、中国建筑文化的发展
放眼中国几千年的建筑文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的建筑文化基本上是呈现一个相对保守的态势,几乎是没什么变化和突破,好坏之分也只能从建筑的用料和做工质量来分辨,在文化内涵的表现形式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虽然经历了无数朝代的更迭和社会的变革甚至民族的分裂与融合,但由于我国社会制度仍然没有打破封建社会的桎梏,所以整个社会从上到下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动。封建制度是中国建筑文化的基础,封建皇权的统治使人民无力反抗,甚至有人认为封建制度永远不会灭亡,所以,中国的建筑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在数千年的继承与传承下渐渐达到了顶峰。即使如此,中国早在近代之前也存在过西方风格的建筑,但是数量和规模都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限制,比如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圆明园中长春园的海晏堂,这个建筑是由意大利人郎世宁为代表的多人共同设计而成,是典型的意大利巴洛克风格,但这个建筑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西式风格,因为建筑材料和许多装饰花纹都是使用的琉璃瓦等中国特色材料。所以,中国封建社会这段时期内的西方风格建筑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发展,相反却受到了中国建筑文化的影响,造就了不少中西合璧的建筑风格。
中国的建筑文化出现变革的分水岭大约在改革开放前后。封建统治时期的城市建筑以皇城宫殿、贵族官邸、封建园林、宗教寺庙以及君王陵墓为主,这些造就了中国建筑文化的精华,是中国几千年人民智慧的结晶。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的建筑是按照一种辐射式的铺设方式,以某一个重大建筑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的结构形式。很明显,这种建筑风格是为了维护集权式的政治体制,为了方便统治者对周围事物的管理。除了这种城市建筑的功能性需求,这种辐射式的结构也体现了人民对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比如,人们会围绕宗教寺庙、家族宗祠或是官府居住,这样不但可以就近祈福、朝圣,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加平静的生活。
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建筑文化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换,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也迈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城市建筑的铺设机构也由原来的辐射式变成了分散式。即使在大型城市,也很难见到巨型的建筑群,无论是政府、企业或是交通枢纽,已经开始向城市的边缘迁移。这样,城市建筑的文化表现力开始由原先的核心建筑群向普通的建筑转移,单体建筑越来越凸显自我,从造型、结构到色彩内容都开始丰富起来。城市建筑群众的标志性建筑越来越多,新式建筑的兴起也越来越频繁,这些都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变更的直接体现,中国已经完全摆脱封建社会为了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而延续下来的建筑群结构,进入了当前城邦集中式建筑与农村散点式建筑相结合的新型建筑群结构。
二、西方建筑文化对我国建筑的影响
西方各种各样的文化开始进入中国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这次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的传统建筑文化也开始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中国的传统建筑文化讲究的是“中和”和“中庸”,这与西方建筑自由和开放的审美观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和冲击。而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我国更是越来越受到西方近代工业文明的与先进科学和技术的影响,于是,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开始与西方建筑文化相融合,并且开始转型为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式建筑。
