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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前沿问题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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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前沿问题研究的论文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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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 马乾龙 ]——(2010-2-21) / 已阅268次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引言: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页。]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页。]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强调非刑罚处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北京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4)保障儿童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北京规则》)。“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儿童权利公约》37D)。(5)保障儿童隐私。“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的大力协调与指导下,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逐步趋向轻缓化,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北京规则》) , 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将刑罚处罚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很多规定都被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所吸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规定,如西周规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唐律疏议》规定: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从初具雏形到日臻丰富,其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做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到的“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成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987年7月,该区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 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华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次重申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要求政法机关把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他们的思想作为根本任务,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 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涉及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狱法》在第六章也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办法。2003年、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表明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体系。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相关规定零散,迄今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竣的的社会问题。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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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 目前,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 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 (一)在形事政策上,对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 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从今后十年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在经济方面,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 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三)法治文化视角上,不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 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1997年和1999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

法学前沿问题,这是一个统括的概念,指法学研究领域目前最热门,最前沿的一些问题。这个你只要翻一翻最近的法学核心期刊上面的文章,看他们在研究什么,就对了。《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这个一般来说是针对法学研究生开设的一门课程,不存在了解的问题吧?如果你有这门课,跟着老师上课就好了啊。

民法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首先请问你对哪个方面比较感兴趣,民刑还是商经?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序 言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民法典是具有划时代记忆,中国法治进步一种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性的阐述法律之间相关法律属性,建议呢!就是制定民法典要结合民间风俗根据当地风俗判决就行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1954年生,山东禹城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山东大学,在中国人民大学从事过博士后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学术振兴会资助)、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关系大学招聘)、北海道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教育部“系主任出国研修”项目资助)。曾在辽宁大学法律系、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破格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山东省民商法学会会长,期间曾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4年2月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工作。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民法解释学、侵权责任法、医事法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与一般项目、省部级等课题若干项。出版专著《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主编《民法总论》《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等,并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医事法专题研究丛书”系列专著(截止2014年已经出版5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约百篇法学论文,论文《关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议》、《类型化与民法解释》等产生过较大影响,并曾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

预防医学研究毕业论文

医学就是处理及治疗预防生理疾病和提高人体生理机体健康为目的。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预防医学研究毕业论文 ,欢迎阅读。

浅析预防医学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摘要:近些年,我国的工业和经济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也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预防医学也得到了不断深入的研究和发展,其理论研究结果早已应用到我国的卫生事业当中,为我国甚至全球人类的健康预防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本文主要对预防医学的研究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预防医学;发展趋势;现状;研究

1 引言

预防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群,并划分为多个分支学科。预防医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人类组成,医学应用理论包括社会医学、环境医学以及生物医学,

并结合微观以及宏观的方法,研究疾病分布规律、发生规律以及有害健康的多项因素,从而决策预防措施及对策,实现提高生命质量、有利健康以及预防疾病的一门学科。根据预防医学的相关学科资料显示,其学科群有环境卫生学、少年与儿童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职业病与劳动卫生学、社会医学、毒理学、医学统计与卫生学、地方病学、性传播疾病学、媒介生物学、卫生检验学、流行病学、消毒学、寄生虫学、传染病学等学科。

2 预防医学的研究现状分析

预防医学理论的研究现状

当前,新的健康观以及新的医学模式都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预防医学在理论研究上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生物医学模式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对医学的研究意义重大,然而随着医学研究的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慢慢暴露出了该模式的消极影响以及局限性,因为比如社会心理因素引发的疾病或艾滋病不能应用该模式来解决的。因此,出现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这个新的医学模式,积极的影响了预防医学在理论研究上的不断发展,使得预防医学从社会心理因素这个新的角度来研究影响健康的因素,让预防医学的理论研究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WTO指到“健康是社会适应能力上精神上、以及身体上的良好状态,而不单单是没有虚弱或者疾病”,这个新的钙奶,让“没有病就是健康”这个就观念消失不见,同时也推动了预防医学的发展层次更高一级。临床前期预防、病因预防以及临床预防等提前预防的工作早已在实践中逐渐成为预防医学的重要举措。

