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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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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论文范文资料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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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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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改革的进行,让众多教师认识到教学改革的重要性。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做好初中政治教学,提高课堂有效性,是每一位初中政治教师的工作目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中政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1.影响初中政治课堂教学实效性的主要因素

1.1 教学 方法 过于单一、缺乏有效创新

受传统应试 教育 思想的影响,很多学校的政治教学还是以中考为导向的,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将教学重心放在了政治学科应试能力的提高上,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学生独立思考和互动学习的空间,没能凸显出政治课程开放性、实践性、主体性的教学特征。而对学生情感素质、政治情感、爱国主义思想等方面的培养却只能停留在理论阶段,很多学生并没有内化成为自己的情感素质,进而影响了初中政治教学的实效性。

1.2学生的主体性不强、没有掌握正确的 学习方法

初中政治课堂教学实效性的高低,有时取决于学生个人的学习方法和努力程度,但有时与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引导措施也存在很大的关系。由于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限制,很多学生在政治课堂上的学习只能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个人在课堂上的主体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没有养成良好的政治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 政治学习方法 ,所以有些学生看似学习很用功,但是学习效率非常低下,久而久之,可能直接影响到学生政治学习的自信心。

2.提高初中政治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有效对策

2.1贴近初中生的学龄特征,重视教学导入

初中政治实效性课堂的构建,需要教师深入贯彻和落实生本教育理念,在课堂上尊重初中生的学龄特征和政治教学规律,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尽量选择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素材和教学形式,多留给学生一些思考和 反思 的空间,重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学习热情的保持。对此,初中政治教师要做好教学设计工作,在课程导入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潜力[3]。例如,在初中政治“消费者的权益”的教学中,教师一开始可以先讲一个笑话:一名顾客在购物时对店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所以说“你们这里不是说顾客是上帝吗,怎么还这种服务态度?”店员白了顾客一眼说“顾客是上帝不假,但是我不是__徒”。这时顾客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呢?如此问题情境的创设非常符合初中生的学龄特征,可以有效集中学生在政治课堂上的学习注意力,明确政治学习的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2善用情感教育手段,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初中生由于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阶段,很多学习行为和学习习惯还需要情感上的引导,加上面临中考升学的压力,在政治学习的情绪和心态上容易出现波动。所以初中政治教师要想保证政治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就需要积极利用情感教育手段,多同学生进行情感上的沟通,构建和谐化的师生关系,要用自己的爱心和包容心去关心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智力水平的同步提高。例如,在初中政治“礼仪展风采”的教学中,初中政治教师要摆脱自己以前高高在上的姿态,而是要同学生进行平等的相处,同学生“打成一片”,先把学生的学习情绪调动起来,用个人的积极情感去化解学生内心的坚冰,然后再开展相关政治知识的深入讲解,这样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3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做到“因材施教”

在初中政治课堂上,学生的学习成绩千差万别,而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却又不尽相同,同时每个学生的学习习惯、学习基础也大不相同,所以初中政治教师要想保证政治教学的有效性,就必须摒弃传统标准化的教学路线,充分顾及到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初中政治教师要善于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习惯以及个性化特征设置有层次的问题,制定差异化的教学方案。例如,在初中政治“承担责任服务社会”的教学中,每个学生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都不尽相同,不同层次的学生在思想觉悟上肯定也会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初中政治教师可以将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目标、教学任务,充分激发出不同层次学生的政治求知欲和探究欲,让每个学生在初中政治课堂上都能够学有所长、学有所获,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治教学效率,强化初中政治教学的实效性。

3.结语

综上所述,初中政治课堂低效现象的存在,既有政治教师的原因,也有学生自身的原因,这就需要初中政治教师充分发挥自身的教学引导作用,充分激发学生在政治课堂上的主体意识和探究欲,提高政治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促进初中政治由被动课堂、低效课堂向主动课堂、 高效课堂 的积极转变,进一步提高初中政治教学的实效性。

1灵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信息技术具有不断更新、实践性强、富有挑战、感官刺激等一系列极富魅力的特点,决定了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在教学中,信息技术能综合处理图像、声音、动画和视频,使得教学信息的处理呈多维化、集成性和交互性,有利于教学信息的加工,能大大丰富表现力,引导学生展开想象思维,有效培养学生思维的创造性和个性差异,有利于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化,使学生学得更积极主动。如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讲三大诉讼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对于刚刚接触 法律知识 的七年级学生来说,概念抽象,不易理解;形式相似,难以区分。信息技术能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实现教育资源高效利用。笔者选取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审判实录让学生观看,形象直观的审判现场让广大学生能够真切地“看”法,感受法律的威严,并对不同的案例进行比较区分,找出不同的诉讼适用于不同的案件,从而 总结 出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特点,既解决了本节课的难点问题,又为后面模拟法庭作了铺垫。信息技术的运用解决了传统教育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提高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 创新思维 能力。另外,培养创新思维必须激发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师不妨多开展一些创造性的教学活动,使每个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大胆、灵活运用已学知识解决学习上的实际问题,学以致用,从而发挥自己的创造潜能。如初中政治 八年级 法律常识部分知识点多,术语生涩,不好掌握,笔者就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百题大赛,把学生带到微机室,分成三组,每组选出五名答题手上机操作,其他组员是亲友团,每名答题手有三次求助亲友团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一百道选择题,按成绩排名颁奖。形式新颖,富有挑战,符合中学生的心理,培养了解决问题能力、协作学习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并在交流合作中培养了竞争意识,为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奠定坚实的基础,收效很好。

