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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毕业论文题目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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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毕业论文题目唐律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主要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期和后期的法律制度。唐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各项制度最完备的时期,唐朝的法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律,最成熟的法律。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朝初期立法有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祖武德年间,所以这部法律叫做《武德律》。 2.第二个阶段是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为基础,制定出了《贞观律》,共有12篇500条。这是唐代法律主要的基本法典,基本修订,定型,立法成就是很高的。 3.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又是以《贞观律》为基础,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但并不是很大。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宗永徽年间,所以叫做《永徽律》。唐高宗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不在于制定《永徽律》,因为《永徽律》基本上是唐太宗《贞观律》的翻版,变化不是很大。它的立法成就主要在于,《永徽律》制定出来以后,唐高宗的议定人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根据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逐条逐句作出注释。这个注释叫作疏议,唐高宗对此很满意,在永徽四年重新公布,这部附上疏议的唐律叫做《永微律疏》。 《永微律疏》自制定出来以后完整的保留至今。因为这部法律制定的立法成就很高,因此自唐以后的宋、元、明、清都以这部法律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这部法律进行再版。到了元朝,不再称其为《永微律疏》而是叫做《唐律疏议》,它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共有12篇502条。 (二)中华法系 1.法系,是近代法学家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的办法,把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分为一类叫做一种法系。一般认为世界上出现过五大法系。除《中华法系》外,还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也称阿拉伯法系)。如果具体细分每个法系,还可分为各个支系,如《英美法系》又可以分为《英国法支系》和《美国法支系》等。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封建社会唐代的法律为代表的,具有和唐律相同特点的法律都称中华法系。中华法系除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历史上的日本,朝鲜,越南封建社会的法律。因为它们受中国法律唐律的影响深远,所以它们也和唐律一样,具有共同的主要的特点,所以都划为中华法系的范畴。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礼法合一,也可叫礼行融合。 唐律对于社会现象的保护和打击是以礼作为唯一的准则,符合礼的唐律就给以保护,反之,会给予制裁,这是唐律的主要特点,也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点。这个特点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礼和行的结合,明德慎罚,尤其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汉武帝罢除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从西汉经过三国二晋南北朝漫长的几百年的时间,法律不断的儒家化。到了隋唐时期,儒家的礼和法律融合到了一起,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中华法系的特点。 (三)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主要内容 1.“十恶” “十恶”是封建社会法律所确定的要重点打击的十种犯罪现象。它的内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来源于北齐时期《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在打击社会上的各种犯罪的过程中,注意到社会上的各种犯罪对封建政权的危害程度并不相同,于是就在各种犯罪中归纳出了10种罪,作为重罪给予严厉打击,同时也告诫人们最好不要触犯。如果犯了这些罪,封建法律会毫不留情的。这在北齐律中被归纳为“重罪十条”。进而发展到隋唐时期的“十恶”。 “十恶”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但与“重罪十条”相比还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重罪十条”,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恶”把“重罪十条”中的叛、降合并起来,相应的又增加了第八条,叫做“不睦”,这样依然还是十条,从而把“重罪十条”改成“十恶”。 (2)“十恶”中的前三条“谋反、谋大逆、谋叛”,相对于“重罪十条”,又增加了“谋”字,即是预谋,策划的意思。这三种犯罪是要推翻政权,推翻皇权,直接危害到了封建政权,是带有政治性的犯罪,因此对这几种犯罪的打击时间要提前,不能等犯罪人行动起来再打击,在预谋策划阶段就要给予严惩。这里加上“谋”字,是要表明惩罚的时间要提前。 “十恶”违背了儒家礼教的核心内容,违背了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凡是严重违背三纲的行为,基本上都会被概括为“十恶”之列。除了“不道”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犯罪,除此之外,其他九种都是违反三纲的,因此,“十恶”罪行的出现,是法律儒家化的一种产物。 犯“十恶”大罪的还要实行一个原则,叫“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讲在封建社会,即使国家公布大赦天下的赦令,犯“十恶”大罪者也在不能原谅的范围之内,不允许得到赦免。这是对“十恶”大罪,严惩不殆的一个原则。“十恶”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封建社会法律要打击的对象,这样更能体现封建法律的阶级本质。 2.“六杀” “六杀”是唐律中关于杀人罪,定性地把它分为的六种形式,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在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关于现在所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但是在那时也注意到了同样是杀人罪,由于主观的态度不一样,客观的手段不一样,可能定性也会不一样。区分不同的定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恰当地定罪量刑。唐律的“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还有“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当然是有区别的。 因此,“六杀”出现在唐律中出现是有进步意义的。 3.“六赃” “六赃”主要指的是经济犯罪。唐律把经济犯罪从定性来说分为六种:一是受财枉法,二是受财不枉法,三是受所监临,四是强盗,五是盗窃,六是坐赃。 (1)受财枉法。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枉法为他人谋取不应当谋取的利益; (2)受财不枉法。虽然接受了别人的好处,但是自己在为他人谋取好处的时候没有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但前提是接受了别人的财产。“受财枉法”和“受财不枉法”都触犯了法律,相对来说受财枉法所受到的处罚更重一些;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强盗”和“窃盗”没有特殊的法律犯罪人主体的要求; (6)“坐赃”,指官吏或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一般来说指的是国家各级官吏,具有公职身份的人的犯罪。 区分“六赃”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定性,更好的量刑,尤其是对于具有国家官吏身份的公务人员,犯赃罪,给予惩罚。对于制止官吏的腐败贪污受贿这些现象的出现,具有积极意义。 (四)保辜 保辜,是唐代对于伤害罪中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要不要承担责任所确定的一种制度。 保辜的一个特点是:对伤害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辜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辜限是根据伤害人伤害所采取的客观手段,和被伤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来确定的,从而确定加害人对于被害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如加害人伤害被害人时,只是用手脚将对方打伤,此时的辜限只有10天;如果不是用手脚,而是用了他物(不包括武器、刀枪)辜限是20天;如果是使用水,火、刀枪等,将人伤害,限30天;无论何种手段,被害人被打的肢体节断,后果严重的,限期50天。在此期限内,如果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就要承担杀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只承担伤害的后果,不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辜限期限内,加害人也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以减轻自己的犯罪后果。这对减轻对加害人量刑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五)封建制的五刑 封建制的五刑是在汉文帝、汉景帝改革刑罚制度基础之上,又经过了三国二晋南北朝漫长时间的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变化,到了隋唐时期建立了封建制五刑。它是按照唐律的规定由轻到重,五个等级排列:笞、杖、徒、流、死。 1.笞刑。汉文帝、汉景帝改革刑罚时用笞刑取代“斩左趾”。笞在汉代时是用板子打人,到了唐代改为用鞭子抽人。封建制五刑的笞刑,作为一种新的刑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10 下、20下、30下、40下、50下。它是对于具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给予惩罚,以让其吸收教训,改正错误。 2.杖刑。即是用杖子给予惩罚。分为五个等级,打人的部位是身体,臀部和背部,打人的数量是60下、70下、80下、90下、100下。这是明显的身体刑。 3.徒刑。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它具有奴役性,惩罚性,报复性,侮辱性,唯独没有改造性,不过封建社会的徒刑都不长,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刑期都比较短。 4.流刑。是指对于罪刑比较重,但是又不是非要判处死刑不可的人,将其流放出去,从事劳动,以限制人身自由。它分为三个等级,按照流刑的远近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并且劳动1年。在唐律中,劳动称为居作,居作1 年之后,就地安置,没有皇恩大赦,不得离开流放地;在唐代还有了加役流,即是流放到3000里,流放3年同样没有皇恩大赦,不得离开流放地。加役流不是流刑的一个等级,它是作为死刑的代替刑出现。 5.死刑。分为两个等级,绞刑和斩刑。两者是有区别的,绞刑可以保持罪犯的完整尸体。而斩刑会比较重一些。隋唐时期就规定了死刑就是这两种,封建社会早期所存在的各种残酷剥夺人生命的死刑执行方式,在隋唐法律中一概废除。