新的生物学方法让毒理学的研究更上一层楼

目前对于致癌作用机理的关键研究方法就是分析癌基因问题。细胞学方法中的传代和原代细胞培养法现在还被污染物代谢致癌或者致突变的研究广泛应用。近些年,利用生物学方法来研究毒性试验的方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如一些传统的毒性慢性试验可以用生物标志物来代替。生物学毒性量效、活性与污染物化学结构关系通过数学方程式来表示的研究是近些年毒理学的研究前沿。上述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新概念的不断深入的应用和发展为环境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在膜毒理学领域,污染物对生物膜及细胞膜功能结构的影响研究是目前来看进步比较明显的学科。在皮肤以及粘膜的研究领域,掌握了大气污染物在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借助呼吸道侵蚀机体。以上的器官组织水平以及细胞组织相关的毒理学研究也渐入佳境。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的癌细胞或者突变的研究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上述这些都使得预防医学的基础研究不断进步。

现代生物技术应用让预防医学研究进入了一个疾病控制的新阶段

目前比较先进的基因研究技术,比如核酸杂交、DNA测序、基因克隆技术、DNA重组等已经逐渐运用到预防医学的实际应用上,疾病控制在研究的道路上又有了新途径。比如目前来说,我国已经广泛应用的乙肝重组亚单位疫苗。生物传感器、PCR技术、抗HBsAg单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大大的.提高了监测技术以及诊断技术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工程菌比如含抗DDT基因菌、“超级菌”等的开始运用在净化环境上,显著的提高了我们的生活环境质量,意义重大。上述先进生物技术的广泛应用让预防医学的研究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预防医学的发展

当代社会信息业高速发展,以因特网为标志的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正在或者早已改变了人民的工作、生活方式和先进的科学研究。信息网应用在医学上,让我们没一个人同国际的先进研究机构取得畅通的连接变成现实,让全球范围内的远程专题讨论和会诊、信息交流与文献检索及疫情通报查询等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有力的推动了预防医学的发展。

3 预防医学的发展趋势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预防医学会向着一个全新的道路前进。第一,预防医学正在进入一个社会预防为主的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慢慢的代替原有的生物医学模式,我们大众也开始认识到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依赖于社会。要想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理想,就必须让医学彻底的社会化。进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人们合理消费,广泛的宣传健康教育是完成医学社会化道路上的一项关键任务。第二,其次,预防医学朝着促进健康、防治结合、提高人口素质以及生活质量的道路前进。随着我国文化水平以及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不仅在得病的时候得到及时治疗,并且还应该了解并掌握保健和预防常识,丰富自我保健知识,保障身体健康。因此,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临床医学以及预防医学的相互结合。第三,健康和环境问题会成为预防医学研究发展的新动向。人类在21世纪所面临的四大问题:能源匮乏、控制疾病、人口*炸、环境污染。其中得到全球关注的是环境污染问题,预防医学需在这个关键的时刻积极解决参与到健康和环境问题上来。最后,预防医学也很有可能朝着注重行为、精神以及心理原因对健康的影响的方向发展。现代社会工业化程度加深,也从另一个层面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精神和心理问题,都需要得到社会的关心、卫生心理教育、国家政策的支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预防医学会为我们人类控制疾病做出巨大贡献,让我们健康的生活在美丽的大地上。

参考文献:

[1]杨德富.我国预防医学研究浅析[J].中外医疗,2009(09).

[2]林琳,叶冬青.定性研究方法在预防医学研究中的应用[J].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1(03).

[3]孙士杰.预防医学研究性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0(11).

[4]朱惠莲,洪微,张作文.我国预防医学研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生命科学,2006(02).

[5]李君文,袭著革,晁福寰.科索沃战争对环境的破坏及对我军军事预防医学研究的启示[J].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2009(12).

[6]赵西龙.预防医学研究与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责任[J].宁夏医学杂志,2012(07).

[7]蓝毓营.壮医预防医学研究概述[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6(02).