2灵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升华学生的情感

现代信息技术以图文并茂、声像具佳、动静皆宜的表现形式,很容易抓住学生的兴趣点,扣住学生的心弦,对学生的心理进行催化,使学生的情感得到进一步升华,从而将课堂教学引入全新的境界。如讲伟大的民族精神,对于现在的中学生来说,让他们理解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团结统一、 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有点儿难度。为了加深学生对民族精神的理解,产生认同感,笔者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再现某些历史场景。视频一2008年以来,云南、河北、四川、青海等11个省份先后遭受不同程度的地震灾害,其中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震动了中国,震动了世界。房倒屋塌,道路阻断,人民生命危在旦夕;接着播放天灾无情人有情,地震难阻中国心,人民子弟兵冒死突进灾区,道路不通,就步行,公路被阻,就空降,一条条生命道路被筑起,一束束希望之光被点燃;灾区外的百姓也心系受灾同胞,一份份没有姓名的爱心捐款,一拨拨志愿者赶赴灾区。是什么让华夏儿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需太多的语言,此时学生感受到的就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视频二2010年全国七大流域先后发生不同程度的暴雨洪水,道路被水冲断,街道商铺被淹,就连居民家也进水达1米多高,险情严重、损失很大。但是在灾难面前,坚强的中国人没有退缩,暴雨稍退,灾区的群众就开始奋力自救,力争把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党和政府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组织各个部门全力救灾,保护灾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大灾大难面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积极应对,奋力抗争,直面灾害带来的一切困难,进行生产自救,恢复重建在自然灾害面前,中国人民彰显的就是伟大民族精神。视频三播放汪锋的《直到永远》:“别害怕我就站在你身边,心在一起会让我们勇敢”歌曲还没有播完,学生就已经声泪俱下了。这种感情是水到渠成、油然而生的,是触动心灵、震撼灵魂的,是除了现代信息技术,其他手段达不到的效果。