从而体现了死刑中的仁道主义精神。 封建制五刑,是以给人一定的惩罚,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的执行方式的,比起早期的刑罚更进步了。 (六)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所谓公罪是指国家官员为国家办事,但是事情没有办好,给国家带来损失,进而构成犯罪。公罪一般来说是过失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没有恶意或者恶意不大。所谓私罪是指为了谋取个人家庭,小团体利益而施行的犯罪。私罪一般来说是故意的犯罪,主观动机就是坏的,这种犯罪相对来说处罚就要重一些。区分公罪与私罪的目的,主要在量刑上来说,公罪要减轻量刑,私罪要加重量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为国家效力的积极性。 2.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唐律中明确规定,凡是犯了罪以后还没有被国家或者他人发觉而自首,这样的行为称为自首。如果已经被国家发觉,被他人告发,再去自首,就不是自首。这种行为只能称为自新,但是这样可以减轻处罚,而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两者的量刑程度不同。 如果是被确认为自首的话,它的处罚叫做“原其罪”,就是自首之后不再追究其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自首法律所给予宽大的幅度是很高的。但是为了避免犯罪者利用自首“原其罪”的原则钻法律的空子,唐律有很严格的规定: (1)虽然自首可以原其罪,但是犯罪分子如果是经济上的犯罪,在经济上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必须如数退还; (2)对于自首不实,自首不尽者,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自首不实,即为避重就轻的行为;自首不尽即是没有彻底交代的行为; (3)某些行为是不能自首的,自首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谋反;某些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如,伤害、损坏国家的文书、官印等。 这些规定,显示出唐代法律既鼓励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首,又可以防止犯罪人利用法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逃避应受到的法律惩罚。 3.类推原则: (1)唐律把类推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出现了,才允许类推; (2)类推分为两种,入罪和出罪。入罪就是追究或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出罪则是免除或者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入罪和出罪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找不到直接处理的依据,就要分别适用不同的类推原则。入罪实行的是举轻明重的原则,出罪则是举重明轻的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社会上的现象纷繁复杂,唐律不可能把各种犯罪都囊括起来,当然也没有必要。而有了类推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原则,唐律就可以对社会上的各种犯罪现象都从法律上找到处理的依据,这就可以看出唐代的立法,逻辑上是非常的严密的,体现了立法技术的高明。 4.化外人犯罪处罚的原则: 化外人就是指外国人。唐朝由于社会比较稳定,文化比较繁荣、经济比较发达,因此周边甚至于更远的国家,都到中国来进行文化交流、外贸交易、旅行等活动。这些外国人到中国长期居住,难免就会产生一些纠纷,产生矛盾,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的话,严重地构成犯罪。这样的一些涉外案件,可以基本上分为两类: (1)原告和被告属于同一个国家的侨民唐律称“同类自相犯”,对于这样的犯罪,唐律规定处罚的原则是“各依本俗法”,处分的权力在中国政府,只是要按照他们本国的法律风俗习惯,相当于“属人主义”; (2)原告和被告不属于同一个国家的侨民,称“异类自相犯”,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发生在中国领土上的,为了保持公平,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依法办事,相当于“属地主义”。 1300多年前产生的唐律就可以把涉外案件,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将其区分开来,并把两者灵活地结合起来。这表明,在1300多年以前,我们的先人,在处理涉外案件中既能够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又能够实事求是地尊重别国的风俗习惯法律制度,并加以灵活运用,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从而也表明了唐律的高明,立法技术的成熟。因此,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唐律也有重要的地位。唐律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成就最高的著名法典之一。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法制也“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代“参照唐宋之制”,修订《至元新格》;明初制律主张“宜尊唐旧”,明太祖曾令臣下“日进二十条(唐律)”逐一讲解,作为修订明律的重要参考;在“详译明律”基础上制定的大清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与此可知。 唐朝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唐律对国内外封建礼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且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不要选概念太大的题目,否则会不得要领。最好是找一个比较新、研究的人相对比较少的题目,比较有开拓性。实践性的案例题目比纯理论的要简单些