国际关系前沿问题研究论文

你的国际关系理论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9月15日上午,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开幕。新华社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马胜荣作题为《当前国际形势分析和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的主题演讲。 以下是演讲实录: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谢谢大家。我非常高兴参加2004年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参加会议的都是专家,对中国城市的发展肯定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建设性意见。我只是从事国际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在这里只能就当前的国际形势与大家交流一些看法。 当前国际上热点很多,或多或少都与三年前发生的事件有关。近三年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促成这一变化的转折点就是2001年发生的美国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这样说,事件中摧毁的是两栋楼,但这一事件对世界格局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影响最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安全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往美国认为他的威胁来自本土之外,现在看到了美国国内就存在着巨大威胁。因此,反对恐怖主义成为美国安全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安全战略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大国关系和世界格局的变化。现在事件已经过去三年,但是恐怖活动并没有减少,尤其在俄罗斯,最近发生了一系列恐怖事件,最令世界震惊的是9月1日俄罗斯别斯兰市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这个事件有可能对今后的国际形势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下面我集中就恐怖主义目前的情况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就此谈一下中国所面临的发展环境。 分析全球反恐形势首先要看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改变了世界格局。 3年前的事件有19名恐怖分子劫持4架民航飞机对纽约、华盛顿两个城市发动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袭击,几个小时造成3000多名无辜者丧生。这个事件对美国的影响最大,但是它影响的不仅仅是美国,也绝不会是美国,它改变了冷战结束以来或者说扰乱了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关系,大国关系随着事件发生了很深刻的变化。反恐成了最近三年来国际事务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用电脑语言来说,就成了最常用的关键词。反恐两个字也可以说成了最近在国际上比较时髦的词。在反恐旗号下,美国先后进行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两次战争。这两次战争对世界格局的改变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三年后的今天,世界并没有因为反恐而变得更加安全。如果我们回顾8月底到9月上旬以来的短短十几天里发生的事件,我们就会感觉到新的恐怖主义浪潮又一次袭击了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最为严重的就是9月1日有一伙恐怖分子在俄罗斯南部的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占领了一所中学,将1300多名学生劫持为人质,在解救的过程当中,有300多人死亡,其中一半多是儿童。目前恐怖主义或者说恐怖分子他们采取的办法是什么呢?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他们的阵地转移到防范相对薄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展开活动。当然,也有在防范比较严密的地区展开活动的,最近的一些新闻报道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第二,美国以反恐为纲,保证国内安全。 美国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过外敌的袭击,在事件当中有了切肤之痛,袭击警告、恐怖主义、恐怖分子这些词汇在美国历史上一再频繁出现,在美国的百姓中一再传播。安全问题已经取代了发展经济、医疗福利和就业等国内问题,一跃成为美国布什政府的头等大事。美国政府和曾经受伤过的民众对恐怖主义的敏感程度达到了其他国家无法想象的地步。 美国因为受到了袭击,成立了国土安全部,民航部门也实行了苛刻的安全检查。美国这些严厉的措施保证了美国国内在三年时间里没有受到大的袭击。美国对事件进行了反思,对遭受恐怖袭击的原因反思的更多。但事实上,这些反思没有占主导地位。在反恐的旗帜下,政府警察和情报机构的力量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加强,布什政府制定了爱国者法案,情报机构被赋于了更大的权力,对民众的窃听和调查不再需要象以往那样经过严格的审批,美国宪法所保证的言论、隐私和游行示威等自由受到了威胁。为了保证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纽约警方对民众的游行示威活动大加限制。同时美国在对待俘虏方面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就连美国籍的囚犯也没有办法享受美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们不能见律师,也不能给家人打电话,甚至不能让陪审团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所以在美国反恐已经是布什政府近三年来的万能武器。 在最近的大选当中,布什又将美国三年没有发生过新的恐怖袭击渲染成自己政绩,借此来攻击在安全问题上缺乏优势的民主党对手。特别是布什的竞选搭档副总统切尼,最近亲自出面对民众发出警告,选克里就等于选择危机。布什在任期内没有明显的政绩,但是他抓住了反恐这个旗帜,而且把共和党竞选提名大会提到了在前夕举行,这个决定使共和党的提名大会成为历史上离11月2日总统选举日时间最近的提名大会。