3结语

总之,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为课堂教学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考和创新的空间,对教师的信息素养和创新能力提出更高的挑战,对学生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创造了最佳机会。作为具有前瞻性和生命力的政治课更应该与时事相连,与时代接轨。信息技术搭建了很好的平台,教师应敢于尝试,勇于创新。多年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大胆尝试现代信息技术与政治课堂的融合,实践证明,现代信息技术以其多样性、新颖性、趣味性、艺术性等特点优化了政治课堂,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的欲望,为学生学习新知识搭桥铺路,拓宽视野,并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 发散思维 和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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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参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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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是一门语言的艺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英语翻译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英语翻译论文范文篇1 学翻译中意境的传递 关键词:意境 传递 模糊 语言 摘 要:意境是中国传统美学的核心范畴,具有情景交融、虚实相生的特点,使读者浮想联翩,如临其境,感同身受。意境的传递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译者的审美能力和 文学再创造能力、语言差异和 文化 差异。意境的核心内容是模糊美,译者需要巧妙运用模糊语言来传递原文的意境。 一、引 言 意境是中国传统美学的核心范畴,凝结了中国人的 哲学 智慧和 艺术 经验 。道家的本无之论和佛禅的空观是意境诞生的哲学前提,意境的提出受到了佛、道、禅的影响,美学正是在与宗教、哲学的区别中找到了自己的独特规定。(刘成纪,2006:87,92)根据《辞海》(1999年版)的解释,意境是文学作品中所描绘的客观图景与所表现的思想感情融合一致而形成的一种艺术境界。具有虚实相生、意与境谐、深邃幽远的审美特征,能使读者产生想象和联想,如入其境,在思想感情上受到感染。中国的古典文论独标境界,以意境之高下来衡量作品的艺术价值。优秀的文学艺术往往能使情与景、意与境相交融,塑造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产生强烈的感染力。 茅盾曾为文学翻译下过一个定义:“文学的翻译是用另一种语言,把原作的艺术意境传达出来,使读者在读译文的时候能够像读原作时一样得到启发,感动和美的感受。”(茅盾,1984:10)不少人认为文学翻译是以意境的传达和再现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意境的营造已属不易,而要在翻译中用一种语言再现另一种语言所烘托的意境就更是难上加难。“意境由意象群组合而成,它浑融诸意象,而超越于意象之和。”(吴战垒,1991:41)刘禹锡曾说:“义得而言丧,故微而难能;境生于象外,故精而寡合。”这说明“意境产生于意象又超越于意象,可意会而不可言传”(龚光明,2004:38)。翻译时译者要如何处理这种不可言传性,在译文里再现原文的意境,对自身无疑是一种高难度的挑战。其实,意境再现是一种翻译的理想境界,有时很难实现,毕竟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在语言、文化和思维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不过,译者可通过自身的努力,用另一种语言来传递原作的意境。 二、影响意境传递的主要因素 意境的传递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既然是翻译,就一定会涉及原文和译文、译者和读者。意境属于美学范畴。“翻译美学的研究对象是翻译中的审美客体(原文、译文),翻译中的审美主体(译者、读者),翻译中的审美活动,翻译中的审美判断,审美欣赏,审美标准以及翻译过程中富有创造性的审美再现等等。”(毛荣贵,2005:7)意境的再现或传递要求译者在翻译时“不仅要达意,还要传情,要引起读者身临其境的审美冲动”(陆洋,2005:50)。译者的审美能力和文学再创造能力是影响意境传递的主观因素,而语言差异和文化差异则是影响意境传递的客观因素。 1.译者的审美能力和文学再创造能力 译者的审美能力决定了译作的美感层次。译者从事翻译活动时是“由多种 心理要素及其功能关系组合而成,这些心理要素通力合作,才能保证译者审美经验(美感)的最终实现”(屠国元、袁圆,2006:25)。文学翻译的艺术性强调了译者对原作的思想内容与艺术风格的审美把握,要求译者以再现原作的艺术美为旨归。因此文学翻译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感受美—体验美—理解美—表达美”。译者要再现或传递原文的意境,自己就必须能够感知原文的意境美、体验并理解这种美,然后在译文中再现或传递原文的意境。 “意境的创造要求达到物我水乳交融,即意与境浑,心与物共。”(孙迎春,2002:87)作者是意境的创造者,他的主观心灵与客观事物相融合而产生某种意境。译者首先是原文的读者,需要细心品味文中之境,让自己如身临其境般去体验作者的审美情感,之后通过再创造将原文的意境传达给译文的读者。文学作品通常蕴涵丰富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技巧,因此译者要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和人生经历才能比较全面深刻地理解原作的意境,才能将译文读者带到原文的意境美中去。 郭沫若曾说:“翻译是一种创造性的 工作,好的翻译等于创作,甚至还可能超过创作。这不是一件平庸的工作,有时候翻译比创作还要困难。”(郭沫若,1984:22)翻译的创造性性质属于二度创造,也就是再创造。译者需要深入了解原文作者艺术创造的过程,把握原作的精神,然后用适当的语言在译文里再现或传达原作的内容、风格和意境等。文学再创造不是词对词、句对句的转换,译者为了再现或传递原作的意境,不应拘泥于原文的形式框架。“译者的创造不是指语义内容层面上的变化,而是指艺术心理的发挥。”(姜秋霞,2000:260)译者首先要感知原作的意境,再通过审美心理要素的作用,使心物交融,获取审美意象,然后用另一种语言再造象外之意的意境。 2.语言差异和文化差异 翻译需要进行语言文化的对比研究,认识差异并寻求穿越差异的 方法 。就汉语和 英语 而言,两者属于不同的语言体系,这就注定它们之间的翻译不能完全对等。比如中 英文 诗歌的互译就常常遇到难题,因为汉语的平仄和英语的十二音节诗句的韵律效果是不同的。汉语是一种意境语言,“只要排列出奇,组合得当,三言两语就能出景、出情,情景交融”(毛荣贵,2005:220)。而英语则注重逻辑分析,少了“虚”和“意”,更多的是“实”和“境”。例如:余冬日往视,但见衰柳寒烟,一水茫茫而已。此汉语 句子 里有“意”——衰、寒、茫茫,有“境”——冬日、柳、烟、水,可以说是情景交融,让人充满联想和感触。试比较林语堂的英译:I went there, however, on a winter day and saw only a stretch of cold water against some sparse willow trees and a frosty sky. 虽说林译切合原文,也传达了原文的情与景,但由于英语没有汉语那么多产生朦胧美的词,使得译者无法完全再现和传递中文原句特有的意境。 文学翻译并不是发生在真空中,当两种语言发生碰撞时,它们是在两种文化传统的背景下进行的。由于不同的文化会有不同的表达特色,所以每一种文化都存在于与另一种文化相互作用的 环境中。(王宁,2006:46,48)中国文学作品,特别是中国古典诗词,常常具有一词多义、象征性、审美意象和隐喻等特征,字里行间别有一番韵味和意境。要 体会和理解其中的深意,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 中国 文化修养和 文学功底,因此,译者要向另一种文化背景的读者传递原文的意境的确是不易。“文化具有一贯性、持久性,渗透于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因此不同的文化中很难找到意义完全对等的词语。”(廖七一,2002:276)例如,唐朝诗人孟郊的《古离别》:“欲去牵郎衣,郎今去何处?不恨归来迟,莫向临邛去!”许渊冲的英译是:I hold your robe lest you should go /Where are you going, dear, today? / Your late return brings me less woe / Than your heart b Eing stolen away.