新闻网页贴吧知道MP3图片视频百科文库帮助设置 首页 自然 文化 地理 历史 生活 社会 艺术 人物 经济 科学 体育 核心用户 年终盘点唐律目录唐律一词的由来:唐律包括哪些:唐律的介绍编辑本段唐律一词的由来: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编辑本段唐律包括哪些: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编辑本段唐律的介绍《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毕业论文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 唐律的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第三: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二、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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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篇目及其主要内容《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唐律名例篇对于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及如何量刑基本上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严惩直接犯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的十恶犯罪;贵族官员犯罪享受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减免刑罚;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加重,过失减轻;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同居有罪相隐;自首减免刑罚;更犯罪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首依本条;涉外案件,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尊重外国习俗;关于类推,断罪无正条,应出罪者兴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唐律中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唐律名例中规定贵族,官员犯罪可以享受八议,请,减,赎,当等优遇。八议的对象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上术烊个有特殊身份的人犯列罪时,司法机关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裁决,八议,者犯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有三种人犯罪时可以享受此等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妻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吕以上官爵,这些人犯死罪应报请皇帝裁决,得请者犯流罪以下照例减一等。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这两类人犯流罪以下,照例各减一等处理 。适用赎的对象有三烊,一是上述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此外, 还有五品以上官员的妾,这些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铜收赎。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不寻,有议请减身份者,若是官员,可以其官品抵当徒罪或注罪,贵族官员犯十恶者,不准享受上述议请减的优遇。唐律刑罚制度唐律承用隋 律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 死五种,称为五刑。五刑各分若干等,以示轻重有别。唐太宗时增设加役流 ,作为对革些列刑的一种宽宥处理。五刑均可交铜收赎,但并非任何人、任何犯罪都可以赎。五刑二十等,加减刑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死刑二等和流刑三等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总之,唐代法定刑罚比以前的各朝大为轻省,除涉及在礼教的犯罪处刑较明清较重外,其它方面的刑罚,也比以后各代轻省。但唐后期因多种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摆脱困境,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法外用刑 ,比法定刑更加残酷,如将仗刑作为附加刑,判处徒流刑者往往因决仗而死。死刑犯也先决杖再处死,另外,不出现了腰斩、枭首等法外列刑方式,还常以军法戮人。 唐代继承制度关于家庭继承,隋唐沿袭两汉以来诸子均分原则,家庭的不动产和动产,由兄弟均分,但从妻家所得之财,不得分割。兄弟中有死亡者,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若兄弟皆亡,则由兄弟之子诸子均分,即由孙辈均分,未婚兄弟除均分家财外,尚可另得一份聘财,未婚姑及姐妹也可得一份妆奁,以示平均,但其数值为聘财之一半,守寡的妻妾如无儿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家财。养子与亲子享有同等民事权利,户绝资产的继承,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多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人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恨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死商钱物的 继承,唐主客式规定,商旅身死,勘问无家族家属者,其所有财物, 由官府收管,其后如遥认领才,经查明确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酬还。唐代科举制度 1、 简述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基本精神: 1、护皇权专制,确保君主尊严。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等。 2、维护封建特权制度。如议、请、减、赎、官当等。 3、维护封建家庭伦理。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等。4、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表现在户籍、徭役、赋税等有关制度中。 5、惩治官吏犯罪。如严格官吏编制、严惩渎职与贪污(受财枉法,一尺杖100,一匹加一等,13匹绞)。 6、保护官、私财产。如贼盗律的有关规定。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唐律的特点有: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 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 宽简适中。唐朝在前代律典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为12篇,502条,从而改变了秦汉以来律令繁杂的局面。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相当完善。 唐律概念明确,用语比较确切,逻辑严谨,立法水平堪称楷模。唐律不愧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承袭了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大宝律令》、越南的 《刑书》和朝鲜的《高丽律》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

