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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思熟虑与政治权力之间——读《辩论──美

2015-07-18 10: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曲折现代化历程后,随着当代中国改革的纵深,宪政主义思潮正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成长而悄然兴起,宪政成为官方与民间共同关注的焦点。就政治层面而言,以「走向宪政」来回答「中国向何处去」这一宏大问题,正在成为愈来愈多的人们的共识。然而,要对宪政理论作出深入探讨,不能绕过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具有世界典范意义的美国宪法、宪政进行研究。这将为我们当下的宪政讨论提供重要的学理资源和实践经验。而要探索美国宪法、宪政奥秘,就要必须了解美国制宪会议的历程。就如要真正理解一件艺术品,必须知悉它的作者的创作动因和创作历程。制宪会议代之一、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纪录》1(以下简称《辩论》),则是费城制宪法会议留下的最为详实的一部记录,作者以类似连续剧的写法记载了费城制宪会议全过程,记录了代表们每天的会议发言,包括与麦迪逊自己观点不同的代表的大段法理性议论,其中,有许多构成今日美国政治学的渊源和理论基础。
  麦迪逊在遗嘱中把他会议记录命名为《辩论》。的确,费城制宪会议的过程就是制宪代表们辩论的过程──他们就未来美国政治权力的规划而辩论,以和平的、理性说服的方式来寻求共识、探寻共同接受的权力、利益安排方案。这点,在汉语语境下似乎就不是那么容易理解了:在汉语境中,鲜有对权力进行辩论史例;权力从来只有较量之说,较量的胜者统领天下、支配一切,败者沦为人寇。这也就是所谓的「枪杆子里出政权」的逻辑。正是如此,对于中国读者而言,《辩论》的名字的显得尤有深意了:辩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是甚么支撑着辩论的进行?是甚么促成制宪代表们就美国未来政体的各种声音在费城会议厅言说、碰撞、辩论,并最终能取得共识(宪法)?透过《辩论》,解读代表们辩论的言说方式,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几点支撑着辩论的进行:
  一 怀疑主义态度
  怀疑主义态度,就是把自身设定为无知,承认他人观点的合理性和自身理智的不可靠,也就是放弃唯我正确的观念,不把自己视为绝对真理的化身,在「自我」之外有所敬畏,对「自我」能够反省,只有如此,才能以开放的姿态就讨论对象进行信息的交流,辩论者的说话权利才会得到真正的尊重。这正如富兰克林认为的,「年纪越大,越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更尊重别人的判断。的确,大多数的人,也和宗教里的大多数教派一样,以为他们自己拥有全部真理,凡是别人的观点与他们不同,就认定是谬误。」(页774)。以华盛顿为例,在会议过程中,身为大会主席的他因为担心自己威望过高,代表们把他的话看得过重,以致影响了他们的理性思考,故而在整个制宪会议期间,他只在制宪会议开始和结束时作了两次发言,「他的处境限制了他,此前,对会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直没有表述过自己的情绪」(页776)。
  与怀疑主义态度紧密相关,会议的规则与辩论者在辩论时的礼仪、谦恭、自我控制就显得犹为重要了。制宪会议一开始,代表们就制定了详细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实际与怀疑主义态度实际是互为表里的:议程规则在程序上保证代表们说话的权利,使怀疑主义态度得以操作化。而辩论时的礼仪、谦恭,则是在礼貌上尊重了对方说话的权利,从而保证了不同的观点间展开理性对话;一旦放弃了礼仪、谦恭和自我控制,激情和情绪就会支配着辩论的进行,语言暴力就在所难免了,辩论也就沦为征服的过程。在《辩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宪代表们都普遍有着这种的风度和涵养。以莫里斯为例,他就某个问题反对平克尼时,他是以「平克尼先生的主张没有用,也行不通」,「但他希望把这个问题提交给委员会考虑」(页597)的说话方式来表达对威尔逊观点的反对。正是这种不带情绪、尊重对方的公开讨论,使辩论始终处于理性的状态中。
  二 知识的运用和经验主义立场
  以开放姿态、无知定位来进行的理性辩论,并不是无原则无立场的对话。以宽容、尊重的态度让辩论对手表达了异于自己的观点后,如何反驳这些观点?制宪代表选择以历史积累的政治学知识和政治经验来拷问对方的观点。
  制宪会议的代表大多数既是博学的知识份子,同时也是经验丰富政治家。他们既富有思想,又长于实践。博学在制宪过程中的表现,就是对既有政治科学知识的运用。他们常引用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言论,充分利用这些思想家所取得的关于分权制衡、立法约束等政治理论知识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另一方面,代表们虽有丰富政治理论与知识,但制宪过程中他们并不是教条地使用这些知识,而是立足于经验主义的立场,从政治生活的实际运作来理解它们。如富兰克林所认为的,「……人的悟性绝非完美。自从我们忙忙碌碌寻找政治智慧以来,我们确实体验到我们在政治智慧方面的缺乏」(页222)。正因为人的悟性绝非完美,人类的知识不能穷尽社会政治秩序,制宪会议的代表们进行辩论时,频繁引用古希腊罗马、以致近代荷兰、英国等政治史例,以历史经验、已有的政治实践来考察各项提议的可行性。事实上,制宪代表们所拟定的制宪方案,如《弗吉尼亚方案》、《平尼克制宪方案》等,都是根据各州的宪政实践所制定的。基于经验,围绕宪法条文展开辩论,使得制宪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具有某种历史延续性和实践可操作性,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