改时间的目的就是唤醒人们对事件的痛苦回忆,打造布什铁腕总统的形象。布什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竞选下一届总统,认为他能够给美国人民带来安全。 在三周年纪念日之前,俄罗斯发生了人质事件,澳大利亚驻印尼使馆遭受到爆炸。这两次事件再次把不安和恐惧带给了美国民众,这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布什竞选连任增加成功的砝码。根据美国广播公司以及华盛顿邮报的最新联合民意调查,目前布什在大选进程当中仍然领先克里,有希望获得选票数量要比克里高出9个百分点。在处理恐怖主义问题上,布什获得的支持率要比克里多22个百分点。 第三,美国把反恐战争引向国外,世界变得更不安全。 美国政府对外采取强硬的路线,以是否支持他反恐为标准划分敌友,并且抓住这个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了军事部署,不仅恢复了冷战结束以后曾经一度关闭的一些军事基地,而且在原属于前苏联的势力范围内,甚至领土内开辟了新的据点。只用了短短的三年时间,美国军事在全世界的存在和影响力超过了它在冷战中用几十年时间所建立起来的规模。对于反恐领袖布什来说,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为他提供了一个--用中国话来说--就是"英雄用武之地"。 近三年来,美国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反恐战争,不过有很多观察家认为或者说事实也证明这一点,这些年的反恐几乎是越反恐,恐怖主义的活动越是频繁。虽然成规模的恐怖组织少了,但是零散的恐怖分子多了。美国受到的威胁小了,世界其他地区受到的袭击多了。拉登不露面了,可他大大小小的徒弟们冒出来了。 据不完全统计,事件后,发生在全球的严重恐怖事件有17起。在美国的严厉打击下,基地组织发动大规模的袭击能力日益减退,但是基地的学员们将他们学到的恐怖知识和技能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更多不知名的企业组织应运而生,而且这些恐怖新生代具有更多的文化知识,他们懂电脑,会上网,手段也更加残忍,他们在欧洲、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发动不少血腥袭击,造成大量无辜平民的伤亡。 刚刚结束的雅典奥运会期间没有发生恐怖事件,有西方记者说,雅典奥运会只有故事,没有新闻。意思就是非常好,开得很成功,参加的人很多,开幕式很精彩,但是没有新闻,就没有他们所想的重大新闻,如果楼被炸、人被杀了,可能就有新闻了。但是宁可没有新闻,要有一个安全的奥运会,我想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愿意看到的。 这些恐怖主义活动使很多人对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政策产生疑虑,如果仅仅加强以军事打击来消灭恐怖主义,而无视恐怖主义蔓延的根源,不铲除滋生的土壤,那恐怖活动肯定是愈演愈烈。 第四,国际关系旧的格局已经打破,重组还在进行当中。 事件发生在美国,但是它的影响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作出了一种选择,按照美国的原则就是非此即彼,要么支持美国,要么成为他的敌人。因此,整个世界的格局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全球形成了各国联手打击恐怖组织这样一种非对称性的斗争态势。 我们怎么来看待现在的世界格局?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反恐是各国都在做的一件事情,这里有共同点,但同时各国也有各国的打算。美国有美国的打算,俄罗斯有俄罗斯的打算,特别是在最近俄罗斯发生恐怖袭击之后,俄军总参谋长提出先发制人。先发制人不光是对本国,对国外的一些有恐怖嫌疑的国家也要采取先发制人。 因此,我们在将来的反恐斗争当中要注意俄罗斯在这场斗争当中角色的变化。我们知道,美国在反恐斗争当中是采取双重标准,它根据它自己的利益来决定反恐策略。有的时候强调要坚决打击,有的时候又采取一些比较放任的态度,甚至是接触一些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实际上损害了全球联合反恐总的战线。最为明显的就是这次俄罗斯人质事件。在俄罗斯人质事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鲍彻就说,美国政府继续与所谓的“车臣异见人士”接触,并要对俄罗斯处理车臣问题的方式提出建议。 面对当前的国际形势,特别是恐怖事件,中国也面临着反恐问题。如何建立高效的预防机制是中国经济发展,包括中国城市发展中所需要关注的问题。 国际形势有很多方面,除了反恐问题之外,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朝鲜核问题。这是世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也是中国非常关注的问题。朝鲜核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安全。我们希望能够和平解决,能够各方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使得朝鲜半岛能够保持稳定,这符合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 第二,中美关系问题。中美关系当中最敏感的问题是台湾问题,具有爆炸性。台湾问题是我们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台湾问题虽然不是一个国际问题,但它有非常大的国际因素。 总之,除了注意恐怖主义的问题之外,目前特别要关注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朝鲜核问题,一个是中美关系问题。当然,中美关系问题还有一个经济问题。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都是比较密切的,如果双方关系比较好,合作得比较好,对我们的经济发展,对美国的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现在也有很多矛盾,特别是政治上的一些问题影响到了经济关系的发展。 就我国的发展环境而言,我简单的综合一下,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目前国际政治力量的架构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分散我国面临的战略压力,使我们避免处于各种国际矛盾的中心。 第二,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资金、技术等转让的现状,有利于我国发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我常常说这么一个例子,在人家都已经做好席位的情况下,要挤出一个位子出来就比较困难,你首先坐了这个位子就比较好办。