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

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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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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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法律与历史的论文题目

帮您找到了以下几篇:谈谈培养高一学生辨析史料的能力

1 历史文化名镇——寨市旅游开发初探

2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历史分析

3 收入分配理论的历史变迁及演进趋势

4 高学术起点,入国际主流——谈《知识产权》杂志的历史责任

5 馆史研究中口述历史的几个问题

6 浅谈高中历史教育在培养中学生人文素质中的作用

7 新课改下农村高中历史教学的困境及对策——对湖南省衡南县新课改的调查与反思

8 多维视野中的“身体转向”及其历史轨迹

9 国家应对犯罪策略转变的历史选择——解读刑事和解的探索实践

10 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制度完善

11 论历史比较法中的规律与例外

12 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启示

13 苏区精神历史地位探微

14 马克思主义统战理论中国化的历史经验与当代价值

15 汤黎路 把握历史方位提升工作能力

16 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制约因素

17 中国 *** 对中国现代化模式的历史探索

18 建党九十年来党的全球化理论创新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

19 正确评价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历史

20 中国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理论超越的历史分析

希望对您有帮助。

提供几篇高中历史小论文(节选),供参考。

1。 一百六十年前林则徐在中国发动了一场"禁烟运动",不仅在当时轰动世界,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始,林则徐也从此成为中国的"民族英雄"而名扬中华,流芳百世。

今天,一百多年后,我们重新审视历史,再度就林则徐当时的"禁烟运动"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有许多问题需要人们进行新的认识,特别把林则徐的行为完全称之为"爱国行为"有许多值得怀疑和商榷的地方。 本文就此做分析,以引起人们争论。

一、林则徐"禁烟运动"前的中国 从十四世纪开始发展起来的西方现代文明,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新航线的开通,现代工业的兴起,缩小了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相互的距离。古老的东方,特别是充满神迷感的中国,西方各国早就意欲打开闭关锁国的古老中国的大门。

最早来华的是十六世纪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些当时海上的强国,葡萄牙是自西而东,绕过非洲南端的好望角到印度,明朝正德九年到十一年间(公元一五一四至一五一六年)间到达广州沿海,在广州附近的一些小岛做一些中介商人,正德十二年(一五一七年)有八条葡萄牙船来到广州珠江口岸。 明朝嘉靖二十五年(一五四八年),在宁波,明朝官兵还与葡萄牙人发生武装冲突,据西方人记载,葡萄牙死于此役的有五百多人。

一五六一年左右来华的葡萄牙人因船上货物湿水,需要"借地晾晒",重金贿赂广东地方官,租下了澳门,每年完纳地租银一千两,一七四0年减少为五百两,历来均向山县缴缴纳。 。

2。 [摘要]通常认为,从1842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开始了半殖民地化过程,但这种观点片面夸大了西方国家对近代中国的影响,抹杀了近代历届中国 *** 在内政外交领域的主动、积极的方面,作为史学研究,我们需要一种中性的和较为客观的理论来对中国近代史予以界定。

[关键词]鸦片战争,半殖民地,近代中国。 “半殖民地”是指一个国家受到外来势力的影响,而且受到外力影响的严重程度已使该国的独立地位受到重大影响,得这种影响的程度又没有使该国完全丧失独立国家的地位。

也就是说该国形式上有自己的 *** ,实际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要受制于殖民者。 因此“半殖民地”概念所描述的状态是一个介于独立国家和完全殖民地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

对于独立的 *** 国家和完全殖民地国家之间的区别,我们会毫不费力地找出一个分界点,但如何划出独立国家和半殖民地国家之间的分界线,就面临相当大的难度,“半殖民地”是否具有起码的一些客观上量化的指标? 一般认为,从1840年起近代中国就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已成为被史学界普遍接受的定论。 各种近代史著作也是以这一理论作为基础来叙述历史事件,把近代中国的内政、外交、经济、文化、军事等诸方面因素与“半殖民地”普遍联系,似乎只有与紧密相连才能说明清王朝的腐败、顽固、落后,才更能说明北洋军阀的倒退、卖国,才更能说明蒋介石南京国民 *** 的反动本质。