中西建筑文化强烈的冲击从鸦片战争一直持续到19世纪20年代。在这期间,西方风格的建筑在中国发展较快,但在中国广阔的疆域中仍属于稀奇建筑。由于我国当时经济和社会的落后,以及帝国主义的入侵,这段时间兴建的建筑大多受到外国人的控制,由为西方设计,中国人施工。主要表现为:
1、办公类。中国最早的办公类西方建筑要属传播西方教义的教堂,这类建筑带有极强的西方文化特色,但是精神的寄托并不是西方列强所需要的。为了追求更多剩余价值和物质利益,西方列强开始兴建与洋务运动相关的办公类建筑。众所周知,我国最早的办公建筑就是封建时期的政府官员审案办案的衙门,这些建筑都形似目前老北京的四合院,中间的大院四周是平房型建筑,具有非常浓厚的中国建筑文化风味。中西文化冲击后,受到国外建筑文化的影响,我国也开始修建多层的楼房与大院相结合的办公类建筑,高层楼房属于西方风格,而大院式的格局则带有中国风味,这种建筑则属于中西建筑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2、住宅类。住宅类的建筑变化比较明显的就是上海的里弄式建筑,它最早起源于欧洲联排式的木板式建筑,由于木材容易着火发生火灾,1870年上海里弄建筑基本都变成了石库门住宅。这些建筑在总体的排列方式上是欧洲的早期联排式,但是每一个建筑的平面结构则是中国北方传统的四合院结构,但是在细节和装饰方面又具有南方传统特色。这种借鉴了欧洲风格的新式石库门建筑,整体建材使用了石头和砖料,具有更加丰富的欧洲风格的铁门和装饰,最大的变化就是阳台的添加。我们熟知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地点兴业路76号石库门就是一处当时最典型的中西结合的石库门建筑。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西方建筑文化的交流如同交响乐一般,不同音调和旋律此起彼伏,中国建筑文化在传承发扬本土特色的同时,受到了非常强烈的西方建筑文化的影响。
三、我国建筑的发展前景
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种风格的建筑都是上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沉淀才能延续下来,而且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和制约。因此,在分析了中外建筑文化差异和冲击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筑的发展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首先,建筑文化必须传承和延续本土的特色文化,中国的城市建筑文化具有几千的辉煌历史,更应该充分的体现出来。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城市缺乏这种突出本土建筑文化特色的政策,许多地区由于受到外来建筑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已经开始逐渐丧失本土民族特色。我国建筑文化的“本土性”和“国际性”分辨不够清晰,开发商也受到外来建筑设计开放性的影响,盲目的追求外来建筑文化。所以,城市建筑在学习借鉴国外优良特质的同时必须追求本土特色。
其次,一座城市的文化的表现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地的建筑文化,城市建筑的风格与特质也反映出城市人民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建筑文化的发展是城市多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比如地理位置、历史背景、风土人情、气候变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政治特色等。所以,每一座建筑的兴起必须讲求物质功能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先进,最重要的是丰富的文化内涵。
总结
在西方建筑文化面前,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在积极、主动的学习其精髓的同时,一定要摒弃照搬照抄的做法,对外来的文化要有针对性的加以利用,而非全盘推行。最重要的是保证本土建筑文化特色可以继续传承下去,结合西方先进的设计理念的基础上鼓励创新。中国的建筑需要新的一代人进行传承和发扬,走出现阶段我国建筑文化低沉期,走向一片新的光明。
参考文献
[1] 曹叶成.浅析西方建筑文化对现代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影响[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4).23-25
[2] 季富政.浸染――也谈西方建筑文化对中国的影响[J].建筑与文化.2011,(12).38-39