所以在考虑发展时要具有前瞻性。 第三,世界各国、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看好我们国家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使我们在国际上增加了筹码。事情总是分两个方面,不利的方面肯定有,首先是美国把我们看作是潜在的战略对手,其次是“台独”的发展,特别要注意有可能发生重大“台独”事变。 第四,世界经济发展也有对我不利的一面,比如对于能源、矿产资源的争夺等等。 以上我结合反恐和中国的国际环境谈了对当前国际形势的一些看法,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巴以问题、伊拉克问题、欧盟扩大问题、世界经济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问题等等,都是世界上一些重要的问题,都是研究世界形势这些人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在这儿就不多讲了。今天谈的一些观点有很多方面是属于个人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全球性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或现象涉及到全球所有国家,而解决问题又非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所能及或能够取得成效。科学地认识和把握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和坚持“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贫富差距悬殊是全球性现象富国愈富、穷国愈穷,富人愈富,穷人愈穷,这是当今世界的现实。世界银行《2002/2001年发展报告》中说,在新世纪初,贫困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重大问题;在世界60亿人口中,有28亿人每天仅靠不足2美元来维持生计,其中12亿人每天靠不足1美元来生活。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最不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640美元下降到90年代初的510美元,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扩大到。北方富、南方穷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贫富差距悬殊也是发达国家的一个诱发社会不安定、潜在的社会问题。美国是发达国家中最大的国家,也是发达国家中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财富集中在10%的最富有者手中,而10%的最贫穷者只占有的财富。据报道,欧洲青年人的“攻击性”行为在增加,其主要原因是社会中下层的不断贫困化。生态环境不分东西和南北世界观察研究所在研究报告中提出警告:在新世纪开始之际,全球环境已到危险的十字路口。目前,全球生态系统正向危险的临界接近。据统计,在过去的10年中,自然灾害给世界造成的损失达6080亿美元,相当于此前40年中的损失总和。联合国在2001年2月份发表一项报告中说,在21世纪,全球“极端的气候现象如热浪和暴雨发生的频率将会加快,因此,水位上涨、洪水、滑坡和雪崩将会增加。”随着全球气候的继续变暖,干旱、洪水、饥馑和瘟疫将成为21世纪人类的严重威胁。环境作为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公认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东方和西方、南方和北方之分。生态环境把全世界各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环境污染更无地理边界而言。全球人类安全的新概念、新要求,迫使世界各国建立一种积极、务实的相互联系的新框架。这种新型的伙伴关系,系由合作双方的彼此利益所驱使,而非一方向另一方的施舍;是公平分享市场机会,而不是奉行单边的保护主义。毒品泛滥危及全球世界毒品形势严峻,并出现一些新的动向,其中最突出的是:全球黑社会组织与毒品集团正以不同形式联手,成为威胁全球的不安定因素;麻醉品渐呈多样化,各种“软毒品”成为毒品消费市场上的“新宠”。据估计,全球吸毒人数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长;而吸用人工合成毒品的人数增长最快。联合国禁毒署专家说,冰毒将逐步成为21世纪在全球范围内滥用最广泛、蔓延最迅速、危害最严重的毒品品种。毒品的生产、加工、贩卖和消费已形成一个盘根错节的国际性网络。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亿至3万亿美元;其中,每年有3000亿到5000亿美元的黑钱通过一些世界金融中心被合法化。毒品问题跨越国界,并非某一个国家能够独自解决;需要毒品输出国和消费国密切配合。随着国际社会在禁毒领域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深入,人们开始意识到,只有各国政府协调一致的紧密合作才是彻底解决毒品问题的唯一途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愈演愈烈自20世纪中期,国际恐怖主义孳生以来,各种旗号的恐怖主义组织有1000多个,各种恐怖主义行动,每年都要发生数百起。“9·11”恐怖袭击事件举世震惊,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浪潮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国家、民族、阶级、宗教间各种尖锐复杂矛盾的反映。就本质而言,恐怖主义是一国范围内经济、政治、文化等矛盾不断累积和世界范围内南北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交互作用而生成的毒瘤。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恐怖分子也更多地采用高科技手段为其恐怖活动服务,恐怖器材和装备的高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电脑恐怖活动和利用生化武器的超级恐怖活动更加引人注目。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恐怖主义活动大都有国际背景。但根除恐怖主义活动决非易事,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新闻媒体说,消除恐怖主义威胁将是一场长期的战争。反恐怖专家认为,恐怖主义不仅是“20世纪的政治瘟疫”,更是21世纪世界安全的头等大事。民族分裂主义活动与时代潮流背道而驰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民族纠纷骤增,民族冲突加剧。