文中的临邛不仅指地名,更是一种文化意象,出自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 故事 。“莫向临邛去”意思是不要效仿司马相如另寻新欢。由于临邛所承载的文化意象对英译本读者来说比较陌生,无法用简练的诗歌语言翻译出来,所以许渊冲不得不进行再创造,把原文隐含的意境直接用 英语 表达出来。 三、模糊语言与意境的传递 语言模糊性是语言自身的特点之一,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语言文字构成文学作品,作家用语言文字来传达文学形象。“文学审美中的非物质形态即意象、情感、意境、风格等这些非表象要素代表文学作品的气质,虽然可感,但又因难以捉摸、不可计量而模糊。”(毛荣贵,2005:230)文学语言的模糊化是作家对语言做 艺术 处理的结果。美学意义上的所谓“模糊语言”,是指语词具有朦胧而又广远的语义外延。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不穷自己所欲言,不“嚼饭与人”,不无视或低估受众的能动;而是让读者独立思考,让读者驰骋想象,让读者享受咀嚼。(毛荣贵、范武邱,2005:11)模糊语言调动了审美主体,扩大了审美客体,从而扩大艺术空间,增加阅读美感。意境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模糊美,或者说含蓄美、朦胧美。 意境是中国古代文论的核心范畴,它的产生和流传是中国影响外国,有着中国的特色。汉民族善于由具体到抽象的联想综合,在文字表达中强调整体的表达,主张藏而不露,欣赏似是而非、只可意会的意境。汉语表达注重整体感应,是一种意境性语言,讲究意合意会,不注重分析和逻辑;而英语则讲逻辑、重分析、求形合,欣赏客观描述,漠视整体感应。汉英翻译的憾事之一就是眼睁睁地看着汉语模糊美感的磨蚀。由此可见,在文学翻译中要完全再现原文的意境是多么困难,在很多情况下只能力求传达或传递原文的意境。 四、结语 中国传统美学崇尚意境美,追求实境与虚境的和谐统一。作者通过形象化的艺术描写手法,将读者引入一个充满想象的艺术境界。意境的基本特点是情景交融,虚实相生,具有较强的审美冲击力,使读者如临其境,感同身受。意境产生于意象又超越于意象,具有可意会而不可言传性,文学翻译中意境的传递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再现原文的意境十分困难。为了更好地向译文读者传递原文的意境,译者必须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和文学再创造能力,把握两种语言的语言差异和文化差异,巧妙运用模糊语言来传递意境,体现出意境的核心内容——模糊美,即含蓄美、朦胧美。 参考 文献 : [1] 龚光明.翻译思维学[M].上海:上海社会 科学 院出版社,2004. [2] 郭沫若. 论文 学翻译 工作[A].翻译研究论文集(1949-1983)[C].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4. [3] 姜秋霞.佳境生象外——文学翻译的美学随想[A].翻译思考录[C].武汉:湖北 教育 出版社,2000. [4] 廖七一.当代西方翻译理论探索[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5] 刘成纪.重谈中国美学意境之诞生[J].求是学刊,2006:(5). [6] 陆洋.论“美译”——林语堂翻译研究[J].中国翻译,2005:(5). 2017英语翻译论文范文篇2 论文学翻译中的再创造 摘要 翻译是一门语言的艺术,文学翻译更是如此,与其他文本类型相比较,文学翻译具有其独特的创造性。本文探讨了文学翻译再创造的必然性以及译者在对文学作品进行再创造时要考虑的四个层面:历史层面、宗教层面、文化层面和语言结构层面。 关键词:文学翻译 再创造 层面 中国的翻译可谓源远流长,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传统。随着翻译这一门学科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翻译理论的探讨也不断深化。各种翻译理论层出不穷,释道安的“五失本”,玄奖的“喻俗”,严复的“信达雅”,到鲁迅提出的“宁信而不顺”,傅雷的“神似”,钱钟书的“化镜”,再到我们现在通用的“忠实、通顺”等等,都对翻译作过精辟的论述。但文学翻译却有别于其他文本的翻译,具有其独特性。它是一种跨文化的语言艺术,要求把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风格特色用另外一种语言准确地重新表达出来。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会受制于诸如历史、文化等外部因素,使得翻译活动与前人所提出的“忠实”背道而驰。“忠实”的翻译原则似乎不能给文学翻译以有效的指导,在文学翻译中究竟要采取什么样的翻译策略,如何跨越不同文化之间的鸿沟去理解与再现他国的文学作品,这些都是文学翻译面临的挑战。 一 文学翻译再创造的必然性 译者是原文和译文之间的“媒人”,原文经过译者的加工而转换成译文。从翻译活动的开始到翻译活动的结束,原文是译文的出发点,离开了原文,翻译便无从谈起;而译文却是原文的归宿,翻译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把原文转换成译语读者能读懂的信息。当一种语言环境下产生的作品被移植到另一语言环境中时,译者要让译文在译入语环境中产生与原文最为相似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译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传统翻译理论强调“忠实”而忽视“创造”。在过去如果有人提出翻译的创造性,就往往会被指责为误译、滥译、胡译。这实际上是曲解了创造性的真正含义,错误地把创造性当作了任意性,不能把握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度”。 “过度”的创造确实会歪曲原作的内容,破坏原作的意境,但是“适度”的创造在表达原作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好的文学作品的翻译离不开译者的再创造,忠实只是再创造的基础,但忠实的译文并不等于好的译文,太过“忠实”的译文不能满足译入语读者的期待,这好比是给译者套上了沉重的枷锁,禁锢了译者的思想,忽略了译者的主观能动性,在难译和不可译的地方,只能采取“死译”,因而与翻译的初衷背道而驰。再者,文学翻译除了要传递原文的意义外,还要涉及到复杂的审美活动。文学作品包含了作者的思想感情,是情与景交融的产物,译者在理解原文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价值评判标准、文化修养、生活阅历及审美情趣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再创造”这种主观的能动参与是无法避免的。 茅盾先生说过文学翻译是用另一种语言把原作的艺术意境传达出来,使读者在读译文的时候能够像读原作时一样得到启发、感动和美的感受。在文学翻译的过程中,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原文进行再创造,才有可能译出好的译文。当有人把“The man is the blacksheep of family.”译成“那人是家里的黑羊”时,确实让人啼笑皆非了一把。这就是典型的“忠实”的翻译。译文确实以最大程度呈现出了原文的字面意思,但是译得很失败。译者完全陷入了所谓的“忠实”翻译,译得一字不差,但却译得不知所云。如果对原文进行创造性翻译,考虑到喻体在中国人心中的形象,将blacksheep译成“害群之马”,问题便迎刃而解。还有些译文不是对与错的关系,而是合适与不合适的关系了。 培根在《论读书》中的第一句话可谓是众所周知了,“Sdudies serve for delight,for ornament and,for ability”。如果根椐字面意思译为“读书可以让人们感觉很愉快,可以增添光彩也能增长才干”,确实让人大跌眼镜,原文的美感全无,原文的排比结构也无从体现。故王佐良先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对原文进行了再创造,将其译为“读书足以怡情,足以博采,足以长才”,成为了精典译作。由此可见,文学翻译确实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艺术性地进行再创造。 二 文学翻译再创造的层面 1 历史层面 不同的国家和民族都经历过其自身的历史演变,而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语言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族历史的差异造成了语言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文学作品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必须顾及到不同文化在历史中的积淀、 思维方式 及表达情感的方式等不同民族的习惯。毛泽东的《七律?送瘟神》里面有一句:“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尧舜。”