 三 妥协精神
  对于制宪代表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有效、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政治途径。参与制宪的代表本身就是代表着各州的利益,因而,他们形成了一个多元利益格局。要从多元利益格局中产生共识,就必须要有妥协合作的精神。这种妥协合作精神,用富兰克林朴素的话来说,就是:「手艺人制作木头桌子的时候,如果木料的边缘厚薄不一,不合格,他们就两边各削去一些,让各方严缝,桌子就稳定了。按照这个道理,双方都应该放弃一些要求,才能联合起来,商量出一个解决办法」(页253)。在会议刚开始时,麦迪逊就认为「他的观点最终会走到哪里,他现在也说不准。」(页32)而制宪会议结束时,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则认为「再没有一位代表,比他(汉密尔顿)的思想离宪法更远」(页778)。正是因为妥协的精神,即使最终产生的宪法远离了麦迪逊与汉密尔顿最初的设想,但他们都在这部新产生的宪法上签下名字。立宪者们妥协合作精神并不是停留于口头,事实上,几次使制宪会议陷于僵局的大小邦的席位、南北邦的人口计算等利益分歧最大的问题,就是靠代表们的实质性让步才得以解决的。
  概而言之,怀疑主义态度为制宪代表们提供了理性对话的可能性,与怀疑主义态度紧密相联,会议程序和规则为对话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制度」;对政治经验和政治知识的运用,使辩论成为有根之物;妥协精神,则使辩论背后的实际政治利益让步成为可能。如此,为制宪代表们的各种观点、以及这些观点背后的各种利益的合理性提供相互质问与反思的平台就建立起来了。而因为这个平台所具有的反思性、对经验与知识容纳性、对历史与现实的宽容性,我们因此可以说它具有审慎与理性的特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审慎的特质溶入了美国宪法──因理性而果的宪法,本身就具备审慎的特性。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开篇曾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2 这是一个直指人类政治社会起源的根本性问题:除机遇和暴力这两种非理性的模式外,人类社会能否通过第三种理性模式──基于深思熟虑的自由选择──来建构政治权力?汉密尔顿执着于斯,美国的制宪历程印证了此。纵观美国宪政史,美国宪法的制定与通过是就是分为深思熟虑与自由选择两个过程的。换言之,立宪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是分离的。「费城会议的权威不是建立、创建或者制定一部宪法,而是推荐一部修订过的宪法,供邦联国会和若干州的立法机关考虑」3。而立宪设计、建议程序与立宪批准程序的分离,意味着「在批准选择作出之前介入了审慎思考的程序」4。 因为只有经过审慎思考的宪法,作出批准选择才是可欲的、有意义的。也只有经过理性反思、介入了审慎思考的政治权力,才有存在的合理性。
  以此反观中国情境,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而中国的宪政建设却尚待完成。宪政,从其根本特征而言,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在「枪杆子里出政权」式的权力思维中,偶然和暴力主宰了政治权力的构建,而「深思熟虑」与理性的因素──对限制权力与对保障(个人)权利的理性反思──则是几近于无;换言之,「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权力思维只会走向专政与集权,走向宪政的反面。因此,在「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之间,「深思熟虑」的意义对于中国当下的宪政讨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苏格拉底说没有反省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没有经过理性反思、深思熟虑的政治权力是不值得期待的政治权力。然而,同样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深思熟虑如何进入政治权力的构建?「在他们(制宪代表们)的1787年制宪大会上,政治智慧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没有甚么鸿沟」5,《辩论》所展示的,正是消解政治智慧与政治权力之间鸿沟、理性和深思熟虑介入政治权力构建的条件与过程。这对于我们这个惯于「枪杆子里出政权」式的权力思维、现今正欲「走向宪政」的民族而言,无疑是一份珍贵的精神资源。
  注释
  1 麦迪逊(James Madison)着,尹宣译:《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册(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2 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着,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页3。
  3、4 奥斯特罗姆(Vincen Ostrom)着,毛寿龙译:《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页59;59。
  5 邓恩(Susan Dunn)着,杨小刚译:《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页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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