这是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的一个重要根源,也是影响21世纪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一个重大因素。民族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各国的内部团结和国际局势的稳定。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时代,民族分离主义却同这一潮流背道而驰。当前民族分离主义的一个主要倾向是谋求独立。另一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当今世界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越来越多地利用国际形势于己有利的变化,力求扩大原有事态,谋求国际支持和干预,促使其要求国际化。移民(难民)潮席卷全球伴随着商品、服务和投资在全世界流动,人们也以创记录的数量跨越国界。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的爆炸式增长和发达国家人口的老龄化,大批移民从发展中国家涌向欧美等西方国家。据世界银行统计,从1965年到1990年,北美和西欧的移民总数每年以的速度增长,远超过当地人口的增长。联合国估计,到21世纪初,约有亿人生活在异国他乡。此外,由于地区性冲突不断和自然灾害频仍,难民人数急剧增加。随着移民(难民)的数量增多,移民(难民)接受国频频发生城市地区的种族冲突和增加劳动力市场的压力,因而导致一些国家加强对移民的限制。针对发达国家的限制移民(难民)流人的措施,偷渡现象层出不穷,从而引起有关国家之间对外关系的紧张和人道主义的谴责。妥善处理移民(难民)问题已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问题。政治体制改革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一种对资本主义进行检讨和反思的思潮。为寻求解决欧美发达国家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三条道路”随之应运而生。“第三条道路”是西方国家的一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但不走“第三条道路”,出路又在哪里呢?这是当前西方国家面临的最大难题。同时,在国内外因素的推动下,近一、二十年,第三世界许多国家在政治体制上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改革。有些国家恢复和改行多党制,有些国家在一党制的范围内进行某种改革,有些国家准备或实行新的体制。第三世界许多国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动乱,甚至流血冲突。政治改革是大势所趋,但究竟如何进行,既要保持社会安定、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仍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国家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主权与不干涉内政主权一般指的是内政、外交的最高权力,在国内享有至高无上的威信,在国际上又是独立的象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信息的电子传输没有空间的限制和国界的壁垒。土地对经济活动的作用相对下降,传统的国家主权内容随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原本完全是一国所独有的,却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力。各国的经济活动和对外事务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来运作。西方国家正是利用这一新的形势,打着联合国的幌子,大肆干涉第三世界国家的内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鼓吹“传统主权观念过时论”,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主张进行跨国界干预。甚至,某些国际势力公开鼓吹修改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的内容,主张国际法应向干涉权、国际监护权、有限主权等概念演变,不承认国家在国际秩序中的首要地位。这种以经济全球化为理论依据“弱化”主权的论点,必将使国际关系更为复杂,成为南北斗争的一个焦点。人权与人道主义干预人权本是国内法的一个概念,它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被规定在有关国家的宪法、民法或其他法律之中。二战后,人权问题大量地进人国际法的领域。但由于国际人权文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特别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以及民族传统的不同,有关人权的解释和运用是不同的。再加上,有些国家将人权作为推行其对外政策、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借口,就使得人权问题在当今国际关系中更有复杂性和尖锐性。特别是,近年来某些国际势力,一方面加紧推行所谓“人权外交”,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国际社会应拥有“合法的人权和人道干预权”等等。其实质是以“人权”之名,干涉别国内政和欺压别国人权的借口;另方面,却对国际社会公认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或避而不谈,或漠不关心。人道主义干预实质上是西方国家在新形势下推行强权政治、维护霸权、干涉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合法挡箭牌,并使之合法化。这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维护国际安全的形势逼人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但核威胁依然存在,军费开支依然高昂,从而增加了各国财政负担和减少了发展经济的财力。美国为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强行实施NMD和9ND,引起地区乃至全球军备竞赛;一些地区大国走向军事大国,引起邻国的严重不安;热点问题很不稳定,严重影响地区安全局势;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三股势力”相互配合,活动猖獗。为抑制不安全因素的蔓延,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国际大环境,需坚持《反导条约》、《核不扩散条约》等国际公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防止破坏国际战略平衡;建立行之有效的双边和多边的地区安全机制,与联合国维和机制相辅相成,加大维护世界秩序的力度。