有人译为: “Spring winds move willow wands,in tens of million:Six hundred million we shall all be Yao Shun.” 这是不合适的译文,汉语诗句中的意思不难理解,“神州”指的就是中国,“舜尧”则是中国古代两位最英明的帝王,这里引申为圣贤之人,这是译入语读者不知晓的信息,显然不能直接音译。只能进行再创造: “Spring winds move willow wands,in tens of million:Six hundred million we shall all be Sage-Kings.” 这样一来,译文中的“Sage-Kings(贤明之主)”更忠实于原文。《红楼梦》第三回有一段文字用来描写林黛玉的“稀世”之美: “两弯似蹙非蹙蹙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露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时如娇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 霍克斯(David Hawks)译为: She had more chambers in her heart than the martyred Bi Gan;and suffered a tithe more pain in it than the beautiful Xi Shi.(David Hawks,1973) 国外的读者理解不了上面的表达,因为比干、西施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人物,前者代表着智慧和忠诚,后者代表着绝世的美艳。此处如果不采取加注的方式对原文进行再创造,译文的失败在所难免。 2 宗教层面 宗教在文明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的是由民族的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所形成的文化。中国的三大宗教在中国民众心中有深远的影响。而在西方人心目中,耶稣的位置不可替代,____贯穿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西方文化的主体特征之一。由此演变出很多与宗教相关的词汇,它们承载着特殊的涵义。在宗教文化的影响下,有些词语的长期使用,其含义已远远地超出了原来宗教词语的含义,随着词语使用环境的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如果不进行再创造,往往不能传达这些词的全部含义,造成文本的信息丢失。在《红楼梦》的第六回,刘姥姥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英国翻译家大卫?霍克斯(David Hawkes)将这句话译为“Man proposes,God disposes”。他用英语 谚语 来对译汉语 成语 ,似乎是神形兼备。“天”译为God”。而“God”的意思是____中的上帝,原句中的“天”却是一个道教概念。这使得东方道教和西方基督____的文化差异和宗教渊源无从体现。西方读者会以为《红楼梦》里的人物信奉着基督____样作品的原汁原味就丧失了。翻译家杨宪益先生将这句话译为:“Man proposes,Heaven dosposes.”他将“天”直译为“Heaven”,保存了原文中的道教色彩,使原作的文化特色得以再现。 3 文化层面 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这些文化特征又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在一个民族的文学作品中。在翻译的过程中灵活地采取不同的翻译方法来排除文化差异,以达到文化再现的目的。由于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各不相同,致使相同的表达在不同语言文化中所传递的内涵也大不一样。英汉语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语系,受语言和文化的特殊性的影响,不同的国家赋予词汇的意义也各不相同,在翻译时若一味“对号人座”、望文生义,不仅令人费解,而且也不能准确地表达原文真正的涵义,因此只能采用意译法恰当地进行翻译,以再现原文的神韵和意境。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Bush eats no fish and plays the game”,如果把它译成“布什不吃鱼还玩游戏”则让人莫名其妙。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教徒们为了表示绝对的忠诚,反对罗马天主教在星期五只吃鱼的习俗,所以有了“不吃鱼”这个说法,此处我们把“不吃鱼”创造性地译为“忠诚”;而“play the game”义同“play fair”,大体上是指公平地比赛,根据具体的语境在此处译为为人正直。所以上面的句子若能译为“布什既忠诚又正直”则更为达意。此外,中西文化中的“龙”也是很好的例证。在中国文化中,“龙”象征“权力、地位”,古代的皇帝都坐喜欢坐在龙椅上大概就是这个原因了;而在西方文化中,“龙”却是邪恶的象征,是一种不讨人喜欢的喷火的动物。因此,在翻译时就要准确地把握该词所在的语境。 4 语言结构层面 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属于不同的语系。英语隶属于印欧语系,而汉语则是汉藏语系;英语采用26个字母为其语言的表达符号,而汉语则在象形文字的基础上传情达意;汉语是螺旋式思维,而英语是直线式思维;英语重形合,而汉语重意合。这些差异使得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得斟词酌句、深思熟虑。如果把“The coat is nice and cheap”译为“这件外套漂亮和便宜”就失去汉语的意味了,因为原句中“nice”和“cheap”的搭配可谓是相得益彰,符合以英语为母语的读者们的审美观,但在翻译的过程中忽略了汉语语言的特点,失去了原文的“美”,若能此处译为“这件外套物美价廉”,则带给中国读者完全不同的感觉。译文充分考虑到了汉语语言结构特点,采用四个字的成语表达,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最自然最贴切地再现了原文。在英译汉的过程中,有些时候还要转换词语的词性,译文若采取与原文同样的词性,可能会造成“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或是译文晦涩难懂的局面。如:“Independent observers have commented favourably on the achievements you have made in this direction.”翻译成了“有独立见解的观察家们对你们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很好的评价。”译文把句中的动词“commented”译为了名词“评价”,而原句中修饰动词的副词“favourably”也相应地转译成汉语的形容词。 三 结语 文学翻译是一门艺术,而创造是表现这门艺术的唯一途径。翻译比写作更难,这是因为作家可根据自己的经验随意进行发挥、自由创作,而译者的翻译受原作内容与艺术意境的制约,可供译者驰骋的空间只有方寸之地。即使对那些“文化空白性”事物的翻译也不是任意的,既要使原文的艺术意境能顺利地“化出”,又要能为本族语的读者所接受,除了进行恰当的“创造”与“叛逆”,译者恐怕也别无他法。所谓百分之百的忠实只能是一种错觉。译者在翻译中必须借助自身的文化修养和经验水平,在“忠实”和“再创造”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翻译出优秀的作品。 参考文献: [1] 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通讯编辑部:《翻译研究论文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4年版。 [2] 常敬宇:《汉语词汇与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臧克家讲解,周振甫注:《毛主席诗词十八首讲解》,中国青年出版社,1957年版。 [4] 谭晓鸣:《文化差异与文学翻译障碍》,《科技信息》,2008年第28期。 [5] 黄顺红:《文学翻译中的文化差异与信息求真》,《焦作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6] 孟健、王春:《比较之中出鉴别――文学翻译中风格的传达》,《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论文摘要:翻译过程不仅涉及两种语言,还涉及到两种社会文化,这就要求译者翻译时不能只在语言上推敲,还应考虑不同的文化背景,采用合适的翻译策略,以在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作的文化特色的同时,使译作可以被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所接受,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好翻译的文化传播作用。