从而为人民的革命斗争、反帝斗争提供理论依据。新中国的史学界也在“半殖民地”等范式的指导下,对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3。 摘 要 本文从“改革策略”、“改革步骤”、“改革者的地位与权限”、“和同僚的关系”、“改革者信念和毅力”等五个方面,论述了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之不同的原因。

(关键词 王安石变法 张居正改革 成效 ) 北宋和明朝进入中叶后,都面临着“积贫积弱”的局面。王安石和张居正就是在这种相近的背景下各自进行了变法与改革。

但是,将王安石的变法与张居正的改革进行比较,则王安石变法的成就不能与张居正的改革相提并论。 王安石变法之时就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以失败而告终。

后世学者对王安石变法也褒贬不一,可作为王氏变法不如人意的佐证。① 与王安石变法不同,张居正任相之时改革却得以全面推行。

虽然张居正身亡之后,其改革措施(除“一条鞭法”外)被明神宗废而不用,他本人也遭诬劾而被削官夺爵;但到万历末年,人们认识到改革的益处。 因此,他的文集问世后,为其作序跋的文人、士大夫无不对其改革称许有加,认为在他执政的“十余年间,海宇清晏,蛮夷宾服”,②并把他誉为“救时宰相”。

③天启朝,廷臣开始为居正鸣冤。于是熹宗下诏“复(居正)故官,予葬祭”;到崇祯朝,居正父子官复原职,尚书李日宣等更称:“故辅居正……肩劳任怨,举废饬驰,弼成万历初年之治。

其时中外义安,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

④可见张居正以他的改革精神赢得后世对他的追思与怀念。这是王安石变法失败后所没有的。

选题,是撰写论文的开始,是开展史学研究工作的第一步。

好的选题可以使研究者少走弯路,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高论文的成功率。 选题的产生并不是靠拍脑袋可以拍出来的,它有一个实际的形成过程。

要在平时的学习中勤学多问,注意培养疑古精神,增强问题意识,才能在最后的论文写作时候选好选准自己的课题。任何研究都有一个知识积累的过程,历史学的研究尤其如此。

所以在平时的学习中要注意知识的积累。积累知识并不等于说是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历史名词、事件过程等等,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陷入死读书,读死书的泥潭之中。

读书要有目的性,即围绕一定的知识点、兴奋点去读书,有目的有选择地积累知识。这就首先要学会在平时的读书学习中,寻找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如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或战后冷战历史感兴趣,就可以在平时读书中多留意有关的知识和信息,并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问题意识,学会多问勤思,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逐渐形成对某一课题的强烈兴趣,对之产生一种追根寻底的冲动,这样才能会以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投身于喜爱的课题研究之中,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来。

帮您找到了以下几篇:谈谈培养高一学生辨析史料的能力1 历史文化名镇——寨市旅游开发初探 2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历史分析3 收入分配理论的历史变迁及演进趋势 4 高学术起点,入国际主流——谈《知识产权》杂志的历史责任5 馆史研究中口述历史的几个问题6 浅谈高中历史教育在培养中学生人文素质中的作用 7 新课改下农村高中历史教学的困境及对策——对湖南省衡南县新课改的调查与反思 8 多维视野中的“身体转向”及其历史轨迹9 国家应对犯罪策略转变的历史选择——解读刑事和解的探索实践 10 我国商标评审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制度完善11 论历史比较法中的规律与例外 12 美国商业管制司法政策的历史发展和启示 13 苏区精神历史地位探微 14 马克思主义统战理论中国化的历史经验与当代价值 15 汤黎路 把握历史方位提升工作能力 16 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制约因素 17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现代化模式的历史探索18 建党九十年来党的全球化理论创新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 19 正确评价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历史20 中国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理论超越的历史分析 希望对您有帮助。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你可以去看下(历史学研究)~里面已经发表的论文你可以看下论题,好好学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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