除军事安全以外,还有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威胁人类的生存,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才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全球化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全球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进程,又是具有内在矛盾性和两面性的动态发展过程。它虽然为很多国家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其间又充满了利益的差异、竞争甚至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全球化范围的竞争”。全球化给当代国际关系带来了多方面的复杂影响。1、全球化加深了各国的相互依赖,进一步确定了和平和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但它的不平衡性也使强权政治在一定时期内有所抬头,多极化仍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使各国在经济等领域的相互依赖、相互渗透持续加深,共同利益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大国间形成了一种既相互磨擦、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单个大国独立解决或垄断国际事务的能力正在下降,动辄进行干涉、制裁乃至战争等损害别国利益的做法往往会反作用于己。这些趋势的发展使得各国在处理国际争端时,更多地采取协调与合作的方式,更多地去寻找利益的交汇点。可以说,全球化的发展是冷战结束后国际体系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对大国间的全面对抗起了很重要的制约作用。这一事实表明,和平与发展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是时代的主题,世界范围的大规模战争仍然有可能避免,各国仍把振兴经济、谋求更加有利的国际经济地位放在首位。任何偶发的、严重的事件都难以改变世界政治经济基本的运行态势。但由于现阶段的全球化进程是在国际经济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和主导者,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却处于更为不利的局面,国际力量格局对比失衡的问题非常严重。1999年,占全球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球GDP的80%、世界贸易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力量在一定时期内不是壮大而是相对减弱了。一些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力量,使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在一段时期内可能还会强化,“新干涉主义”仍有可能再次大行其道。全球化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国际政治的多极化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2001年初在美国举行的国际消费电子产品展览会上,有世界各国1800个技术领先的厂家展示各自的最新技术。2、全球化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家主权问题上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并面临如何有效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等新课题。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的地位和处境很不相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主权问题上就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和挑战。首先,全球化扩大了强国与弱国之间的主权不平等。从相互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来看,发达国家对高技术、资本的垄断使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被动和脆弱的地位。其次,全球化进程需要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而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综合实力在几乎所有的国际机制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由此产生的国际行为规则必然使发达国家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在很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必须要与它们进行协调与合作,在获得新的利益、权利和机会的同时,也使国家在行使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时受到掣肘。同时,发达国家为维护其既得利益,总是试图在“人权高于主权”、“主权有限论”的幌子下要求发展中国家让出部分国家主权,并以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其真实意图在于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维护其自身利益。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的就是国家安全问题。由于全球化趋势涉及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一国安全除军事层面外必然还会涉及金融、信息、环境、能源等问题。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与军事安全相比,其重要性已不可低估。尤其在国际经济活动因全球化进程而空前广泛和复杂的情况下,经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金融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全球化时代,资本几乎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不受限制地流动,主权国家对金融或经济的掌握也相应减弱。