论文关键词:翻译 文化传播 文化背景

一、文化的概念及翻译的任务

(一)文化的概念

语言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既是文化的一种表现方式,又是一种社会现象。两个不同民族的语言交流,实质上是两个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在语言交际过程中,不同国家或民族的人能否相互沟通,不仅决于他们对语言本身的理解,而且取决于他们对语言所负载的文化意蕴的理解,因此,文化翻译应“突破以往‘语言的囚笼’(theprison一houseoflanguage)的束缚”,在文化研究的大语境下来进行。笔者认为,当今不同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文化传播空前活跃,翻译又是文化传播中信息转换的桥梁,人们对翻译与文化的关系也愈来愈关注,因此如何翻译以实现更好地进行文化传播,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了。

有关文化的定义很多,笔者赞同王克非的定义:“所谓文化指的是历史上创造的所有的生活样式,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合理的、不合理的以及谈不上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一切,它们在某一时期作为人们行为的.潜在指南而存在。”他的定义指出了文化具有相对性和文化是人们行为的指南这两个重要概念。

(二)翻译的任务

翻译过程不仅涉及两种语言,还涉及到两种社会文化。正如张今先生所言:“翻译是两个语言社会之间的交际过程和交际工具,它的目的就是要促进本语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进步,它的任务是把原作品中包含的现实世界的逻辑映像或艺术映像,完好无损地从一种语言译注到另一种语言中去。”近代学者越来越注重翻译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奈达曾指出:“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

二、文化传播与翻译的关系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反映文化并受着文化的制约。任何语言文学都是某种文化的反映,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社会文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语言使用者的思维方式和表达能力。