一). 建筑材料的不同,体现了中西方物质文化、哲学理念的差异。 从建筑材料来看,在现代建筑未产生之前,世界上所有已经发展成熟的建筑体系中,包括属于东方建筑的印度建筑在内,基本上,都是以砖石为主要建筑材料来营造的,属于砖石结构系统。诸如埃及的金字塔,古希腊的神庙,古罗马的斗兽场、输水道,中世纪欧洲的教堂……无一不是用石材筑成,无一不是这部“石头史书”中留下的历史见证。唯有我国古典建筑(包括邻近的日本、朝鲜等地区)是以木材来做房屋的主要构架,属于木结构系统,因而被誉为“木头的史书”。中西方的建筑对于材料的选择,除由于自然因素不同外,更重要的是由不同文化,不同理念导致的结果,是不同心性在建筑中的普遍反映。西方以狩猎方式为主的原始经济,造就出重物的原始心态。从西方人对石材的肯定,可以看出西方人求智求真的理性精神,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强调人是世界的主人,人的力量和智慧能够战胜一切。中国以原始农业为主的经济方式,造就了原始文明中重选择,重采集,重储存的活动方式。由此衍生发展起来的中国传统哲学,所宣扬的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天人合一”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揭示,自然与人乃息息相通的整体,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环节,中国人将木材选作基本建材,正是重视了它与生命之亲和关系,重视了它的性状与人生关系的结果。 (二).建筑空间的布局不同,反映了中西方制度文化、性格特征的区别。 从建筑的空间布局来看,中国建筑是封闭的群体的空间格局,在地面平面铺开。中国无论何种建筑,从住宅到宫殿,几乎都是一个格局,类似于“四合院”模式。中国建筑的美又是一种“集体”的美。例如;北京明清宫殿,明十三陵,曲阜孔庙即是以重重院落相套而构成规模巨大的建筑群,各种建筑前后左右有主有宾合乎规律地排列着,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形态的内向性特征,宗法思想和礼教制度。与中国相反,西方建筑是开放的单体的空间格局向高空发展。以相近年代建造、扩建的北京故宫和巴黎卢浮宫比较,前者是由数以千计的单个房屋组成的波澜壮阔,气势恢宏的建筑群体,围绕轴线形成一系列院落,平面铺展异常庞大;后者则采用“体量”的向上扩展和垂直叠加,由巨大而富于变化的形体,形成巍然耸立、雄伟壮观的整体。而且,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开始,就广泛地使用柱廊、门窗,增加信息交流及透明度,以外部空间来包围建筑,以突出建筑的实体形象。这与西方人很早就经常通过海上往来互相交往及社会内部实行奴隶民主制有关。古希腊的外向型性格和科学民主的精神不仅影响了古罗马,还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同时,如果说中国建筑占据着地面,那么西方建筑就占领着空间,譬如罗马可里西姆大斗兽场高为48米,“万神殿”高米,中世纪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其中央大厅穹窿顶离地达60米。文艺复兴建筑中最辉煌的作品圣彼得大教堂,高137米。这庄严雄的建筑物固然反映西方人崇拜神灵的狂热,更多是利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给人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 (三) 建筑的发展不同,表现了中西方对革新态度的差别 从建筑发展过程看,中国建筑是保守的。据文献资料可知,中国的建筑形式和所用的材料3000年不变。与中国不同,西方建筑经常求变,其结构和材料演变得比较急剧。从希腊雅典卫城上出现的第一批神庙起到今天已经2500余年了,期间整个欧洲古代的建筑形态不断演进、跃变着。从古希腊古典柱式到古罗马的拱券、穹窿顶技术,从哥特建筑的尖券,十字拱和飞扶壁技术到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罗马圣彼得大教堂,无论从形象、比例、装饰和空间布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反映了西方人,敢于独辟蹊径,勇于创新的精神。 (四).建筑价值的不同,显现中西方审美观念的异殊。 从建筑的价值来看,中国的建筑着眼于信息,西方的建筑着眼于实物体。中国古代建筑的结构,不靠计算,不靠定量分析,不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构思,而是靠师傅带徒弟方式,言传手教,靠实践,靠经验。我们对于古代建筑,尤其是唐以前的建筑的认识,多从文献资料上得到信息。历代帝王陵寝和民居皆按风水之说和五行相生相克原理经营。为求得与天地和自然万物和谐,以趋吉避凶,招财纳福,在借山水之势力,聚落建筑座靠大山,面对平川。这种“仰观天文,俯察地理”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文化。古代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欧几里得首创的几何美学和数学逻辑,亚里士多德奠基的“整一”和“秩序”的理性主义“和谐美论”,对整个西方文明的结构带来了决定性的影响,一切科学和艺术,它们的道路都被这种理念确定了命运。翻开西方的建筑史,不难发现,西方建筑美的构形意识其实就是几何形体;雅典帕提隆神庙的外形“控制线”为两个正方形;从罗马万神庙的穹顶到地面,恰好可以嵌进一个直径米的圆球;米兰大教堂的“控制线”是一个正三角形,巴黎凯旋门的立面是一个正方形,其中央拱门和“控制线”则是两个整圆。甚至于象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