一旦市场规则被恶意、无序、无约束地滥用,成熟市场对不成熟市场就具有侵略性,资本的力量将会对一国经济和社会安全形成致命的打击,其危害绝不亚于一场战争带来的损失。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印尼、泰国等国的GDP一年左右时间就下降了40%至60%,国内经济倒退了10年以上。因此,如何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已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严肃面对的问题。3、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新特点是,世界各国将就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行为规则的制订和改革展开激烈斗争。一个能给世界各国带来“共赢”的全球化必须以法律和制度为保障。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国际机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强的作用,要求国际机制具有真正的行动能力。但现在处理全球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国际机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七国集团等,几乎都是在冷战时期形成并且是由西方大国主导的。冷战结束后,这些机制的功能和性质受到越来越多的怀疑,已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未来15年内,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力量的现实格局,对这些机制进行大幅度改造或完全推倒还不太可能,但是围绕国际机制改革的斗争将会非常激烈,其中既涉及到大国间利益的调整,也涉及到南北关系的利益分配。这种趋势已从新千年回合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初见端倪。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15年中,世界各国将就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行为规则的制订和改革展开激烈斗争,这将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当前国际局势众所周知,在当今经济与科技迅猛发展的态势下,国际局势似乎也变得甚为微妙,有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总体看来,仍是以美国、日本、俄罗斯、中国和欧洲诸国为主轴,在历史和国际竞争的舞台上,任何两国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着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角逐与对垒。而在如今以经济金融市场为核心利益的主流经济时代,只有在发展了强大的经济实体与商业网络之后,才能真正树立起自己的国际地位,才能使自己立于强国之林! 我们抛开意识形态之对立不言,单就国家的利益博弈而论。中国,目前处于守势,而日本,美国之类的国家则是出于攻势。他们视中国为未来国际地位的最大挑战者,那正是因为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举世瞩目,成为21世纪真正的世界大国,才使他们对中国的崛起虎视眈眈,警惕加倍! 就意识形态、社会体制而言,中国目前仍处于转型期,相当于落后世界先进主流50年。但是这种逐渐形成的并且正在完善的社会体制一旦崩溃,势必将动乱频仍,民不聊生。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外为韬晦策略,而在目前形势之下,已转为主动突围。 2006年11月初,在北京举行的中非数十国论坛足以见证了中国的国际发展战略方针:是以新时代的步伐在迈进,是以寻求外部合作为主的外交政策。 对当前的中国而言,最大的国际问题莫过于台湾和朝鲜问题。台海局势,关乎世界格局,牵涉中、美、日、俄世界各极,这也是中国和平统一的关键关口。而对中国台湾的回归有极大异议和阻力的无疑是美国和日本,他们与台湾“渊源”颇深,单在目前的局势下,大家都在观察对方的举动,以伺机获得主动。恰恰中国与日本在东海问题上也是纠葛不休,另外,日本首脑“拜鬼”也时常引发中国民众被屠杀时留下的伤痛。那么,现任日本信任首相安倍是否将依照自己的承诺不再参拜“神社”,是否有与中国修好之意,中日真能合作开发东海能源吗?台湾问题在好的发展趋势之下日本还会如此干涉吗?我们均不得而知,更有待观察。 当然,还有多年来一直充当台湾 “老大哥”——美国,它是“割舍”,还是将要采取什么奇异的干预对策,它在“霸主地位”之上将给于台湾什么样的支持,我想它连自己也不知道。因为这是一个互相牵制的时代,谁也不希望为了局部而危害全局,更不想在国际上落下有损威信的骂名。 朝核问题,最终结果如何,将取决于中、美、日、俄、韩、朝的六方再次聚头。而中国,在朝鲜核问题上存在着许多忧虑,从立场上很难做到像美国那样“超脱”。50多年来,朝鲜至少在对美国、日本、台湾关系等原则问题上没有出卖过中国。不管朝鲜的内政如何,中国在国际上都不能保持中立,而必须站在朝鲜这个“让人爱恨交加的家伙”一边。 另一方面,在世界大的格局下,美国跟中国一道同为大国,他们一起作为负责任的、利益相关的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其目标应当更远大:共同合作,维护一个有利于世界长期和平与繁荣世界体系。美中关系是个“密切而复杂”的问题。 或许,在某些时候,老美会想一些闲不住的做法来对中国进行“围堵”和“制衡”。比如前不久,美国曾游说韩国和日本加入“北约”,在这之前还劝说过澳大利亚,这不都是为了扩大自己的“霸权”而向中国和俄罗斯逼近吗? 而中俄目前的关系仅止于“互有所需”这一极其表面而又脆弱的层面,并隐藏着深层的风险。这一深层风险就是,随着两国的相继崛起,双边关系可能会再次面临“变”的格局。但是,在对待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围堵”时,中俄将会毫无疑问的“对外”。 在美国与欧洲诸国看似亲密的关系渐行渐远时,他们也在不知不觉中向中国靠近,欧洲援华政策便是最好的例证。他们希望中国变,但是不宜过激,以免引起社会动荡。社会稳定了,也就稳住了欧洲人对中国大片市场的幻想。因此,他们非常关注中国的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如果中国的改革不稳定,引起了社会动荡,它所有的投资可能全都泡汤。而保持社会稳定,也正是中国目前正在努力的方向,中欧在将来的合作中一定会走向好的趋势! 虽说中国在经济等各方面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我们离最强还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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