语言与文化的密切关系注定了翻译与文化的密切关系。翻译的过程就是把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而两种语言转换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两种文化。我们常常见到由于缺乏对源语文化的了解而错译、误译的情况。例如:将toblowone’sownhom译为“各吹各的号”,而这个习语的真正意思是“自吹自擂”。因此,不了解语言当中的社会文化,就无法真正掌握语言。我国著名学者王佐良教授在谈到文化与翻译的关系时曾指出:“翻译者必须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人”;“他处理的是个别词,他面对的则是两大片文化。”翻译已不再仅仅被看作是语言符号的转换,而是文化的交流。所以翻译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跨文化交际的行为。

三、中西方文化差异对翻译的影响

由于社会历史、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原因,中西方存在着较大差异,彼此对事物的好恶不同,因此在遣词造句上就各具特色。例如,英语中绿色常用来表示“嫉妒、眼红”等意,如词组greenwithenvy“十分嫉妒”。若把“眼红”译为“red-eyed".将会使以英语本族语的人不能理解其内涵。又如,同一动物在不同语言中的含义是互不相同的。英语民族有爱狗的传统,中国人却崇敬龙。在封建时代,龙是皇帝的象征。中华民族称自己是“龙的传人”。

“龙”(dragon)在西方世界的神话传说中却是一只巨大的蜘蝎,长着翅膀,身上有鳞,拖着一条长长的蛇尾,嘴中喷出火焰,是罪恶的象征。因此,中文的成语“望子成龙”若译为“tohopethatthesonwillbecomeadragon",西方读者一定会大惑不解甚至产生误解;若译为“toexpectone’ssontobecomeanoutstandingpersonage”或“tohopethatthesonwillhaveabrightfuture"则能恰如其分地传达源语的文化内涵,易被西方人所接受。中英人民对于某些动物的心理反应是不完全相同的,这就要求翻译时必须进行适当的转换。

中国遵循直觉的感悟式的思维方式,追求形象思维。而西方开放性的商业社会造就了探索大自然奥秘的外向型思辨。这种外向性的“思物”又形成了西方注重逻辑关系的分析性思维方式。两种思维模式决定了对语言的两种审美标准:语言的形象美和语言的逻辑美。例如:

枯藤老树昏鸦,

小桥流水人家,

古道西风瘦马。

O’eroldtreeswreathedwithrottenvinesflyeveningcrows;

Neathtinybridgebesideacotaclearstreamflows;

Onancientroadinwesternbreezealeanhorsegoes.

对照上面马致远的“秋思”与译文可以看出,原诗通过九个形象性名词的连续使用,译文则是通过形式完整的逻辑语句来抒发作者当时的心境,这正符合东西不同思维模式的特点。所以,在翻译时若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打破原文形式上的束缚,运用不同的思维模式构建译文,以符合译入语文化的审美标准。

因为中西方人的思维模式、社会习俗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人们的行为方式又受社会文化的潜在指引,所以翻译中最大的困难往往不是来自语言本身,而是语言所承载的文化意蕴。这就要求译者翻译时不能只在语言上推敲,还应考虑不同的文化背景,只有这样才能将翻译做好。

四、文化翻译的策略及原则

(一)翻译策略的选用

翻译的目的是促进不同语言、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沟通,因此,翻译是文化传播的中介,而译者就是文化传播的使者。译者的翻译策略与翻译目的、译者的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社会氛围、读者的趣味要求等可变因素息息相关,又直接影响到翻译效果。因而,异化与归化等翻译策略在中外翻译史上都留下了浓彩重墨的一笔。“归化翻译法”(domesticatingtranslation和“异化翻译法”(foreignizingtranslation)是美国翻译理论家韦努蒂(LVenuti,1995)创造的术语,用于描述两种不同的翻译策略。归化翻译法追求译文文体自然流畅,一目了然,其目的是尽量减少原文给目的语读者带来的陌生感;而异化翻译法则故意冲破目的语常规,把原文本的异国情调带到目的语文化之中。随着翻译研究越来越重视文化因素的作用,异化与归化也被置于文化研究的大视野中进行关照。叶子南将西化界为在两个语言体系中已固定的表达方式间有差异时(英译中)所采取的原语的表达方式;并认为缓慢适度的西化有益无害,西化的总趋势是合理的。郭建中认为归化与异化各有其长,这两种互补的方法将同时并存。孙致礼则持适度原则,即在“纯语言层面”用归化法翻译,在“文化层面”力求最大限度的异化。但他们又都推断异化法将最终会占上风。

(二)“文化传真”:翻译的基本原则

鲁迅说:“如果还是翻译,那么,首先的目的,就在博览外国的作品,不但移情,也要益智,至少是知道何地何时,有这等事,和旅行外国,是很相像的,它必须有异国情调。”所谓“异国情调”,鲁迅指的不是语言上一味仿效西洋,而是尽量保存原文所蕴含的异域文化特色。韦努蒂积极倡导翻译过程中对源语文本的异化处理,从而揭示两种语言在表达形式和文化上的差异。这就是说,翻译不仅要考虑语言的差异,还要密切注视文化的差异,文化差异处理得好坏,往往是翻译成败的关键。语言可以转换,但文化特色却不宜改变,一定要真实地传达出来。因此,“文化传真”应是翻译的基本原则。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留原文的民族特色和形象,一些来源于典故或宗教的习语常采用异化的译法。当然,为了照顾译语读者的需要可采用直译加注脚的方法,如汉语谚语“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由于基督教国家对“和尚”这一概念比较陌生,而有关和尚的典故更是鲜为人知,所以可以采用直译加解释:Onemonk,twobuckets;twomonks,onebucket;threemonks,nobucket,nowater一morehands,lesswork.这样既传达了语言的意义,又传播了文化背景知识。

与“文化传真”相对的是“文化误导”。如果光在文字上做文章,不考虑其文化内涵,有时难免会使读者对异国文化产生误解。如《红楼梦》第一回《好了歌》中第一行“世人都晓神仙好’,,霍克斯译为“Allmenknowthatsalvationshouldbewon"因为“拯救”是基督教的概念,从“罪孽”中得到“拯救”是基督教的最高追求,它利于译语读者的理解,但同时它也误导译语读者对中国人的宗教信仰。而杨宪益却译为“Allmenlongtobeimmortals",变“神”成“仙”是道家的最高理想,"immortal”自然承载了中国道教的许多文化内涵。用异化的方法把它英译过来,既忠实于该句的原意又能巧妙地把中国文化介绍给西方人,让他们了解中国文化背景。这样处理显然弥补了归化翻译的不足。

“文化传真”就是要求译者尽量保存源语文化的韵味,使读者扩大文化视野,了解异域文化的精髓,从中获得知识和启迪;要求译者不仅要熟知译语文化,而且要熟知源语文化,熟悉其政治、经济、历史、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哲学思想、科技成就等。通过对比,才能尽窥源语之妙,运用译语做到真正对等的传译。翻译工作者应该把传达外国文化、繁荣和传播本国文化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带着强烈的文化意识,认认真真地做好等效翻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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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3.罗马法的复兴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6.大陆法系的演变7.英美法系的演变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9.判例法传统简析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36.包拯的法律思想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41.论经济法的责任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3.论经济法的地位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8.论经济法的体系49.论经济法的实施50.论经济法律关系51.论经济法主体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53.论经济职权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64.董事会制度研究65.论破产法的性质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69.论行政性垄断70.论经济性垄断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78.论产品缺陷责任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90.论税收法定原则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94.婚姻的伦理本质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99.事实婚姻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105.夫妻财产制研究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107.约定财产制108.论特有财产制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110.论配偶权111.亲权制度研究112.监护制度研究113.收养制度研究114.寄养关系研究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117.论离婚的条件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120.论探望权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129.同性“婚姻”研究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133.论夫妻共同财产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135.论离婚损害赔偿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144.再婚问题研究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58.论法院独立审判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64.试论犯罪的着手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168.论直接言词原则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170.论表见代理制度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176.民事诉讼目的论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84.论法制统一185.略论法的特征186.法制与人权187.论法制改革188.略论身份犯189.刑罚职能初探190.刑罚目的论191.罪疑惟轻论192.论死刑193.论累犯194.论公开审判195.论无罪推定196.抵押制度研究197.论隐私权198.论定金的适用199.论免责条款200.论诉权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第四,单行法模式。即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作为民事单行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层次与《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同,这些民事单行法是各不相属的。如果有必要制定专门调整监护、抚养等关系的法律,也照此办理。将以上几种立法模式加以比较,我们认为小法典模式乙案是目前应当选择的最佳方案。由于我国以前所有的法律都不以法典为名,也可不称《婚姻家庭法典》而称《婚姻家庭法》。但是,它应当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那样,虽无法典之名,却有法典之实。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显然是高于《收养法》的。前者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后者规定的只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体系结构,可按下列方案设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关于诉讼时效的若干特别规定。第二章,亲属。主要内容包括:亲属的种类;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系和行辈;亲属关系的一般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或结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婚约的订立和解除;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姻无效的原因;请求权人的范围;除斥期间;认定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后果。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或夫妻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处所说的婚姻效力,仅指直接及于配偶双方的效力,不包括及于他人的效力。第五章,婚姻解除或离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在特定情况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依诉讼程序的离婚;诉讼中的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财产约定在分割时的效力;共同债务的清偿;出于法定缘由的损害赔偿;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第六章,生育制度或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已婚者的生育权益;不生育的自由;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对适当晚育的鼓励;子女数的计算;对已有子女的再婚者的生育限制;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禁止歧视、虐待、残害不生育的妇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亲权及其内容;亲权的限制、丧失和恢复;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认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他法定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和期限;收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八章,监护。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他法定亲属间的监护关系;监护的内容;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的监督;监护人的更换;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九章,扶养。主要内容包括: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扶养权利人的顺序;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扶养费的给付和分担;扶养费的追索。第十章,法律责任或制裁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干涉婚姻自由的责任;重婚的责任;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使用家庭暴力的责任;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责任;遗弃家庭成员的责任;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非法收养的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等。运用多层次的法律手段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规定上应当与《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衔接。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外国婚姻家庭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对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非婚生子女、收养、亲权、亲属监护、扶养等方面的准据法,应作明确的规定。第十二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民政部制定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办理的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的婚姻登记的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变通和补充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施行日期等。以上只是对《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的初步设想,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希望能帮助你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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